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与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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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与规划
《总图制图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VII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
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表5.0.2-2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表6.0.5
名称
单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
商业中心
车位/100㎡营业面积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
集贸市场
车位/100㎡营业场地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30
饮食店
车位/100㎡营业面积
大于或等于3.6
大于或等于0.30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建筑面积
大于或等于1.5
大于或等于0.30
注:
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7.0.2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7.0.2.1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7.0.2.2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2.3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7.0.4.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表7.0.4-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4.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1款
(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7.0.4.3 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7.0.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8.0.2.1居住区道路:
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小区路:
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组团路:
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宅间小路:
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3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规定;
8.0.3.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5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8.0.6.1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8.0.6.3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8.0.6.4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9.0.2.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9.0.1规定;
9.0.3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9.0.4 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
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
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9.0.4.1 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
9.0.4.2 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10.0.2.3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10.0.2.5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
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
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6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10.0.2.7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11.0.2.4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
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
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
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11.0.2.5 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
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11.0.2.6 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11.0.2.7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表11.0.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land
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land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andpublic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ommercialandbusiness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
industrial
W
物流仓储用地
logisticsandwarehouse
S
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and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utilities
G
绿地
greenspace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3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E31
空闲地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E32
其他未利用地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
B1
商业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B12
农贸市场用地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业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产业用地
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S
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S2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
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
S3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不包含发电站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15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
U16
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设施用地
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
G3
广场用地
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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