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科规章制度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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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科规章制度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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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科规章制度完
中医科规章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度
1、凡急、危、重症患者来院就诊,首诊科室、医师必须认真负责地进行及时诊治或抢救,病情紧急时要简化手续,先抢救后办理其它手续,不得推诿。
2、凡急、危、重症患者来院就诊,抢救过程中医师、护士、医技人员要积极配合。
3、属于两科以上多种疾病的急、危重症患者,首诊科室应认真负责地进行诊疗,写好简要病历、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并根据病情需要请其它科会诊。
4、必须转科治疗的患者,需经转入科室会诊同意。
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写转科记录及医嘱,转出科室需派人陪送患者到转入科室,向转入科室人员交待有关情况。
5、凡急、危、重患者,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或因有它科疾病而推诿,病房不得借故拒收。
6、因技术力量、设备条件限制,本院不能诊治,必须转院的患者,须向患者或亲属(陪同人员)告知签字;正常工作时间经医务部、主管院长同意,夜间、节假日经总值班同意后方可执行;并提前与急救中心或相关医院联系。
7、如估计患者在转院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应留院抢救,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若家属执意要求转院,要做好相关的医疗文书记载并要求家属签字认可。
8、对已经挂号而非本专业的普通患者,接诊医师应向患者或家属解释清楚并在病历上记录后通知分诊护士,由分诊护士联系相应科室进行妥善安排。
二、会诊制度
为保证住院患者诊疗的连续性,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凡遇到疑难病例、涉及它科疾患、住院患者7日不能确诊时,应及时申请会诊。
(一)、科内会诊
1、门诊会诊:
本科内疑难或三次不能确诊的病人,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并召集有关人员参加科内会诊。
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及诊疗经过,进行会诊讨论,明确诊疗意见。
经治医师应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并按照会诊意见处理。
2、病房会诊:
对本科内疑难危重病人或7日不能确诊病例,由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或主任医师主持并召集有关人员参加。
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及诊疗情况,进行会诊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和治疗意见。
经治医师应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二)、科间会诊
1、门诊会诊:
(1)根据病情需要其它科室会诊或转其它专科门诊时,须经本科门诊年资较高的医师审签,经治医师与会诊科室联系,由护士持门诊病历,将病人送往被邀科室会诊。
(2)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疾病可回转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它有关科室会诊。
2、病房会诊:
(1)申请会诊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经治医师准备相关资料。
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和必要的辅助检查所见,要求将初步诊断、会诊目的等填写在会诊单上,主治医师签字后,由护士送往会诊科室。
(2)被邀请会诊科室按要求派出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
会诊时经治医师应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
(3)会诊医师应认真检查病人,并将会诊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上。
(4)如遇疑难或病情复杂病例,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做出诊疗具体意见,供申请会诊科室参考。
不得推诿扯皮,延误治疗。
(三)、急诊会诊
1、对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它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的病人,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应先电话联系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
在特别情况下,可电话邀请。
2、会诊医师应在5分钟之内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
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及时、认真、仔细的检查病人,全面的提出会诊意见并记入病历,注明会诊具体时间。
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四)、院内多学科联合会诊
1、疑难病例需多学科会诊时,由科主任向医务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及邀请会诊人员。
2、医务部确定会诊时间、地点并通知有关科室会诊医师。
3、会诊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主持,医务部参加,必要时院长参加。
主治医师报告病历,经治医师做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
(五)、院外会诊
1、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可聘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
2、经治科室需向病人或其家属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后,由科主任提出会诊申请,并同时将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及需解决的疑难问题、时间和费用报医务部,提交院长批准。
3、医务部与有关医院联系,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
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医院公章)。
紧急会诊时,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事后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经会诊医疗机构的同意后,确定会诊时间,并负责安排接待事宜。
4、会诊由科主任主持,医务部主任参加(必要时院长参加)。
主治医师报告病情,经治医师作会诊记录。
5、医务部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
6、需转外院会诊者,经科主任审签,医务部批准,持介绍信前往会诊。
外出会诊要带全有关医疗资料,并写明会诊目的及要求。
