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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俄罗斯司法的职能精品
俄罗斯司法的职能
本文作者庞大鹏工作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苏联司法制度在20世纪20年代初步建立,30一40年代得到发展,在5年代司法制度意识形态化,司法职能开始弱化,苏联司法制度随着苏联解体而消失。
[]新俄罗斯在1993年通过了体现宪政精神的现行宪法,司法制度成为俄罗斯政治转轨中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宪法规定和保障一个独立的司法制度。
宪法第七章第118条明确指出1、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司法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
2、司法权通过宪法、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实施。
俄罗斯联邦的司法体系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性法律确定。
不允许建立特别法庭。
司法独立是宪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只有一个独立于其他政治力量之外的司法力量才能客观中立地实施法律。
而法律的严格与正确地实施对于宪政来说是最基本的。
一、俄罗斯的宪法法院199。
年6月12日,俄罗斯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主权宣言。
俄罗斯已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独立国家。
俄罗斯建立了独立的宪法监督机关—宪法法院。
1991年5月6日通过《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法院法》,这表明苏联解体前俄罗斯已经开始着手建立宪法法院监督制。
1993年12月12日现行宪法通过以后,俄罗斯正式确立了宪法法院监督制。
现行宪法对宪法法院的功能和审查范围作出明确界定。
宪法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宪法法院在俄罗斯司法机构中的地位也非常重要。
俄罗斯的法院系统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组成。
¹宪法法院不仅仅是司法机构,是司法权力的一部分,而且还是国家机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3〕《关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联邦宪法性法律》¹中对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组织和法官的地位、诉讼的一般规则,就某些种类的案件进行审议的诉讼特征作出了详细规定。
这些法律条文基本是按照司法权的特点和性质规定的。
根据该法律,宪法法院应当由联邦议会根据总统提名任命19名法官组成。
宪法法院活动的基本原则是独立、会议、公开、诉讼抗辩以及当事人平等。
宪法法院是独立于任何其他组织性的、财政的、物资以及技术的机构。
其开支列人联邦预算,并应当保证独立而有效的开展宪法审判活动。
成为宪法法院法官的条件是年满40岁,享有崇高威望,接受过较高法律教育,具备在法律职业岗位上至少15年的工作经历,并且在法律领域中被公认为具有较高资格。
宪法法院法官候选人可以由联邦委员会的成员和国家杜马的代表,以及俄联邦各主体的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和联邦司法机关,全俄司法联盟,法律研究和教育机构向总统提出建议,总统向联邦委员会提名,在不超过14天的时间内联邦委员会考虑其任命问题。
宪法法院法官任期为12年,不得连任,不得随意被免职,享有豁免权和平等权。
宪法法院考虑和决定案件以全体法官会议和俄联邦宪法法院审判庭会议的形式进行。
全体法官会议和审判庭会议各有具体分工。
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秘书在宪法法院全体法官会议上由全体法官通过秘密投票方式,并由绝对多数票同意,从法官中各自选出,任期三年口诉讼一般规则是宪法法院秘书处对申诉进行审议后,由宪法法院的法官对申诉进行预先审查。
在不超过一个月的时期内由宪法法院在全体法官会议上作出受理申诉的决定。
在审议案件阶段中,首先安排予以听证的案件,并为案件听证作准备,包括根据宪法法院的要求提供的法令和其他法律规范文本、文件和副本、案卷等材料。
宪法法院公开审理案件。
对审议活动必须进行逐字记录以提供一份全面和精确的记录档案。
调查问题从报告人法官的陈述开始,主持法官应向当事人对审议中的问题要点作出解释,并列举表明他们立场的法律根据。
当事人可以进行辩护。
在经过专家鉴定、证人证明、调查文件后,当事人可进行小结陈述。
完成听证后,对审议案件作出的最后决定应在秘密会议上由宪法法院通过。
宪法法院的决定具有最终拘束力,在公布后立即生效。
二、俄罗斯的宪法监督司法机构的重要职能是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国家和社会采取积极的和消极的各种措施,保证宪法得到完全的、正确的实施的一种法律制度。
团’权力分立是宪法监督的前提条件。
俄罗斯1993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为俄罗斯政局进人有序竞争和稳定发展的局面奠定了法律基础,现行宪法奠定了从集权主义制度向民主制度过渡的基础,并在俄罗斯的社会发展以及国家与法新的关系形成中,已经并继续发挥巨大作用。
