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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复习大纲
刑法学复习提纲司法考试中刑事法条(含司法解释)与辅导用书及其资料的关系。
一、刑法总则的基本构架——基于条文的逻辑关联、纵横方向的梳理刑法学就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总体设计,刑法分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落实。
从学科体系以及总则的基本构架上看,大致可以作出这样的勾画:
行为——————————→责任↓↓触犯刑法的行为——————→刑事责任↓↓原则与范围——→犯罪————————————→刑罚———————→补充规定(若干重要概念)↙↖↙↘犯罪构成*正当行为静态动态追诉时效(阻却犯罪成立)(刑种)(刑罚适用)(阻却刑罚适用)↙↘未完成共同罪数量刑行刑形态形态形态犯罪构成*↙↓↓↘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自然人单位故意过失意外事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注:
上图中,反向箭头↖←表示否定性的作用,如“刑罚←追诉时效”表示追诉时效制度是对刑罚适用的否定、阻却。
)具体解析:
基本原则——→三大基本原则(第3、4、5条)空间效力即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等四原则(6——11条)刑法适用范围——→时间效力即溯及力问题(12条)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犯问题(第17条)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与聋哑盲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第18条)犯罪主体单位犯罪—→特征与处罚原则(第30、31条)主观方面——→故意(第14条)、过失(第15条)以及意外事件(第16条)必要要素—→危害行为客观方面—→选择要素—→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时间、地方和方法简单客体犯罪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主要客体复杂客体次要客体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正当防卫(第20条)与紧急避险(第21条)犯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及其标准(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及举动犯)停止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第22—24条)共犯成立的条件(第25条)共同形态—→共犯刑事责任——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第26——29条) 单纯一罪(不具有貌似数罪的特征,是分则条文的样本)一行为一罪实质一罪:
继续犯、想象竟合犯、结果加重犯一罪法定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
结合犯、集合犯罪数形态数行为一罪处断一罪(数行为处断为一罪):
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但在70、71条等情形下也并罚异种数罪——并罚的典型限制自由——管制(38—41条)主刑剥夺自由——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42—47条)刑种(32—60条)—→剥夺生命——死刑(48—51条)剥夺财产——罚金与没收财产(52—53条、59—60条)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54—58条)剥夺居留权——驱逐出境(35条)量刑原则(61—64条)累犯制度(65—66条)刑罚裁量即量刑(61—77条)——→自首制度(67条)量刑制度(65—77条)立功制度(68条)并罚制度(69—71条)缓刑制度(72—77条)减刑制度(78—80条)刑罚执行即行刑(78—86条)——→假释制度(81—86条)追诉时效的期限(87条)不受时效限制的情形(88条)时效制度(87—89条)——→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89条第1款)追诉时效期限的中断(89条第2款)二、法定量刑情节的归纳(主要限于总则)
(一)从宽处罚情节(顺序的意义:
就有利于被告人而言是从趋轻至趋重、从宽的程度是由大到小)1、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防卫过当(20条)
(2)避险过当(21条)(3)犯罪中止(24条)(4)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68条第2款)(5)胁从犯(28条)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从犯(27条第2款)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17条第3款)4、可以免除处罚的
(1)犯罪较轻而且自首(67条)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351条第3款)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在国外犯罪,虽然受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10条)——首先考虑的是免除,其次才是减轻,这一点即选择的倾向上与后面几点不同。
(2)有重大立功的(68条)(3)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的(164条第3款)(4)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383条)(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390条第3款)(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392条第3款6、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19条)
(2)犯罪预备(22条)7、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18条第3款)
(2)犯罪未遂(23条第2款)(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之罪的,即教唆未遂的(29条第2款)(4)犯罪后自首的(67条)(5)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68条第1款)
从严处罚情节——现行刑法中,这一趋向性情节仅有从重处罚情节,而无加重情节1、总则部分——总则性仅仅有两个,但十分重要:
一是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29条第1款);二是累犯(第65条);2、分则部分——分则性的很多,据不完全统计,多达32个;其中,值得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第356条所规定的特别再犯制度。
三、刑罚(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缓刑考验期、假释考验期、无期徒刑减刑、追诉时效计算等。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41、44、47条规定),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而附加与管制的则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5、前罪被假释,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
(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计算问题也是如此)四、数额犯问题这里仅归纳刑事立法上以及司法解释中比较重要的影响定罪与否的数额问题(所谓的“起刑点”问题),主要包括: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140条);同时,根据新近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理。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153条)。
3、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而又偷税的(201条)。
4、逃避欠缴税款罪——欠缴税额达1万元以上的(203条)。
5、盗窃罪——根据97年11月最高法院《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两种情形:
数额较大以500—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5000—2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10万元为起点;(不同的数额可能涉及追诉时效的不同)多次盗窃的含义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6、非法持有毒品罪——鸦片200克、海洛因、冰毒10克以上(348条);注意: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毒品的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种植罂粟500株以上(351条)。
8、贪污罪、受贿罪——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也可构成犯罪(383条)。
