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治安事件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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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治安事件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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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治安事件处理办法
物业治安事件处理办法
制度名称
治安事件处理办法
制度编号
受控状态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生效日期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巡逻检查工作,预防和打击犯罪分子,及时、有效地处理治安事件,维护辖区安全,确保辖区业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治安管理相关工作事项。
第2章执勤遇到不执行规定、不听劝阻的处理
第3条保安人员在执勤过程中遇不登记、不出示证件而强行进入辖区的,强行在不准停车的地方停车的,在不该堆放垃圾的地方乱倒垃圾的,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等的情况时,需冷静处理,避免争吵。
第4条保安人员需准确地指出对方错误行为,告诉其正确的做法。
纠正其错误行为时,保安人员须做到态度和蔼,说话和气,语言文明,举止规范、大方,以理服人。
第5条对方改过后,保安人员应说“谢谢”或“多谢配合。
”
第6条对个别蛮横无理、始终不听劝阻者,保安人员应尽量想办法查清其姓名与住址,如实记录下来,并通知班长前往协助处理。
第7条如对方有殴打保安人员的行为,保安人员应立即向主管或物业管理处领导报告,由上级领导出面协商解决。
若情节严重,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3章几种可疑情况及处理
第8条在辖区内游荡或借口找人却说不出被访人姓名和详细住址的,或接二连三一家家敲业户门或按业户电子门的,保安人员应立即上前盘问。
若可疑分子疑点较多,回答问题时前言不答后语,保安人员应强制将其带到秩序管理部作进一步盘查处理。
处理过程中保安人员需注意自身安全。
第9条发现可疑人员身上带有管制刀具、钳子、螺丝刀、铁棒等工具时,保安人员应上前核查其携带工具的用途,如用途不明,应先将可疑人员约束起来,在向主管报告后,将其送辖区派出所处理。
第10条可疑人员携带物品繁多,如电视、音响、VCD等贵重物品,又无任何证明的,保安人员应暂时将人、物扣留,待其出具可靠证明后放行。
如无任何证明,须送交辖区派出所处理。
(续)
第11条可疑人员在偏避、隐蔽处清理皮包或钱包的,保安人员需立即设法拦截,询问验证,如属盗窃、抢劫财物的,送辖区派出所处理。
第12条摩托车无牌、无行驶证、有撬损痕迹的,或将未开锁的自行车背着走、提着走或挂于腰间推着走的,立即扣车、扣人,待查明后放行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13条神色慌张,行踪诡秘,遇到保安人员即转身远离或逃跑的人,保安人员需设法阻截,同时用对讲机向上级报告,并通知邻岗,提高警惕,封锁有关通道,协同抓获。
第14条可疑人员出售的物品与其实际价值相差较大的,保安人员应暂扣留人、物,核查情况并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15条发现可疑人员与公安部门通缉的罪犯的性别、年龄、相貌、体形特征等相似,保安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将其抓获或密切监视,并及时通知辖区派出所或拨打“110”报警。
第4章遇急症病人的处理
第16条保安人员发现辖区内有业户或其他人员突然晕倒、摔伤、肚疼等情况时,应主动给予帮助和护理,在有可能的情况下,通知其家人或单位。
第17条对晕倒病人应首先让其平卧,松解衣扣,移至阴凉通风处。
摔伤病人如有严重骨折等情形,不可随意搬动,以免加重病情,应立即给予止血。
肚疼病人应扶其坐下休息,并给予温开水饮用等帮助。
第18条病情危急的,保安人员需立即向上级报告,通知邻岗值班员、班长前往协助人工急求,并电告“120”或组织人员送医院急救。
第5章执勤中拾到遗失物品的处理
第19条个人交来或保安人员执勤中拾到遗失物品需一一登记,并报告主管,妥为保管,下班后上交。
第20条遗失物品中有证件,能提供失主身份详细地址或电话的,可通知失主前来认领,但要认真核对,如是贵重物品,必须由物业管理处主任处理。
第25条如遗失物品属于违禁品的,登记后由管理处上报公司与公安机关协调处理。
