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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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办法
江苏省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保障全省公路网安全畅通运行,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高路网运行质量,充分发挥全省公路网的整体效益,更好的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全省公路网包括江苏省境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以及长江公路渡口等。
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各收费公路、长江公路渡口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路网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是指各路网单位为保障公路网运行质量、提高公路网服务能力所开展的路网运行监测、路网运行信息采集和发布、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快速高效、保障畅通、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五条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及其公路网管理与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省路网中心”)负责全省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各路网单位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承担所管辖的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任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处理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各路网单位应当明确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职能部门,建立工作网络,落实管理人员,不断加强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队伍建设。
各路网单位应当加强科技与信息化手段的应用,逐步提高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水平。
第七条各路网单位应当密切与公安交巡警的协作配合,逐步实现联合值班以及对路网事件的联合指挥、联合处置;积极建立与消防、卫生、气象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调机制。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八条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及其公路网管理与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一)制定全省公路网管理与应急指挥体系建设规划,对全省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二)组织实施全省公路网运行状况的监测、监控,全面掌握全省公路网运行状况。
(三)负责全省公路网运行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与发布,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公路网运行重大情况。
(四)会同省交巡警部门,共同商定重特大路网事件发生时的交通管制措施,下达路网调度指令,并监督各路网单位交通调度指令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协调重特大路网事件发生时各路网单位的联动处置以及应急设备、人员、物资的协调调度。
(六)制定江苏省公路网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指导各路网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开展省级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七)负责二级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组织、实施和事后调查、评估,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八)参与对路网运行有较大影响的道路施工、重大活动等交通调度方案的制定或审定,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省级公路出行信息的服务工作以及96168江苏公路服务热线的日常运行管理。
(十)监督和考核各路网单位的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受理有关公路管理工作的咨询、投诉、建议等。
(十一)负责全省公路行业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工作,参与有关公路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参与全省公路网运行监测、管理相关系统和设施的规划与验收。
)管理与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路网中心”)交通调度职能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各市公路管理处及其市公路网管理与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路网中心”)职责:
(一)制定管辖范围内公路网管理与应急指挥体系建设规划,对管辖范围内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二)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公路网运行状况的监测、监控,全面掌握管辖范围内公路网运行状况。
(三)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网运行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与发布,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公路网运行重大情况。
(四)会同市交巡警部门,共同商定管辖范围内重特大路网事件发生时的交通管制措施,下达路网调度指令,并监督所属单位交通调度指令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协调管辖范围内重特大路网事件发生时所属单位的联动处置以及应急设备、人员、物资的协调调度。
(六)制定管辖范围内公路网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指导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七)负责三级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组织、实施和事后调查、评估,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八)参与对管辖范围内路网运行有较大影响的道路施工、重大活动等交通调度方案的制定或审定,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出行信息的服务工作。
(十)执行省路网中心下达的路网调度和应急指令。
(十一)监督和考核所属单位的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受理有关公路管理工作的咨询、投诉、建议等。
