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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读书笔记
经济与社会读书笔记
【篇一:
经济与社会读书笔记】
《经济与社会》读书笔记
07行管喻娟
第三章统治的类型
韦伯谈到构成统治的可靠基础包括:
一是习俗,即纯粹情绪合乎理性的动机。
二是利害关系,即纯粹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
三是对合法性的信仰。
便以此把统治分成三种类型:
合法型、传统型、魅力型。
二、三种类型的特征
韦伯进一步谈到合法型、传统型、魅力型三种统治类型。
1、合法型:
指统治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制订章程和规则或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的。
而作为其中的成员是仅仅服从法,而不是统治者。
统治者的号令也应是由以规章制度为取向的。
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是职务的不同,仅仅是在事务上服从官职。
他还谈到这种合法型统治是建立在官僚体制的结构上的,因此也有很多的弊端,如职务的“升迁”只取决于上司的评价、造成规则制度的形式主义等。
2、传统型:
指统治的合法性是建立在遗传下来的制度和统治权力的神圣的基础上的,并且也被人们相信就是这样的。
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是主和仆的关系,必须服从统治者而不是规章制度,而统治者也受到来自传统的一些约束。
他们大多是世袭来得到统治者的权力力。
3、魅力型:
指统治的合法性是建立在顷英雄的崇拜和对领袖的信赖的基础上的,是英雄或领袖的个人献身精神所经给予的。
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可以解释成是领袖和追随者。
他们之间没有薪金,没有
规章,他们依据在同一共同体中的承认来获得统治,他们不存在有经济的关系,只受天职和使命的驱使。
它不是理性的更多地可以理解为感性的。
而魅力型的平凡化到最后也很容易转换成传统型的统治。
三、合议和权力分立
韦伯是由古至今来讲述合议与分权的,我认为他大致是从封建制(社会等级的权力分立——官僚制(权力受到机构的限制)——政党(合议原则让集权主义失去一个人的统治)——直接民主(非统治型和豪绅名士掌政)
机构限制,不同的机构具有不同的权力,因此在权力上会相互制衡。
政党合议,不同的党派之间的竞争其实也是不同利益者之间的角逐。
非统治型和豪绅名士掌政,这些统治是以服务为基本的理念,不以利益为基础,因此可以称为直接的民主服务。
不过这种只适用于小团体之内,扩大到社会
上可能就会被实际的专业官员所操纵。
第四章等级与阶级
作者详细地解释了阶级与等级的概念。
阶级是指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所有群体,韦伯把阶级分为三种:
一是有产阶级;二是职业阶级;三是社会阶级。
有产阶级是指占有财产支配权的阶级,他们一般是指靠吃租息者,包括出租土地地、矿山、设备、船只或具有牲畜、谷物、货币的债权人。
他们损害的对象是无人身自由人、无产者、负债人、穷人。
与有产阶级对立损害者往往会导致革命的斗争,这种斗争来源于一是土地出租者与无产者;二是债权人与负债人。
这种斗争主要在于改变财富的拥有和分配。
职业阶级是指由货物或劳动效益决定的职业领导阶级。
他们一般是指商人、海运、工业、农业企业家、银行和金融企业家、具有卓越才能和受过卓越教育的自由职业者(如律师、医生、艺术家)。
他们损害的对象是工人、学徒、无技术的工人
社会阶级指所有阶级地位的总称。
注:
韦伯讲到“从一种阶级地位向另一种阶级地位的过渡,是十分不同、而且是不稳定的。
