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原则在交通损害赔偿中的应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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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原则在交通损害赔偿中的应用
郑州大学
论文题目:
论过失相抵原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作者姓名:
于焕岭
中文摘要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
间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如何适用的问题,受到人们的普遍关
注。
本文通过对过失相抵原则的基本情况、世界各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责任法律制度中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过失相抵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领域的依据以及过失相抵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论述,从而说明适用过
失相抵原则的必要性、标准以及限制措施等问题。
第一部分:
过失相抵概述。
本部分主要论述了过失相抵的概念、构成要件、
制度价值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渊源。
第二部分:
过失相抵原则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
主要介绍了在受害人与有过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能不能适用过失相
抵、其法理及法律依据、学者们提出的不同的学说。
提出了过失相抵的适用体现
了公平正义与效率双重价值要求,有助于实现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双方当事人权
利义务的协调和平衡,有助于促使受害人和第三人谨慎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同时说明了实务中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
第三部分:
各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中关于过失相抵规定的比
较分析。
首先介绍了主要发达国家、地区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则原则
和过失相抵的适用,然后考察了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提出了在我国应当建立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及过失相抵的适用。
第四部分:
过失相抵适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应注意的问题。
鉴于
过失相抵在我国法律实务上运用的情况不是十分理想,笔者对过失相抵在适用中
应当注意的问题作了简要地说明。
主要说明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
过失判断标准,过失相抵的效力及标准,过失相抵原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中适用的限制等。
关键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过失相抵
Abstract
Sincetheissueandexecutionof"LawofRoadTrafficSecurityofPRC",the
problem,whetherthetrafficaccidentshappenedbetweenpower-drivenvehicle
drivers/non-power-drivenvehicledriversandpedestrianscanfollowfault-balancing
principleornotandhowtousetheprinciplehasgotpopularconcernbypeople.The
basicconditionofthefault-balancingprincipleandtheregulationsofdamage
compensationliabilitiesofthepower-drivenvehiclesintrafi7caccidentstatedinthe
lawsofthecountriesintheworld,thebasisoffault-balancingprinciplewhichisused
inthefieldofthetrafficaccidentsofpower-drivenvehicleandtheproblemsthat
shouldbepaidattentionintheuseofthefault-balancingprinciplearediscussedinthe
paperandmoreovertheproblemssuchasthenecessityandstandardandthemeasure
ofthefault-balancingprinciplearealsoexpressedinthepaper.
Part1:
Outlineoffault-balancingprinciple:
Theconceptandcompositionand
regulationvaluebesidestheoriginofthefault-balancingprincipleinthe
compensationofthetrafficaccidentofthepower-drivenvehicles.
Part2:
Thelegalprincipleandlawbasisofthefault-balancingprincipleinthe
useofthedamagecompensationintrafficaccident:
Whetherthefault-balancing
principlecanbeusedinthecompensationofthetrafficaccidentcausedbythevehicle
drivingtothecasualtyornotisimportantlyintroducedinthepaperandthelegal
principleandlawbasisbesidestheopinionsofthescholarsarealsoexpressedinthe
paper.Theuseofthefault-balancingshowstherequirementofincarnatedthediploid
valuabledemands,whichareofjusticeandefFciency;theprincipleishelpfulto
realizetheharmonizeinrightsanddutiesbetweenvehicledriversandpedestrians,to
avoidcausingtrafficaccidentbetweenvictimandthethirdpartyandtheregulations
aboutthefault-balancingstatedinrelevantlawandrulesinpracticecanbedefined.
Part3:
Theregulationsandcomparativeanalysisaboutthefault-balancinginthedamagecompensationresponsibilitiessystemofvehicletrafficaccidentinthe
countriesintheworld.Thispartfirstintroducesthepracticeofthecompensation
principleandfault-balancingofthevehicletrafficaccidentdamageindeveloped
countriesanddistricts,thenpointsoutthepracticalprincipleandfault-balancing
shouldbeestablishedinChinaafterinvestigatingregulationsconcernedthenoted.
Part4:
Problemsinthepracticeofthefault-balancingprincipleinvehicletraffic
accidentdamage:
Whereastheconditionofthepracticeofthefault-balancingisn't
idealinChina'slawpractice,thewritergivesbriefexplanationconcerningthe
practiceoffault-balancingprincipleandthejudgementstandardsofthefaultcaused
byvehicles/non-vehicledriversandpedestrians,theeffectivenessandstandardofthe
fault-balancingandtherestrictionoftheprincipleinvehicletrafficaccidentdamage
areimportantlystatedinthepart.