(十二)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行业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工作,参与有关公路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参与管辖范围内公路网运行监测、管理相关系统和设施的规划与验收。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划和要求,负责所辖高速公路运行信息采集和发布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二)负责对所辖高速公路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并按规定向省路网中心报送相关路网信息。
(三)根据所辖高速公路运行状况及时发布路况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
(四)组织实施所辖高速公路路网事件处置工作,及时排除道路障碍,保持良好的通行条件。
(五)执行省路网中心、省高速公路指挥调度联合值班室下达的路网调度和应急指令。
(六)制定所辖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设备,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第十条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实施高速公路巡查,对养护、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监管,配合做好施工路段的交通管理工作。
(二)收集、汇总所辖高速公路的路网运行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省交通主管部门。
(三)制定或参与制定所辖路段路网调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或参与所辖高速公路应急演练。
(四)执行省路网中心、省高速公路指挥调度联合值班室下达的路网调度、应急指挥指令;配合做好所辖路段的路网调度和应急处置工作。
(五)完成上级下达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长江公路渡口经营管理单位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收集、汇总所辖范围内的路网运行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省交通主管部门。
(二)制定所辖范围内的路网调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三)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执行省路网中心下达的路网调度、应急指挥指令,做好所辖范围内的路网调度和应急处置工作。
(五)负责发布所辖范围内的路网运行信息,做好公众出行服务工作。
(六)完成上级下达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指公路网运行信息是指以文字、语音、数据、图像、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反映出来的与公路网运行有关的事件的客观描述以及相关的数据资料。
内容包括:
公路基础信息、公路(渡口)交通流信息、施工作业信息、公路关闭和开启(或停航和开航)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各类突发性事件、气象信息等各类信息。
第十三条路网运行信息的采集应当及时、准确。
各路网单位可通过监控视频、业务系统、气象系统、值班电话、传真设施、广播电台等各类设施以及人工手段等多种渠道采集管辖范围内的路网运行信息。
第十四条各路网单位在采集信息的过程中,应互相协作,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路段和区域的路网运行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采集辖区内下列路网信息:
一、公路基础信息。
主要有公路路线编号、路线名称、公路里程、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公路沿线主要城市与旅游景点的出入位置或编号、安全服务设施与服务项目、公路收费站与收费标准信息等。
二、交通流信息。
主要有区间即时交通量、日交通量、路段平均车速、车道占有率、主要出入口小时交通量以及其它相关信息。
三、公路通行信息。
主要有因各种原因导致公路堵塞半小时以上的情况;公路封闭(开启)情况,包括封闭(开启)路段、时间、原因、分流措施以及当前运行情况等。
四、气象信息。
主要有雨、雾、雪、大风、路面冰冻和能见度及其影响路段、车辆通行受影响状况等。
五、施工作业信息。
包括需要半封闭或者需要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占用一个及一个以上车道超过2公里,且持续作业超过6小时的施工作业;对过往车辆的高度,或宽度,或长度,或轴载等有限制的,且持续作业时间超过半小时的施工作业信息等,包括作业内容、施工路段、施工周期、施工路段管理措施、施工期间车辆分流方案、审批意见以及应急预案等。
六、交通事故信息。
主要指对道路通行产生影响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信息。
包括事故类型、事故地点、发生时间、伤亡人数、事故车型及车辆数、事故车辆牌照、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对车辆通行的影响以及处置措施等。
七、公路、桥梁意外受损信息。
主要有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外力对公路、桥梁结构造成损坏,导致公路、桥梁交通中断或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信息,包括发生时间、地点、损坏情况、主要原因、对车辆通行的影响以及分流措施等。
八、系统运行状况信息。
主要包括各路段的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设备状况,以及目前的工作状态。
九、其它突发性事件信息。
主要有突然发生的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对路网交通运行有影响的事件信息,包括事件状况、发生时间、地点及其对车辆通行的影响等。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路政支队负责采集和上报辖区内下列路网运行信息:
一、施工作业信息。
除第十五条第五项内容外,还须报送对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方案。
二、公路运行动态信息。
主要有巡查路段的通行情况、天气情况以及交通事故等。
三、公路、桥梁意外受损信息。
同第十五条第七项。
四、其它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突发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各市公路管理处及其路网中心主要负责采集和上报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有关路网运行信息:
一、公路基础信息。
同第十五条第一项。
二、国省干线公路断面交通量信息。
三、公路施工作业信息。
主要有需要中断公路交通的施工作业;半幅封闭24小时以上或者封闭长度超过1公里的养护、施工作业;其它对车辆高度、长度、宽度以及轴载有特别限制,且持续施工作业12小时以上的施工。
内容包括施工内容、起讫时间、施工路段、施工方式、现场管理措施、施工期间车辆分流方案以及审批意见等。
四、公路运行动态。
主要有辖区干线公路网日常运行信息(按月统计)以及各种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事件,如重特交通事故等。
五、气象信息。
同第十五条第四项。
六、公路、桥梁意外受损信息。
同第十五条第七项。
七、其它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突发性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各长江公路渡口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采集下列信息:
一、渡运信息。
主要有日常渡运信息(按月统计)以及汽渡停(开)航信息。
内容包括渡运量、航次、天气情况、停(开)航原因,停(开)航时间等。
