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程队建设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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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队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工程队建设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程队建设是适应铁路大规模建设、企业生产经营迅速扩张的新形势,提高作业层的施工生产能力和作业水平,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确保各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效益等目标实现的组织保证;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创新基层劳动组织形式和新的用工方式、新的劳务管理模式,推行标准化管理,适应国家新的劳动保障政策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强化作业现场控制,作业过程控制,遏制“违法分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不良现象和因包工队素质良莠不齐、难以监控、受制于人的问题,解决多年来“包工头”带来的心腹之患、切肤之痛,摆脱“包工头”困扰的根本出路和迫切需要;是根治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各种腐败、净化施工环境、确保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维护企业信誉的有效措施;是贯彻落实铁道部领导指示和满足铁路建设市场履约要求的具体体现。
第二条工程队战略定位:
工程队是企业组织架构中最基层一级劳动组织,是专门从事施工作业活动的生产性组织;是企业主导建设、以我为主、全程监控的施工主体;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攻难克险、能征善战、依靠信赖、驰骋工程建设领域的主力军和突击力量;是组织严密、专业突出、纪律严明、管理规范的作业队伍。
第三条工程队的基本任务是:
精心组织、精心施工,努力完成下达的施工生产任务,充分发挥在施工生产中的主力军作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工期、效益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工程队建设工作在股份公司领导下,由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和项目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各级应当加强工程队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工作、形成合力。
第五条本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铁道部《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制定。
第六条工程队是企业最基层组织形式,不提倡工程队下面再设架子队。
既有架子队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原则,改造改组为工程队。
工程队包括混岗编组型、劳务型、劳务承包型等组织形式。
第七条工程队模式按照先铁路工程、后其他工程,先重点工程、后一般工程的工作步骤,有序推进,稳步实施。
第二章工程队建设基本原则
第八条工程队建设必须按照“专业化队伍、军事化管理、机动化用工、规范化运作、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有效、监控有力、运作高效”的原则进行。
(一)专业化队伍。
工程队必须专业化,专业化组建、专业化配置、专业化运转、专业化施工,不搞小而全、不搞“万金油”。
(二)军事化管理。
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借鉴军队管理模式,做到政令统一,纪律严明,整齐划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组之能战,战之必胜,具有很强的战斗力和执行力。
(三)机动化用工。
根据项目特点,柔性编制,弹性用工,可大可小,可多可少,灵活机动,召之即来,工完人退。
(四)规范化运作。
工程队建设必须依法合规,程序规范,管理规范,制度规范,行为规范,不违背法律政策,不给企业增加负担,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落实职工各项权益。
(五)标准化建设。
把工程队建设作为企业标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组织形式标准化,骨干配置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施工作业标准化,技术要求标准化,其中,施工作业标准化是核心。
第三章工程队组建
第九条工程队模式与结构。
工程队建设的目的是有利于施工管理和监控,其模式和结构可多样性,一般提倡选择以下几种模式:
(一)混岗编组型。
作业班组由自有员工和劳务工组成,自有员工和劳务工混岗、混编作业,以自有员工带外部劳务,机具设备由企业配备。
这种模式可适用于控制工程、长大桥梁隧道、技术含量高工程、安全风险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混凝土拌合及其他施工关键工序。
(二)劳务型。
作业人员由劳务公司派遗的劳务人员和零散劳务工组成,企业配置队长、技术人员和主要骨干,进行领导、监管、控制,机具、设备由企业配置,适用于一般性工程施工。
(三)劳务承包型。
把具有相应资质、专业施工能力强、信誉好的劳务承包企业的劳务人员编成专业劳务承包队,自配机具设备,实行单价工序承包,队长和技术主要人员由企业员工担任,其它技术和现场管理人员可由劳务企业人员担任。
第十条工程队的编制与主要骨干配备。
(一)工程队纳入企业组织架构和编制范畴管理,实行固定组织、弹性编制、动态管理。
(二)工程队的规模按照“精干设置、运转高效、规模适度,满足现场作业需要”的原则,根据工程规模、专业特点、任务需求确定,工程队人数原则上按100人左右配置,最高不超过200人。
(三)工程队管理监控人员按照铁道部《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要求配置,一般需设置专职队长、技术负责人、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领工员、工班长。
担任高、精、尖、险、难工程作业或人数规模较大的工程队可根据施工作业和管理需要增加副队长、技术、统计核算人员的配置。
人数规模较小或工程队管理监控人员不足时,部分岗位可交叉兼任。
第十一条工程队班组设置。
