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室技术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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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室技术操作规范
ICSXXXX
CXX
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XXXX—XXXX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SSD)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Regulationofoperatingprocedureofcleaninganddisfectionforcentralsterilesupplydepartment(CSSD)inhospital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
5、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操作流程
5.1回收
5.2分类
5.3清洗
5.4消毒
5.5干燥
5.6器械检查与保养
5.7包装
5.8灭菌
5.9储存
5.10发放
6、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
7、附录A消毒供应中心工作人员防护着装
附录B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洗操作方法
附录C酸性氧化电位水应用指标与方法
附录D压力蒸汽灭菌器蒸汽用水的要求
附录E本标准其他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员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和《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SSD)管理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SSD)灭菌效果监测标准》共同构成对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的管理、技术操作和监测的标准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中第5.5.1、5.5.2、5.7.4、5.7.6、5.7.7、5.8.1.4.2
(2)和(5)、5.8.2.2.1、5.9.6、6.6.1为推荐性条文,其余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88)卫医字第6号]同时废止。
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D、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瑞金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煤炭总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3M中国有限公司、北京鹊翔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任伍爱、张青、巩玉秀、么莉、李六亿、张流波、李新武、钱黎明、冯秀兰、王易非、钟秀玲、武迎宏、张宇、黄靖雄、蒋礼恒。
本标准其他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员参见附录E。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SSD)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各类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的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院的消毒供应中心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
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
已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清洗cleaning
用水除去被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的污物,使其达到能进一步处理和使用的程度。
3.2冲洗flushing
使用流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表面上污物的过程。
3.3洗涤washing
使用含有化学清洗剂的清洗用水,清除器械、器具和物品表面污染物的过程。
3.4漂洗rinsing
用水冲走和稀释被清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的残留物。
3.5干燥drying
采用机械方法消除器械、器具和物品表面的湿气。
3.6超声波清洗器ultrasoniccleaner
利用超声波在水中振荡产生“空化效应”的原理,进行清洗的机器。
3.7清洗池rinsetank
专门用于各种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洗、消毒所需要的辅助设施,其材质具有防酸、防碱、防腐蚀、易清洗、不损伤器械和不易污染等性能。
3.8清洗消毒器washer-disinfector
对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清洗与消毒的机械设备。