院外会诊亦可采取电话会诊或书面会诊的形式,其程序同前。
(六)、外出会诊
1、严格执行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外院邀请本院会诊者,须有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
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医院公章)。
2、根据申请会诊医院的要求,医务部派出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高级职称人员前往会诊。
我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3、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要耐心听取病情汇报、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认真细致地亲自诊查病人,科学地、实事求是地提出诊疗意见,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供邀请医院参考。
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4、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它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5、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所在科室主任和医务部。
6、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必要时医院协助邀请医院处理。
7、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院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医院,医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
8、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9、医务部对医师外出会诊建立登记本并严格管理。
三、三级查房制度
医院实行住院医师、主治医师、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三级查房制度。
(一)、住院医师查房制度
1、住院医师每日至少上、下午各查房1次,同时参加专业组和全科业务查房。
2、新入院患者到达病房后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及时(要求10分钟内)接诊,特殊情况下(如抢救病人、手术等)不能及时接诊,应尽快上报上级医师;及时完成查体(急、危、重症患者30分钟,一般患者1小时内)、制定诊疗计划、下达医嘱以及向上级医师汇报。
对新入院急、危、重症患者30分钟内应将其病情向上级医师(或值班上级医师)汇报并请其查房指导。
3、对新入院、手术后、疑难、待诊断的患者要重点巡视;对急、危、重症和特殊患者,随时观察并及时记录病情变化、治疗措施,同时将病情变化、诊疗和其它问题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并请其查房。
4、在上级医师查房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如:
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
查房时简要报告病历,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当日完成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并请查房上级医师在记录上签字。
5、每日下班前应巡视病房,将重点患者情况向值班医师床旁交班并记录在交班本上。
6、节假日休息超过2天时应安排来院查房。
周末或节假日下班前应请上级医师重点查房,术后患者必须按诊疗常规要求进行观察、记录、换药,不得因周休日、节假日拖延。
7、住院患者出院须经上级医师查房同意后方可下达出院医嘱,出院志经主治医师签字后交主班护士放至病房内指定地点,患者或家属领取时签字备查。
8、住院医师查房内容:
(1)要重点巡视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病人,同时巡视一般病人,查房时应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患者病情,进行细致的体格检查;分析辅助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
(2)下达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书写病程记录;
(3)向病人或家属履行检查、诊断及治疗等方面的告知;
(4)主动征求病人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二)、主治医师查房制度
1、业务查房每日至少1次,应有住院医师参加。
并参加全科查房。
2、对一般患者住院24小时以内,急、危、重症患者随时完成首次查房。
3、重点关注急、危、重症患者病情变化,随时查房。
4、下班前巡视重点患者,与值班主治医师作好交接班。
5、周末或节假日下班前重点查房,节假日休息超过2日应安排来院查房。
6、值班主治医师每日查房至少一次。
7、主治医师查房内容:
(1)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
(2)对新入院、危重、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人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认真听取医师和护士的汇报;倾听病人的陈述,了解病情变化,确定新方案;
(3)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错误的记录,补充病史、检查体征、诊断及治疗方案;
(4)及时解决下级医师提出的问题,侧重对诊断依据、鉴别诊断的分析,对诊疗计划进行评定和调整,并在查房记录上签字,必要时亲自书写重要病程记录;
(5)书写确定诊断;
(6)指导特殊检查;
(7)决定会诊、转诊及出院等事宜;
(8)注重危重症、疑难病例的诊断和治疗,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提请上级医师查房;提出全科病例讨论,做好讨论前资料准备工作。
(三)、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制度
1、每周查房1-2次,要求下级医师及护士长必须参加,下级医师做好准备工作如:
病历、X光片、并在查房记录上签字,主任根据情况做必要检查及分析,并作出明确指示。
2、对新入院患者及时查房;一般患者48小时内查房;急、危、重症患者应及时查房并明确意见。
确定急、危、重症和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原则,决定重大手术项目。
3、周五下午带领科内值班医师及护士长对重点患者进行巡视。
较长的节日休假期间至少要安排一次查房。
4、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内容:
(1)解决疑难病例;审查对新入院、危重病人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
(2)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
检查医疗护理质量,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
(3)结合病例开展病例讨论和教学活动,结合急、危、重症和疑难病例,就疾病诊断的思维方法、检查手段、治疗措施的选择进行探讨,提高各级医师诊疗水平;
(4)将国内外学术、科研最新信息,先进的检测、诊断信息传达给各级医师。
(5)征求病人对医疗、护理等方面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四、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为了保证医疗质量,使病人能够得到及时、安全的诊疗,尽早明确诊断,确定治疗方案,凡遇疑难病例均应进行疑难病例讨论。
1、疑难病例的范畴:
(1)、门诊病人三次就诊不能确诊者;
