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完美超实用原创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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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完美超实用原创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书
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以合伙人的方式,合作开办培训机构。
现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章责任声明
第二条三方已均作声明,承诺本方与其他两方共同合作开办培训机构所涉的一切事项,已充分知晓并详细了解,并承诺愿意履行股东义务、接受分工责任、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合作生效日期前,任何一方的任何债权债务,以及合作生效日期起至合作终止或合作期满间,任何一方的非涉及合作范围内的任何债权债务,均与合作开办的培训机构及其他两方无关,其他两方均不承担其承诺保证或赔偿责任,也不认可其债权人或债务人;任何一方在非涉及合作范围内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产生的违法行为属个人行为,与合作开办的培训机构及其他两方无关,相应的违法后果由其本人自行全部承担,
第三章合作概况
第四条三方合作开办的培训机构名称为:
XX市XX艺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
第五条培训中心经营范围:
交响乐团器乐培训、童声合唱团培训、成人合唱指挥培训、XXX音乐教学法培训及乐器销售。
第六条培训中心的运营目标为:
致力将培训中心打造成为全国最优秀的少儿交响音乐团人才产出和培训基地,全国最优秀的童声合唱团人才产出和培训基地,全国最优秀的合唱指挥专才产出和培训基地和全国最顶级的XXX音乐教学法培训基地。
第七条合作期限为五年,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
合作期满后,若三方有继续合作意向的,则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有效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继续合作的事项进行修正和续签新协议。
合作期满后,若三方无继续合作意向的,按本协议第九章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八条开办培训中心需资金人民币贰拾零万零仟零佰零元整(¥200,000元),由三方共同出资,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捌万零仟零佰零元整(¥80,000元)占40%股份;乙方出资人民币捌万零仟零佰零元整(¥80,000元)占40%股份;丙方出资人民币肆万零仟零佰零元整(¥40,000元)占20%股份,并以此作为今后分配利润、继续出资、及承担亏损的规定比例。
第九条各方的出资应于签订协议起的五天内交齐并汇入三方确认的指定账户。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成立培训中心后,具体的方针,决策及其他重大事项,均须按各方一致通过的原则方可执行。
如有意见分歧,应及时召开全员参加的股东会议,在充分沟通后,如仍无一致意见,应以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按超过半数的支持为最终决议。
第十一条甲方的具体职责权限为:
1、担任培训中心校长,负责对培训中心发展的整体方向进行把控;
2、负责培训中心各项培训课程总体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3、对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及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4、参与培训中心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乙方的具体职责权限为:
1、担任培训中心副校长,负责培训中心的招生发展工作;
2、协助甲方对培训中心各项培训课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3、对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及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4、参与培训中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丙方的具体职责权限为:
1、担任培训中心主任,全职负责中心具体营运管理工作;
2、参与培训中心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各方应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培训中心的各项工作,如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导致培训中心产生严重损失,应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责任。
第十五条培训中心的部门架构及职责,今后将根据发展需要,经全体股东共同商讨后进行设置。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的财产为全体股东所共有,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资金、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
第十七条培训中心的发展资金应全部用于今后的业务拓展,以及经各方同意发展的新项目投资。
如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不得擅作它用。
第十八条培训中心管理运营所需的全部资金经费,应从培训中心指定的账户中支取,并凭发票单据据实列支报销,报销时发票单据应有至少一名股东签名方为有效;如使用资金超过五千元,使用前应向其他股东说明,并征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使用,报销时发票单据应由全体股东签名。
第十九条所有私事费用、私人开支、及其他股东不知情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培训中心账目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以备所有股东随时查阅。
第二十条培训中心运营所得款项,应以包括但不限于转账的方式,即时汇入培训中心指定的账户;如应收款项为现金,应即时一次性足额汇入培训中心指定的账户,如无法即时汇入,应妥善保管并尽快处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培训中心运营如所需资金不足,各方应即时召开股东会议进行商讨,并按实际情况以控股比例继续出资,确保运营所需资金到位。
第二十二条以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为四个季度结算日。
结算时应以银行账户款项、备用现金、未收款项进行盘点,并视盈利情况进行分红。
具体分红方式为扣除经营成本后及未付款后的纯利润,并根据可支配现金情况,以不低于总纯利润50%的比例,向全体股东分红。
培训中心的发展基金应在纯利润中提取,提取比例应召开全员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股东实行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全体股东对培训中心享有相应股权的所有权,但股东如无参与培训中心的全职工作,即只能享受股东分红权利;如股东参与培训中心具体的全职、兼职或计件的工作,除享受股东分红权利外,也应获得培训中心规定的相应薪酬待遇。
第六章债务承担
第二十四条培训中心如发生债务,应先由培训中心的资产偿还,培训中心资产不足偿还时,应由各方股东按占股比例进行偿还。
第二十五条如培训中心运作过程中出现亏损情况,应按各方股东所占股份承担亏损额,并及时填补亏损。
若任何一方出现三个月以上不履行填补亏损额的行为,将视为自动放弃股权,其股权由其他股东平分,同时继续必须承担相应股权比例的债务。
第七章股权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作期内,任何一方未经其他两方一致同意,不得将部分或全部股权向任何非培训中心股东转让。
