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职权运行流程图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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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职权运行流程图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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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职权运行流程图doc
审查逮捕权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1项责任科室:
侦查监督科责任人:
王锋科长
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下级检察院报请决定逮捕
提请和报请材料要件:
《提请逮捕书》、《报请逮捕书》、卷宗、换押证、移送单等材料
科长指定办案人进行审查办案人审查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
办案人提出办案意见,层报主管科长、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不(予)逮捕决定书》及《补充侦查提纲》,向报请、提请机关送达
根据案情下达《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等
侦查机关立即执行并反馈执行情况
公安机关不服不逮捕决定的,收到不(予)批准逮捕决定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连同卷宗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由科长另行指定办案人重新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7日内作出决定,向公安机关送达《复议决定书》
公安机关不服复议决定的,于5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连同卷宗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
内部监督机构:
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内部监督电话:
85699310
外部监督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
外部监督电话:
85628387
立案监督权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2项责任科室:
侦查监督科责任人:
王锋科长
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
本院控告申诉部门向本部门转来、侦监部门在自行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同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在收到复议材料7日内做出是否变更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在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根据检察长或检委会的决定,制作《通知立案书》或《通知撤销案件书》连同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同时向上级院报备
经办案人员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
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办案人形成书面意见,由主管科长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答复当事人
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撤案的,应将《立案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7日内作出书面说明,连同案件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正确的,由主管科长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答复当事人
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由主管科长报主管检察长批准
科长指定办案人进行审查。
办案人调取案件材料,核实有关情况
内部监督机构:
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内部监督电话:
85699310
外部监督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
外部监督电话:
85628387
侦查监督权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3项责任科室:
侦查监督科责任人:
王峰科长
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
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和申诉案件过程中,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情形的,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
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
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督促回复。
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或纠正,并将书面整改情况回复检察机关
内部监督机构:
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内部监督电话:
85699310
外部监督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
外部监督电话:
85628387
审查起诉权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4项责任科室:
公诉科责任人:
徐辉志科长
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章、第三章(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
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
公诉内勤受案,提出分案意见,科长批示,指定办案人,内勤将案件材料送交办案人
公安、国安、海关缉私局、监狱狱侦部门、市院反贪、反渎等侦查部门移送起诉
办案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对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侦查机关
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立即释放被不起诉人
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内部监督机构:
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内部监督电话:
85699310
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移送起诉材料要件:
《起诉意见书》、卷宗、赃款赃物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不起诉决定。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办案人自受理审查起诉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辩护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时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侦查监督权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5项责任科室:
公诉科责任人:
徐辉志科长
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
办案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
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督促回复。
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送上一级公安机关
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或纠正,并将书面情况回复检察院。
对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违法行为,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对检察院自侦部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自侦部门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公安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公安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内部监督机构:
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内部监督电话:
85699310
外部监督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
外部监督电话:
85628387
审判监督权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6项责任科室:
公诉科责任人:
徐辉志科长
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
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公诉人对提起公诉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省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应当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市检察院
市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院判决没有错误的,向请求人答复
认为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提请省检察院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省检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请求五日内作出决定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法院判决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自收到法院裁定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抗诉请求5日内作出决定
法院作出裁判,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内部监督机构:
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内部监督电话:
85699310
外部监督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
外部监督电话:
85628387
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7项责任科室:
反贪局侦查一科、侦查二科、侦查三科责任人:
刘海春科长、那治新科长、张黎科长
责任科室:
反渎局侦查一科、侦查二科、侦查三科责任人:
王德广科长、刘爱民科长、尹忠治科长
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
侦查部门接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
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
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初查,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举报中心移交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侦查部门对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退补侦查
内部监督机构:
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内部监督电话:
85699310
外部监督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
外部监督电话:
85628387
刑法变更执行监督权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8项责任科室:
监所检察科责任人:
韩秀华科长
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
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提请的留所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同步监督
看守所、人民法院接到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整改予以纠正,并将书面整改情况回复检察机关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及时审查,对其中不当的,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予以纠正
驻所检察室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对发现的违法情况,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予以纠正
内部监督机构:
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内部监督电话:
85699310
外部监督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
外部监督电话:
85628387
监管活动监督权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9项责任科室:
监所检察科责任人:
韩秀华科长
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
派驻看守所对羁押人员收监、出监、羁押期限、禁闭、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日常监管活动进行检察监督