工程队根据项目部分配的施工作业任务,合理设置作业班组,并可根据施工组织安排及工程进度要求,适时调整作业班组用工数量,确保用工效率。
第十二条工程队队长的配备与职责
(一)工程队队长是工程队的第一领导者,是工程队日常工作的主持者,在项目部领导下,负责工程队全面工作。
(二)工程队队长有对本队员工的管理使用、考核、薪酬分配、奖惩权;有对本队小型机具设备的管理使用权;有对本队员工培训、设备维修管理、作业方法的建议权;有对员工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监督权;有对不合格员工的辞退权;有对员工评先表彰的推荐权;有对员工正当利益的维护权。
(三)工程队队长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召开工程队会议和全队员工会议;
2、组织指挥员工安全生产,确保质量,又快又好地完成施工作业任务;
3、组织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及落实各项安全质量措施,并对安全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发动员工为完成施工作业任务献计献策,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开展班组劳动竞赛活动;
5、向项目部请示报告工作;
6、与副队长、技术负责人及各监控人员和班组长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解决问题,领导和监督其履行职责。
(四)工程队队长应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下列素质能力
工程队队长必须有本工程领域3至5年的施工作业经历并具备下列能力:
1、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组织带领员工模范地完成施工作业任务;
2、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3、有良好的施工作业经验和素质,熟悉施工作业流程,掌握现场施工规范、方法;
4、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会协调处理工作矛盾,会做人的思想工作,会依靠组织和群众开展工作;
5、有较过硬的思想作风,热爱队长工作,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联系员工、团结同志。
(五)为鼓励优秀员工担任工程队长并当好队长,工程队长职级和待遇可适当提高,具体办法由各集团公司制定。
第十三条工程队副队长、技术人员及监控人员任职条件
(一)副队长:
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现场组织、管理能力和施工经验。
根据工程队管段的工程情况设置,每队配备0~2名。
(二)技术负责人:
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一定的技术管理、协调能力。
每队配备1名。
(三)领工员:
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较丰富的现场施工经验,按保证作业现场管理和监控的需要配备。
(四)技术员:
一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技术员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按满足现场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的需要配备,一般为2~3名。
(五)质量员:
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相应的职业技能和较丰富的现场质量监管经验,经岗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每队配备1名。
(六)安全员:
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相应的职业职能和较丰富的现场安全管理经验,经岗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每队至少配备1名。
(七)试验员:
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相应的职业技能,并经岗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有工程队负责现场试验、检验时,每队配备1名。
(八)材料员:
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相应的职业职能和物资管理经验,视项目部对工程对的管理要求配备。
(九)工班长:
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较丰富的现场施工经验,每班配备1名。
工班长由公司员工担任,也可由经项目部审定的技能、品德优秀和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劳务工担任。
(十)其他管理人员:
需增设机械技术人员、预算员、计划统计员等,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根据项目部和工程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配备。
第十四条工程队组建程序。
工程公司根据中标项目、生产规模确定工程队组建数量、专业类型、人员规模和劳务来源,并以文件形式下达设立工程队的通知;工程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确定劳务用工需求,并依法授权与劳动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
零散劳务用工可由工程公司授权项目部代表工程公司与其依法签订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项目部按照工程概况,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公司提出选用工程队需求,并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工程队内部监控人员设置、资源配置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五条工程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工程队是企业最基层的生产单元,工程队必须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和企业党的组织工作原则和要求,条件具备的工程队都应成立党支部。
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带头、推动、督促、促进作用,把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工期、效益贯穿于工程队党组织活动的始终。