3.9闭合closure
用于关闭包装而没有形成密封的方法。
例如反复折叠,以形成一弯曲路径。
3.10密封sealing
包装层间连接的结果。
注:
密封可以采用诸如粘合剂或热熔法。
3.11闭合完好性closureintegrity
闭合条件能确保该闭合至少与包装上的其他部分具有相同的阻碍微生物进入的程度。
3.12包装完好性packageintegrity
包装未受到物理损坏的状态。
3.13植入物implantablemedicaldevice
放置于外科操作造成的或者生理存在的体腔中,留存时间为30天或者以上的可植入型物品。
4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
4.1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应遵循先清洗后消毒或灭菌的程序。
4.2应根据诊疗器械危险程度分类原则,选择清洗、消毒或灭菌处理方法。
4.2.1高度危险性物品,应达到灭菌合格。
4.2.2中度危险性物品,应达到消毒合格。
4.2.3低度危险性物品,应达到清洁或消毒合格。
4.3耐湿、耐热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物理消毒或灭菌方法。
4.4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应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工作人员职业防护着装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操作流程
5.1回收
5.1.1使用者应及时进行初步处理,将用后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与一次性使用物品分开放置。
废弃的一次性使用物品、锐器放置在专用容器中;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直接置于封闭的容器中,由消毒供应中心集中回收处理;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双层的封闭包装并标明感染性疾病名称。
5.1.2不应在诊疗场所对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清点,并应避免反复装卸,采用封闭方式回收。
5.1.3运送工具每次使用后应清洗、消毒,干燥备用。
5.2分类
5.2.1应在消毒供应中心的去污区进行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点、核查。
5.2.2应根据器械物品材质、精密程度等进行分类处理。
5.3清洗
5.3.1清洗方法包括机械清洗、手工清洗。
机械清洗方法适用于大部分常规器械的清洗;手工清洗方法适用于精密、复杂器械的清洗和有机物污染较重器械的初步处理。
5.3.2清洗步骤包括冲洗、洗涤、漂洗、终末漂洗。
清洗操作及注意事项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5.3.3精密器械的清洗应遵循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5.3.4清洗设备的使用与操作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5.4消毒
5.4.1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首选机器热力消毒。
手工清洗后消毒也可采用75%的乙醇、酸性氧化电位水或取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的、适用于诊疗器械消毒的其它消毒药械。
5.4.2热力消毒方法的温度、时间应参照表5-1的要求。
消毒后直接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热力消毒温度应≥90℃,时间≥5分钟,或A0值≥3000;消毒后继续灭菌处理的,其热力消毒温度应≥90℃,时间≥1分钟,或A0值≥600。
表5-1热力消毒的温度与时间
温度(℃)
消毒时间(分钟)
90
≥1
80
≥10
75
≥30
70
≥100
5.4.3酸性氧化电位水的应用见附录C。
其他消毒药械的应用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5.5干燥
5.5.1宜使用干燥设备或含低纤维絮的擦布进行干燥处理。
干燥设备的使用与操作,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5.5.2根据器械的材质选择适宜的干燥温度,金属类干燥温度70℃~90℃;塑胶类干燥温度65℃~75℃。
5.5.3穿刺针、手术吸引头等管腔类器械,应使用压力气枪进行辅助的干燥处理。
5.5.4不耐热器械、器具和物品,根据材质可采用95%乙醇进行干燥处理。
5.5.5不应使用自然干燥方法进行干燥。
5.6器械检查与保养
5.6.1应采用目测或使用带光源放大镜检查器械的清洁度、功能等。
器械表面及其关节、齿牙应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锈斑,无损毁,功能完好。
清洗质量不合格,应重新处理;有锈迹,应除锈;器械功能损毁或锈蚀严重,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5.6.2带电源器械应进行绝缘性能等安全性检查。
5.6.3应使用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SSD)管理规范》规定的润滑剂进行器械保养。
不应使用石蜡油等非水溶性的产品作为润滑剂。
5.7包装
5.7.1包装操作应包括器械装配、包装、封包、注明标识等步骤。
5.7.2包装前应依据器械装配的技术规程或图示,核对器械的种类、规格和数量,拆卸的器械应进行组装。
5.7.3手术器械应摆放在篮框或有孔的盘中进行配套包装。
5.7.4盘、盆、碗等器皿,宜单独包装。