二、气象信息。
主要有渡区内出现的雾、大风、雨、雪、路面(含码头斜坡)冰冻和能见度及其对渡运的影响状况等。
三、施工作业信息。
主要有对辖区内构造物(包括侯船车道或出口车道、码头斜坡等)进行的,且对过往车辆的高度,或宽度,或长度,或轴载有特别限制的施工作业项目。
四、渡区内水陆交通事故信息。
五、其它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突发性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控股公司联网收费中心主要负责采集以下信息:
一、区域路网断面交通量。
二、区域路网交通运行信息。
第二十条各路网单位除按要求采集本办法规定的信息之外,还应按照交通部的规定,采集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具体要求参照《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路网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单位和当地具体情况,在相应的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区)、养护公司(工区)、船组、码头等明确专(兼)职信息采集人员,组成路网交通调度信息工作网络,畅通信息采集渠道,保证路网运行信息采集的及时、准确。
第二十二条各路网单位应当做好路网运行信息采集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各类信息采集设施、设备的正常和稳定运行。
各路网单位应当根据路网运行管理的需要,不断加强动态路况信息自动采集系统建设,及时补充和更新路网运行信息采集设施、设备,逐步提高路网运行信息采集的科技含量。
第四章信息报送
第二十三条路网信息的报送应保证报送时效性。
各路网单位可通过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进行上报,其中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常规邮件或者通过专门网络传输的数据。
对于时效性很强的紧急信息可采用电话上报后书面上报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各路网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管辖范围,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分别向省路网中心报送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路网运行信息,应在各交通调度职能部门内抽调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路网单位在向省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的同时,还应当向公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
因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交通堵塞,难以恢复交通的;装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自然灾害公路受损或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难以及时修复的;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的路网运行信息。
第二十六条各类路网运行信息的报送时限如下:
一、高速公路交通流量、车速、气象与能见度、监控图像、收费车道工作状态以及外场设备运行状况等动态检测信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具备实时传送条件的应当实时传送。
二、施工作业信息:
计划性施工作业信息应当在开工3天前报送,抢修施工作业信息在抢修作业决定后立即报送;变更施工起讫时间、范围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三、公路网封闭(开启)信息:
(一)公路网因恶劣天气需要封路时,各路网单位交通调度职能部门应当在作出封路决定后10分钟内将有关信息上报省路网中心,省路网中心在接报后10分钟内上报省厅值班室,同时通报省局总值班。
(二)公路网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堵塞需要封路时,各路网单位交通调度职能部门应在作出封路决定后10分钟内将有关信息上报省路网中心,省路网中心办应在接报后10分钟内上报省厅厅长、省厅值班室、省委值班室、省政府值班室,同时通报省局总值班。
(三)公路网因特殊警卫需要封路时,各路网交通调度职能部门应在接报后5分钟内将有关信息上报省路网中心,省路网中心在接报后5分钟内上报省厅厅长、省厅值班室,同时通报省局总值班。
(四)公路网解除管制,应在开启后10分钟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省路网中心。
四、交通事故信息:
(一)公路网发生一般事故时,各路网交通调度职能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有关信息上报省路网中心。
(二)公路网发生重大事故时,各路网交通调度职能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将有关信息上报省路网中心,省路网中心应在10分钟内上报省厅值班室,同时通报省局总值班。
(三)公路网发生特大事故时,各路网交通调度职能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将有关信息上报省路网中心,省路网中心应在接报后10分钟内上报省厅厅长、分管厅长、省厅值班室、省委值班室、省政府值班室,同时通报省局总值班。
五、气象信息:
当发现影响路网正常运行或渡运的天气情况时,有关路网单位应立即将相关信息以电话形式报送省路网中心。
六、公路、桥梁等公路设施意外受损信息:
有关路网单位应立即将主要情况以电话和书面形式报送省路网中心,待有关部门勘验鉴定后,及时报送受损的详细信息。
七、各路段运行相关系统出现重大故障影响本省公路网运行时,应立即将相关信息报送省路网中心。
八、其它突发性事件信息:
各路网单位应立即将相关信息以电话和书面形式报送省路网中心。
第二十七条各路网单位除按要求报送规定的信息之外,还应实行统一的交通运行日报和月报制度,报送的内容以报表形式体现。
各路网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认真填写各类日报表和月报表,并上报省路网中心。
报表填写的内容要准确,并注明填写报表的单位和日期,负责人和填报人要签名,各类报表具体的格式及填报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各路网单位除按要求报送本办法规定的信息之外,对于达到交通部阻断信息填报标准的,还应按照交通部的规定,向省路网中心报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同时向交通部填报,具体报送要求参照《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执行,包括:
一、由于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引起的高速公路预计出现超过6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以及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预计出现超过12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
二、虽未引起长时交通中断或阻塞,但出现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公路交通事件。
第二十九条除高速公路运行日报表外,其它各种报表和信息须以传真或者常规邮件、专网传输形式报送。
凡与省路网中心已有专门网络联通,且内部已实现电子签署方式的路网单位,可以通过专门网络报送各种报表和路网信息。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路政机构可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日报表,但单位内部审核程序不变,且邮件的发送必须由专人操作。
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的报表,应统一以word文档的形式作为附件。
