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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突500题库
煤矿防突应知试题
一、填空
1、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2、矿井瓦斯涌出量的表达方式有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两种,单位分别是m3/min、m3/t。
3、煤巷掘进巷道内的瓦斯涌出包括巷道壁瓦斯涌出、迎头煤壁瓦斯涌出、采落煤瓦斯涌出三部分。
4、煤与瓦斯突出按突出特征分为突出、压出、倾出三种类型。
5、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有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6、突出煤层区域预测方法有综合指标法、瓦斯地质统计法两种。
7、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后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无突出危险区。
8、突出煤层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9、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
都要有经过批准的防突措施,并严格执行。
10、区域性防突措施有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两种。
11、煤的变质程度越高,煤层瓦斯含量越大。
12、石门揭煤防突措施有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金属骨架等。
13、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10米(垂距)以外,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的测压(预测)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与煤的坚固性系数或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等。
14、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15、突出的煤应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16、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17、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18、在突出危险区域中掘进煤巷时,可采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屑量指标法、R值指标法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19、掘进工作面排放钻孔的数量确定因素有:
排放半径、控制范围、巷道断面、煤厚等。
20、煤巷掘进工作面超前排放钻孔适用于煤层透气性好、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
21、掘进工作面在执行排放钻孔措施时,如果某个钻孔出现喷孔、夹钻、顶钻等现象,可以暂时先打其他孔,释放一段时间后再续打至设计孔深。
22、排放钻孔施工完后,施工人员应填写终孔报告单及防突措施牌板,并由瓦检员向瓦斯调度汇报。
23、掘进工作面排放钻孔施工完后,进尺时每循环应保留不小于5m的超前距。
24、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25、掘进工作面远距离放炮地点应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或避难硐室内。
26、避难硐室内应有的防护设备是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和根据工作面最多工作人数安设的压风自救、水管等急救用品,门必须向外开启。
27、掘进工作面的避难硐室距工作面的距离不的小于300m。
28、防突反向风门必须设置在掘进工作面的进风侧,以控制突出时的瓦斯能沿回风道流入回风系统。
29、防突反向风门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和组数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进风侧应至少有两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30、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31、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32、保护层是为消除或消弱相邻煤层的突出或冲击地压危险而先开采的煤层或矿层。
33、石门揭煤是石门自底(顶)板岩柱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的全部作业过程。
34、瓦斯是井下以甲烷(CH4)为主的有毒、有害气体的统称。
35、下行通风是风流沿采煤工作面由上而下流动的通风方式。
36、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是从煤体或岩石裂隙、孔洞或炮眼中大量瓦斯(二氧化碳)异常涌出的现象。
37、煤与瓦斯突出能摧毁井巷设施、破坏矿井通风系统,充塞巷道,造成人员窒息、煤流埋人,甚至可能引起瓦斯燃烧和爆炸事故。
38、煤与瓦斯突出的有声预兆:
连续煤炮声、支架断裂声、顶板来压声、片帮掉渣等;
39、煤与瓦斯突出无声预兆是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瓦斯忽大忽小、打钻时顶钻、夹钻、喷孔、煤层变软等。
40、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41、预测采面为无突出危险时,应保持不小于2米的超前距。
42、采煤工作面采取浅孔注水作为防突措施时,注水应以煤壁渗水或相邻钻孔渗水为标准。
43、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44、掘进工作面采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预测时,钻孔打完后,必须在2min内完成。
45、新建矿井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46、掘进工作面预测参数超标后应视为有突出危险,执行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检。
47、掘进工作面效果检验孔应布置在措施孔之间。
48、掘进工作面远距离放炮时,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系统的所有作业的人员,都必须停电撤人,放炮30min后,经检查无异常方可进入工作地点。
49、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压风自救应自回风口开始,每隔50m设置一组,每组不少于5个;迎头一组,按工作面最多工作人数确定,不少于15个;迎头一组距掌子头距离25-40m。
50、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51、采煤工作面压风自救应在风、机巷距采面25-40m处安设一组压风自救,数量按工作面最多工作人数确定,一般不少于29个。
52、有突出危险的采区和工作面电气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并应每旬检查一次防爆性能,严禁使用防爆性能不合格的电气设备。
53、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54、掘进工作面严禁采用风镐落煤。
55、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人员应迅速戴上自救器,撤离危险区域,来不及撤离的,应就近躲到压风自救处或避难硐室内避难。
56、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57、突出危险采煤工作面放炮时,人员必须撤至风巷距安全口50m以外的压风自救处,回风系统撤人停电,关闭反向风门,并安排专人在反向风门外站岗警戒。
58、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59、在突出危险区内,工作面进行采掘前,应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经预测,工作面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60、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1、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62、防突测试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63、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都有经批准的防突措施,并严格执行。
64、防突测试工必须归防突部门统一领导,各单位要保证测试工队伍的稳定,不能频繁更换。
65、回采工作面防止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进度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66、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67、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测试工。
68、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69、防突反向风门禁止跨皮带构筑。
70、具有突出危险的长距离掘进工作面放炮时,作业人员全部撤到反向风门以外新鲜风流中或距工作面300米以外的避难硐室内。
71、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
72、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下行通风。
73、有突出危险区域内的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74、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75、震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