5.7.5剪刀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不应完全锁扣。
有盖的器皿应开盖,摞放时器皿间应用吸湿布、纱布或医用吸水纸隔开;管腔类物品应盘绕放置,保持管腔通畅;精细器械、锐器等应采取保护措施。
5.7.6灭菌包重量要求:
器械包重量不宜超过7公斤,敷料包重量不宜超过5公斤。
5.7.7灭菌包体积要求:
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30㎝×25㎝;脉动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30㎝×50㎝。
5.7.8包装方法及包装材料
5.7.8.1灭菌包装材料应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SSD)管理规范》的要求。
重复使用的纺织品、硬质容器每次用后应清洗。
开放式的储槽不应用于灭菌物品的包装。
5.7.8.2硬质容器的使用与操作,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其清洗消毒应符合本规范5.3、5.4的流程。
5.7.8.3灭菌物品包装分为闭合式包装和密封式包装。
手术器械采用闭合式包装方法,应由2层包装材料分2次包装。
5.7.8.4密封式包装如使用纸袋、纸塑袋等材料,可使用一层,适用于单独包装的器械。
5.7.9封包要求
5.7.9.1封包前高度危险性物品灭菌包内应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
5.7.9.2闭合式包装应使用专用胶带,胶带长度应与灭菌包体积、重量相适宜,松紧适度。
封包应严密,保持闭合完好性。
包外应有灭菌化学指示物。
如果透过包装材料可直接观察包内灭菌化学指示物的颜色变化,则不必放置包外灭菌化学指示物。
5.7.9.3密封包装其密封条宽度应≥6mm,包内器械距包装袋封口处≥2.5㎝。
5.7.9.4医用热封机在每日使用前应检查参数的准确性和闭合完好性。
5.7.9.5硬质容器应设置安全闭锁装置,无菌屏障完整性破坏时应可识别。
5.7.9.6灭菌物品包装的标识应注明物品名称、包装者等内容。
灭菌前注明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
标识应具有追溯性。
5.8灭菌
5.8.1压力蒸汽灭菌
5.8.1.1压力蒸汽灭菌适用于耐湿、耐热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灭菌。
5.8.1.2压力蒸汽灭菌包括下排气式和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根据待灭菌物品选择适宜的压力蒸汽灭菌器和灭菌程序。
灭菌器操作方法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5.8.1.3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参数见表5-2。
硬质容器和超重的组合式手术器械,应由供应商提供灭菌参数。
表5-2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参数
设备类别
物品类别
温度(℃)
时间(分钟)
压力(kpa)
下排气式
敷料
121
30
102.9
器械
121
20
102.9
预真空式
器械、敷料
132~134
4
205.8
5.8.1.4压力蒸汽灭菌器操作程序包括灭菌前准备、灭菌物品装载、灭菌操作、无菌物品卸载和灭菌效果的监测等步骤。
5.8.1.4.1灭菌前准备
(1)每天设备运行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灭菌器压力表应处在“零”的位置;记录打印装置处于备用状态;灭菌器柜门密封圈平整无损坏,柜门安全锁扣灵活、安全有效;灭菌柜内冷凝水排出口通畅,柜内壁清洁;电源、水源、蒸汽、压缩空气等运行条件符合设备要求。
(2)进行灭菌器的预热。
(3)预真空灭菌器应每日开始灭菌运行前空载进行B-D试验。
5.8.1.4.2灭菌物品装载
(1)应使用专用灭菌架或篮筐装载灭菌物品。
灭菌包之间应留有间隙,利于灭菌介质的穿透。
(2)宜将同类材质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置于同一批次进行灭菌。
(3)材质不相同时,纺织类物品应放置于上层、竖放,金属器械类放置于下层。
(4)手术器械包、硬式容器应平放;盆、盘、碗类物品应斜放,包内容器开口朝向一致;玻璃瓶等底部无孔的器皿类物品应倒立或侧放;纸袋、纸塑包装应侧放;利于蒸汽进入和冷空气排出。
(5)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中,大包宜摆放于上层,小包宜摆放于下层。
(6)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的装载量不应超过柜室容积80%。
预真空和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的装载量不应超过柜室容积的90%;同时不应小于柜室容积的10%和5%。
5.8.1.4.3灭菌操作
(1)灭菌操作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2)灭菌过程的监测应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SSD)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相关规定。
5.8.1.4.4无菌物品卸载
(1)灭菌后的物品,应至少冷却30分钟,待温度降至室温时方可移动和卸载。
(2)卸载时,应确认灭菌过程合格,检查有无湿包现象。
卸载中,应防止损坏和污染无菌物品包。
包装破损、无菌包掉落地上或误放到不洁处应视为被污染。
5.8.1.4.5灭菌效果的监测应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SSD)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的规定。