”从历史的进程中我们了解到每一次的过渡必然会出现革命斗争,也就出现战争,因此社会的不稳定性根本在于阶级矛盾的最大化和尖锐化,因此财富分配的不平衡是产生阶级矛盾的基础,而生产资源的占有方式是阶级矛盾的根源。
等级是在阶级社会上的不同阶级群体的细分,在不同的阶级地位中根据所占特权的程度不同分为不同的等级。
第八章政治的共同体
一、政治团体的本质和“合法化”
政治团体的本质:
作者解释政治共同体是在一片领土上生活的人准备使用暴力或武力来让生活在这片领土上的人们进行井然有序的统治,或者为了扩大自已的领土而形成的共同体。
它不是纯粹的经济共同体,不是以经济为目的的。
合法化:
我的理解就是生活在同一领土上的人为了不受到外来入侵者的侵略,能够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因此就组织了武力来保卫自己的领土,而又为了防止团体内部的背叛,因此共同制定了一些如今来说的法律规章来共同遵守,而掌握暴力的主要人物为了给自己的暴力组织获得存在的必要性就不断地加强民族意识和领土的完整,以唤起所有人的共鸣,从而达到所有人所共同认定的合法性,
这是一个历史进程的结果。
这些暴力组织在今天以上升到国家的概念,因此它的合法性是从最初的暴力维护的共同利益基础上得来的。
二、政治的社会化发展阶段
第九章统治社会学
第一节统治的结构形式和动作方式
韦伯谈到了两种统治类型,一种是基础依赖利益上的统治,即利益垄断统治;一种是依赖权威的统治,即有命令的权力和听从的义务。
前者是基于对财产的占有或精于市场的技巧;后者则是无条件的顺从。
因此,韦伯把统治理解为“统治者”或“统治者们”的宣告了的意志想影响其他人(即“被统治者”或“被统治者们”),事实上也正是影响着其他人的这样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作为对社会重要程度来说,就是被统治者已把命令的内容作为他们的行为准则,也就是他们的理性选择。
因此统治就成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准则。
民主的行政管理。
之所以民主的主要是原则上所有人都有领导共同事务的资格和命令权力的范围在最低的程度上。
【篇二:
《经济与社会》读书笔记】
《经济与社会》读书笔记
《春天的故事》,这是当代中国人都耳熟能详的一首赞歌,歌颂伟大的领导人邓小平,更歌颂他所领导的那场持续至今,使得万万中国人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改革开放。
改革开放这次被称为革命性的改革,本身就有太多可供经济与社会研究领域分析的切面,不过能力有限,在此仅从一个角度入手,尝试性探讨多年以来人治与法治的纷争。
法治和法治建设是当代中国的主旋律之一,也广为国人普遍接受并穷尽心力以追求。
这本身并无多少值得批判之处,即使放眼世界,法治也是各国说一不二的政治准则,而人治在流行的法学观点看来往往是应该予以批判的,甚至被某些观点等同地视作专制,曾有一位学者无限遗憾地介绍了一个道德战胜法律的案例并感慨这是法制建设的倒退,虽然其判决结果令万民拍手称快。
现今中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健全,普及法治常识,促成当代中国法治制度形成、确立、健康发展,保护和支持人民对法治社会的追求,为此而宣传这样略显偏激的话语和文字还无伤大雅,但若是本身便研究法理学的专家学者也将这样的言论视作条文甚至真理,则可能带来重大的偏颇。
虽然因为根深蒂固的封建社会和百余年国运的悲惨动荡,我国法治推行的时日尚短,但就世界而言,法治诞生并得到广泛认可,遵从的历史长达千年以上,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而另一方面人治也在法治普及之后又绵延了千年之久,期间人治与法治孰优孰劣的争议一直持续,至今没有一个明显的高下之分,如果法治真是无懈可击,人治真是罪大恶极,那么人类历史这么漫长的时期和广大的范围内总是不乏掌握真理的智者的,为何这种争议还能持续如此之久?
