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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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政府机关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法治型、廉洁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第五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较长时间离开本市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六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的工作,要同其他副市长商量决定。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副市长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九条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一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
健全完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体系。
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
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二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究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决策在提交市委决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市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充分讨论。
第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或建议,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
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
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
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福建省、漳州市政府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行,并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长是市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或者本系统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和规范行政权力,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逐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质询、报备规范性文件;定期向市政协通报工作,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定期接访并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向社会公示。
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依法发布政务信息,畅通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渠道。
第七章工作部署与落实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八条对国家、省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和批办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工作报告、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要建立工作落实责任制度,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要加强督办检查工作,注重督查调研、民情调查、明查暗访工作,建立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并在年中和年末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分级协调的原则,加强工作的协调。
各部门所协调事项均由部门负责人先行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负责本系统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或副市长协调。
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等涉及两位以上分管副市长的工作,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常务副市长协调,必要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第八章学习和调研制度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充实新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理政能力。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参加培训和考察学习等方式,组织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学习先进经验。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领导要结合市政府重点工作及分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参加。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
(二)总结和部署市政府工作;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申的重大事项;
(四)提出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参加。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通报、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对策措施;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看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县(市、区)长列席;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列席。
第三十七条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他相关的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政府及其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
(三)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重要的专项汇报;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除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外,副市长也可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需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
第三十九条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把关提出,秘书长初审协调后,报市长批准,按轻重缓急安排上会。
市长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意见分歧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村料要在会前3日内送达会议组成人员阅研。
第四十条市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和制度,认真参加会议。
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予公开的,应及时报道。
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认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市长或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协调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出会议纪要,确需出会议纪要的,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各类会议议题涉及人事、机构编制、城市规划、土地、重点建设项目等事项,须会前报市长同意,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运作;涉及财税政策、资金安排、国有资产变更重组、重大改革措施等事项,须会前征求市长意见。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格,严格审批。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会议承办部门会前需填写会议申报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初审后,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
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或转有关委办局提出办理意见后,按分工报市政府副市长审批。
涉及资金、项目、人事等重大问题的,报送市长审批。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
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明确意见并签名。
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向市委报送的公文,向市人大提出的方案、人员任免,向省政府呈报的公文,省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由市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副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市长会签后,由市长签发;但在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下,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可直接报送市长签发。
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报送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或涉及市政府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按市政府以公文发文送审程序办理;系市长、副市长批示办理的,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核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系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签发;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或会签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漳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四十九条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行文。
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要加强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实现公文网上审批、传递,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第五十条属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各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发文;文中可以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各部门对确需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当地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由县(市、区)和部门组织的庆典、剪彩及地方节日等活动,确需领导参加的活动,由活动组织部门报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五十三条需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安排。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外出考察或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
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者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十七条副市长、秘书长离省外出或休假,应向市长请假。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省外出或休假,应向分管副市长请假。
所在单位应将外出领导的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九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治安案件、群体性上访、灾情疫情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或视情况直接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并及时做好处置工作。
对因迟报、漏报、瞒报和处理不当造成影响和损失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2月26日市政府发布的《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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