五、分则条文中带有绝对性刑种的罪名法定刑立法模式主要为相对确定主义,但同时也存在绝对确定的情形,且为死刑立法,这种情形总体上是非常少见的,在数罪并罚中并罚规则的运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1、劫持航空器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严重破坏的(121条)2、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或者致其死亡的(239条)3、拐买妇女、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240条)4、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情节特别严重的(317条第2款)5、贪污罪、受贿罪,个人贪污、受贿数额达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385条)六、转化犯情形所谓转化犯,即某一较轻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而转化为较重之罪、即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应当特别注意转化的条件问题。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情形,241条第5款)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条第2款)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7条)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8条)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253条第2款)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269条)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人使用的,384条第2款)10、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11、非法组织买血罪、强迫买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333条第2款)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有偿提供或者向贩毒分子提供,第355条)13、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根据高法司法解释,两种情形发生转化)七、包容犯情形所谓包容犯,即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1、绑架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239条)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罪(第240条)3、拐卖妇女罪与引诱、强迫卖*罪(第240条)4、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263条及相应司法解释)5、组织他人偷运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318条)6、运送他人偷运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第321条)7、组织卖*罪、强迫卖*罪包容强*罪(第358条)8、组织卖*罪包容强迫卖*罪、引诱、容留、介绍卖*罪(第358条)9、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第347条)八、亲告罪亲告罪,即法定的告诉才处罚的犯罪(尚不完全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
1、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46条)2、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46条)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257条)4、虐待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260条)5、侵占罪(第270条)此外,还应注意刑法第98条的规定(表明亲告罪并非是绝对亲自告诉才处理)
刑法学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
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有哪些形态以及犯罪后应当承担什么性质的刑事责任,判处多重的刑罚,是刑法的基本内容。
刑法的所有条文都是对犯罪和刑事责任、刑罚及其相关问题的界定。
由于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所采用的强制手段最为严厉,所以它不仅是打击犯罪强有力的武器,而且是其他法律实现的坚强的后盾。
刑法学以刑法为研究对象,不仅有自己特有的内容,而且有较为完整和成熟的理论体系。
刑法学的理论为科学地制定和完善刑法、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刑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刑法学是法律科学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学专业必修的基础课程。
通过刑法学的学习,全面掌握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理论体系和立法规定,正确处理实践中出现的犯罪及刑事责任问题。
第一编刑法概论
第一章刑法学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刑法学的体系和研究方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一、刑法学的概念
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1、刑法学是法学中的重要学科
2、刑法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学科
3、从不同角度,可以将刑法学作出不同的分类
二、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1、刑法学以刑法为研究对象
2、刑法的制定根据、立法精神及适用情况也是刑法的研究对象
三、刑法学的体系
1、刑法学的体系与刑法体系有联系又有区别
2、刑法学的体系内容通常有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和罪刑各论组成
四、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1、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分析的方法
内容小结:
刑法学的概念,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刑法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掌握刑法的概念、特点、体系以及刑法解释,了解刑法的制定根据以及种类。
教学内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本质和任务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
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有哪些形态以及犯罪后应当承担什么性质的刑事责任,判处多重的刑罚,是刑法的基本内容。
刑法的所有条文都是对犯罪和刑事责任、刑罚及其相关问题的界定。
由于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所采用的强制手段最为严厉,所以它不仅是打击犯罪强有力的武器,而且是其他法律实现的坚强的后盾。
二、刑法的本质——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
1、刑法的阶级性质: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
2、刑法的法律性质:
a.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广泛(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b.刑法的强制性更严厉
三、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各项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二节刑法的种类
一、广义的刑法和狭义的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如何处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刑法典及所有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仅是指由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完整而稳定的刑法典。
二、单一刑法和附属刑法
根据法规本身具有的独立性和附屑性,可以将刑法分为单一刑法和附属刑法。
单一刑法,是指为了单一的目标或事项而制定的刑事法规,其内容全部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刑法规范。
附属刑法,是指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犯罪与刑法的法律规范。
三、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根据刑法适用对象的不同及适用时间、空间的范围大小,可以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所有人的刑法规范。
特别刑法,是指仅仅适用于一定的人、一定的事、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空间的刑法规范。
如专门适用于军人的军事刑法,专门适用于特定时间的战时刑法,专门适用于特定区域的戒严刑法等。
第三节刑法的体系
一、刑法体系的概念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二、刑法的体系
概括地讲,我国刑法的体系是由编、章、节、条、款、项、段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
第四节刑法的制定根据
制定刑法的根据:
法律根据——宪法;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
第五节刑法的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和原因
刑法的解释,即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二、刑法解释的分类
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以解释的效力划分)
2、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以解释方法划分)
内容小结:
刑法第三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渊源和发展变化,掌握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以及它们在制定和适用刑法中的要求和体现。
教学内容: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贯穿刑法始终;指导、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司法;体现刑法基本性质)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促进刑法内容的完备;促进立法的科学化;昭示刑法精神