如任何一方有意向培训中心某一股东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则另一股东应均等享有受让权,并可通过协商方式处理转让方的股权,如无法协商解决,则按平分方式,处理转让方的股权。
第二十七条合作期内,任何一方要求退股,属违约退股,在合作期剩余时间内,不得使用及侵犯培训中心已建立或确立的品牌、名称等无形资产。
如培训中心有债务或亏损,应在承担所占股份比例的债务和填补亏损的基础上,进行违约股清算。
违约退股清算时培训中心现有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涉及办学资质的经营证照、场地租赁权、场地转让权、车辆、机器、乐器、设备、办公用品等,不计入违约退股清算资产,仅以公司现有账面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款、未收款项等为违约退股清算资产,并以现金结算。
违约退股后,按股份比例,分两年八个季度每季度退回12.5%的退股资金。
第二十八条合作约期满后,允许股东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及均分股权的权利,如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方,应征得其他两位股东一致同意,如未获得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视为合约期满退股处理。
第二十九条合作期满后,任何一方要求退股的,属合作期满退股,如公司有债务或亏损,应在承担所占股份比例的债务和填补亏损的基础上,进行合作期满退股清算。
合作期满退股清算时公司所有资产将作为合作期满退股清算资产,并以现金结算。
合作期满退股要求的,按股份比例,在一年内每半年各以50%的比例退回资金。
一方退股后,另两方可优先均分退出方的股权。
合作期满后如有两方要求退股的,进行资产清算后,第三方对培训中心全部股权享有自由处置权。
第三十条如培训中心今后需要在股东内部进行内源融资,须经三方股东一致同意,并共同协商确定培训中心整体估值及所需融资金额后,方可进行追加投资,追加部分应分别由甲乙丙三方按原股权比例进行投资,如有任意一方或两方放弃部分或全部追加投资的权利,则其放弃的追加投资股权部分可由另外一方接收或两方共同协商接收。
第三十一条如培训中心今后需要进行外源融资,须经三方股东一致同意,并共同协商确定培训中心整体估值及所需融资金额后,方可引入其他投资者。
引入其他投资者成为新股东后,应重新签订合作协议,但本协议的有效部分不受新协议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如培训中心需要建立股权池,作为今后对培训中心技术骨干或有重大贡献的员工的激励机制,应在三方股东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现有股权进行稀释,任意一方股东均拥有对现有股权进行稀释的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三条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可解除其股权: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培训中心造成严重损失;
3、处理培训中心业务时有不正当或违法行为。
第八章竞业约束
第三十四条在各股东一致认可的竞争地域范围内,不得私自从事、参与、入股及经营与培训中心有利益冲突及存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及个人业务。
第三十五条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培训中心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应归培训中心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章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如经各方一致同意,在合作期内或合作期满后可终止合作关系。
第三十七条经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合作关系后,应即时对培训中心的所有资产进行清算,如需对培训中心的办学资质及办学场所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转租、转让等方式的处置,所得应按占股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占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物,可作价出售,其价款参与分配。
第三十八条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培训中心财产偿还,培训中心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各股东按占股比例承担偿还。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培训中心蒙受损失的,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股东违反第八章规定的,除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后,并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并平分其股权。
第四十一条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者导致其他方利益受损时,受损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损害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要求不履行方或违约方作出赔偿。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三条凡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无法解决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如对股东大会决议不服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第四十四条在对争议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五条合作期内如遇国家、省、市的政策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导致中止合作的情况,应按第九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因此获得补偿、赔偿的,各方应按股份比例分配获得相关的补偿金、赔偿款。
第十二章其它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培训中心今后制订的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的规划制度、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业务流程等规范性文件,应以本协议作为为唯一依据,如制订的上述规范性文件与本协议的条款有冲突,须经三方一致同意后方有效,并应即时对本协议有冲突部分进行修订。
第四十八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充、删除、修改的,应由三方共同协商讨论后重新进行修订,并根据重新修订内容,制订补充协议,增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该附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本协议任何一项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五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共14页,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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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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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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