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市场资源配置与民间金融作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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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市场资源配置与民间金融作用
浅析市场资源配置与民间金融作用
姓名:
柯敏琳学号:
20131812
[摘要]近年来民间金融规模的不断扩大,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民间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尝试从民间金融对经济的正面作用和负面作用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具体分析了民间金融对金融体制改革、农村金融、中小企业融资、强化企业信用和国家宏观金融调控活动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民间金融,经济发展,作用
近年来,民间金融正以一种不容忽视的姿态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
目前,粗略估算,民间金融的规模已过万亿。
民间金融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我国经济金融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引起了社会各方的注意。
一、民间金融对经济金融的正面作用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一直被视为“洪水猛兽”,会扰乱正规金融市场,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但是近年来,随着对民间金融的不断深入调查,越来越多的研究认为,我国的民间金融对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
民间金融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培育社会信用,缓解农村金融资源的匮乏,与正规金融形成互补,为金融创新积累经验,等等。
(一)民间金融支持了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难一直是近年来困扰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大问题。
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中小企业选择民间金融进行融资有着更为深层的原因。
正规金融出于成本考虑,以及“规模歧视”和特有的“所有制偏见”,倾向于给资金需求规模大、实力强的国有企业提供贷款。
而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资产少,其融资行为具有贷款数额小、抗风险能力弱和负债能力有限等特点,这使得中小企业处于国有商业银行青睐的主要客户群之外。
因此,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得到所需款项。
而民间金融的特点恰好适应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
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最合适的金融制度安排是中小型金融机构,包括正规的中小银行和民间金融。
根据国际金融公司2001年的调查,我国中小企业60%的融资来源于企业自身积累,外部融资只占了40%,而在这些外部融资中,民间金融所占的比重最高,占到了50%以上。
民间金融内生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之中,内生于中小企业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
这种内生性也使它能够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的各方面信息,也就决定了它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相互之间的适应性,以及其巨大的发展潜能,因而具有相对的交易成本优势。
可以说,中小企业选择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重要融资途径,是金融主体自身内在的要求,也是中小企业在外部资金供给不足的情况下的无奈选择。
(二)民间金融对企业的信用强化效应。
在我国国有金融制度安排下,政府信用错位使得政府成为整个融资活动的实际上的最后承担人,企业信用被极度弱化。
从图1中可以看到,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信贷行为进入一个怪圈。
国有企业缺乏资金,自身可能又不满足银行的获贷条件,于是向政府求救→政府出于“国有企业情结”,便出面向银行协调口)银行在政府的压力下,以及对政府信用的信赖,便贷款给企业,这也使得企业缺乏强化自身信用的动机→国有企业由于产权不清、缺乏激励机制,获贷后往往并不能实现发展和收益,有时甚至是投资失败→贷款没有收益和实现增值,国有企业自然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银行贷款→银行不能顺利收回或者无法收回放贷资金必然产生坏账,银行收益和资产质量恶化。
由于银行给国有企业贷款的行为是授意于政府,再加上我国国有银行本身就存在着信用弱化,银行信用的保障也有赖于政府,最终政府不得不以政府信用来支撑银行信用。
政府的影响贯穿融资活动的整个过程,政府信用错位导致银行信用弱化。
在政府、银行、企业三者的利益互动中,国有企业自然会产生“赖账”行为,企业信用也随之而丧失,而民间金融的运行机制可以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
拥有独立产权的民间信用实践了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信用,银行信用的强化对企业信用形成了“硬约束”,使企业信用得到强化。
(三)民间金融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促进作用。
金融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做了很多尝试。
例如对金融业进行了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改革,但是以国有金融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金融业的改革步伐远远赶不上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
