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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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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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章程
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中文:
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
ChengduHigh-TechIncubationAssociation,简写为:
CHTIA。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四楼
第二条性质
(一)协会是由成都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创业苗圃、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和相关专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团体。
(二)协会是面向成都各类型科技孵化器提供科技中介、信息交流、人才培训、资源整合的全方位服务机构。
(三)协会是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科技局联系各类型科技园区与孵化器的桥梁;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事业的重要支撑平台;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载体。
第三条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优秀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实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思想。
(二)依托成都地区大学、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优势,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成都高新技术项目向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科技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民政局。
协会将认真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
协会注册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协会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四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协会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提出和制定孵化器发展的规划和纲要,引导和促进科技孵化器的发展,协调和解决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一)科技中介服务
协会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载体,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帮助企业进行工商登记、项目申报、项目的推荐、发布、招标和项目审计。
建立投融资渠道,引进资金、协助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资本结构调整、产权交易等中介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信息和资源交流
搭建孵化器信息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帮助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建立信息网络、数据库;开展国际、国内信息交流、信息需求服务,智力引进、进行人才、技术、产品、检测制造设备的资源交流和资源整合。
组织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出国考察、参观访问、观摩学习、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咨询服务
为孵化器和孵化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政策落实服务;帮助企业进行企业策划、项目决策、财务管理、企业形象设计、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咨询和服务。
(四)培训服务
为孵化器和孵化企业举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战略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资本运作、风险投资、专业技术、政策法律、WTO知识、财务管理等多方面业务培训,举办各类型、各层次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协会章程;热心支持科技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以及个人,经申请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均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凡承认协会章程并对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及产业化发展有热忱的专家、学者,有志于高新技术产业孵化事业的各界人士和团体、单位,经本人或团体、单位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必要时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直接吸收会员。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协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
(五)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被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增设分支机构,设置成立有关专业委员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决定协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到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
(注:
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特殊情况可向理事会提名产生或罢免人选的建议。
第三十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秘书长如因特殊情况(空缺、调离、离开),未能行使工作职权时,由理事长兼任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一条协会设办公室,办公室是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的机构。
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受理会员提议和建议,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
第三十三条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协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政府资助;
(二)会员入会会费;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员按个人会员500元、单位会员1000元收取年会费”。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本协会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财务管理法规条例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时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宗旨动议。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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