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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村民选举评析
中国村民选举评析
欧博文韩荣斌
在中国,村民选举从开始到现在已经有整整20年的历史。
选举正式开始于1987年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修订)。
这部法律保证了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来实现自治,这种自治很快就被理解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从那以后,“基层民主”对于研究中国政治的人而言变成了一个充满争议的术语,同时,这种选举也引起许多国内外人士的关注。
单从程序方面来看,村民选举已经取得了许多成就。
投票选举在每个省都得到了实行,广东、海南和云南最终在1999年实施了第一次投票选举,西藏是2002年。
选举时,到场参与的比率通常很高,据报道,一些地方超过了90%。
国际监察机构的调查和直接观察也显示,选举的进程(包括提名程序、竞争性和匿名投票)也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步。
根据许多指标来看,就像史天健几年前所预测的那样,中国基层民主的未来是乐观的。
当追溯村民选举刚开始的情况时,史天健强调了民政部内部那些忠诚于民主的中层官员的作用,他们采用了一种先关注内容、再关注质量的增量方法(incrementalapproach)。
这种解释与大多数有关民主化及其传播的理论以及这些理论对于领导者及其决策的作用的强调是非常一致的。
中国农村已经走上了史天健和其他学者所指明的民主道路了吗?
我们应该如何评价中国基层民主的各个方面?
当根据有关民主化的理论文献来审视现有的大量资料时,我们重新考察了自治的实施,指出被大多数观察家所采纳的现在通用的民主定义是不完备的,它低估了民主的程序要素。
简言之,这个定义导致分析家们过度强调形式而忽视了内容。
相反,我们追随塞巴斯蒂安·马祖卡(SebastianMazucca)的观点,提出了民主化两个维度之间的区别,即权力的获取和权力的行使。
这种选举的引入确实开始改变了农村当局获得权力的方式,但是这并不必然会改变他们行使这一权力的方式。
所以,将农村民主简单等同于运行良好的选举是将地方权力结构的复杂性过于简单化了,极大地削弱了农村自治的内容。
一、民主和民主化的概念化
虽然许多观察家在考察中国的自治时会谈到民主,但他们中很少有人不会对这一术语进行定义。
这其中的一个原因可能是他们力图避免招致争议,因为从根本上说民主是一个“本质上存在争议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政治理论家们已经作出一些努力来规范这一概念的使用。
例如,许多学者将罗伯特·达尔(RobertDahl)关于多头政治的定义视为对民主的特征最早的、最直接的概括。
根据达尔和熊彼特(Schumpeter)的观点,他们采纳了一种对民主的“程序最简化”(proceduralminimum)的理解,这种理解“做出了如下假设,拥有全民选举权的完全竞争性的选举,不存在大众欺骗,加上有效保障公民的各种自由,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
一些分析家还补充说,被选举的政府应该拥有统治的权力。
这样一个定义的优点是清晰的。
首先,它方便衡量。
但从另一个方面讲,单纯从程序方面来理解民主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忽视了民主的内容。
它没有回答民主政治是什么这一问题,而是集中关注了我们如何实现民主这一问题。
尽管通过某些方法选择领导人是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完美的程序并不能保证民主的治理。
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民主并不简单地意味着多数人决定的原则,而通常被看作是各种制度的集合,这些制度使法治、分权、保护少数人以及保护公民自由得到保障。
从分析来看,程序性定义至少还存在两个缺点。
第一,它妨碍了分类,因为它没能抓住不同形式的民主实践。
民主化浪潮产生了极其多样化的政权,其中许多政权虽然拥有一些共同的重要特征,但它们彼此之间存在差异,与发达工业化国家的民主也存在差异。
这种关于民主的简单的程序最简化定义难以令人满意地涵盖所有这些可能性。
第二,这个定义鼓励优先考虑民主的那些容易被看到的维度,而对于民主的其他重要属性不予重视,一个明显将投票结束后所发生的事情排除在外的民主定义没有涉及这些属性。