加强工程队党员管理,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培养、接续培养优秀员工(含劳务工)加入党组织。
工程队应加强共青团工作和工会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团的基层组织,以完成生产任务为中心,积极开展团的活动。
工程队劳务员工可申请参加项目部工会组织。
工程队党群组织不设专职人员,队长任党支部书记,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可选择管理技术骨干或优秀员工兼任。
第十六条工程队人力资源来源与组织。
合格的管理、技术骨干人员和稳定的劳务资源是工程队建设的关键,解决当前人力资源严重不足问题是推进工程队建设的首要环节。
(一)拓宽队长及管理骨干来源渠道。
1、加强自有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和使用,努力提高驾驭岗位工作的实际能力。
从现有老职工队伍,经过施工作业现场锻炼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员担任队长和管理技术骨干;
2、调整施工一线人才结构,改进完善企业进人办法和接收大学本科毕业生制度,放宽高职、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的限制,增加积累工程队人才储备;
3、采取社会招聘、返聘企业内部优秀退休、内退人员;允许各单位在劳务工中选拔优秀的劳务人员,加强培养和使用,作为工程队建设中的骨干,特别优秀的可以担任队长,施工技术水平较强的可担任技术负责人;
4、建立新的用人导向,把在工程队任职作为选拔项目工作人员、工程公司机关工作人员的条件;
5、实行大学生毕业到工程队实习制度。
项目工作人员和工程公司机关工作人员都要有工程队工作的经历,项目经理要有担任工程队长的经历。
切实解决好工程队、技术负责人的相应传递和基本报酬问题。
(二)建立和拓宽、疏通劳务人员来源渠道。
1、加强与地方劳务派遣公司的密切协作,由规范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实施劳务派遣应成为工程队作业人员的主渠道和主要来源;
2、着眼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树立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理念,选择一批资质高、守信用、有实力的劳务合作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为企业提供充分,充足的劳动资源。
3、直接使用经考核合格的成建制专业班组;
4、从社会招聘零散劳务工;
5、由集团公司或工程公司与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劳务合作,建立若干劳务基地,按照“定点培养、定向输送、长期协作、共促共赢”的合作理念规范运作,为企业输送稳定合格的劳务人员。
第四章工程队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公司是工程队建设的责任主体。
工程公司应制定工程队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工程队劳动用工、技术、安全、质量、物资、设备等管理制度。
工程公司应成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工程队的组建、培训和管理。
工程公司和项目部对工程队实行双向管理和控制,项目部是管理使用工程队的责任主体,项目部与工程队队长签定工程队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十八条工程队和项目部既体现为经济责任关系又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项目部将工期、安全、质量、成本等目标量化分解到工程队。
工程队要服从项目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认真履行合同;项目部要赋予工程队相应的管理权限,明确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责任,落实分工责任,完善管理接口,强化过程控制等,进行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工程公司、项目部应为推行工程队管理模式创造条件。
在实行工程队管理模式的情况下,工程项目仍要坚持扁平化管理的原则。
特大型项目要落实“能不上局指不上局指,能上一个单位不上两个单位”的要求,压缩管理层次,减少项目分部,预制厂和任务量较小的工程指挥部直接按工程队体制设置。
中小型项目采取工程队管理模式的,不得再设置项目分部和工区等中间层次,项目部要精干高效,管理技术人员下沉作业面。
第二十条各级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工程队管理的制度体系,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
工程队应建立下列管理制度:
(一)全员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
员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技术工种必须取得相关执业证书,特殊工种须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证书。
(二)劳务进场验证制度。
项目部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在劳务作业人员和劳务队伍进场前,对劳务队伍资质证照、劳务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劳务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专业资格证书等进行搜集、查验、核对、复印、归档,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不定期地进行检查验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进行清退。
(三)岗位责任制度。
“一岗一责,岗责结合,责权利对等”。
工程队长要与项目部签订岗位责任书,技术负责人、监控人员和工班长要与队长签订岗位责任书,作业人员在领工员、工班长的带领下进行作业,领工员、技术员、安全员每个工班、工序跟班作业。
(四)出工考勤制度、倒班作业制度、工序交接制度。
强调现场作业面对面交接,工序作业无缝交接,并及时签证,做好记录。
(五)绩效考核制度。
采用相应的考核形式,以量化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兑现的依据。
(六)技术交底制度。
技术负责人就作业工序和环节向工班长和领工员书面交底,书面技术交底资料要归类存档备查。
技术员、安全员、工班长和领工员在作业前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技术和安全质量交底。
现场技术交底坚持“三工”制度。
“工前讲解,工中指导,工后讲评”,确保每个劳务人员熟知岗位技术要求,作业符合技术要求。
