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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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
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15日建设部制发(88)城办字第29号)
根据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规定,遵循“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结合城乡建设档案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1条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档案工作者和查阅利用档案人员的职责。
必须严格遵守。
第2条按照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凡涉及党和国家安危和利益的,尚未公布或不准公布的事项,都属于保密的范围。
第3条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等四种:
(1)“绝密”是保密内容的核心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绝对保密的,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
(2)“机密”是保密内容的重要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保密的,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较大危害和较大损失。
(3)“秘密”是保密内容的一部分,一旦泄露会使党和国家遭受一定危害和损失。
(4)“内部”是没有公布于社会的文件,只限于内部有关人员使用。
第4条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对“绝密”和“机密”档案要责成可靠的专人保管。
第5条要严格履行借阅绝密档案的批准手续,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借阅。
(1)城乡建设档案一般不借国外人员查阅,如特殊需要,查阅一般非保密档案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如查阅有密级的档案需经省和国家业务主管机关领导批准,
(2)查阅有密级的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经馆长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第6条查阅有密级的档案,一般不得拍照和复制,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须经馆长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复制的材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按原定密级文件归档管理,限在本单位有关人员使用。
第7条为了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城乡建设档案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保密检查,如发现有失泄密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视情节轻重严肃认真处理。
第8条各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可根据本规定,拟定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规定,由本单位或主管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保密委员会和档案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9条各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城乡建设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范围。
第10条 未经公开的全国和区域性城镇布局
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重要地
区的详细规划档案资料。
机 密
第11条 城市和风景名胜区长远建设规划,
包括说明书、总图、底图档案资料。
秘密或机密
第12条 人防工程和军事工程规划档案资料。
机 密
第13条 电讯工程和广播事业工程规划档案
资料。
机 密
第14条 乡镇规划(含县城规划)档案资料。
内部或秘密
第15条 国防工程的重要科研设计,包括图纸说明书、概预算等档案资料(未对外开放的)。
绝 密
第16条 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图级(未公开的)。
秘密或机密
第17条 人防工程计划及三级以上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说明、概预算档案资料(未对外公开的)。
机 密
第18条 一般结构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
图纸说明书、概预算等档案资料(未对外公开的)。
秘 密
第19条 主干道、广场、交叉口工程档案。
秘 密
第20条 大中型桥梁及重要的小型桥梁工程档案(重要结构部位)。
秘密或机密
第21条 隧道和重要涵洞工程档案(重要结构部位) 机 密
第22条 排水管网综合图档案。
秘密或机密
第23条 大中型防洪工程档案。
机 密
第24条 大中型水库工程档案。
机 密
第25条 地下管网现状综合图和普查成果表档案。
机 密
第26条 供水综合管网档案(一般定为秘密)。
机 密
第27条 水源、水厂、加压站、水池和主干管道工程档案。
机 密
第28条 煤气管网档案。
机 密
第29条 煤气贮气罐。
主干管道工程档案。
机 密
第30条 供热管道档案。
秘 密
第31条 通向国家党、政、军、政法机关、银行、广播电台、电视台、监狱等要害部门的人防、各种地下管网档案。
绝 密
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大城市党、政、军、政法机关、银行、监狱、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要害部门的人防、各种地下管网档案。
机 密
通向一般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防、各种地下管网档案。
秘 密
第32条 供电工程、地下网络图档案。
机 密
第33条 国际地下通讯电缆图。
机 密
第34条 地下通讯电缆图。
机 密
第35条 电讯工程档案。
机 密
第36条 广播电视工程档案(含地下电缆) 机 密
第37条 铁路线路工程档案。
秘 密
第38条 铁路、桥梁、隧道工程档案(重要部
位结构图定为机密)。
秘 密
第39条 铁路通讯、信号、供电、给水管网档
案。
机 密
第40条 铁路站场大中型建筑工程档案。
机密或秘密
第41条 高级公路工程档案。
秘 密
第42条 大中型桥梁、隧道工程档案。
机 密
第43条 机场工程档案(含地下管网)。
机 密
第44条 大中型水运工程档案。
机 密
第45条 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工程勘测设计、竣工档案。
机 密
第46条 厂(矿)区总平面图、地下管网综合图、供配电系统图、通讯线路图。
秘 密
第47条 电厂(站)工程勘测设计、竣工档案。
秘 密
第48条 发电、输电、变配电系统图、控制系统图。
秘 密
第49条 矿井井上、井下对照图,测量成果图表、地形图。
秘 密
第50条 火药库工程档案。
机 密
第51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银行、档案馆、文物馆、驻华使馆、领事馆、宾馆、大中型饭店工程档案。
秘 密
第52条 大中型各类仓库及汽车加油站工程档案。
秘 密
第53条 重大国防建设项目核心部分的环境处理设施设计图纸。
机 密
第54条 尚未公布的国家自然资源的分布。
贮量、开发规划。
放射性废物库的有关档案资料。
机 密
第55条 城市人防(主要指挥机关部位)工程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图。
机 密
第56条 三级以上人防工程档案。
机 密
第57条 一般结构的人防工程档案。
秘 密
第58条 在市区内地下综合管线及隐蔽工程竣工档案。
机 密
第59条 办公楼、俱乐部、医院、仓库工程竣工档案。
秘 密
第60条 涉及军事部署、未公布的国家重要自然资源和经济建设基地的地名档案。
绝 密
第61条 未定国界和建国以来未经签定新的边界条约的边境地区的地名档案。
绝 密
第62条 集中的、大量的、并注有较准确经纬度的边镜省、自治区地名档案资料。
机 密
第63条 利用各种地形图标绘的地名图及其草图。
机 密
第64条 地名调查表、地名卡片及其原始调查材料。
秘 密
第65条 带有经纬度的地名档案资料。
秘 密
第66条 地名工作长远规划及其它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
秘 密
第67条 重大发明创造的科技新成果、新产品的关键技术、工艺、参数。
绝 密
第68条 科研项目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
机 密
第69条 科技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已批准的科技攻关项目和科研项目计划。
机 密
第70条 供领导同志参阅而尚未公开的科技发展情况。
秘 密
第71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颁发的规定有矛盾,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72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发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为便于各级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科学地进行档案鉴定工作,特制定《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
第1条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二十至六十年左右,短期为二十年以下。
凡定为短、长期的档案,到期再鉴定时,视其价值可延长保管期限。
第2条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l)凡是能够反映城乡建设发展历史面貌,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科学、历史研究等方面具有长久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均应永久保存;
(2)凡是在较长时间内对城乡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等,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均应长期保存;
(3)凡在短时期内,对城乡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应短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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