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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作业答案
刑法学作业答案
1、什么是刑法?
如何认识刑法的性质与分类?
所谓刑法,是指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政治统治与经济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特别是给予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在性质上表现出阶级性与法律性两个方面。
刑法的阶级性表现在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而作为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为统治阶级服务而存在的。
刑法的法律性表现为刑法的广泛性、刑法的严厉性、刑法的补充性与刑法的保障性四个方面。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刑法分为不同的类型,一是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二是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三是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往往即属于特别刑法,四是刑事刑法与行政刑法。
2、什么是刑法的体系?
如何理解刑法解释的含义与分类?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现行的刑法典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各编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附则部分仅一个条文,主要规定刑法的施行日期以及修订前单行刑法的废止或有关刑事责任条款的失效这些未尽事宜。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及其法律术语的含义进行阐明的活动。
刑法解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我国刑法学界一般采取以下两种分类方法:
(1)从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2)从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3、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
它在我国刑法与司法实践中如何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律预先加以明文规定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了贯彻:
(一)现行刑法充分体现了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定化这一要求,从根本上保证了定罪量刑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二)废除有罪类推制度。
我国1997年刑法明确废除了1979年刑法规定了的类推制度,使罪刑法定原则有了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
(三)严格规定了禁止溯及既往原则。
我国现行刑法第12条重申了1979年刑法第9条所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放弃了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
修订刑法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1979年的130个增加到410多个;在罪状上也尽量采取叙明罪状的立法方式,在量刑情节与法定刑的设置方面注重具体化的设计,增强了刑法条文的可操作性。
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适用的实现应当注意几点:
首先,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正确定罪量刑。
其次,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正确合理地进行司法解释。
4、什么是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是如何体现的?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任何人犯罪后,无论其家庭出身、年龄性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教育程度、政治面貌、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对其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不受刑事制裁的特权。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
5、什么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这一原则有哪些内容和特点?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所判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做到有罪当罚,无罪不罚;罪重刑重,罪轻刑轻;一罪一罚,数罪并罚;同罪同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基本内容:
(1)在立法上,法定刑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
(2)在裁判时,对犯罪人的宣告刑应当与犯罪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立法、司法适用、刑罚执行上均表现了不同的特点。
(具体内容见书)
6、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包括那些内容?
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管辖权的?
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即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与普遍原则几项内容。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是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领水及其地下层、领空等领域或者船舶、其他航空器与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属人原则是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外(这点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不适用)的罪的,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或者罪行轻重、罪种为何,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
采取的保护原则是我国刑法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的最低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且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属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
另外,我国还规定了普遍原则:
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何时何地,只要犯罪人在我国领域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我国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
7、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1997年9月30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3)行为时的法律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但如果刑法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轻的,则适用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行为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无论刑法的规定如何,都不影响该判决的执行,即刑法在这种情形下没有溯及力。
8、简述犯罪的概念与分类?
所谓犯罪,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3)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由于犯罪现象的复杂多样性,刑法理论对于犯罪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多样的分类,如
(1)自然犯与行政犯;
(2)故意犯与过失犯;(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4)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5)亲告罪与公告罪;(6)重罪与轻罪;(7)基本罪、加重罪与减轻罪;等等。
9、犯罪构成的概念、分类与意义是什么?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对犯罪构成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4、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正确认定犯罪的理论基础,它对于深刻分析共同犯罪、犯罪停止形态、一罪和数罪、刑法分则和刑法总则的关系等问题,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以及如何正确解释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客观方面要件),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以犯罪既遂形态为标准等问题,也很有意义。
10、简述犯罪客体概念与类型?
它与犯罪对象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大类,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这三类客体居于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同类客体则是对直接客体的总结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同类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必备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必备的构成要件;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未必如此;(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这样,有时犯罪人为了占有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还会尽力保护犯罪对象不受损失。
11、如何理解作为与不作为?
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
作为的实施方式有以下五种主要方式:
(1)利用自己的身体直接实施的作为。
(2)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3)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它是与作为相对应的危害行为的另一基本形式。
不作为的成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法律义务。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义务。
理论上一般认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12、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
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具备犯罪构成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尚不能直接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外,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罪过(故意或过失),才能导致刑事责任。
刑法因果关系隶属于危害结果,说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
没有刑法因果关系,不能使行为人对该结果负责,但有了刑法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不具备罪过心理的话,也不能使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13、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有哪些原则?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刑法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
这里的“应当”应理解为“必须”、“一律”。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比没有未成年这个情节的成年人犯罪所应判处的刑罚适当轻一些,它既可以表现为同一刑种不同刑度的从轻处罚,也可以表现为不同刑种的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则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它既可以是同一刑种内不同刑度的减轻,也包括减为该法定刑内没有的另外一种更轻的刑种。
在从宽原则的指导思想下,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特殊的处遇。
根据刑法第17条第4款,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此外,刑法还确立了未成年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刑法第49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也不允许等满18周岁再判决、执行死刑。
14、如何理解精神障碍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影响?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种规定表明不同的精神障碍程度对刑事责任的承担能力的影响。
15、什么是单位犯罪?
对单位犯罪应如何处罚?
单位犯罪,就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单位的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员决定而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由此,自然人利用单位的名义,为个人谋利的非法行为,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
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也不成立单位犯罪。
在单位犯罪的处罚上,一般采取的是双罚制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但是,如果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如特别刑法另有规定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例外情况。
16、简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系。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重要的区别:
首先,二者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与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两种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其次,二者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
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在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两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意志因素的不同。
17、犯罪过失的法律分类包括哪些?
