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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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xxx大学
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xxx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研课题管理,推进学校的科研工作,根据国家、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科技行政部门制定的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结项工作的意见》,以及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制定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承担国家、省科研课题管理机构以及学校批准立项的各类课题研究任务,均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省科研课题管理机构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科研课题管理原则
(一)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尤其是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服务于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二)鼓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人员争取国家、省科研课题管理机构立项课题;
(三)学校立项课题向科研成果显著的青年教师倾斜;
(四)学校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课题实行政策倾科;
(五)课题研究贯彻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科研处负责课题日常管理,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课题立项等事项,校长办公会议行使审定权。
第二章课题立项
第五条立项科研课题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家、省有关主管机构管理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二)全国性、全省性一级学会组织立项的课题;
(三)学校立项的科研课题;
(四)学校联系的横向协作科研课题。
第六条科研课题申报由科研处组织
校外各类科研课题的申报由科研处发出转发通知。
各部门依据通知精神组织课题申报。
校级科研课题申报由科研处发出通知和课题立项指南。
各部门依据通知精神组织课题申报。
第七条科研课题申报要求
(一)科研课题申报者必须确定一名课题主持人;
(二)科研课题主持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同类课题,原立项课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三)申报科研课题按文件规定的内容、形式、份数,在规定的日期填报申报表,统一交科研处;
(四)科研课题申报者由课题主持人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方可上报。
第八条科研课题立项评审
(一)申请立项各类科研课题统一报科研处初审;校外科研课题申报无名额与条件限制的,由科研处初审合格者报学术委员会主任认可即上报;校外科研课题申报有名额与条件限制者以及校级课题立项,经科研处初审合格者,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
(二)学术委员会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对申报科研课题进行无记名投票;有名额限制的校外科研课题申报立项,按赞成票数由多到少确定为评议通过申报立项课题;校级课题按赞成票数超过三分之二者确定为评议通过立项课题;
(三)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申报与立项课题为建议立项科研课题,校长办公会议对立项科研课题行使最后审定权;
(四)有名额和条件限制的校外科研课题申报者,经学校批准后即可上报。
校内科研课题申报者,经学校批准后由科研处以文件形式发布。
第九条科研课题立项后,学校为其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课题组成员所在部门应予以支持,统筹安排工作,确保科研课题顺利进行和如期完成。
第十条课题研究实行主持人负责制。
主持人要按本办法的规定和课题立项申报的研究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做好开题、结题等课题研究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业已批准立项课题原则上不得更改研究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对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或终止课题研究的,须由课题组提交请示,经课题主持人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校外立项课题须报批准立项机构批准。
第三章课题开题
第十二条立项的各类科研课题均须组织开题论证。
校外立项科研课题开题,按批准课题立项机构的要求进行,或者由批准课题立项机构组织开题论证,或者委托学校科研处组织开题论证。
校级重点科研课题由学校科研处组织开题论证,一般课题由科研处审查开题报告。
第十三条科研课题开题论证的准备工作由课题主持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
科研课题开题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参加开题论证专家候选人名单、开题方式、时间、地点及接待工作方案,其方案与科研处商定后实施;
(二)科研课题开题报告书若干份。
第十四条课题开题论证专家组的组成
(一)课题开题论证专家组成员由课题主持人提出候选人,科研处确定;
(二)课题开题论证专家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
(三)课题开题论证的专家必须是责任心强,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熟悉所论证的课题涉及的学科和研究应用情况;
(四)课题组成员不能作为开题论证专家。
第十五条科研课题开题可以采用会议开题与通讯开题两种方式。
第十六条科研课题开题论证结束后,专家组签署开题论证意见书。
课题组应当听取开题论证意见,修订课题研究计划,认真组织课题研究。
第十七条课题组在收到xxx学院科研课题立项通知后2个月内必须开题,科研处按开题课题下达经费;逾期不开题者,视为自行取消立项课题,由科研处下发文件予以确认。
第四章课题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各类科研课题均列入学校科研计划,学校对各类科研课题统一实行科研处、课题主持人所在部门、主持人三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课题主持人主持课题研究,合理配置人员、经费与信息等资源,协调各方面联系,组织课题研究,确保课题研究质量并如期完成。
第二十条课题主持人及成员所在部门应加强对课题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并在时间、人力、财力和实验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科研处对课题研究实行全程管理。