6〕‘一’1’可以说,1993宪法及其确立的俄罗斯宪政制度对于俄罗斯国家发展史的意义是极其深远和极其重要的。
其中最具实质意义的是俄罗斯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俄罗斯宪法法院监督制的正式确立源于现行宪法,它明确一个违宪审查机构,并建立相应规范与程序,使国家机器的运作遵守宪法的规定,而且,当宪法原则被破坏时,该机构有权采取措施,宣布违宪行为无效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
从某种意义上看,宪法监督制度保障了俄罗斯宪政制度的发展。
政治体制的职能有首要职能和次要职能。
社会发展方向和社会政治集成体现了政治体制的首要职能,因为这两者涉及到政府与公民或其他政府之间的关系。
在这个层面上,政治体制主要是规则制定、规则适用、规则解释以及某种裁量性职能。
规则适用和权威性规则解释主要指司法权。
司法审查在立宪国家里是很突出的。
[,〕‘,‘俄罗斯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由宪法法院负责宪法监督的内容有第一,解释宪法。
为了进行违宪审查,解释宪法是不可避免的。
现行宪法第125条第5款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可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权力机关的要求对俄罗斯联邦宪法作出解释。
第二,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第125条第3款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解决下列有关职权范围的争端¹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º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
第三,审查各种法律、法规、法令和条约的合宪性。
第125条第2款前2项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联邦委员会五分之一的委员或国家杜马五分之一的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的要求,裁决有关下列文件的案件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¹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法规;º共和国的宪法,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章程,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就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的问题和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管辖的问题所颁布的法律和其他法规定。
第四,审理或监督审理针对总统的弹幼案。
第93条第1款规定联邦委员会只有根据国家杜马提出的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在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行为中确有犯罪迹象的结论书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关于提出的指控符合规定程序的结论书所证实的对总统叛国或犯有其他严重罪行的指控,才能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
第125条第7款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联邦委员会的要求作出关于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的犯有叛国罪或其他严重罪行的指控是否遵守所规定的程序的结论。
可见,宪法法院监督弹幼案的审理。
第五,审查公民个人提起的宪法诉愿。
第125条第4款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可根据违反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的申诉以及法院的要求,按照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检查在具体案件中采用的或将采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第六,审查国内和国际条约。
第125条第2款后2项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可以裁决国内和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签定的条约,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签定的条约;¼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
第125条第6款规定被确认为不符合宪法的文件或文件的个别条款不能生效;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不能生效和运用。
三、俄罗斯宪法监督的政治实践1宪法法院与十月事件1993年俄罗斯面临严重的政治危机。
3月26日,俄罗斯召开旨在讨论保卫宪法制度紧急措施的第九次非常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法院院长佐尔金重申了宪法法院对总统20日电视讲话作出的一系列内容不符合国家基本法的结论。