赋予形式和程序、尤其是选举如此大的重要性,导致分析者忽视了民主的本质,而仅仅把它当作是获取权力的方法,反而忽视了权力是如何行使的。
当然,研究者也已经注意到了第一个缺点,并且已经采取了许多方法去处理。
例如,大卫·科利尔(DavidCollier)和史蒂文·列维茨基(StevenLevitsky),还有其他很多人,已经提出了一种被称为“减少的子类型”(diminishedsubtypes)的方法来区分不同类型的民主以避免概念的曲解。
第二个缺点——强调易测量的选举程序——未引起较多关注,这也是为什么头两代学者关于民主化的研究(它们关注的是政权的转型和巩固)很难解释被腐败、任人唯亲和问责无力所包围的新兴民主政权的“低质量”的一个原因。
以我们的思考方式来看,民主不仅为各社会力量角逐政治权力设置了规则,而且也规定了权力应该怎样行使从而来管制这些力量。
仅仅修改选举领导人的方式不会带来民主规则,即使存在公民自由。
政治行为者的行为方式也必须民主化。
并且在整个过程当
中,公民必须承担起新的责任并且扮演好他们的角色。
只有积极的参与,确保政治权力民主行使的有效监督和制衡才能建立起来。
现在来探究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
这部法律规定了民主的四个环节:
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
基层选举改变了获取权力的途径,与此不同,后面的三个环节改变了权力行使的方式。
然而,四者当中,获取权力的途径已经吸引了大部分的注意。
大多数研究专注于选举的引入、选举是如何实施的、选举的质量如何能够得到提高以及村民的投票行为。
当然,这些研究为我们提供了许多东西,但是从一个不同的视角来评估中国基层政治改革是否会有所助益?
在接下来的两个部分,我们将用如下一种方法来评价中国农村的权力结构,这种方法总是谨记获取权力和行使权力之间的不同。
二、中国农村权力的获取
就覆盖范围和程序而言,在中国农村选举的实施情况已经有了进步。
根据民政部的说法,现在投票选举在所有31个省和直辖市的超过60万个乡村中每三年举行一次,有将近6亿选民参加。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8年经修改实行以来,各基层政府对选举程序作出了阐述。
在2005年左右,差不多每一个省都出台了与全国性的法律相匹配的、甚至走在其前面的选举规章条例,许多区、县、镇一级政府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指导原则。
选举程序(关系到像设立领导小组以及限制代理投票这样各种各样的问题)已经在书面和实践中都得到了清楚的阐明。
在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的第一个10年内,有关“选举领导小组”的规章条例的缺失遭致众多批评。
1998年以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大多数省级规章条例中已经逐渐包括了有关如何组织新型的、更加受到限制的选举领导小组以及它们将发挥何种职能的条款。
其中最重要的可能是,现在,大多数村庄中的选举领导小组成员由村民大会、村民小组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这会使他们更加独立和负责,虽然大部分地方的选举领导小组依然由村支书或在任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所领导。
选民登记有助于确保投票的权利和选举的有效性。
虽然关于到底哪些人可以投票,
《组织法》和省一级的法规依然模糊不清,但要求在选举前20天公布投票人名单的规
章条例提供了提出异议的机会,在某些情况下,导致那些认为自己被非法排除在外的人提出了诉讼。
例如,在陕西省2002年的选举当中,在全省7%的村庄中投票人名单引起了争议,虽然只有23%的村庄在选举整整20天之前公布了投票人名单,而大多数村庄在选举前一天才公布投票人名单,就像以前有时候所发生的那样。
因为候选人提名对选举的竞争性和公平性具有决定性作用,所以它备受关注。
在过去的20年中,对候选人提名程序的控制已经逐渐放松。
尤其是赋予每位投票人权利来提名最初候选人的“海选”已经在26个省展开。
其他公开的提名方式,诸如联合提名或者自我提名已经在7个省份获得允许。
2004年和2005年,至少有浙江、江苏、江西的四个县以及重庆的农村地区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没有进行初选或者事先选举正式候选人的情况下进行了直接选举。
候选人数量是衡量竞争性的另一个指标。
在村民选举最开始被引入时,等额选举是普遍形式。
今天,差额选举已经成为规定。