课题研究过程管理的基本内容是监控研究方向与研究速度,基本方式是咨询与检查。
科研处应当经常向课题主持人咨询,以掌握课题研究情况。
科研处对各类课题研究进行中期检查。
各课题主持人必须在检查时向科研处提交课题研究中期报告。
科研处汇总检查情况报告学术委员会与学校。
第二十二条在科研课题研究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研处报请学校批准,中止或撤消其研究课题,并追回所用经费:
(一)自批准立项之日起2个月内未开题的课题;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主持人或研究方向的课题;
(三)自行中止研究的课题;
(四)拒不接受检查的课题;
第五章课题结题
第二十三条凡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科研课题,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均须对其成果进行结题鉴定。
学校立项课题由科研处组织结题鉴定,校外立项课题按批准立项机构的规定进行结题鉴定。
第二十四条课题结题鉴定的准备工作由课题主持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
科研课题结题鉴定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结题方式、时间、地点及接待工作方案,其方案经与科研处商定后实施;
(二)xxx学院科研课题结题鉴定书、课题研究报告、产品、著作、论文及其他材料一式5份。
第二十五条科研课题结题鉴定专家组的组成
(一)结题鉴定组成员由科研处确定;
(二)鉴定专家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
(三)鉴定组成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作风正派,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熟悉被鉴定课题涉及的学科和研究应用情况;
(四)被鉴定课题的研究人员不能参加该课题的鉴定组,课题主持人所在部门人员参加鉴定组的,不能担任鉴定组组长。
第二十六条结题鉴定的内容与标准
(一)被鉴定课题成果观点的正确性、材料的真实性、研究方法的可靠性以及成果的创造性与学术价值;
(二)被鉴定课题成果的推广应用价值;
(三)被鉴定课题成果中存在的不足与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四)鉴定结论意见,或者为通过鉴定,同意结题;或者为作必要的调整后结题;或者为不能通过鉴定,不同意结题。
第二十七条科研课题结题鉴定可以采用会议鉴定与通讯鉴定两种方式。
会议结题鉴定的基本程序是:
(一)科研处发出结题鉴定会通知,同时将课题结题鉴定书等材料送达鉴定专家;
(二)结题鉴定组组长主持结题鉴定会;鉴定会先由课题主持人报告课题研究情况与成果,然后由鉴定专家评议,并对课题主持人进行有关课题研究的咨询,最后由结题鉴定组组长作会议总结;
(三)结题鉴定组组长综合专家评议意见草拟鉴定结论意见,经专家无记名投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通过即为正式鉴定结论,全体结题鉴定专家在结题鉴定书上签名,不同意见应在结题鉴定意见栏内记载;
(四)经结题鉴定组鉴定为同意结题者,由科研处复核后颁发结题鉴定书。
通讯结题鉴定的基本程序是:
(一)科研处发出结题鉴定函,同时将课题结题鉴定书等材料送达鉴定专家;
(二)结题鉴定专家审阅结题鉴定书等材料,签署鉴定意见,并将鉴定意见报送结题鉴定组组长;
(三)结题鉴定组组长综合鉴定组成员的意见,形成最终结论意见,连同鉴定组成员的鉴定意见,一并交科研处;遇鉴定组成员鉴定意见分歧较大时,鉴定组组长可以主持召开鉴定组会议复议,形成鉴定意见;
(四)经结题鉴定组组长签署同意结题意见的,由科研处复核后颁发结题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科研课题结题鉴定结论为不同意结题的,课题主持人应根据鉴定专家组的意见制订继续研究的工作方案,待研究成果达到预期结果后重新申请结题鉴定。
继续研究工作方案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科研处集中受理结题材料的时间为每年5月或11月的最后一周。
第六章课题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科研课题研究材料统一由科研处立卷归档。
课题通过结题鉴定后,课题主持人应在一个月内将课题研究全部材料报送科研处存档。
第三十一条科研课题档案材料包括课题申报表、批准立项文件、课题研究任务书、开题报告书、协议书、论文原件或复印件、研究样本、课题研究中期报告书、结题申请书、课题研究报告、著作、成果获奖文件、成果推广应用证明材料,经费结算表等。
第三十二条科研课题获得校外奖励的,课题主持人应在批准文件下发1个月内将批准文件、获奖证书复印件报科研处存档。
第七章课题研究成果推广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科研处适时汇编科研课题研究成果。
对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较大的优秀课题研究成果,通过校园网、校报以及全国性、全省性报刊等媒体宣传推广。
学校推广应用优秀科研课题研究成果。
第三十四条对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特别突出的课题研究成果,学校推荐其申报省级、国家级奖项。
第三十五条学校适时开展优秀科研课题评奖活动。
第八章课题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科研课题研究经费来源
(一)校外立项科研课题批准机构下达的课题研究经费;
(二)学校资助的经费,学校资助课题经费在学校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学校资助课题范围与标准
(一)国家、省科技行政部门、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等机构批准立项的资助课题,其资助标准在8000元以上者,学校按1:
1比例匹配资助,其资助经费在8000元以下者,按8000元标准资助;其自筹经费的课题按6000元标准资助。
(二)中央电大立项课题的资助标准为6000元以下。
(三)校级重点课题一般按5000元标准资助,一般课题按3000元标准资助;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设立的委托课题,资助经费由校长办公会确定。
(四)横向课题不予资助。
第三十八条学校资助的申报与审批
(一)凡立项校外课题须申请资助的,由课题主持人持批准文件和立项通知书到科研处提出申请;
(二)学术委员会适时召开会议审议立项课题,提出资助标准建议;
(三)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课题资助经费;
(四)科研处拟制课题资助的文件,由学校批准下发。
第三十九条省级课题下达的经费,可从中提取10%奖励有关人员;国家级课题与国际协作课题下达的经费,可从中提取10%奖励有关人员,并再从学校匹配资助经费中提取10%奖励有关人员。
向社会转让科研成果及专利取得的技术转让费、技术入股提成费与科研成果推广费,学校提取10%作为科研基金,科研处提取5%作为科研管理费用,85%由课题组提取。
第四十条科研课题经费,包括校外课题管理机构下达的经费与学校匹配资助的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结余结转。
第四十一条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加强经费管理,并于课题通过结题鉴定1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课题经费报销手续。
课题经费报销由科研处、财务处共同审核,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二条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为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与管理费。
