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布局安全性评价.docx
- 文档编号:30641928
- 上传时间:2023-08-18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5.41KB
总体布局安全性评价.docx
《总体布局安全性评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总体布局安全性评价.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总体布局安全性评价
总体布局安全性评价
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除可研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外,在进一步设计中还需补充完善以下安全措施:
(1)可研对铁路的抗震设防措施尚未提及,不满足《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1987)第1.0.2条规定,在进一步设计时,对铁路工程的抗震设计应严格按照《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2009年版)》(GB50111-2006 )有关要求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以消除抗震不利影响,并对浅部的②淤泥质土软弱层进行必要的软基处理。
(2)拟建项目还应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1994)的要求确定铁路路基的防洪设计标准,以及桥梁、涵洞、路基的防洪校核标准,并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确保不会受到海潮、洪水和内涝的威胁。
(3)拟建项目建(构)筑物严格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的规定设计施工,台风、地质灾害对项目安全的影响是可以得到控制。
(4)图纸上未标明到发线、货物线牵出线以及9号道岔附带曲线的曲线半径,在进一步设计中应按照《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1987)第2.2.4条的要求补充完善。
(5)在进一步设计中,对尽头线的终端设置应按照《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1.12条要求设置车档和车档表示器,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车间内不小于6m,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6)可研报告中未提及允许行人的铁路桥梁和隧道的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有防护栏杆的人行道,在进一步设计中应按照《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1.4条要求予以补充完善。
(7)拟建项目铁路专用线共线段与规划道路(国盛大道)为平交,其交角为斜交角,交叉角为33°。
不符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4.2条c)的要求,在进一步设计时应适当予以调整。
(8)可研报告中未提及道口安全设施的配备情况,在进一步设计中,应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7.2.2条、第7.4.5条的要求补充完善。
(9)可研报告中未提及厂内铁路线路路基在路堤护道边线外、路堑天沟边线外和平地侧沟边线外1m以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土,并不得向铁路线路上排弃废水或倒垃圾,在进一步设计中应按照《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1.2条要求予以补充完善。
(10)可研报告中未提及路基面宽度的设置情况,在进一步设计中,应根据《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1987)第3.2.3条的要求补充完善。
(11)可研报告中未明确货物线、存车线、整备线的道床类型,在进一步设计中,应根据《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1987)第4.1.3条备注②的要求补充完善。
(12)可研中未提及牵出线、货场边缘的装卸线有调车作业人员上、下车地段的一侧,其道床顶面宽度应铺设至轨枕头部外1m外,在进一步设计中应按照《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1.10条要求予以补充完善。
(13)除表5.2中所列的线路中心线间、线路中心线与建筑物间的设计间距外,对于可研报告中未提及、提供的图纸也未明确的建(构)筑物或设备与线路中心线(含直线地段、曲线地段)间、曲线地段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在进一步设计中,应严格按照《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1987)第7.1.12条、第7.1.13条、《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50091-2006)第3.1.1条、第3.1.3条、《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07)第3.1.1条、第3.1.2条、第3.1.3的要求进行设计。
(14)可研报告中未明确通信、信号架空线弛度最低点至地面、轨面的距离,在进一步设计中,应按照《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2.3条的要求补充完善。
(15)可研报告中未明确电力电线路与铁路接近或交叉时的距离,在进一步设计中,应按照《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2.4条的要求补充完善。
(16)可研中未明确库房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层数的设置情况,在进一步设计中,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2条的要求补充完善。
(17)可研中未提及通信枢纽的各种通信机械室及消防控制室、调度中心(所)和车站的信号机械室、通信机械室、信息技术中心的主机房、网络传输室、操作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房间隔开,室门及与其他房间相连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在进一步设计中应按照《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07)第6.2.1条要求予以补充完善。
设备及工艺安全性评价
对策措施及建议
1)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1.13条,第5.1.14条的规定,机车及车辆在投入运行前,主要部件应满足相关的安全要求。
2)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制造、改造和改装的运输、装卸设备,应有由主持设计和生产的有关单位出具完整的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
应建立运输、装卸设备的技术档案,新购、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或试运转,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