Keywords:
vehicletrafficaccidentresponsibilityprinciplefault-balancing
目录
引言·······················································································································……
第一部分过失相抵概述
一、过失相抵的基本概念
二、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6
三、过失相抵原则的制度价值·............................................................................11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渊源·.............................11
第二部分过失相抵原则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13
一、学界的不同观点·............................................................................................13
二、笔者的观点·.....................................................................................................14
第三部分各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关于过失相抵规定的比较分析二18
一、世界发达国家、地区关于过失相抵的相关规定·.........................................18
二、过失相抵原则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演变·.................23
三、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采用的原则·.............................................29
第四部分过失相抵适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应注意的问题·................33
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失判断标准·.....................................33
二、过失相抵的效力及标准·................................................................................34
三、过失相抵原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适用的限制·.........................37
结束语·...........................................................................................................................40
参考文献·.......................................................................................................................41
后记·.........................................................................................................................44
引言
1886年,德国人卡尔·奔驰和戈特利布·戴姆勒发明了世界上第一台内燃机
汽车,因其高速、快捷、便利的特点,人类开始大规模普及使用这种机器,从此
人类生存空间的交通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①这也是人类的交通工具开始从驾
驭畜力向操纵高级灵活机械产生的动力转变的标志。
机动车的广泛运用不仅为人
类的日常生活提供了前所未有便捷,而且使得近代以来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成为
可能。
可以说,没有机动车,今天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可想象的。
机动车对
于现阶段的人类社会来说,己经成为不可或缺的便捷生产、生活工具。
但是,另
一方面,机动车工业革命的发展给人类社会文明以空前巨大的推动力的同时,也
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惊人的灾难。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字,全世界每年约有
7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
就我们中国的情况来说,有统计的交通事故始于1951年,
当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5922起,死亡852人,受伤5159人。
1961年全国共发
生交通事故22358起,死亡4436人,受伤14355人。
1971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
故69957起,死亡11331人,受伤52119人,到了2002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
亡人数上升到了10.9万人。
②
以上统计数字让我们看到了交通事故的灾难性和残酷性。
为解决这一世界性
难题,消灭或尽量减少机动车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危害,世界各国在侵权行为法的
规定上,大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以下非特殊说明,均指机动车与非机
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即发生机动车交
通事故时,无论行为人(机动车方)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行为人(机动车方)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过失相
抵也顺其自然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领域的一个部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
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
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己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
该条的第二款还规定: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这里规定的就是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
无过错责任,我们可以看到,为了更好地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有
人称为过错推定原则)的归责原则,改为在这种场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交
通事故受害人的人文关怀第一次写进了法律。
同时,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
过失相抵原则也被引入了机动车承担无过失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领域。
该法
出台,引起了社会上的关于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的
讨论越来越激烈。
其中,在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中
能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如何适用、适用的标准是什么等相关问题,成了争论
的热点之一。
笔者在本文中,将对过失相抵原则的基本情况、世界各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中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过失相抵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领域的法理基础以及过失相抵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论述,希望
能对过失相抵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适用理论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第一部分过失相抵概述
一、过失相抵的基本概念
过失相抵,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用之概念,在德国法上称“与有过失”,在
日本法中称“过失相杀”。
是指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
人与有过失时,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
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①所谓“过失相抵”,并非指赔偿权利人之过
失与赔偿义务人之过失互相抵销。
学者认为,债权债务可相抵,损益亦可同抵;
而过失不能相互抵销,正如同违法行为不能相互抵销同一道理。
过失相抵,“不
过为形容之语”,实质就是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
其范围,而非两者互相抵销。
因此,德国理论上仅称其为“受害人自己之过失”。
②何
孝元也说过:
“过失相抵从表面上看是指将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失两相抵销,其
实这只不过是一种形容之语,它是指将双方当事人的过失进行比较,以决定责任
的有无及其范围。
”③
过失相抵是债法的概念,是侵权之债,是与有过失的法律后果,“关于损害
之发生或扩大,受害人与有过失者,得减轻或免除赔偿金额之谓”。
④与有过失,
是大陆法系的概念,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
过错或推定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
我国学者过去叫混合过错,亦称过失
竞合,这是从前苏联学来的。
英美法系称为共同过失,这三个概念都是说的一个
问题。
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是否为同一概念,值得探讨。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
条规定: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这里
的“也有过错”应如何理解?