在形势日趋紧张的态势下,为避免总统与议会间的对抗导致流血,佐尔金9月24日提出和解方案。
双重政权成为既成事实后,9月28日,联邦宪法法院要求立即停止执行俄第10次非常人代会、最高苏维埃9月21日20时以后通过的有关法令。
宪法法院还要求立即召开由总统、人民代表和联邦主体议长和行政首脑参加的会议,决定新议会和总统选举的时间和程序。
在复杂的形势面前叶利钦强调,同时选举造成的权力真空比双重权力更加危险。
1993年10月叶利钦最终以武力的方式解决了宪法危机。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佐尔金过分介人了府院之争,并明显站在了议会一边,为此他付出了政治代价。
1993年10月6日,佐尔金在受到政治压力后以无法在复杂的条件下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由决定辞职。
1993年10月7日,叶利钦宣布在通过新宪法前,宪法法院暂停行使其维护宪法的基本职能。
叶利钦的命令说,1993年,宪法法院以其匆忙的行动和决定两度置国家于内战的边缘,成了危险的政治斗争工具。
应该说,佐尔金在十月事件中违反法律准则,作出了个人政治评价,并且站在一方的立场上,使得他的公正性受到怀疑,不仅降低了自己的威信,而且也在整体上降低了宪法法院威望。
总之,宪法法院介人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的权限划分,就放弃了它作为总统和议会之间的仲裁者的权威,不可能发挥积极作用。
在1993年宪法危机中深刻揭示一点对行政和立法权进行司法监督将是一个长期的进程。
不论站在哪一方的立场上,都会使得宪法法院的公正性受到怀疑。
2宪法法院与俄罗斯政党制度俄罗斯宪法法院与俄罗斯政党制度也是互相影响的。
1991年苏联8•19事件后,俄共与苏共一起被停止活动。
1992年5月26日,俄罗斯宪法法院公开审理1991年叶利钦总统发布的禁止苏共和俄共活动令是否违宪案。
此案是由36名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在1991年年末向宪法法院提出的。
宪法法院主席佐尔金宣布,法院在受理上述议案的同时,还将受理俄罗斯宪法委员会责任秘书鲁缅采夫呈交的另一份《关于承认苏共违反宪法并由此确认俄罗斯总统令符合宪法的问题》的申诉。
•些法学家认为,禁共令违反了宪法关于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的分权原则;指出除司法机构外,无人拥有禁止政党或社会组织活动的裁决权。
总统禁共令的支持者们则认为苏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组织,是窃取了权力的国家结构的一部分,要为国家的灾难承担责任等等。
1992年7月8日,宪法法院院长佐尔金宣布,将36名俄联邦人民代表去年年末提出的《叶利钦总统禁共令违反宪法》的申诉作为基本案件审理,俄宪法委员会责任秘书鲁缅采夫提出的《关于承认苏共违反宪法并由此确认俄罗斯总统令符合宪法的问题》的申诉作为平行案件审理。
1992年月30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就叶利钦总统禁共令及苏共、俄共是否违反宪法一案作出最后裁决。
宪法法院的判决书指出,鉴于1991年8一9月间苏共事实上已经解体,而俄共尚未形成一个独立的政党,宪法法院决定停止审理苏共、俄共是否违反宪法一案。
关于叶利钦总统1991年8月和11月发布的禁止苏共、俄共活动和没收其财产的命令是否违宪一案,判决书指出,禁止苏共、俄共高层领导机构活动是合法的,而解散共产党地方基层组织则违反了宪法。
在俄罗斯政治形势十分复杂的情况下,各派力量之间的斗争异常激烈,国家面临苏联解体后新一轮解体威胁。
宪法法院的裁决应当说比较巧妙和得体,既考虑到了各方的政治利益,又注意到了社会情绪。
从法律上讲也无重大缺陷,绝大多数法官表现出了很强的法律素养。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和佐尔金院长本人的声望由此大振口困这次审理的直接结果,是促成1993年2月13日俄共第二次非常代表大会,宣布重建俄共。
3宪法法院与俄罗斯选举制度1998年月5日,俄罗斯宪法法院作出裁决,叶利钦现在的总统任期为第一任期,无权参加下届总统竞选。
俄罗斯宪法法院认为,1996年总统选举前,叶利钦总统已经履行了第一任期的职权,1996年连任总统是他的第二任期。
因此,根据俄宪法一个人只能连任两届总统的规定,叶利钦不能再参加2000年的总统竞选。
叶利钦是在苏联解体前1991年6月首次当选为俄联邦总统的。
1996年6月,叶利钦总统竞选连任成功。
此后,有关叶利钦能否第三次出任总统的问题成为俄罗斯政治生活中的热点问题。
以总统权力机构为代表的政治力量坚持说,叶利钦第一次当选俄联邦总统是在苏联解体之前,因此不能看作是一个任期,第一任期应从1996年算起,当然有权参加下届总统竞选。
相反,以国家杜马为代表的政治力量则认为,叶利钦已经连任两届总统,所以不能参加下届总统角逐。
宪法法院裁决的最终拘束力不容质疑,叶利钦认为,宪法法院的裁决完全是根据法律原则,而不是出于政治因素作出的。
他对宪法法院的裁决表示满意。
4宪法法院与俄罗斯外交二战德国艺术品是否归还案表明宪法法院在俄罗斯外交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从俄罗斯宪政制度确立来讨论宪政与对外事务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到当代俄罗斯同苏联时期的不同在于外交事务和外交活动受到宪法安排的调整。
也就是说,俄罗斯外交活动比苏联时期民主化和科学化了,类似苏联时期少数几个人决定出兵阿富汗的情况不会再出现。
明确了这一点,进一步我们还可以看到宪法法院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战德国艺术品是否归还案证明了这一点。