除此以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一)资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
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购置,并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六)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七)劳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印刷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九)管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管理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
第四十三条学校按课题经费总额3%的比例收取课题管理费,课题管理费由财务处转入科研处办公经费,用于科研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科研课题结余经费的50%转入学校科研基金,50%由课题组自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课题奖励提成费与结余提成经费由科研处、财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六条结题鉴定结论为“作必要的调整后结题”与“不能通过鉴定不同意结题”的课题,除必要的鉴定经费外,其研究经费不予列支。
第四十七条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蒙混通过结题鉴定并办理经费报销手续的课题,一经发现,由科研处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撤销其鉴定结论,追回全部经费,并报请学校及课题立项批准机构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xxx大学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xxx学院
第一条为了加强xxx大学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保障有关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各单位的人员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
此处所称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系指:
1、我校教职员工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作品;
2、学生在学习期间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所撰写的论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
(一)专利和技术秘密。
主要包括:
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配方等。
(二)商标的商业秘密
主要包括:
本校及学校下属工厂、公司、单位的注册商标、校名、校标和具有秘密性质的技术信息(如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等)以及不为公众所知并为本单位所拥有的产销策略、市场和用户情况,价格及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等。
(三)按“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四)职务科学作品中主要利用本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摄影、录相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五)由学校及其下属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等编辑作品的著作权;
第四条国家法律规定依据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五条在职教职工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中,对第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学校享有;第三条第4款所规定的职务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学校所有;其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第六条在科研开发或技改项目进行过程中,课题负责人要注意掌握项目的技术进展情况,及时与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系,具备申请专利的技术应及时到科技处办理申请专利保护事宜,然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申报或其他形式的公开。
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在项目结束后所形成的技术资料(方案、论证报告、图纸、实验数据、总结等),计划任务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研究报告、开发结果等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科技处,否则学校不予组织鉴定、验收和申报成果、评奖。
对应该申请专利而未及时申请专利或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且资料也未登记入档,给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除取消该项目的评奖资格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政策的规定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和作者给予奖励。
并把教职工获奖或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创造作为二级单位和个人考核评定指标之一。
第八条专利权被授予后和专利技术及非专利技术实施后,学校按《xxx大学科研管理办法》和《xxx大学科研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或课题完成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通过鉴定或验收结题的职务成果,由学校申请的各种专利成果以及新产品开发成果,课题负责人须将全套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图、透视图、设计计算书,配方、实验报告、鉴定证书、全套专利申请文件、合同等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科研处按规定归档。