大多数省级规章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自必须有两位候选人,同时竞选村民委员会常任成员的候选人数量至少要比所竞选的职位数量多一个。
虽然这只能给竞选委员会成员职位带来最小化的竞争,但是海选和自我提名的方式可以大大增加最初候选人和最终候选人的数量。
瑏瑠在中国南方的一个村子,只提名了两位官方的候选人来竞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另外25名候选人是通过村民提名的,其中有两位候选人进入了最终候选人名单。
同样在这次选举中,村民提名了38位候选人竞选副主任以及66位候选人竞选村民委员会的另外四个职位。
一旦被提名的人确定下来,竞选活动、不记名投票以及流动票箱和代理投票是影响选举当天村民意愿能否得以表达的重要因素。
埃尔克里特(Elklit)早期的研究发现,由于很多地方的规章条例没有涉及竞选活动,所以竞选活动的作用并不比村民私下的讨论大多少。
这一点已经改变。
虽然人们依旧担忧候选人的“拉票”行为,但是在很多地方,候选人已经有机会发表演讲或者开展各种形式的竞选活动。
依据一个在福建77个县所作的涉及2000个样本的调查,90%的被调查村庄表示,候选人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上发表了演说,有27%的村庄宣称存在其他的竞选活动,包括家访以及支持者的大力宣传。
在湖南40个县进行的类似调查也显示,超过80%的投票人说在选举当天或选举前,候选人对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投票人进行了演讲。
投票的保密性与安全性的提高也很明显。
当选举最开始被引入时,不记名投票并不是一种普遍的做法,但现在情况已经不再是如此了。
福建这个全国范围内的先行者,在1989年的选举中没有任何一次选举采用了不记名投票,但到了1997年,95%的选举都采用了不记名投票。
使用投票站已经被写入了《组织法》,而各种举措被采用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不记名投票选举,尽管还没有百分之百地得以实现。
由民政部于2005年进行的一项全国性调查发现,49%的乡村已经设有秘密投票室了。
因为许多村民不习惯于秘密填写选票,或者因为同伴不这样做而感到压力,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强制使用秘密的投票场所。
例如,在陕西2002年的选举中,96%的村子提供了这样的场所,而5%的村子则强制使用这一场所。
投票的另外两个方面也值得提及,这就是代理投票和流动票箱的使用。
就像外界观察者长期以来所抱怨的,这些做法可能旨在使选举更具有广泛性,但它们也威胁到了选举的保密性并且有可能被滥用。
尽管没有哪种做法在全国范围内被禁止,但是地方的规章却对两者都作出了限制。
例如,2000年福建废除了代理投票,而引入了缺席投票。
最近,重庆和甘肃也禁止了代理投票。
在仍然允许代理投票的其他28个省市,现在也进行了适当的限制:
所有省份都限制了代理投票人所能投出选票的数量,5个省要求有书面授权,15个省要求事先获得村选举小组的同意。
有证据表明,实施情况是遵循了法律规定的。
1998年之前在福建,15%的村子允许代理投票,而现在却只有3%的村子允许。
在吉林和湖南,1998年之前禁止代理投票的村子远不到1%,而现在这样做的分别有18%和8%。
与代理投票一样,对流动票箱的控制也越来越严格。
在河北、吉林、江苏、山西、四川以及上海和重庆这7个省市中,流动票箱不再被允许。
在安徽和湖南,使用流动票箱的投票人必须到选举小组登记,同时公布他们的名单。
在广东,在使用流动票箱之前必须获得乡镇政府的同意。
即使在江西这样村庄分布非常零散的省份,改革也是明显的。
在1999年选举之后进行的涉及江西40个乡镇的一份调查显示,40%的选举完全依赖于流动票箱,53%使用流动票箱与其他方法结合,只有8%的选举没有使用流动票箱。
到2002年,全省范围内的统计数据有了显著变化,有29%的村子没有使用流动票箱,而只使用流动票箱的村庄数量下降到不足10%。
中国的村民选举仍远远不够完善。
中国和国际观察家,包括民政部、卡特中心、美国国际共和学会(theInternationalRepublican)和欧盟的观察家指出的许多程序上的缺点尚未完全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如贿选、候选人文化测试、对罢免举措的干扰和“流氓选举”(即当地的恶棍通过威胁和恐吓来确保票数或者影响投票统计)。
尽管如此,选举程序在过去20年得到了极大改善,已经举行了许多具有竞争性的和合理公正的选举。
换句话说,获取权力的途径在不断扩大。
但在权力行使方面发生了类似的变化了吗?
