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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中
昌黎县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秦皇岛市委办公厅、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区工委、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工委、办事处,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中共秦皇岛市委办公厅、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黎县干部作风建设年 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5月27日
中共秦皇岛市委办公厅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的通 知
秦办发〔2009〕15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秦皇岛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秦皇岛市委办公厅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14日
秦皇岛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依法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追究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责罚适当、公开平等的原则,坚持追究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种类
第四条 问责分以下八种:
(一)责令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离岗培训;
(五)调离岗位;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辞退。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并用。
对于超出以上问责种类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追究问责。
(一)工作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二)因值班脱岗或值班不负责任贻误工作的,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或责令辞职。
(三)因饮酒贻误工作的,诫勉谈话;酗酒滋事的,通报批评直至免职或辞退。
(四)工作时间从事打麻将、打扑克、玩游戏、上网炒股等与工作无关事宜或出入洗浴、歌厅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或责令辞职;情节严重的,免职或辞退。
(五)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或责令辞职。
(六)对工作不负责,虚报浮夸、敷衍塞责;精神不振、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对上级和领导交办任务不按要求完成的,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造成不良后果的,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
(七)令不行、禁不止,制度、法规、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或免职。
(八)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消费性招待;滥用职权,不按原则和规定办事;吃拿卡要报,刁难服务对象的,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
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九)对申请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应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以及超时限办结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
(十)继续执行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违反审查程序、附加条件和变更标准;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擅自委托、准许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或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
(十一)擅自增设行政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范围、标准的,通报批评、直至免职或辞退。
(十二)违反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
(十三)对公开承诺事项不落实、不兑现,违反服务承诺制的,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
(十四)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
(十五)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升级、考核、培训等活动的,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辞职或免职。
(十六)超范围、超标准接待,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在国内或出国(境)旅游等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辞职或免职。
(十七)对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不力,影响顺利实施的,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辞职或免职。
(十八)指使或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辞职或免职。
(十九)因决策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
(二十)对本地区、本部门管理松懈、教育不严,致使所属部门及工作人员出现问题的,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
(二十一)对群众举报该受理而不受理以及群众合理诉求该解决而不解决,第一次发生的,对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生的,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第三次发生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处理外,对其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通报批评直至免职。
(二十二)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群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聚集堵塞交通等问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通报批评直至免职。
(二十三)本地区、本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责令辞职或免职。
(二十四)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推诿扯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责令辞职或免职。
(二十五)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失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发现而没有发现的,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或发现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二十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包庇、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或故意拖延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二十七)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安全事项拖延不办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二十八)对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或紧急突发事件,漏报、迟报、谎报、瞒报的,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二十九)不按法定依据、权限、程序实施执法行为的,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三十)擅自限制人身自由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三十一)在查办案件中弄虚作假,歪曲事实,隐瞒真相,以及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三十二)违反市纪委、市监察局《优化发展环境“三条禁令”实施细则》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
(三十三)其它应追究问责的行为参照相近条款处理。
第六条 在追究问责过程中,对能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可从轻追究问责;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问责的,干扰或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控告人员的,应从重追究问责。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七条 发现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调查。
查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问责。
对市委管理的干部需采用本办法第四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方式追究问责的,由市纪委或市监察局作出追究问责决定,也可提出建议交其单位作出追究问责决定;需采用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追究问责的,由市纪委或市监察局提出追究问责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报市委、市政府作出追究问责决定。
对市直单位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需追究问责的,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追究问责决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对各县、区管理的干部需追究问责的,由各县、区参照市委管理干部的问责程序实施追究问责。
第八条 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向承办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问责对象拒绝接受处理决定的,由问责承办部门提请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参与问责的工作人员是问责对象近亲属或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纪检监察工作 问责办法 转发 通知 昌黎县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5月27日印 (共印1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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