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76、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科长、班、组长、防突专业人员,必须由集团公司(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进行防突技术培训。
77、煤与瓦斯突出是在地应力和瓦斯(含二氧化碳)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动力现象。
78、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79、区域预测是预测煤层和煤层某一区域(井田、水平、采区、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80、区域预测的作用是将井田划分为突出矿井和非突出矿井或者是通过预测将煤层划分为不同的的区域进行管理。
81、采用瓦斯统计法进行区域预测时,应根据已开采的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和地质构造条件与突出分布的规律,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和非突出区。
82、区域预测时根据上水平突出点分布与自治构造的关系,确定突出点距构造线两侧的最远距离线,并结合地质部门提供的下水平或者下部采区的地址构造分布,按照上水平构造线两侧的最远距离向下推测出下水平或下部采区的突出危险区。
83、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
84、保护层包括相邻煤层和厚煤层的最上部分层。
85、选择保护层首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
当煤层群中有多个煤层可以作为保护层时,应根据安全、技术和经济合理性,综合分析,择优选定。
86、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性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但在此保护层中进行采掘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87选择保护层时,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条件不允许时,也可选择下保护层,但在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88、划定保护层的有效作用范围的有关参数,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89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间距的两倍,并不得小于30米。
90、对停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停采时间超过3个月、且卸压比较充分的,该采煤工作面的始采线、采止线及所留煤柱对被保护层沿走向的保护范围可暂按卸压角50°~60°划定。
91、保护层沿倾斜方向的保护范围,按卸压角划定,卸压角的大小应采用矿井的实测数据。
无实测数据按照《细则》中表17中选取。
92、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层保护效果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资料,补充完善资料,以尽快确定本保护层有效作用范围参数。
93、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不得留煤(岩)柱,特殊情况下需留煤(岩)柱时,应经矿物局总工程师批准,并将煤(岩)柱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
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94、开采厚度等于或者小于0.5米的保护层时,必须检验保护层的实际保护效果。
如果保护层的实际保护效果不好,在开采被保护层时,还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
95、在有抽放瓦斯系统的矿井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
96、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的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97预抽煤层瓦斯是在突出煤层没有进行采掘前,提前抽放突出煤层的瓦斯,以达到消除或者消弱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98、抽放瓦斯的方法有地面钻孔抽放,本煤层抽放、高位水平孔抽放、上隅角、迎面斜交孔抽放等方法
99、防突措施中工作面概况中的开采情况包括开采范围、本煤层和邻近层的开采情况,压茬关系,井上下对应标高和相应垂深,工作面布置、安排情况并绘制工程平面图。
100、防突措施中工作面概况中的地质情况:
煤层赋存条件、产状(走向、倾向、倾角),煤质分析情况(挥发份、水份、灰份)煤层顶底板岩性和地质构造描述,并绘制煤层综合柱壮图。
10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即石门自底(顶)板岩柱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的全部作业过程,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并编制设计,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102、石门措施的效果检验钻孔必须布置4个检验钻孔,其中巷道中间1个其他3个布置到石门上部和两侧。
103、采用R指标法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当公式中的数值为负值时,用公式中正值项中的单项指标判断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104、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尽量不布置石门。
如果条件许可,石门应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石门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用石门贯通。
105、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进的巷道贯通时,该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米以上,并保证正常通风。
106、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有突出预测方法及钻孔布置、控制煤层层位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布置
107、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108、在建井初期,矿井尚未构成全风压通风时,在揭穿突出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中,与此石门通风系统有关的地点的全部人员必须撤到地面,井下全部断电,井口附近地面20米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109、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有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措施
110、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打钻控制煤层层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石门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111、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10米(垂距)之前,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钻孔,并详细记录资料。
112、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
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113、石门布置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时,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20米(垂距)之前,必须在石门断面四周轮廓线以外5m范围内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情况。
114、石门工作面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为准确得到煤层原始瓦斯压力值,测压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测压孔与前探孔不能共用时,两个见煤点的间距不得小于5m。
115、石门在近距离煤层群中,层间距小于5m或者层间岩石破碎时,应测定各煤层的瓦斯压力。
116、为了防止误穿煤层,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垂距5m时,应在石门工作面顶(底)部两侧补打3个小直径(42mm)的超前钻孔,其超前距不得小于2m。
117、石门掘进工作面岩巷距煤层的垂距不足5m且大于2m时,为防止岩巷误突出穿煤层,必须及时采取探测措施,确定突出煤层的层位,保证岩柱厚度不小于2m(垂距)。
118、采用震动放炮措施时,石门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间距是:
急倾斜煤层2m、倾斜和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垂距。
119、石门工作面选用预抽瓦斯作为防突措施时,要求煤层透气性好,并有足够的抽放时间时可采用预抽瓦斯措施。
120、石门工作面选用排放钻孔作为防突措施时,要求煤层透气性较好、并有足够的排放时间,可采用排放钻孔措施;
121、回采工作面预测预报钻孔布孔方式是沿工作面每隔10~15米布置1个钻孔,孔深根据工作面条件选定,但最小孔深不得小于3.5米。
122、回采工作面效果检验方法与预测方法相同,但布孔方法是布置在措施孔之间,孔数与预测的孔数相同。
123、防突反向风门的通车风门必须设置底坎,门扇下部设挡风帘,墙体的所有管孔必须用水泥沙浆封堵严实。
124、避灾硐室内的压风自救装置按最多避灾人数装备。
125、避灾硐室内支护必须保持良好,采用压风管路通风。
有瓦斯涌出时,必须在周边喷浆或砌墙抹面,防止瓦斯超限。
126、防突反向风门、避灾硐室的构筑由通风、防突部门设计,施工队按设计严格施工。