甚至我们还看到不少公认的伟大思想家将人治作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法,而法治反而敬陪末席作为补充,如果人治与法治的优劣高下如此显而易见,而前辈高人却无法分辨,那么我们怎么会将他们捧上神坛这么多年而没有揭穿;如果前辈高人才学属实,也经受住了千百年群众雪亮的眼睛的审核,那么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就不应该如此简单化、二元化、绝对化,因为我们即使不能全然信任以往的学者,起码还要正视自己的眼光。
从思维的科学性和逻辑性上讲,简单二元化的论证方式是很容易出现问题的,那位在“南海边画圈”的邓小平同志就曾经面对过“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这样的理论,这种自圆其说的强词夺理有很大的欺骗性和压迫性,对参与思考、论证的人进行一种上纲上线的强行的政治绑架。
其次,这种论证也存在将论证双方,即法治和人治的支持者进行道德化的标注,一方不但完全排斥另一方,而且确信自己的观点正确并正义,这样与自己的对立面不但存在观点冲突,还加入了道德声讨的成分,与学术研讨不相关的敌对情绪将彻底蒙蔽双方对真相的识别能力。
在这样的偏激化的评价观念的引导下,再也难以认真和科学理解人治与法治真正的优劣处所在与精髓,从而使得整个论证与辩证彻底丧失出发点。
其三,这种认识和论证的简单二元化也容易使得民众对中国法治建设的任务和道路的认识简单化,使法治建设就是去人治化,法治建设只是领导层面一朝开悟,一声令下,就能够马到功成的问题这样的想法蔓延,而忽视了法治建设中制度逐渐形成和完善,体制最终确立和长期地健康运转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是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因素相互协同,相互制约的产物,是一个全民参与,循序渐进,稳扎稳打且苦难重重的大工程。
事实上在法理学与政治学、行政学等学科的观念中,人治、法治都是相互并列,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两种基础的治国手段。
两者的关系确实存在对立,但这是一种辩证的对立统一,既有对立,也有统一,而且对立是统一中的对立,统一是包容了对立的统一,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经过长期思辨和验证,发现这更是符合事实的,因而对于两者的认识就不可能停留在一种非黑即白,优劣利弊两分的简单层面的区分中了。
只有在相互批判和补充中,法治的有点才能充分显现,而人治的光辉也才能得以流露,要发现这些隐藏性的有点是困难的,但正是这种困难更印证了真理的难能可贵,打虎的英雄才会被大众铭记,而打老鼠
只能成为日常生活。
况且,既然是作为一种,或者说两种,得到了历史检验和全世界不同政体不同社会性质的无数个国家承认的治国手段,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都不可能仅仅取决于领导层的个人意志,服务于其个人权利,当然其中有掌权者和既得利益者自己的考量,但是至少它必须能够保证一个国家的基本生存,否则一切利益和权利的基础都无从谈起。
因此,我们必须相信这样一个假设,即一个正常的统治者或统治团体的治国手段,其基本目的是要首先实现国家的强盛,社会的安定,经济的繁荣和民众生活有所保障,这是统治者的职业道德,也是其统治得以延续的根本条件。
诚然,人治确实造成过相当多破坏社会安定的情况,但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人治需要更高的统治者个人能力和素质,统治者个人能力的不足对整个社会的危害要远比法治为更大,这确是人治的弊端,但相应的如果一个统治者个人能力出众,那么他所能为整个国家带来的推动作用也远比在法制环境中更大,甚至能够在极短时间内抢救一个危亡的国家并实现复兴,这是人治的双向放大作用。
另一方面,法治有着与之对应的双向缩小作用,统治者能力不足的危害将得到完善制度的有效控制,并且制度本身能够反击不合格的统治者令其丧失统治资格,但是一个能力出众的统治者也必将被呆板的条条框框所约束而影响个人能力的充分发挥。
因此,无论是人治论还是法治论都不能说其处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人治者并不希望国家被独裁,被搞乱,人民被迫害,那不是人治论,是人害论,人治论呼吁的是大步前进锐意革新;法治论者并不希望国家僵化泥古,固步自封,那不是法治论,是本本主义,法治论者要求的是稳健坚定的社会前进步伐。
只有坚持这一基本论调,才可能科学地比对出人治与法治相对的优越性。
从事实来看,人治与法治并不是一者取代另一者的关系,而是在同一时期相互补充,不同时期相互替代,交替出现在同一地区或者同一政权中,例如古希腊时期和罗马黄金时代,英国资本主义革命等等。
而且经过一系列结合当时史实的分析我们还会发现,出现这样的反复并不是因为某一团体窃权或突发事件等偶然因素,而是当时当地方方面面因素共同作用的历史必然。
为什么会出现必然的反复更迭,是因为无论人治还是法治,都有适合其发挥的特殊环境,也有其力所不逮的困境存在,双方在不同时期交替显示出自己的优越性,才会出现此一时彼一时的局面,这是在历史事实和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两种层面上都站得住脚步的观点,充分、形象地解释了法治与人治各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提示今天在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拼搏奋斗的我们应当开拓自身的视野,站在一个逻辑清晰明朗的起点上以一种更加务实的态度更加深入细致地分析人治与法治,从而获得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前面已经说到,虽然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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