看守所接到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整改予以纠正,并将书面整改情况回复检察机关
对看守所在日常监管活动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况,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发出《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
内部监督机构:
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内部监督电话:
85699310
外部监督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
外部监督电话:
85628387
社区矫正监督权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10项责任科室:
监所检察科责任人:
韩秀华科长
行使职权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人民法院决定的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是否及时有效送达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
看守所、人民法院接到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整改予以纠正,并将书面整改情况回复检察机关
对社区矫正机关的社区矫正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
内部监督机构:
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内部监督电话:
85699310
外部监督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
外部监督电话:
85628387
民事、行政检察权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11项责任科室:
民事行政检察科责任人:
阎德恩科长
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监督机构:
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
83889004
不提请抗诉。
制作《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申诉人息诉
对申诉人撤诉或当事人和解等情况,终结审查
对符合抗诉条件或其他适宜以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的案件,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审查,并在立案调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向有关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一般检察建议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审查,并在立案调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审查,并在立案调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制作《提请抗诉报告》,提请上级院抗诉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审查,并在立案调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决定不立案,对申诉人息诉
受案。
与生效裁判同级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受案。
案件来源。
上级院、市人大、政法委、人大代表交办、转办、督办等,本院控申部门移送,检察机关自行发现
内部监督机构:
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内部监督电话:
85699310
外部监督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
外部监督电话:
85628387
来信来访处理工作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12项责任科室:
控告申诉检察科责任人:
官玉霞科长
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收到之日起7日内移送主管机关,并告知信访人
接待人员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制作接谈笔录;拆阅来信(收取邮件、传真等),做好登记
根据处理结果,或移送本院自侦部门继续侦查,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存查
制作初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决定
确定专人进行初核,查明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举报线索,报请分管检察长,进行初核
对信访人进行答复。
原则上控申部门答复;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与承办部门共同答复
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申部门。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办部门办结后向控申部门书面回复
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在受理后7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内部监督机构:
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内部监督电话:
85699310
外部监督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
外部监督电话:
85628387
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13项责任科室:
控告申诉检察科责任人:
官玉霞科长
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及时移送有关单位,并通知申诉人
并通知申诉人
立案复查:
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
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申诉,填写受理登记表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
法律文书送达有关部门
不立案复查:
直接答复申诉人,必要时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回复申诉人
法律文书送达申诉人
办结。
根据决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制定审结报告,并提交讨论,报请审批
办案人进行复查,立案后3个月办结,最长不超过6个月
内部监督机构:
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内部监督电话:
85699310
外部监督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
外部监督电话:
85628387
刑事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14项责任科室:
控告申诉检察科责任人:
官玉霞科长
职权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申请人对基层院的国家赔偿决定,提出复议申请
制定专人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备的,填写《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
受理赔偿申请,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接受赔偿申请材料清单》
赔偿请求人递交申请材料,申请国家赔偿
全面审查案卷材料。
对是否存在违法侵权行为尚未认定处理的,立案后3日内移送本院监察部门和渎检部门,该二部门在30日内提出处理认定意见,移送市院国家赔偿办公室
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送达《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
申请材料要件:
刑事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制作《赔偿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并提交讨论,审批,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制作《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请求人
确定专人调卷审查,二个月内审结,制作终结报告,提出意见,提交讨论、审核
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内部监督机构:
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内部监督电话:
85699310
外部监督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
外部监督电话:
85628387
个案预防工作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15项责任科室:
职务犯罪预防科责任人:
郭兆超科长
行使职权依据:
《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个案预防工作的规定》(辽检发预字〔2004〕2号)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由办案部门填写《个案预防立项审批表》转预防部门,附案件《侦查终结报告》
总结归档。
预防部门写出《XX案预防工作总结》,对分析、建议、教育、回访情况进行总结,并将相关工作材料归档。
“一案一回访”。
预防部门采取座谈、走访、查阅等方式,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协助落实检察建议。
回访活动结束后,具体承办人员填写《个案预防教育与回访表》相关内容
“一案一教育”。
预防部门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教育整顿和协助落实检察建议。
教育活动结束后,具体承办人员填写《个案预防教育与回访表》中相关内容
受建议单位要在30日内向办案部门和预防部门书面反馈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
办案部门向受建议单位送达《检察建议书》,必要时可抄送受建议单位的主管机关
“一案一建议”。
办案人员针对发案单位在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制作书面《检察建议书》,预防部门统一编号
“一案一分析”。
预防部门协助办案部门与发案单位共同分析发案原因和发案单位在制度、管理、监督、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防范对策
报办案部门分管检察长审批立项
办案部门与预防部门沟通协调后,形成共同意见,分别报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内部监督机构:
瓦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内部监督电话:
85699310
外部监督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
外部监督电话:
85628387
专项预防工作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16项责任科室:
职务犯罪预防科责任人:
郭兆超科长
行使职权依据:
《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工作的规定》(辽检发预字〔2004〕3号)
预防部门与重点工程政府主管部门达成开展专项预防的意向
总结归档。
预防部门写出《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工作总结》,对专项预防的立项情况、开展情况及取得的预防效果进行综述,并将相关工作材料归档。
开展法律咨询和警示教育
介入重点工程开展预防。
参加工程例会;对工程前期的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招投标等环节,工程施工、资金拨付与使用、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变更、质量检验、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对工程建设在制度、管理、监督、教育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发出书面检察建议或提出口头整改意见,协助有关单位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
召开专项预防工作会议。
工程主管部门领导、预防工作主管检察长风别讲话,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监督工程主管部门或工程指挥部与建筑企业、监理公司、设计单位签订《廉政责任状》,检察机关与工程主管部门或工程指挥部签订“双优”(工程优秀、干部优秀)方案
立项。
填写《重点工程专项预防立项审批表》,层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审批
内部监督机构:
瓦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内部监督电话:
85699310
外部监督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
外部监督电话:
85628387
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工作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17项责任科室:
法警大队责任人:
杨举大队长
行使职权依据: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高检发政字[2001]50号)
业务部门申请用警
填写《用警申请表》并由分管业务检察长签批
任务结束后,执行任务的法警填写《执勤日记》,归还警务装备。
用警部门在《派警令》上签字、评语后交由警务内勤整理归档。
送达《派警令》回执
在检察官的指导下,执行职务人员严格按照司法警察职责履职,执行保护自侦案件犯罪现场,执行传唤任务,参与搜查,执行押解任务,执行看管任务,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逃,送达法律文书,执行死刑监督,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
内勤受理登记后,报法警支队领导签批,重大警务活动需报分管检察长签批
确定执行职务人员,布置任务。
执行职务人员根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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