二战后苏联缴获德国一百万件艺术品,包括书籍、绘画、金币等。
德国希望俄罗斯归还这些艺术品,但大多数俄国人认为这些艺术品是对纳粹德国给俄国造成巨大破坏的赔偿。
俄罗斯宪法法院1999年4月22日裁定,苏联在二战后从德国缴获的艺术品将不归还德国。
宪法法院认为,这些艺术品是战利品,法律规定,战利品不应归还给侵略者国家的政府。
这个案例体现了法院在立宪民主体制下对俄罗斯外交的影响。
四、俄罗斯的司法改革普京在2001年4月3日国情咨文中,首次提出司法改革问题。
可以说,司法间题体现了国家的社会公正问题,而正义和道德的政治制度正是复杂的现代社会中人们需要的,所以普京的这项改革也是势在必行。
他表示,百姓对国家的信任非常重要,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会破坏政府的威信。
普京认为,俄罗斯现在最需要的是法治,没有法治就没有公民的自由,就无法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投资环境。
他还指出,外国人不愿在俄罗斯投资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目前俄罗斯缺乏对外国投资者必要的法律保护。
俄罗斯社会也普遍认为目前在俄罗斯的权力体系中,司法权最弱,也最没有效率。
近年来,在司法机关,法官与执法人员因工资过低被其他人利用或发生受贿行为的现象非常普遍。
在社会中甚至形成了所谓影子司法,即由于司法腐败,公民只能利用某些不合法的途径或手段才能得到办案人员公正的判决。
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公民对国家的信任。
司法问题已经演变成公民共同的问题。
其结果是家庭关系破裂,居民身体状况恶化,社会道德气氛恶化。
如此行使权力为在确保公民权利和自由领域滥用职权创造了广泛的条件,为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腐败提供了便利。
这些问题的根子在于执法工具缺乏效率,也在于立法机关本身。
俄罗斯在司法改革上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对联邦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应当转人计划工作状态,与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密切协作。
2国家司法系统落后于生活,实际上对经济改革帮助不大。
法院仍没有成为办案迅速、正义和公正的机构。
仲裁工作遇到矛盾的、解释模糊的法律条文。
3部门规章制度是企业发展的一个主要障碍。
官员习惯于按某个法律生效后制定的规章行事,而这个规章往往与法律本身相矛盾,同时这种情况几年不变。
政府、各部和主管部门应当对部门规章制度采取彻底措施,直至在通过有关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完全取消大量的部门文件。
由于俄罗斯社会要求司法改革的呼声很高,所以在2001年政府提出的有关改革社会制度方面的法案中,涉及司法制度改革的法案占了很大比例。
月20日,俄政府特别通过了《有关2006年前发展联邦司法体系的目标纲要》,为此还专门向司法权力机关划拨了450亿卢布以用于政府对司法制度改革的财政支持。
从政府提出的司法制度改革草案的具体内容来看,俄罗斯司法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力图按照当今通用的国际准则和惯例对俄罗斯具体的法律部门和司法实践进行技术性调整,包括对《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仲裁法典》、《法官地位法》、《司法体系法》及《律师法》在内属于国家司法体系范围的法律所进行的重新修订和补充,以适应普京提出的建立强大国家和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现实需要。
2001年政府提出的以上有关司法改革法案中,涉及到某些防止司法腐败和对法官实施社会监督的内容,这在俄社会,尤其是司法界引起了很大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法案中的这些内容是否破坏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0‘,,在这方面,俄罗斯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与法官地位及其任命办法有关的问题。
判案集体成员应当不仅包括法官,而且还应当包括司法社会的其他有威望的成员。
2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始终不渝地贯彻各方辩论制和权力平等的原则。
3调节法庭判决执行办法的法律也需要实际完善。
4整顿市政立法的秩序口它最接近公民的日常生活,同时其质量非常低,过于累赘,经常不符合逻辑。
吸引地方自治体的实践家和专家以及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城市和市政实体的社会联盟来参加这项工作。
5完善护法机关的工作,其中包括检察院。
总之,正如普京总统在庆祝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成立十周年上的讲话所提到的宪法法院是有效捍卫宪法的工具。
宪法法院不仅建立了捍卫宪法的有效机制,并在俄罗斯第一次出现了在法律基础上既能限制立法权力,又能限制执行权力的国家机关。
宪法法院已经占据了在俄罗斯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的稳固而确定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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