3)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的配备、设置及功能;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第26条、第27条、第127条、第133条的相关规定。
4)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4.1.12条的要求,尽头线的终端,应设置车档和车档表示器。
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车间内不小于6m。
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5)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7.1条的要求,无防爆设施的内燃机车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如需进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6)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7.3条的要求,内燃机车与有爆炸危险物品的装卸站台或爆炸危险物品的仓库之间应保持不少于1辆的隔离车位。
7)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四十条的要求,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运输包装及货物装载加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8)铁路专用线的信号标志的标志、信号显示和使用方法;铁路信号联锁的设置及功能等应满足《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1987)的相关要求。
供配电系统及防雷防静电措施安全性评价;
(1)接触网设计的强度安全系数应符合《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10009-2005第5.1.7条的规定。
(2)接触网的空气绝缘间隙不应小于《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10009-2005表5.3.2的规定。
(3)按《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10009-2005第5.3.3条的要求,接触网开关、避雷器等设备的底座应单独设接地极实现安全接地;架空地线下锚处及长度超过1000m的锚段中间应单独设接地极实现安全接地。
(4)按《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第4.1.3条、《铁路通信电源设计规范》TB10072-2000第5.0.1、5.0.5条的要求,信号、通信负荷的两路电源应分别供电至用电设备或低压双电源切换装置处,并应采用双电源自动切换方式。
(5)一级负荷信号、通信负荷应由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并应符合《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第4.2.6条的要求。
(6)按《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第4.1.4条的要求,箱式变电所引接的10kV电源应为专用的供电线路,且当专用电力线路采用架空线路时,可为一回架空线路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7)按《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第5.3.3条的要求,双杆变电台的台面距地最小高度不超过3m。
变电台在跌落式熔断器打开后,电源侧带电部分至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8)按《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第5.3.6条的要求,箱式变电所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9)《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第13.5.5条的要求,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直接接地的变压器、逆变电源中性点和避雷器、避雷针、避雷线等的接地端子应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接。
(10)按《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第13.5.6条的要求,杆架式变电台、箱式变电站接地装置的接地体,宜敷设成围绕变电台或箱式变电站的闭合环形。
(11)变、配电所电气装置保护接地电阻应满足《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第13.5.7条的要求。
(12)按《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07第9.2.2条的要求,当电力电缆与通信光电缆、信号电缆同沟、同井敷设时,应分别布置在两侧,并加设不导电、不燃烧的隔板,其间距不宜小于0.1m。
(13)按《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07第9.2.4的要求,铁路通信、信息室内敷设的各类光缆、电缆及电线的绝缘、护套及机械防护材料,应采用低烟、无卤难燃烧材料。
室内电缆槽应采用防火型盖板。
(14)按《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07第9.2.5条的要求,引入信号机械室内的信号电缆和信号设备的室内配线应选用难燃烧材料,信号楼内电缆槽应采用防火型盖板。
(15)铁路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通信信号和照明系统的防护措施还应符合TB10061-1998第4.5、4.6、4.7和4.8节的要求。
(16)耀隆化工铁路专用线及货场上用电负荷在下一步设计中进行明确,类比东南电化铁路专用线情况,其负荷主要照明、动力等负荷,负荷等级为三级负荷,可就近由并耀隆化工厂提供一路0.38kV电源。
消防设施安全性评价;
(1)下一步设计中应明确给水管道的接入点管径、压力及具体布置,是否能满足该工程对消防给水给水系统的要求。
(2)考虑到江阴港湾站主要到达发送化工品,建议消防给水管道布置成环状。
(3)消火栓的设置位置、数量及位置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8、8.2.9条的要求布置。
(4)江阴港湾站火灾种类主要为A、B、E类火灾,专用线装卸区主要为A类火灾,其余为中危险级。
根据以上情况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且应能满足其危险等级的要求。
(5)江阴港湾站应按《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07第9.1.1条的要求,设具备直接拨通火警电话功能的电话。
有害因素控制措施安全评价;
(1)煤场应洒水加湿,抑制扬尘。
(2)应为卸煤作业的装卸工配备防尘口罩。
(3)设计中应尽量选用低噪声、少振动的设备,如选用低噪声的压缩机、电动机、泵等,设置隔音设施,使工作场所的噪声降低到85dB以下。
采取技术措施后噪声级仍不能达标场所,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规定,给作业人员配备防噪耳塞、耳罩等个体防护用品。
(4)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2.1.15条的规定,当作业地点气温≥37℃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