三、中国农村权力的行使
观察家们正确地指出,村民选举对中国农村的政治生活产生了某些影响。
李连江和其他研究人员发现投票具有授权的效果:
自由和公正的选举能够产生更加负责任的领导人,这让他们在执行国家政策时更加公正,还提供了一个将村民最不喜欢的干部拉下台的机会。
约翰·肯尼迪(JohnKennedy)和他的合作者们也根据2000—2001年对34个村庄的调查发现,自由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对村民更负责任,他们的土地管理的决策反映了对公平的再分配的大众偏好。
根据类似的思路,勃兰特(Brandt)和特纳(Turner)已经证明,即使是存在腐败的选举也能够有助于遏制地方领导人的寻租行为。
而何包钢的结论是,选举往往导致村民委员会主任把投票人的利益放在乡镇机关和党支部之上。
基层选举也对村民的态度和公民意识产生了明显影响。
欧博文辩论说,选举不仅是要努力吸引农村地区的人民参与当地的政治生活,而且也是一种在完整的公民身份得到承认之前公民实践得以出现的一种途径。
李连江指出,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使政治效能感(feelingofpoliticalefficacy)增强,有助于灌输那种政治权力来自人民同意的思想。
在最近的一项对长期“示范”地区的研究中,冈特·舒伯特(GunterSchubert)和陈雪莲建议,选举可增强政权的合法性,因为村民们将逐渐对其领导人拥有一种“理性的信任”,在其中,选举向投票人保证这种信任将得到兑现。
根据两项调查和从1990年至1996年期间在河北、湖南、安徽、天津的57个村庄中收集的其他数据,梅特妮·曼宁(MelanieManion)也发现,选举质量同村民相信领导人是值得信任的这一点之间是成正相关的。
村民选举的影响不能被否认。
但是,选举仍然没有摆脱继续阻碍民主原则的相关限制。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能通过选票箱赢得他们的位置,但是,一旦他们获得职位,他们还必须考虑到(通常是要对抗)乡镇政府、村党支部和各种社会力量,诸如宗族势力、宗教组织和犯罪团伙。
在一场为权力和合法性进行的斗争中,经常在村民委员会与国家行政层级中最低的(乡镇)官员之间出现紧张关系。
在乡村中,党组织仍是一个权力场,而各种社会组织拥有它们自己的权力资源。
在许多地区,村民委员会未能发挥其潜在作用,而在一些地区它们没有掌握多少资源,几乎是微不足道的。
(一)乡镇和村民委员会
代表正式国家机器的乡镇政府,与村干部行使权力的努力有着重大牵连。
在众多研究者中,保·阿魄曼(BjrnAlpermann)最早指出:
“中国的政党—国家一直采用自治作为控制农村政治的另一种方式。
”事实上,《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仅管理村庄事务,而且也要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尽管《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只是指导而不是领导村民委员会,但在实践中,村民委员会在重要优先政策领域(high-prioritypolicyareas)是乡镇政府的线性组织(line-organ)。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村民委员会成员胆敢抵制不受欢迎的任务——如征收税费、实施高代价的“达标”计划或者完成其他委托任务——冲突就变得几乎不可避免了。
很多时候,当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出现分歧时,处在失利一方的往往是村干部。
让我们来研究一下征税,这是在20世纪90年代导致乡镇和村庄之间冲突的一个经常性根源。
这项吃力不讨好的任务把当选的干部推入困境,他们必须在完成上级命令与为村民减轻财政负担之间作出选择。
这个困境,加之常年的低报酬,使得在一些村庄任职没有吸引力,以致一些干部拒绝完成其任期。
在对湖北省29个村庄的一项研究中,贺雪峰和王锡明了解到,7个村庄的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围绕征税出现的困难所挫败,1999年在当选一年之内辞职了。
不受欢迎的达标项目是另一个矛盾来源。