(2)、住院病人七日不能确诊者;
(3)、住院病人涉及多科疾病、病情复杂者;
(4)、病情危重,需积极抢救者;
(5)、经较长时间治疗,疗效较差者。
2、疑难病例讨论由主治医师提出,经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统一召开本科医护人员参加;涉及多科疾病的需报医务部,组织相关科室参加,医务部派人参加。
3、召开疑难病例讨论会前,经治医师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做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以便作发言准备。
4、疑难病例讨论会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住院医师报告病历,主治医师或主任(副主任)医师负责介绍病情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
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分析,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会议结束时主持人做出总结。
5、疑难病例讨论会经治医师认真做好详细记录,要求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五、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一)、抢救范围:
凡疾病处于危重阶段,有生命危险的为危重病人;对危重病人的紧急救治属于抢救范围。
(二)、抢救分类及要求:
1、一般抢救:
由科内主任(副主任)医师组织抢救并报告医务部,同时填写“病情危重通知单”。
2、科级抢救:
由科主任组织科内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抢救小组并报告医务部。
3、院级抢救:
由病人所在科室主任提出,医务部组织有关科室组成抢救小组共同参加抢救,并报告院长。
(三)、抢救准备:
1、各病房抢救室(或监护室)、手术室、急诊抢救室应常备抢救药品、器械及设备。
2、各种急救药品、器械、设备等应定位放置,专人保管,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3、各科室应对常见危重疾病制订出抢救常规,备有抢救预案。
平时应加强训练、考核,要求医护人员熟练掌握常用抢救技术及仪器使用。
(四)、抢救要求:
1、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要遵照各种疾病的抢救常规,及时准确地进行抢救治疗。
2、在危重病人的抢救过程中,所有参加抢救人员必须要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分工协作、积极救治、严密观察;抢救工作中遇有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困难时,应及时请示,迅速予以解决。
3、抢救过程中医护人员要密切配合,口头医嘱护士须复述一遍,无误后方可执行。
各种急救药物的安瓶、输液、输血空瓶等用完后要集中放在一起,以便查对,并及时补记医嘱。
4、抢救时应安排人员及时向病人家属或单位人员交待病情及预后,以取得家属和单位配合;如病人家属或单位人员不在医院,主管医师应向科主任汇报,并报告医务部(节假日、夜间报告总值班)。
对抢救病人的病情、抢救经过、效果及主持抢救工作医师的意见和向家属交待的情况等均应做好记录,要求抢救记录及时、准确、详细、清晰、完整并记录执行时间。
5、抢救物品使用后要及时归还原处,清理补充,并按院感管理要求做好消毒,保持整齐清洁。
6、新入院或病情突变的危重病人、应及时通知医务部或总值班,并填写病危通知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病人家属和医务部,另一份贴在病历上。
7、抢救工作期间,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超声科等其它科室,应满足临床抢救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拒绝;总务部应保证水、电、气等供应。
8、每次抢救完毕,要按规定做好科室抢救登记(日期、病历号、病人姓名、诊断、简要抢救经过,效果)。
9、抢救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
危重病人抢救结果,应报告医务部。
六、术前病例讨论制度
为保证医疗质量,确保病人手术安全,制定本制度。
1、凡大、中型手术(相当于乙类以上)、复杂手术、新开展手术均需周密准备,进行术前讨论。
2、讨论内容:
(1)明确诊断、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术中注意事项、术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对策,确定术者及助手,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以及向病人或其亲属知情告知的事项。
(2)对于新开展、疑难的手术须进行充分的讨论,除上述内容外,对手术方式的选择、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术后可能发生的情况要有一个较为准确的预测,形成手术操作意见。
3、常规手术术前讨论会可由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组织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及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凡重大、疑难手术或开展新技术的术前讨论会,应提前准备病历资料,报告科主任,由科主任确定时间、地点,进行全科讨论,科主任主持,科室全体医师、护士、麻醉师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医护人员及医务部参加。
4、经治医师应将讨论情况详细记录,内容包括:
时间、地点、主持者及参会人员的姓名、职称,发言记录、讨论结论、紧急预案,经上级医师审阅后,记录医师签字。
整理后记入病历。
5、对风险较大的手术、新技术项目须由科室主任将讨论结果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6、简单手术不作术前讨论,住院医师书写术前小结,并由上级医师对术前诊断、术前准备、术式、术中及术后注意事项、麻醉等予以确认签字。
七、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死亡后,须填报《死亡病例报告卡》,对死亡案例进行死因医学诊断并由诊治医生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2、医务部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病史,并在死亡证明书上加盖公章。
3、诊治医生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3天内,病案室应完成死因编码工作。
4、网络直报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
在进行直报时要认真填写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死亡信息:
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
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
5、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6、医务部要定期检查死亡报告情况,并对医务部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要求:
(1)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
(2)死亡信息:
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
(3)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如果是呼吸系统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须填写体温是否超过38℃,是否有咳嗽、呼吸困难、抗生素治疗无效及肺炎或SARS的影象学特征,以及白细胞是否正常。