(5)应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部令第29号)第24条的要求,对露天装卸作业场所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6)根据《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第4.5.3条的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
(7)在疏散通道、楼梯及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8)设计时应注意使作业场所的照明度、照明均匀度符合《铁路照明照度标准》(TB/T494-1997)、《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2004)和《化工企业照明设计技术规定》(HG/T20586-1996)的规定要求,并充分考虑照明灯具的位置,既满足照明又方便今后的维修。
(9)应根据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对装卸作业区的辅助用室进行设计。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评价。
11.1总体布局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可研对铁路的抗震设防措施尚未提及,不满足《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1987)第1.0.2条规定,在进一步设计时,对铁路工程的抗震设计应严格按照《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2009年版)》(GB50111-2006 )有关要求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以消除抗震不利影响,并对浅部的②淤泥质土软弱层进行必要的软基处理。
(2)拟建项目还应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1994)的要求确定铁路路基的防洪设计标准,以及桥梁、涵洞、路基的防洪校核标准,并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确保不会受到海潮、洪水和内涝的威胁。
(3)拟建项目建(构)筑物严格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的规定设计施工,台风、地质灾害对项目安全的影响是可以得到控制。
(4)图纸上未标明到发线、货物线牵出线以及9号道岔附带曲线的曲线半径,在进一步设计中应按照《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1987)第2.2.4条的要求补充完善。
(5)在进一步设计中,对尽头线的终端设置应按照《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1.12条要求设置车档和车档表示器,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车间内不小于6m,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6)可研报告中未提及允许行人的铁路桥梁和隧道的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有防护栏杆的人行道,在进一步设计中应按照《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1.4条要求予以补充完善。
(7)拟建项目铁路专用线共线段与规划道路(国盛大道)为平交,其交角为斜交角,交叉角为33°。
不符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4.2条c)的要求,在进一步设计时应适当予以调整。
(8)可研报告中未提及道口安全设施的配备情况,在进一步设计中,应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7.2.2条、第7.4.5条的要求补充完善。
(9)可研报告中未提及厂内铁路线路路基在路堤护道边线外、路堑天沟边线外和平地侧沟边线外1m以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土,并不得向铁路线路上排弃废水或倒垃圾,在进一步设计中应按照《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1.2条要求予以补充完善。
(10)可研报告中未提及路基面宽度的设置情况,在进一步设计中,应根据《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1987)第3.2.3条的要求补充完善。
(11)可研报告中未明确货物线、存车线、整备线的道床类型,在进一步设计中,应根据《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1987)第4.1.3条备注②的要求补充完善。
(12)可研中未提及牵出线、货场边缘的装卸线有调车作业人员上、下车地段的一侧,其道床顶面宽度应铺设至轨枕头部外1m外,在进一步设计中应按照《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1.10条要求予以补充完善。
(13)除表5.2中所列的线路中心线间、线路中心线与建筑物间的设计间距外,对于可研报告中未提及、提供的图纸也未明确的建(构)筑物或设备与线路中心线(含直线地段、曲线地段)间、曲线地段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在进一步设计中,应严格按照《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1987)第7.1.12条、第7.1.13条、《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50091-2006)第3.1.1条、第3.1.3条、《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07)第3.1.1条、第3.1.2条、第3.1.3的要求进行设计。
(14)可研报告中未明确通信、信号架空线弛度最低点至地面、轨面的距离,在进一步设计中,应按照《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2.3条的要求补充完善。
(15)可研报告中未明确电力电线路与铁路接近或交叉时的距离,在进一步设计中,应按照《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2.4条的要求补充完善。
(16)可研中未明确库房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层数的设置情况,在进一步设计中,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2条的要求补充完善。
(17)可研中未提及通信枢纽的各种通信机械室及消防控制室、调度中心(所)和车站的信号机械室、通信机械室、信息技术中心的主机房、网络传输室、操作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房间隔开,室门及与其他房间相连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在进一步设计中应按照《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07)第6.2.1条要求予以补充完善。
11.2设备及工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1.13条,第5.1.14条的规定,机车及车辆在投入运行前,主要部件应满足相关的安全要求。
(2)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制造、改造和改装的运输、装卸设备,应有由主持设计和生产的有关单位出具完整的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