野心勃勃的发展规划、形象工程的建设和空想的过高目标常常强加在村民委员会身上。
虽然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简化了税费征收,但它并没有使村民委员会成员从上面分派的其他事项中解脱出来。
来自许多地方的证据表明,为了维持和加强对村庄的控制,一些乡镇正在把“软指标”变成不能轻视或忽视的“硬任务”。
例如,在河南,面对村民的强烈反对,村庄仍被强加上了达标项目——建设40个沼气池或200亩蔬菜大棚等。
在河南另一个县,上级命令一年内每个村庄至少建立一个集体企业。
超过一百家的造纸厂建成了,结果所有这些造纸厂都破产了,造成巨大的损失,民众怨声载道,环境也受到长期的破坏。
不受欢迎的任务也可以由乡镇在遇到意外问题时强塞给村庄。
例如,为了发展本地经济,上级有时迫使村庄为本地企业供给原料或购买本地企业产品。
江西的一位村民委
员会主任解释了他是如何“两头受气”的:
乡镇政府分配给他很高的采购配额,以支撑资金极度短缺的竹制品厂,但村民们不愿把竹子出售给它们,除非他们能及时收到足额付款。
这位村主任深陷其中,不能使乡镇政府和选举他的选民同时满意。
乡镇往往把选举出来的委员会当作他们的下属,村干部们发现他们自己就像一块填充过度的三明治里的肉,被挤压着,或者像上述江西的那位村主任所描述的:
“像老鼠进了风箱。
”有时,甚至不花费太多的力气就能哄着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觉对上负责”。
财政的现实状况和干部管理体制的特点使得村民委员会难以拒绝乡镇强加的工作,不管投票人是什么意见。
为了完成如提供公共物品等诸多任务,村民委员会往往必须依靠乡镇政府以得到帮助。
税费改革加深了许多村庄(和乡镇)的财政危机,因为地方领导人失去了他们之前所依靠的筹资能力。
建设和维修道路,维护灌溉系统,供养老人和残疾人,这一切都变得更加困难,特别是在其他社会机构无法接手这些任务的农业社区。
为了获得所需的资源,当乡镇分配给他们非常不受欢迎的任务时,村干部们趋向于合作。
人事管理制度也形成了激励干部对来自上面的要求作出回应的动机。
“干部管理责任制”把奖励和惩罚与更高一级的绩效评估联系到一起。
在很多地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资和奖金是由乡镇政府决定的,其级别是根据重要任务的完成情况来设定的。
有些地方,据我所知,紧随税费改革之后,已经将村干部列入了乡镇或县一级的工资名单中。
这进一步赋予了乡镇以权力,使得村民委员会成员面对上面的要求时更加软弱。
最后,有一些村民委员会没有控制它们自己的预算。
把村庄账户委托给乡镇管理已经成为了加强对农村财务监督的一种常见手段。
这就为乡镇擅自挪用村庄的资金创造了机会,以及可能选举出来的机构事实上没有什么可管理的。
虽然这并不需要提高村民委员会的服从度,但是它确实削弱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作用,并且某种程度上偏离了民主选举的目的。
(二)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
村级党组织对于基层民主化是另一障碍。
虽然《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党支部要“支持村民发展自治和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但它也坚持党支部是村里的“领导核心”。
这就意味着,党的领导人在很多地方扮演着支配性角色,而党支书经常被看作是村里的“一把手”,而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村里的“二把手”。
关于基层干部的实地调查证实了党支书的显赫地位。
梁凯金和贺雪峰估计,1999年全国80%的党支书是他们村里的最高权力掌握者,而在2002—2003年间对8个村庄的深入调研得出结论认为,8个村庄中的7个,党支书起着一锤定音的作用。
何包钢也同样发现选举出的村民委员会的主导地位“只在有限的情况下存在”。
在一项对浙江的4个地区的111位村民委员会主任所做的调查中,何包钢的调查对象中的15%说他们与村党支部书记比起来拥有更大的权力,然而71%的被调查者则表示村党支部书记有更大的权力。
鉴于党支部作为“领导核心”的地位,村民委员会应该负起的责任经常是不明确的:
在什么领域党支部必须遵从村民委员会的领导?