(七)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质量教育制度,安全质量内控制度,分析、预测、预警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考核奖罚制度、预案制度等。
落实安全质量管理责任,队长为安全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
劳务人员应在工班长和领工员的带领下作业,确保每个工序和作业面有领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跟班作业,落实“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交接检),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
(八)物资管理制度。
主要材料由项目部统一供应、统一加工、统一配送,实行限额发料,工程材料逐月统计消耗,按照施工工号核销材料,节约奖励,超耗罚款。
(九)设备管理制度。
优先使用公司自有设备,需要对外租赁的,由项目部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企业自有大型设备操作和维修严禁使用外部劳务人员。
(十)成本管理制度。
项目部应抓好工程项目策划、风险识别,优选施工方案,做好工期节点控制;强化成本管理与控制,物资材料、机械设备的管、用、养、修,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加强人工成本控制,实行“定机、定人、定岗”。
加强成本考核,加大奖惩力度,引导工程队降低作业成本。
(十一)会议制度。
每天召开碰头会,定期召开工程例会,落实班组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出工考勤制度、交接班和值班制、设备保养制度和工具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相关制度。
第二十一条工程队成建制调配使用制度。
对一些管控有方、作业优秀、专业突出的工程队,可在工程公司范围内成建制调动使用,具备条件的也可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调配使用,具体由工程公司、集团公司研究探索调配使用办法。
第五章工程队培训
第二十二条工程队是施工生产的实施者,加强工程队的培训是工程队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建设高素质工程队的重要途径。
各级应把培训工作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始终,开展全员、全岗位、全过程的培训。
任务不完,培训不停,建设学习型工程队。
第二十三条培训必须围绕项目施工特点、技术难点,适应施工作业需要,满足项目作业需求,培训以集团规划、公司主导、项目为主,采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举办夜校、周末学校等多种方式持续进行。
第二十四条培训要为提高工程队员工素质特别是岗位能力和作业技能服务,实施以提高主要管理监控人员和劳务人员操作能力为重点的培训工程,加快培养工程队队长、技术负责人、主要监控人员,提高他们的领导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履职能力;加快劳务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技术能力、作业能力、作业转换能力。
第二十五条培训必须科学计划、严密组织、按章施训,坚持理论与实作同步、基础与应用并重、专业与重点兼顾、实训与养成一致。
第二十六条培训按照理论学习、讲解示范、实作练习、考核验收的方法步骤进行。
理论学习应当深入浅出、启发诱导;讲解示范应当形象直观、严守规程、规范操作;实作练习应当注重单人教练和实际操作;考核验收应当严密组织,严格实施,培训成绩记入档案,培训不合格不能上岗。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应加强培训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工程队培训网络。
充分整合培训资源,利用职工学校、技校、职业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开展工程队培训,加强集团公司培训基地建设,增加经费投入和教学设备更新,使其成为工程队队长、监控人员、劳务工岗位培训、专业培训、操作技能培训的重要基地。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聘用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技术能手、施工作业专家担任培训教师,充分利用社会职业院校的师资来企业授课。
第二十九条企业培训主管部门应开展本企业工程队建设人才需求预测,制定培训规划,组织指导和实施工程队培训。
第三十条企业在对工程队培训中,在注重能力培训的同时,应坚持育人为本,突出以“诚信、敬业、品质”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以“守法纪、遵规章、讲纪律”为重点的组织纪律教育,以“当先进、争上游、建功立业”为重点的荣誉教育,以“做好人、干好活、做好员工”为重点的三好教育,为员工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章工程队核算
第三十一条工程队实行工序劳务承包。
工序分离、工费承包、设备租赁、限额发料、工资直发。
项目部对工程队进行工费承包(工程队自有机具和材料按包干费核定)。
工程队不承担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大型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由项目部配备或租赁,主要材料由项目部采购供应,限额发料,超耗罚款。
工程队实行零利润承包,额外创利创效或增收节支部分不上缴项目部,可以奖励或转为工程队积累。
第三十二条工程队不设财务机构,其会计业务由项目部统一核算。
工程队管理费用纳入项目部管理费预算。
工程队管理人员实行岗薪制,工程队负责人绩效薪金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工班长实行承包工资制;班组劳务人员实行计件工资制。
第七章劳务用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工程公司、项目部应设置劳务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管理工作。
工程队对作业班组要建立劳务登记册并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更新。
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作业人员应纳入工程队统一集中管理。
劳务人员与自有员工实行一体化管理,实行“六同”、“八个一样”,即“同吃、同住、同劳动、同学习、同管理、同报酬”;“政治权利一样平等、劳动权益一样保障、工作作业一样信任、技术技能一样培养、评先表彰一样对待、文化生活一样关心、疾病伤残一样救治、重大困难一样帮扶”。