应建立运输、装卸设备的技术档案,新购、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或试运转,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
(3)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的配备、设置及功能;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第26条、第27条、第127条、第133条的相关规定。
(4)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4.1.12条的要求,尽头线的终端,应设置车档和车档表示器。
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车间内不小于6m。
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5)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7.1条的要求,无防爆设施的内燃机车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如需进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6)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7.3条的要求,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由内燃、电力机车牵引或推进时,须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
内燃机车与有爆炸危险物品的装卸站台或爆炸危险物品的仓库之间应保持不少于1辆的隔离车位。
(7)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四十条的要求,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运输包装及货物装载加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8)铁路专用线的信号标志的标志、信号显示和使用方法;铁路信号联锁的设置及功能等应满足《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1987)的相关要求。
11.3供配电系统及防雷防静电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接触网设计的强度安全系数应符合《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10009-2005第5.1.7条的规定。
(2)接触网的空气绝缘间隙不应小于《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10009-2005表5.3.2的规定。
(3)按《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10009-2005第5.3.3条的要求,接触网开关、避雷器等设备的底座应单独设接地极实现安全接地;架空地线下锚处及长度超过1000m的锚段中间应单独设接地极实现安全接地。
(4)按《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第4.1.3条、《铁路通信电源设计规范》TB10072-2000第5.0.1、5.0.5条的要求,信号、通信负荷的两路电源应分别供电至用电设备或低压双电源切换装置处,并应采用双电源自动切换方式。
(5)一级负荷信号、通信负荷应由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并应符合《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第4.2.6条的要求。
(6)按《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第4.1.4条的要求,箱式变电所引接的10kV电源应为专用的供电线路,且当专用电力线路采用架空线路时,可为一回架空线路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7)按《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第5.3.3条的要求,双杆变电台的台面距地最小高度不超过3m。
变电台在跌落式熔断器打开后,电源侧带电部分至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8)按《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第5.3.6条的要求,箱式变电所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9)《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第13.5.5条的要求,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直接接地的变压器、逆变电源中性点和避雷器、避雷针、避雷线等的接地端子应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接。
(10)按《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第13.5.6条的要求,杆架式变电台、箱式变电站接地装置的接地体,宜敷设成围绕变电台或箱式变电站的闭合环形。
(11)变、配电所电气装置保护接地电阻应满足《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第13.5.7条的要求。
(12)按《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07第9.2.2条的要求,当电力电缆与通信光电缆、信号电缆同沟、同井敷设时,应分别布置在两侧,并加设不导电、不燃烧的隔板,其间距不宜小于0.1m。
(13)按《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07第9.2.4的要求,铁路通信、信息室内敷设的各类光缆、电缆及电线的绝缘、护套及机械防护材料,应采用低烟、无卤难燃烧材料。
室内电缆槽应采用防火型盖板。
(14)按《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07第9.2.5条的要求,引入信号机械室内的信号电缆和信号设备的室内配线应选用难燃烧材料,信号楼内电缆槽应采用防火型盖板。
(15)铁路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通信信号和照明系统的防护措施还应符合TB10061-1998第4.5、4.6、4.7和4.8节的要求。
(16)耀隆化工铁路专用线及货场上用电负荷在下一步设计中进行明确,类比东南电化铁路专用线情况,其负荷主要照明、动力等负荷,负荷等级为三级负荷,可就近由并耀隆化工厂提供一路0.38kV电源。
11.4消防设施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下一步设计中应明确给水管道的接入点管径、压力及具体布置,是否能满足该工程对消防给水给水系统的要求。
(2)考虑到江阴港湾站主要到达发送化工品,建议消防给水管道布置成环状。
(3)消火栓的设置位置、数量及位置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8、8.2.9条的要求布置。
(4)江阴港湾站火灾种类主要为A、B、E类火灾,专用线装卸区主要为A类火灾,其余为中危险级。
根据以上情况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且应能满足其危险等级的要求。
(5)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总体布局 安全性 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