从民法上看,受害人有过错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而加害人也有过错;另一种情况是指受害人
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
这两种情况虽有密切联系,但是性质上是不
同的。
前一种情况通常被称为混合过错,而后一种情况常被称为受害人引起损害。
因此,混合过错主要导致加害人责任减轻,而受害人引起损害主要导致加害人的
责任减免。
因此,我们认为,《民法通则》第131条所称的加害人“也有过错”是
指混合过错。
一方面,“也有过错”的含义是指受害人的过错以加害人有过错为前
提的;另一方面,“也有过错”的后果是导致加害人的责任的减轻而不是免除,因
此不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27条也规定: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
些条文中的过错,是指受害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此种过错是作为免责条件存在
的,不应包括在《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的内容之中。
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在
法律上正式确立了混合过错制度。
学者认为,混合过错的构成要件为:
1、受害人
受到损害。
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若无损害的发生,不成立混合
过错责任。
同时,必须使受害人受到损害,而不是第三人。
2、双方均有过错。
并
且双方引起损害发生的过错,乃是无意识联络的过错,致使因为偶然的竞合,使
双方的过错成为损害发生的原因。
3、双方的过错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具
有因果关系。
①由此可见,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如前所述,过
失相抵在民法上只是一种赔偿的原则和方式,而混合过错表现的是过错的形态,
或为一种侵权行为形态,而不是指责任的结果或赔偿的方法。
由于过错只是承担
责任的基础,因而双方互有过失,并不能简单的发生过失的抵销,而要根据过失
程度等因素决定责任的范围和由哪一方负责。
混合过错不概括在无过错责任原则
的场合的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的情况,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不
要求加害人的过错,一方不讲究过错,另一方有过错,就不能叫混合过错。
共同过失与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过错的概念相混淆,也不好用,因此还是与有过失
的概念较准确,即过失相抵乃与有过失的法律后果。
过失相抵与民事责任减轻制度的比较。
鉴于过失相抵的效力是减轻或免除加
害人的责任,有学者据此将过失相抵与民事责任减轻相混淆,在论及不可抗力与
加害人过错共同构成损害原因,是否应免除加害人责任时,举例说:
“台风侵袭中,
失修的房屋屋瓦被吹落致伤他人,尽管是不可抗力所致,但房主对房屋管理不善,
亦有过失。
因而不能完全免除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责任,而是应按照过失相
抵原则,减轻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责任”。
①学理上,两者概念及内涵并不相
同。
所谓民事责任减轻,是指在根据一般归责原则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基础上,
基于一定的事由而依法减轻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我国有关民事责任减轻的规定,
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明文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
“受害
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133条规定: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二是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127条指出:
“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负
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缺限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责任。
”三是批复性文件,如最
高人民法院1991年5月22日《关于庞启林诉庞永红损害赔偿申诉案的函》中指
出,特大洪水与庞启林的水井想连通,致使地下砂石被冲,地基下陷,损坏了庞
永红的房子,自然灾害与行为人过错是发生损害的共同原因,因此可以适当减轻
庞启林的赔偿责任。
因此可知,过失相抵关于减轻责任的规定,只是民事责任减
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过失相抵原则的法理依据,通常认为是依据衡平观念及诚实信用原则。
凡因
为自己的故意或过失所生之损害,非可转嫁于他人,此为自明之理。
盖人只应对
自己之行为负责,对于他人过失行为所生之损害,自不负赔偿责任,否则为衡平原则所不许。
且依诚信原则,为使债务完全履行,债权人亦有协助之义务,若债权
人因故意或过失使损害扩大,亦为诚信原则所不许。
因此过失相抵原则是衡平观
念与诚信原则法文化的具体表现。
构成与有过失,就要过失相抵,就要进行过错
比较和原因力比较,最终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
在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
事故造成损害时,(在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适用
过失相抵原则,应从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来分析。
同时,由于过失相抵原则的适
用,涉及到当事人双方责任的承担,尤其关系到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缩减。
因此,必须严格把握其构成要件。
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可从客观要件和主观要
件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1、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是损害结果具有同一
性。
民法理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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