《组织法》和我们所看到的实施条例没有对两者之间清晰的责任划分作出具体的规定。
这经常导致冲突,例如,围绕集体资源产生的冲突,因为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在企业、经济合作社和土地上为最后的发言权展开争夺。
当选举出来的干部在这些小冲突中失败时,正如他们经常所处的境况那样,有一些干部感到非常有挫折感以至于退出政治生活。
2001年,《人民日报》报道:
来自山东栖霞地区的4个乡镇的57位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以抗议村党支部垄断乡村政治。
他们指责道,在当选后的一整年里,党支部一直拒绝让他们接触账簿以及象征公共权力的公章。
这样的事件并不罕见。
郭正林发现,广东在1998年推行选举后的两年时间里,有800多名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大部分人通常是因为他们已被党支部排挤出了决策过程。
即使相当有权力的村民委员会也通过人员上的重叠而容易受到党的影响。
调查已经显示,大量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特别是村民委员会主任,都隶属于共产党。
例如,跟踪2006年江苏的投票,几乎90%的村民委员会主任(17411人中有15649人)是党员。
在上海(2002)、福建(2003)和陕西(2002)更早一轮的投票数据显示其比例各自为89%、66%和66%。
党的渗透是很重要的,因为,不像其合法性建立在公众投票基础上的选举出来的干部,任职于村民委员会的共产党员是作为政党—国家的代理人而获得他们的一些权力的。
这就引发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
即如果党员通过自由和公正的选举在村民委员会赢得了一席之地,那么,当党的上级领导指示他们去做其他事情时,他们还会和村民站在一起吗?
本世纪以来,党对村民委员会的渗透已经采取了一种新的更加制度化的形式,根据陈佩华(SylviaChan)观点,这加强了党员的过度代表,是党“意图在农村地区重新集中其权力”的一个信号。
在2002年7月,中央委员会和国务院共同发布了一个通报,批准“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党支书一肩挑”以及“合并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两委合一)”。
这项政策有时采取的形式是先选举村民委员会,然后把他们中的一些成员安置到党支部中(先政后党);在其他时候,它意味着党支书和其他党支部成员被鼓励首先参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先党后政)。
作为一个缩小村里工资支付名单规模以及减缓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紧张关系的一针见效的方法,这一举措已经被广泛实施。
在山东,政府甚至规定这两个最高职位的重叠率应该超过80%,而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完全重合的比率应该达到70%。
必须面对投票人这一点使党支部成员更加负责任,但影响经常走向另一个方向。
两个机构成员上的重叠,加上两个组织联合或连续召开会议,使如下这一点模糊不清,即同时担任两个职务的官员是应该对他们的选民负责还是对他们的党内领导负责。
一些中国的研究人员甚至开始好奇,成员上的重叠关系是否会导致党支部特别是党支书所把持的不受约束的管理卷土重来,从而使村民选举变得几乎毫无意义。
(三)社会力量和村民委员会
除党支部和乡镇政府之外,家族势力、宗教组织、犯罪分子在一些村庄也起着作用。
这些社会力量可能通过选举获得公共权力,或者通过其他手段参与到决策和政策执行中来。
虽然非官方机构可以增强问责制和促进公共产品的供给,但它们也是根据它们自己的风俗习惯、规范、规则来操作,其中很多都和民主几乎没有关系。
特别是宗族,在改革时期经历了复苏,并在一些地方“再次成为权力和权威的来源”。
虽然亲属关系并不必然对民主规则产生恶劣影响,但强大的血统联系将形成这样一种机制,通过该机制,个人权利和对少数人的保护将受到侵犯。
有时多数人决定原则会使某个宗族处于统治地位,或者导致几个宗族之间持续的争斗,这些都会导致剧烈的冲突并且使治理几乎不可能。
例如,在湖南的一个村子,一个李氏家族通过选举篡夺了村民委员会的权力,将基层政府组织变成了武装宗族权力的一个工具。
在另外一个主要涉及山西有争议的土地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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