它们之间的关系怎样?
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认识的不同情况,而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不法内容和罪责程度上,并没有高下之别,在刑罚裁量上,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一定就重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之所以作这样的区分,主要是为了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上更为深刻地理解过失的特征,并使过失与故意、意外事件等概念区别开来。
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当然无法避免,因而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属于违反预见义务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但没避免其发生,这种场合,虽然履行了结果预见义务但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而违反了结果避免义务,同样属于违反注意义务,前者适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适用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18、什么是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它们各自有哪几种情况?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行为时对行为的实施情况有正确认识,但对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所作的主观评价与刑法规范的评价不相符合。
它包括三种情形:
(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构成了犯罪。
(2)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却误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但对其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被判处何种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真实情况在刑法评价上有重大差别。
它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客体错误、对象错误、行为实际性质错误、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具体阐述见教材)。
19、简述正当防卫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什么是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的行使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时间条件是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间内实施;对象条件是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其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20、简述紧急避险以及避险过当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它与正当防卫有哪些异同?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是:
前提条件是某种合法权益在客观上遇到了正在发生的危险,使其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中的一种事实状态;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保护合法权益免受危险侵害的目的,即必须具有一定的避险意识;紧急避险所针对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必须是在没有其他任何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发生或者避免危险的损害的这种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行,同时,在避免本人危险时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成为紧急避险的主体。
其限度条件是不能为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而对另一种合法权益造成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人实施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应负刑事责任的避险行为。
如果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法益比所保全的法益发生不均衡的现象,而导致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行为就开始从正当行为转化为违法行为。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之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都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
(2)两者都属于由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紧急行为类型。
(3)两者在主观上都是具有为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这一目的的行为。
(4)两者在客观上都对他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5)两者在构成要件上,都存在超过了客观要件的不应有的损害后果这一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过当”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危害来源不同。
(2)损害对象不同。
(3)实施条件不同。
(4)限度要求不同。
(5)主体范围不同。
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为避免本人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而正当防卫对行为主体的范围则无任何限制。
(6)对行为对象的要求不同。
21、什么是犯罪既遂形态?
犯罪既遂形态有哪些基本类型?
犯罪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的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
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主要有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情节犯。
(具体内容见教材)
22、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特征各是什么?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
其特征是:
(1)主观上是为了犯罪;
(2)客观上实施犯罪预备的行为。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其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需具备如下三个特征:
(1)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2)必须是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3)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了原先的犯罪。
成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也需要具备上述的三个特征。
只是就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中止而言,由于行为人已将某一具体犯罪所需实行行为实施完毕,标志犯罪既遂的犯罪结果虽暂时未发生,但随时有可能发生,行为人如果只是放弃犯罪的意图,停止危害行为已不能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惟有采取积极的挽救措施,才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23、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与形式,说明哪些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指共同犯罪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1)主体条件。
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
(2)客观条件。
从客观方面讲,成立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有共同犯罪行为。
(3)主观条件。
即各共犯者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依据不同标准,对共同犯罪的形式作了不同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可以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以各共犯者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4)以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与有组织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下述几种情况不成立共同犯罪:
(1)缺乏主观联系的同时犯。
(2)实施犯罪时故意的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3)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24、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采用的是哪种分类方式?
教唆犯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我国刑法对共犯的分类,是以作用分类法为主,而辅之以分工分类法,即以作用为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兼顾分工分类法,考虑到教唆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将其列为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之一。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主观方面说,行为人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2)从客观方面讲,行为人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3)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是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不是教唆犯,
25、继续犯有哪些特征?
它与状态犯、即成犯如何区别?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
(2)必须是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和相同的犯罪对象。
(3)必须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
(4)必须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
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在于,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即发生,一直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而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只存在于犯罪行为终止以后。
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状态犯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继续犯与即成犯的区别在于,继续犯以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为要件,而即成犯不存在犯罪行为的持续性。
26、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具备哪些条件?
它与法规竞合如何区别?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
其成立条件: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一个行为在形式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
所谓法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的区分在于,法条竞合犯中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及要素之间存在必然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且这种关系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认识到,而想象竞合犯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不是必然存在这种关系,仅仅只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而使数个法条对行为均具符合性。
27、牵连犯有哪些特征?
如何处罚?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其特征:
(1)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3)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对牵连犯应如何处罚,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遵行的是从一重处断原则。
但新刑法又在分则的若干条款中,对某些牵连犯的处罚作了特别规定。
有的采用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原则。
有的采用从一重罪加重处罚原则。
有的采用数罪并罚原则。
对于这些处断方式已由刑法分则对作了必然选择的牵连犯情况,当然应当严格适用法条的有关规定,而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则暂时还应以“从一重处断”为基本原则。
28、什么是刑事责任?
如何理解刑事责任的根据?
其解决方式有哪些?
刑事责任就是基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追究,犯罪人依法承担的以否定评价与谴责为内容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上讲,应否追究事责任的根据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从哲学层面讲,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就在于人所具有的相对意志自由。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的解决,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不同的方式:
(1)定罪判刑方式;
(2)定罪免刑方式;(3)消灭处理方式;(4)转移处理方式。
29、什么是刑罚?
其功能与目的如何?
如何认识刑罚与犯罪、刑事责任的关系?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创制、裁量和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表现在对犯罪人、社会一般人与被害人的作用上。
刑罚的目的,实际上就是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
主要体现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30、我国刑法在死刑的适用上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从刑法规定看,限制死刑适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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