劳务人员不得整建制单独居住。
第三十五条工程公司和项目部在引入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企业的劳务队伍时,应严格审查劳务承包企业和劳务公司资格,查验劳务承包企业和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备案,做到“两杜绝一禁止”,即:
杜绝不符合任用条件的人员进行工程队监控层,杜绝劳动关系不清晰、不属实、不合法的人员进入作业层;禁止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务用工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
第三十六条项目部应建立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项目部须在开户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将工资直接通过银行转入劳务人员工资卡中,也可以直接以现金方式发到劳务人员手中。
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表应由本人签字确认并保存三年备查。
第三十七条项目部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及相关费用,在工程队工程成本中列支,不列入工资总额统计和核算。
第三十八条项目部应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居住条件、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确保施工安全和日常生活的稳定、有序。
第三十九条工程队引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必须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协议签订的主体为工程公司(可委托项目部代签)和提供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协议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协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四十条工程队引入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必须签订劳务承包合同。
合同的签订主体为工程公司(可委托项目部代签)和提供劳务的劳务承包企业。
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合同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四十一条工程队招收零散劳务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以完成一定工程任务或工序任务为期限。
合同的签订主体为工程公司(可委托项目部代签)和零散劳务用工人员。
劳动合同文本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所在省市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工程公司、项目部应监督劳务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证明,确认其在履约期间具备合法、有效的用工主体资格,杜绝非法用工。
第四十三条工程公司、项目部要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积极解决劳务工的社会保险,督促劳务承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人员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落实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解决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四条探索建立劳务用工长效机制。
以提高劳务工素质为重点,建立健全教育、管理、服务一体化的劳务用工长效机制,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帮扶机制,激发劳务工的认同感、归属感。
集团公司、工程公司要结合单位实际,总结多年管理使用劳务工的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新的劳务用工机制。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工程队建设是工程公司建设和项目精益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对工程队建设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十六条工程公司和项目部依据工程队管理目标,对工程队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考评内容:
(1)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落实,
(2)安全、质量、工期、成本目标落实情况,(3)劳务用工管理,(4)设备和周转材料管理。
考评结论作为兑现工程队负责人绩效薪金的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清退“包工头”。
新上项目要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的资格条件,杜绝“包工头”,规避用工风险。
在建项目对已经进场的“包工头”,根据管控的程度,采取稳妥的处置方式:
一是要求包工头注册劳务公司,并转换合同主体;二是清退“包工头”,将劳务人员吸纳到工程队组建班组。
第四十八条建立劳务承包方信誉评价准入清出制度。
集团公司和工程公司定期发布《合格/不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录》,评选优秀劳务承包商,不合格劳务承包商坚决清理出场,形成内外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劳务作业队伍。
工程公司要按照“法人管项目”的要求,加强对外包的管控,统一发布格式合同和分包指导单价,实行内部招标和合同备案制度,监督项目部严格按合同管理劳务队伍。
杜绝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四十九条各级领导应远离包工队,自己不参与、不干预、不介绍、不打招呼,同时也教育自己的亲属、子女不参与、不干预、不介绍包工队。
对上级、建设方介绍的合格劳务队伍,按照公开、公正的选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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