第21条公司所有人员拾到遗失物品必须上报领导,不得拾物不报、少报或私自挪用,违者重处。
第6章对醉酒滋事或精神病人的处理
第22条醉酒者或精神病人处于不能自控的状态时,容易对旁人造成伤害,保安人员应慎重处理,进行劝阻或阻拦,使其离开管辖范围。
第23条保安人员如熟悉或认识醉酒者或精神病人,应先采取控制和监护措施,然后设法通知其家人或工作单位,请他们派人领回。
第24条若醉酒者或精神病人有危害行为,保安人员可将其送交辖区派出所,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
第25条若有人借醉酒闹事,保安人员需坚决予以制止,并拨“110”报警。
第7章对斗殴情况的处理
第26条保安人员耐心劝阻斗殴双方离开现场,缓解矛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甚至犯罪倾向的,应将其送派出所处理。
(续)
第27条保安人员需提高警惕,防止坏人利用混乱偷拿财物。
第28条保安人员需请群众散去,保证辖区内的正常治安秩序。
第29条保安人员需协助公安人员勘查打斗现场,收缴打斗凶器,辨认斗殴首要分子。
第8章执勤中遇犯罪事件的处理
第30条在执勤中遇有公开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如打、砸、抢)强行掠取或毁坏业户财物的犯罪行为时,保安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立即对情况进行处理。
第31条保安人员要保持镇静,并密切注视事态的发展,同时发出信号,召集附近的保安人员或群众支援,设法制服罪犯。
第32条若在楼内遇到犯罪分子抢劫,应立即通知大门岗或大堂岗严加防守。
若罪犯逃跑,要设法看清人数、衣着、面貌、身体特征,所用的交通工具及特征等,并及时报告管理处与公安机关。
第33条有案发现场时,保安人员要保护好现场。
没有案发现场时,对罪犯遗留的物品作案工具等物品,保安人员应该用钳子或其他工具提取,然后放在白纸内妥善保存交公安机关处理,切不可将保安人员或其他人的指纹等痕迹弄到遗留物上。
第34条保安人员应主动协助公安机关访问目击群众,收集劫案发生情况。
在公安人员现场勘察完毕前保安人员不能离开现场。
第9章对罪案事件的处理
第35条无论是业户、值班人员还是其他职员,只要发现罪案就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秩序管理部门。
第36条监控室在监控中发现罪案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保安人员和应急分队迅速赶赴现场,并同时通知秩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辖区派出所。
第37条应急分队和保安人员接到监控室通知后5分钟内必须派人赶到现场。
保安人员在班长指挥下,迅速封锁外围及内线出口,除警察保卫机关人员外,所有车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出入。
第38条应急分队赶到现场后,马上进行各项抢救工作,同时划定现场保护范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护现场,同时不得乱动现场的任何物品。
第39条安全、保卫负责人到现场后,立即对现场情况进行安排和指挥。
第40条人命罪案处理。
1.由专人按指定路线进入现场,查明和判断当事人是否死亡,如当事人未死亡应立即抢救,同时应力求现场不被破坏。
2.如当事人已死亡,应就地保持原状,以备勘验,并封锁现场。
3.如当事人是凶犯,除急救外,还要注意监视,防止意外。
4.现场的一切对象均应严密保护,不得踩踏或清扫。
第41条盗窃破坏罪案处理
1.保安人员需外围设岗,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如证实发生罪案,要立即打电话报警。
报警后应留守现场,直至警务人员到达。
2.犯罪分子出入的通道、爬越的窗户、打开的箱柜、抽屉为保护的重点。
3.犯罪分子留在现场的痕迹要保持原状,对撒落在地上的物品一律不准接触和移动。
(续)
4.周围若有犯罪分子坐卧的痕迹或其他工具痕迹,应予以保护。
5.严禁媒体入内采访,若有需要,指令关闭出入口大门。
6.安全、保卫负责人除安排和指挥罪案现场保护外,应立即对罪案现场进行判断和勘察。
第42条公安机关人员到现场后,保安人员根据不同的情况协助侦破工作。
1.外围人员根据侦查需要解除警戒。
2.应急分队人员控制现场直至侦查结束。
3.安全、保卫负责人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共同组织侦察。
4.不得泄露现场情况和勘察的内容。
第10章附则
第43条本办法由秩序管理部制定,解释权归秩序管理部所有。
第44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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