127、防突反向风门、避灾硐室构筑完工后,必须由通风、防突部门联合验收,并设台帐管理,发现有质量问题或未按规定构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8、防突反向风门、避灾硐室实行牌板管理,即在防突反向风门、避灾硐室墙体上抹面设置永久牌板,其内容包括设施名称、地点、构筑时间、构筑材料、设计人、验收人、管理单位及负责人等。
129、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每天对防突反向风门、避灾硐室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确保正常使用。
130、防突反向风门严禁设置调节风窗;
131、巷道开口掘进50m距离内,必须强化防突技术措施,直接采取有效的防突技术措施,严防突出事故的发生。
132、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133、切实加强防突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对于防突反向风门、避灾硐室建筑质量不合格,工作面必须停止施工,严格按照标准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34、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突措施计划。
135、对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136、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
137、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补充和完善资料,以便得出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的参数。
138、开采突出厚煤层时,可利用上分层或者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者下区段,但应依据对上分层或者对上区段卸压范围的考结果确定其保护范围,必须将下分层或者下区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保护范围内。
139、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140、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的采煤机采煤。
141、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避难硐室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142、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时间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少于30分钟。
143、所有在突出煤层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其预测指标必须采用两个以上指标进行预测。
144、在突出煤层中使用综掘机掘进时,其防突措施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方可安装使用。
145、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者压风自救系统。
146、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147、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148、高瓦斯矿井、有煤(岩)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一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然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149、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调节风窗。
150、严禁在煤(岩)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安设辅助通风机。
151、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52、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系统。
153、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154、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分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带防尘保护用品。
155、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56、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流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157、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158、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的区域,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的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过矿用防爆柴油机车时,蓄电池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当瓦斯浓度超过0.5%,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159、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出管路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160、人员进入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
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161、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162、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个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包原审批部门审批
163、煤矿企业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全国突出档案室。
164、突出矿井应尽量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尽量避开地质构造带。
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
165、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166、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
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167、在无突出危险区域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168、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的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的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验证。
169、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70、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171、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措施。
172、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域进行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173、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下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
174、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175、石门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措施的要求、岩石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
176、石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的最小值为:
抽放和排放钻孔3m,金属骨架2m,水力冲孔5m.
177、石门工作面采用震动爆破揭穿(开)急倾斜煤层的最小距离为2m、揭穿(开)倾斜和缓倾斜煤层的最小距离为1.5m。
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加大法线距离。
178、石门工作面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可直接采用震动爆破或远距离爆破揭穿。
179、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180、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浅孔排防等防治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行正常的防突措施循环。
181、采取震动爆破措施时,必须编制专门设计。
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182、与执行震动爆破的石门揭煤工作面回风系统相联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如其他区域。
183、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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