(4)医学死亡证明书,一式三联。
第二、三联给死者家属注销户口和火化用,第一联先由医院进行登记后,交由网络直报员负责上网报告,录入完成后,交由医院档案室管理。
(5)填写死亡证明书时,一定要注意工整填写,使第三联的字迹能够辨认。
(6)死亡证明书缺少“发病日期”与“诊断日期”两项,临床医生在填写时要在死亡证明书的空白处填上,以便进行网络直报。
八、值班、交接班制度
1、科室值班人员负责非正常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的工作。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医疗工作不间断,保证科室安全,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2、值班医师每日在白班下班前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
交接班时,应巡视病房,了解危重病人情况,并做好床前交班。
3、正常班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重病人的病情及诊疗情况记入交班簿,并做好交班工作。
值班医师对危重病人应做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
4、值班医师负责全科病人的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人临时病情的处理,严密观察重危、手术后病人的病情变化,做好病程记录;负责科间急会诊;负责新入院病人的及时检查、处理,书写病历及首次病程记录;同时负责检查指导护士工作。
5、值班医师遇医疗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处理。
6、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
如有会诊等医疗工作离开科室,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并保持通讯畅通。
值班医师不得离开医院。
7、值班医师遇有紧急、重要事宜或不能解决的医疗纠纷须报告医院总值班。
8、科室每天上午上班后集体交接班,科主任主持,全体在班人员参加。
值班人员报告病人流动情况和新入院、重危、手术前后、特殊检查等病人的病情变化、处理;科主任布置当日工作,传达院周会精神。
交接班一般不超过15分钟。
重危病人应进行床头交接班,特殊情况个别交班。
九、病历管理制度
(一)、病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制定本制度。
1、医院建立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除综合门诊、急诊),由医院负责保管;综合门诊、急诊使用门诊病历手册,由病人自行保管。
2、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实行编号,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3、门诊和住院病人应有完整的病历。
医院设立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4、门诊病历,由医院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由接诊护士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5、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收回其门诊病历。
门诊患者的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等报告单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诊病历档案。
6、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房负责保管,各病房一律使用带锁病历柜,由护士长负责管理;住院病历只允许相关医师、护士在诊疗过程中使用,不得随意带离所属病房。
本院职工或家属住院,病历不得私自保存。
7、患者需到其它科室诊疗时,主管医师应详细、规范书写申请单。
医技科室如需深入了解病情,可电话咨询或到病房阅读病历,特殊情况可由病房护士将病历送至相关科室。
因特殊情况需将病历带离病房,须经科主任同意,并指定专人携带和保管,返回病房后及时向科主任汇报。
8、病房应在收到住院患者的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9、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当日由经治医师总结、整理,住院病历返回病案室前应填写齐全首页项目,病房主治医师、主任审核签字,将出院志交主班护士后,由病案室专人负责收回并按时归档。
科主任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签字,应在患者出院后一周内到病案室补签。
10、病案室人员对归档病历进行整理、登记、疾病编码。
病历质控管理人员对病历进行质量检查,将每份归档病历的书写质量进行评分评级。
11、发现丢失病历,应立刻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报告科主任、病案室和医务部。
医院对责任人及科室进行处罚。
12、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13、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临床医师及医疗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按照病历借阅制度经医务部同意后查阅。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14、患者需复印、复制运行病历时,科室须指定专人携带病历到医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后复印、复制(见复印病历管理规定)。
15、发生医疗纠纷争议时,患者或其代理人要求封存病历,由医务部工作人员或总值班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需将病历复印后封存(为工作需要)。
封存的病历也可以是复印件,封存的病历由医务部保管。
16、门诊病历档案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1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档案应至少保存30年。
(二)、病历借阅管理制度
严格管理和保存病历,并为临床医疗、科研、教学工作需要,制定病历借阅管理制度。
1、病历档案仅限本院临床医务人员、院领导、医务部及病历质控人员查阅,其他人员不得查阅病案。
2、临床医师为医疗、科研、教学等工作需要查阅病历,应遵守病案室借阅制度,在病案室内查阅病历,不得私自带出、缺页及损坏。
3、特殊情况需将病历借出应经医务部同意后办理借出手续。
借出病历只限借出人使用、管理,用毕即刻归还,特殊情况借出不得超过1周,未使用完时需到病案室办理续借手续。
4、病历借出期间,凡因该病历管理引发的纠纷,后果由借阅医师负责。
5、病案室负责借阅病历的登记、按规定时间追还病历;向医务部报告不能按时返还病历的借阅人名单。
6、可能涉及纠纷的病历档案一律不外借,纠纷病历由医务部保管。
7、住院患者转院治疗,可携带病历摘要或复印件,病历不得转往其它医院。
8、实习生、进修医师不得查阅病历。
9、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医务部批准后予以协助。
(三)病历复印(复制)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医院病历复印(复制)管理制度。
1、医务部负责医院病历复印(复制)管理工作。
医务部受理住院病人的病历复印(复制);客服部负责门诊病历复印(复制)。
各临床、医技科室和其它部门不得擅自复印(复制)病历资料。
2、患者如需要复印门诊病历,由客服部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审核、复印;复印住院病历由医务部审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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