5.8.2快速压力蒸汽灭菌
5.8.2.1快速压力蒸汽灭菌其灭菌时间和温度应由灭菌器性质(下排气、预真空、正压排气)、灭菌物品材料性质(带孔和不带孔)和灭菌物品是否裸露而定,参照表5-3。
表5-3快速压力蒸汽灭菌(132℃)所需最短时间
物品种类
灭菌时间(分钟)
下排气
预真空
正压排气法
不带孔物品
3
3
3
带孔物品
10
4
3
不带孔+带孔物品
10
4
3
*灭菌物品裸露
5.8.2.2注意事项
5.8.2.2.1快速压力蒸汽灭菌物品灭菌宜为裸露。
宜使用卡式合或专用灭菌容器包装。
5.8.2.2.2快速压力蒸汽灭菌方法不包括干燥程序,应防止灭菌后物品污染,尽快使用,不能储存,无有效期。
5.8.2.2.3快速压力蒸汽灭菌操作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5.8.3干热灭菌
5.8.3.1适用于耐热、不耐湿、蒸汽或气体不能穿透物品的灭菌,如玻璃、油脂、粉剂等物品的灭菌。
5.8.3.2灭菌参数要求:
160℃,2小时;或者170℃,1小时;或180℃,30分钟。
5.8.3.3灭菌效果的监测应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SSD)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的规定。
5.8.3.4注意事项
5.8.3.4.1灭菌物品包体积不超过10cm×10cm×20cm,油剂、粉剂的厚度不应超过0.635cm,凡士林纱布条厚度不应超过1.3cm,装载高度不应超过灭菌器内腔高度的2/3,物品间应留有充分的空间。
5.8.3.4.2灭菌时勿与灭菌器内腔底部及四壁接触,灭菌后温度降到40℃以下再开灭菌器。
5.8.3.4.3有机物品灭菌时,温度应≤170℃。
5.8.4环氧乙烷灭菌
5.8.4.1适用于不耐湿热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等诊疗器械的灭菌。
5.8.4.2灭菌参数见表5-4。
60℃,解析8小时;50℃,解析12小时。
5.8.4.3操作方法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表5-4环氧乙烷灭菌器灭菌参数
气体浓度(mg/L)
温度(℃)
湿度(%)
>600
37~55
60~80
5.8.4.4灭菌效果的监测应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SSD)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的规定。
5.8.4.5注意事项
5.8.4.5.1灭菌物品中残留环氧乙烷应低于15.2mg/m3;灭菌环境中环氧乙烷的浓度应低于2mg/m3。
5.8.4.5.2残留环氧乙烷排放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设置专用的排气系统。
排出的残余环氧乙烷经无害化处理。
5.8.4.5.3环氧乙烷灭菌器及气瓶或气罐应远离火源和静电。
气罐不应存放在冰箱中。
5.8.5过氧化氢等离子低温灭菌
5.8.5.1适用于不耐湿热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等诊疗器械的灭菌。
5.8.5.2灭菌参数:
温度≤50℃,灭菌周期28分钟~75分钟。
5.8.5.3操作方法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5.8.5.4灭菌效果的监测应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SSD)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的规定。
5.8.5.5注意事项
5.8.5.5.1灭菌物品不应潮湿、带水分。
5.8.5.5.2灭菌物品应使用专用包装材料和容器。
5.8.5.5.3灭菌的物品中不应有植物性纤维材质,包括:
纸、海绵、棉布、木质类、油类、粉剂类等。
5.8.6低温甲醛蒸汽灭菌
5.8.6.1适用于不耐热医疗器械的灭菌。
5.8.6.2灭菌参数:
温度50℃~80℃,相对湿度80%~90%,灭菌时间30分钟~60分钟,甲醛浓度35%。
5.8.6.3操作方法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5.8.6.4灭菌效果的监测应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SSD)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的规定。
5.8.6.5注意事项
5.8.6.5.1应使用甲醛灭菌器进行灭菌,不应使用自然挥发的方法进行灭菌。
5.8.6.5.2甲醛残留气体排放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设置专用的排气系统。
5.9储存
5.9.1灭菌后物品应存放在无菌物品存放区,不应与未灭菌物品混放。
5.9.2无菌物品包的储存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固定位置,分类放置。
5.9.3无菌物品存放架或柜应距地面高度20cm~25cm,离墙5cm~10cm,距天花板50cm。
5.9.4应严格执行手卫生要求,接触无菌物品前应洗手或卫生手消毒。
5.9.5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应记录入库日期、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灭菌日期、失效日期等,去除外包装后,方可进入无菌物品存放区,并与重复使用的无菌物品分架放置。
5.9.6无菌物品储存有效期:
环境的温度、湿度达到《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SSD)管理规范》规定时,纺织品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4天,未达到环境标准时,有效期宜为7天;纸袋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个月;使用一次性皱纹纸、医用无纺布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硬质容器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使用一次性纸塑袋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年。
5.10无菌物品发放
5.10.1无菌物品发放时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10.2发放时应确认无菌物品的有效性。
植入物应在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发放。
5.10.3发放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应记录物品出库日期、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灭菌日期、失效日期等。
5.10.4无菌物品一经发放,不应返回无菌物品存放区。
5.10.5运送无菌物品的器具使用后应清洁处理,干燥存放。
6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
6.1朊毒体污染的处理流程
6.1.1疑似或确诊朊毒体感染的病人宜选用一次性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密闭包装焚烧处理。
6.1.2可重复使用的污染器械、器具和物品,应先浸泡于1mol/L氢氧化钠溶液内作用60min,再按照本规范5.3-5.7进行处理,压力蒸汽灭菌应选用134℃~138℃,18分钟,或132℃,30分钟,或121℃,60min。
6.2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不少于30分钟,再按照本规范5.3-5.8进行处理。
6.3注意事项
6.3.1处理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洁剂、消毒剂应每次更换。
6.3.2每次处理结束后,应立即消毒清洗器具,更换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洗手和手消毒。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消毒供应中心工作人员防护着装
区域
操作
防护着装
圆帽
口罩
隔离衣/防水围裙
专用鞋
手套
护目镜/面罩
病房
污染物品回收
√
Δ
√
去污区
污染器械分类、核对、机械清洗装载
√
√
√
√
√
Δ
手工清洗器械、用具
√
√
√
√
√
√
检查包装及灭菌区
器械检查、包装
√
Δ
√
Δ
灭菌物品装载
√
√
无菌物品卸载
√
√
Δ﹟
无菌物品存放区
无菌物品发放
√
√
注:
√:
应使用,Δ:
选择性使用,#具有防烫功能的手套。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洗操作方法
B.1手工清洗
B.1.1操作程序
B.1.1.1冲洗:
将器械、器具和物品置于流动水下冲洗,初步去除污染物。
B.1.1.2洗涤:
冲洗后,应用酶清洁剂或其它清洁剂浸泡后刷洗、擦洗,精密、复杂器械应超声清洗。
B.1.1.3漂洗:
洗涤后,再用流动水冲洗或刷洗,水温宜为15℃~30℃。
B.1.1.4终末漂洗:
应用软水或纯化水进行冲洗。
B.1.2注意事项
B.1.2.1去除干固污渍应先用酶清洁剂浸泡,再刷洗或擦洗。
B.1.2.2刷洗操作应在水面下进行,防止产生气溶胶。
B.1.2.3管腔器械应用压力水枪冲洗。
B.1.2.4不应使用钢丝球类用具和去污粉等用品,避免器械磨损。
B.1.2.5清洗用具、清洗池等应每天清洁与消毒。
B.2超声清洗
B.2.1操作程序
B.2.1.1宜首先初步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表面的污物,再进行超声清洗。
B.2.1.2应在清洗水中添加清洁剂,水温应≤45℃。
B.2.1.3应将器械物品放入篮筐中,浸没在水面下,器械的腔内应注满水。
B.2.1.4超声清洗时间宜选择3分钟~5分钟,可根据器械污染情况延长清洗时间,不宜超过10分钟。
B.2.1.5终末漂洗应用软水或纯化水。
B.2.1.6超声清洗操作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B.2.2注意事项
B.2.2.1清洗时应盖好盖子,防止产生气溶胶。
B.2.2.2应根据器械的不同材质选择相匹配的超声频率。
B.3清洗消毒器清洗
B.3.1清洗消毒器操作程序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B.3.2注意事项
B.3.2.1设备运行中,应确认清洗消毒程序的有效性。
观查程序的打印记录,并留存。
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SSD)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的有关规定。
B.3.2.2被清洗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充分接触水流;器械轴节应充分打开;可拆卸的零部件应拆开;管腔器械应使用专用清洗架。
B.3.2.3精细锐利器械应固定放置。
B.3.2.4冲洗、洗涤、漂洗时应使用软水,终末漂洗、消毒时应使用纯化水。
预洗阶段水温应≤45℃。
B.3.2.5塑胶类和软质金属材料器械,不应使用酸性清洁剂和润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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