第三十条各路网单位应加大投入,改善技术手段,逐步实现路网运行信息网络报送。
省路网中心、各路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内部审核制度,明确程序、职责,信息报出前,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重要信息由单位领导签发,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信息发布
第三十一条公路网运行信息的发布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路网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网运行信息发布制度,发布的公路网运行信息内容应满足社会公众对出行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各路网单位应根据信息发布的内容、对象和实效充分利用路段(渡区)内可变情报板、提示卡、自备广播系统、电话等设施进行路网运行信息的发布,以及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社会媒体上发布辖区内路网运行信息。
路网运行信息的发布方式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更新和完善。
第三十三条省路网中心负责发布对区域和全省路网运行有较大影响的路网运行信息,内容包括:
一、因恶劣天气导致高速公路封闭、长江汽渡停航,以及因天气恢复正常高速公路开启、长江汽渡开航的信息。
二、因各种事件导致高速公路或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堵塞,必须实施车辆分流的信息。
三、因恶劣天气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需对高速公路或国省干线公路实施交通管制的信息。
四、国省道干线公路封闭半幅以上的施工作业信息,以及其它经批准的对过往车辆的高度、宽度、长度、轴载等有限制的的施工作业信息。
五、高速公路封闭半幅以上的施工作业信息,以及其它经批准的对过往车辆的高度、宽度、长度、轴载等有限制的施工作业信息。
六、公路交通阻断信息。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作业信息和因重大活动需要对干线公路或高速公路实施专用的信息。
八、需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发布通告的,根据通告内容发布相关信息。
九、局部或全省公路网有关服务信息。
第三十四条各路网单位负责在省路网中心的指导下,根据公路网及本路段交通运行情况,及时认真地向社会公众发布辖区内路网运行信息和省路网中心发布的路网调度指令信息。
并根据公路网交通运行变化情况,及时变更发布的信息内容,为交通出行者提供最实时和准确的路网运行信息。
各路网单位负责发布的路网运行信息包括:
一、安全行车和提示信息。
主要是在路网正常运行或受恶劣天气、施工作业、交通事故以及其它突发性事件影响时,向车辆驾乘人员发布的有关安全信息等。
二、行车限制信息。
主要是由于恶劣天气、施工作业、交通事故以及其它突发性事件的影响,需对车辆行驶实施限制的有关信息。
三、交通诱导信息。
主要是指为改善和提高路网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向车辆驾乘人员发布的有关行车路线等出行参考信息。
四、其它与路网运行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涉及党和国家、企事业单位秘密等不宜向社会公布的事项不得发布。
第三十六条各路网单位应当根据路网交通调度工作的需要,在公路(渡口)出入口处及路网交通调度管理重点路段设置信息发布设施、设备,完善信息发布网络。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建设在建高速公路的路网运行信息发布设施。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路网运行信息发布设施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
第三十七条各路网单位应当做好路网运行信息发布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各类信息发布设施、设备的正常和稳定运行。
第三十八条省路网中心和各路网单位除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路网运行信息外,同时应积极开通服务热线或网站接受公众对路网运行信息的咨询和查询。
第三十九条各路网单位要以切实改善公路交通出行环境为目标,积极探索与实践其它形式多样的信息发布方式和服务内容。
第六章路网运行监控
第四十条路网运行监控是指通过路网运行监测设施设备采集信息或通过人工报告交通事件信息,及时发现重点监控目标运行的异常情况。
第四十一条各路网单位应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积极落fPT^+jyCpW*QA%(iZKjWLebDNpo)p实领导带班制度,切实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坚持与气象部门联系,明%fVHG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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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遇到节日及其它重大活动,各有关路网单位应加大对辖区内交通流量较大的高速公路、重要干线、城市出入口、旅游景区公路以及收费站等重要地段的巡查和监控力度,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通行隐患,保障路网安全畅通,为过往驾乘人员提供良好的出行服务。
第四十三条各路网单位要加强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的应用,密切监测路网交通运行状态,建立时间快速发现机制,一旦发现异常,迅速判断原因,并进行路网调控,保证路网畅通运行。
第四十四条各路网单位应全面掌握所辖公路路况,切实做好路网运行信息的监测和各类信息的归类、整理、汇总及研究分析,迅速准确的判断事件性质、类别、等级。
发现对路网交通运行有较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主管部门,并通报有关单位,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汇报、早行动。
第四十五条各路网单位应当建立公路网运行监测系统维护规章制度,加强对系统运行状况的监控,做好公路网运行监测系统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保证系统的正常和稳定运行。
第四十六条各路网单位应按照满足管理需求、经济适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断完善辖区内路网运行监测监控设施的规划和布局,及时补充和更新系统设施,逐步扩大信息采集设备覆盖范围,丰富数据采集内容,实现对国家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重要路段以及大型桥梁、长大隧道等关键节点交通流量及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与监控。
第四十七条各路网单位应加快路网管理与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逐步实现现有监控监测系统与相邻路网单位和省路网中心网络平台的对接,以及路网运行监控的可视化、网络化、系统化、智能化,保证路网运行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第七章一般路网事件处置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指一般路网事件是指因恶劣天气、一般交通事故、施工作业、交通堵塞、特殊警卫任务以及其它影响交通正常通行尚未达到应急响应标准的事件。
第四十九条一般路网事件处置应遵循统一指挥、分级处置、快速联动、及时诱导、必要管制的原则。
各路网单位应根据辖区路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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