第十条由学校派出的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不得把学校所有(或持有)的一切职务智力成果私自携带出国进行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他们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智力作品,应与接收单位用合同约定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属;所有出国人员都应努力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所有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科技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合同),必须有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条款。
技术合同的签订应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
以学校的技术或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与外单位合办股份制企业时,学校无形资产所占股份应不小于20%~25%。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职务技术成果专利权、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需先到校科技处领取转让合同审批表,经院(系、所、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校科技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洽谈签约。
转让商标权须经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校前,必须将在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样品交回学校。
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校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在校研究工作相关的产品的生产。
对此学校保留法律的追究权。
第十三条全体教职员工都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学校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十四条一切归学校所有(或持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其重要技术资料、数据等,未经学校或校方指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占为已有或私有处置、泄露、使用、转让学校知识产权,否则,将视为对学校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对造成损失的侵权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情节较轻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岗位津贴,收缴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停发工资、降级、降职、解聘等行政处分,并酌情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其涉及科技成果部分的知识产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xxx大学
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办法
xxx学院
第一条 为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术研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专业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学术创新,推动教职工学术水平的提高和学科发展。
第三条 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经费由xxx大学科研经费列支,主要用于无出版经费或出版经费不足的学术著作的补贴。
第四条 学术专著资助金额,一般为6000-10000元。
第五条 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是:
(一)学术著作,指在某一学科领域研究有所建树有较大学术价值的著作。
(二)应用性研究著作,指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作深入研究与探索,提出解决办法,产生良好社会与经济效益的著作。
第六条 下列书稿暂不列入专著出版资助范围:
(一)教科书及教学辅导书;
(二)工具书、译著;
(三)文学作品、科普读物、通俗读物等;
(四)论文集、资料汇编。
第七条 学术专著出版资助采取个人申请,专家评审,领导终审,择优资助的办法。
第八条 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提出资助申请:
(一)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
著作权属多人时,由第一作者提出申请,并须有排定顺序的全体著作者签名。
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争议。
(二)申请者已完成全部书稿。
(三)申请者已征得出版单位出书许可,持有出版意见书或与出版单位签订的出书合同(已出书,提供样书者此项免)。
(四)申请者必须出具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同行专家的推荐书或知名学者作的序,推荐书必须客观、公正,有具体评价。
(五)申请者确无出版经费来源或出版经费不足。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接受资助申请:
(一)有政治理论错误的著述;
(二)超出正常学术争鸣范围、学术观点错误的论著;
(三)著作权属多人时,第一作者不属校本部教职工;或第一作者为校本部教职工,但超过著作总数一半者为本省电大系统外人员。
第十条 申请者须如实填写《xxx大学学术专著资助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如下材料原件:
完整书稿或样书;专家推荐书;出版部门的出版合同(有样书者免)。
第十一条 科研处为学校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著作者专著出版资助申请,并对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术专著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采取回避制度。
评审委员或其直系亲属如有申请项目送交评审的,本人一律回避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 科研处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编制专著出版资助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专著出版资助方案获准后,由科研处、财务处分别备案并通知申请者,财务处根据出版合同书或协议书拨付经费。
第十五条 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出版后送交科研处样书五套。
第十六条 出版期间,如遇到出版合同或协议不能正常履行时,申请者应及时向科研处反映情况;若出版合同书或协议书不能履行或失效,最终不能出书时,申请者应主动如数退还出版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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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课题 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