三、我国刑法规定的三个基本原则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含义与四个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所谓“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得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是17世纪到l8世纪之间,资产阶级思想家反对封建司法拉断、专横时提出来的。
四个要求:
1、反对习惯法;2、反对溯及既往;3、反对类推;4、反对不定期刑
二、我国刑法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
三、类推制度的利弊分析:
类推的含义:
在刑法条文对某一行为未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与该行为最相类似的行为的条文定罪、量刑
类推的利:
保障法律的全面、有效适用,防止法律真空
类推的弊:
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人权的保障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要注意是刑法适用的平等。
此原则的要求包括定罪、量刑、行刑的平等。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予以特别指出的意义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罪刑相适应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时,首先耍考虑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刑罚轻重的大体幅度,然后再考虑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最后确定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内容小结:
刑法三大原则概念及各原则的含义及具体要求
第四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法效力范围的含义,掌握刑法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概念,相关原则及我国刑法的规定。
教学内容: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事管辖权)的概念及确定原则
指的是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二、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
1、属地管辖权
a.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理解。
b.法律特别规定的含义: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的处理;(3)特别刑法;(4)香港、澳门的特殊规定
2、属人管辖权
是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的处理
3、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处理
4、普遍管辖权
是我国已经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犯罪的管辖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含义
刑法的时间效力,又称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
二、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三、刑法的溯及力:
1、刑法溯及力的概念
刑法的湖及力,是指新的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发生但生效后尚未经判决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2、各国刑法确定溯及力的原则
从旧、从新、从轻、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
3、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及具体规定
内容小结:
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含义及基本原则,运用相关知识解决有关管辖、适用法律的实际问题。
第二编犯罪总论
第五章犯罪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犯罪的一般概念和本质,掌握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及其所揭示出的犯罪的基本特征,同时了解外国刑法理论中对犯罪概念的描述。
教学内容:
第一节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违警罪、轻罪、重罪——近现代大多数西方国家的犯罪概念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前苏联、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的犯罪概念
三、犯罪形式与实质统一的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第二节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形式与实质统一的概念)
第三节犯罪的基本特征:
1、社会危害性及其含义:
行为的客观危害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犯罪的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及其含义——犯罪的法律特征
3、应受刑罚惩罚性及其含义(掌握“应当不应当受刑罚惩罚”与“需要不需要刑罚惩罚”的区别)——犯罪的后果特征
4、犯罪各基本特征的相互关系
第四节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各国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立法定性——美国、法国等国
2、立法定性、司法定量——大多数国家
3、立法定性兼定量——我国
二、我国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犯罪定义
2、犯罪构成和排除社会危害性条件
3、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规定
内容小结:
我国犯罪概念及特征;世界主要国家对犯罪的认定方式。
第六章犯罪构成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及其意义和作用。
了解犯罪构成的沿革和分类。
教学内容:
第一节犯罪构成的概念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由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要件组合而成。
3、犯罪构成的要件由刑法加以规定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现象与本质、具体与一般;前者以后者为基础
第二节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一、我国刑法界的主流学说——四要件说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2、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3、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4、叙明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第三节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法律依据
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法律依据
三、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法律依据
内容小结: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中最重要理论知识点之一,因此需准确掌握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概念、组成,各构成要件的含义、内容,并能在以后知识点中熟练运用犯罪构成相关理论。
第七章犯罪客体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犯罪客体的概念、种类以及与犯罪对象的关系,认识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是如何揭示犯罪的杜会危害性,对确定犯罪的性质和类型的意义。
教学内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二、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和意义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一般客体(共同客体)
二、同类客体(分类客体)
三、直接客体
1、直接客体的概念
2、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3、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四、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的关系:
由一般到一类再到个别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二、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联系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内容小结:
犯罪客体的概念、种类以及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八章犯罪客观方面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内容,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
了解犯罪的方法、时间和地点在某些犯罪中的意义。
充分认识客观方面以及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教学内容: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含义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范围:
1、必要要件: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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