与国有银行改制步步遇阻的情形相比,民间金融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展现出金融市场的新气象。
在这样的形势下,民间金融的发展为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金融机构格局,有助于构造多元化的金融体系产权结构和促进原有金融机构的创新与发展,形成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富于竞争性的金融体系,自然也就有助于整个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
民间金融能够有效弥补国有金融服务的缺口。
由于金融体制的改革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金融市场中存在着严重的供需矛盾。
目前,我国资金供给突出表现为两个缺口:
一是中小企业,二是农村地区。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一方面我国资本资源有一定的稀缺性,另一方面是现存国有金融体系没有很好的发挥融资功能。
发展民间金融可以作为金融市场化以后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资金匮乏的必要补充。
在我国经济主体“多元化”、有9亿多农民的现实国情下,民间金融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民间金融对经济金融的负面作用
虽然民间金融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很多积极作用,不容忽视的是,民间金融也给经济的发展、国家的经济调控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它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和促进金融机构改革、培育社会信用方面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民间金融的存在也给经济、金融活动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一)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着较高的金融系统性风险。
民间金融天然的“草根性”和便利性,既是它的优势所在,也蕴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与正规金融不同,民间金融的借贷行为是建立在一种非制度信任基础之上。
正是由于非制度信任,有些在正规金融制度下得不到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从民间金融机构得到了资金,但这恰恰也增加了民间金融的风险。
此外,虽然与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相比,一些正规的民间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要低得多,资产质量也比较优良,但不容忽视的是民间金融机构整体中仍存在大量不良资产,已成为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隐患。
再退一步说,即使这些民间金融机构经营得道、资产质量非常好,但是由于其天然的信用弱势性,如规模小、资金少,没有政府信用做担保,一场挤兑就能够让这些优势顷刻间化为乌有,一条谣言就可能毁了一家经营状况良好的民间金融机构。
而且由于民间金融处于一种地下状态,使得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对其进行监管,在经营管理上也没有存款准备金和贷款呆账准备金的严格要求,使得监管当局无法保护有效的存款者和经营良好的民间金融机构。
因此,民间金融的金融风险较高,这种风险一旦大规模爆发,将给经济带来很大问题。
(二)形成资金体制外循环,弱化宏观金融调控的效果 民间金融的存在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受到民间金融的高利率吸引,大量资金流出银行体系,形成资金的体制外循环,使得金融信号部分失真。
国家无法及时准确地掌握民间金融规模和动态,无法获得完整权威的统计数据,影响国家对金融运行状态的判断,同时也干扰了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
在民间金融渠道流通的货币量处于政府监控之外,对经济运行中的实际货币供应量产生重大影响,冲击了传统货币政策的效力。
如为了防止经济过热,政府当局采取加息、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一系列紧缩措施以减少流通领域的货币量,收缩流动性,但是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主要原因就是虽然正规金融提供的资金减少了,但是民间金融提供的资金增加了,原本正规金融提供的部分资金转由民间金融来提供,货币供给量并未按照预期数量减少甚至根本没减少。
民间金融的活跃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影响货币乘数的波动,弱化了政府调控的效果,使得经济难以“软着陆”。
民间金融的存在,使得大量的资金没有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形成资金暗流,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影响了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
(三)易发生纠纷,甚至引发社会问题。
由于民间金融活动大部分在法律规定之外进行,其权利义务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从而带来很多社会问题。
非正式的民间金融通常比较隐蔽,而且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规支持,民间融资参与者较多,涉及面广,操作方式不规范,监管难度大,一旦发生问题可能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影响社会安定。
典型的事例就是,2002年月底,温州泰顺县查封的一处大肆吸储放贷的非法典当机构,其贷款都是只凭一纸借款契约或借据进行的,没有正规的借贷合同,也很少有抵押、担保措施,为纠纷的发生留下重大隐患。
据调查,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事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
(四)冲击了正规金融部门的信贷业务。
同处于一个金融市场,民间金融机构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必然会有业务上的重合。
在浙江有些地区,民间金融机构的存款总额已经超过了正规金融部门的存款额,直接冲击了正规金融部门的信贷业务。
此外,由于民间金融的贷款利率较高,如果政府对非正规金融不加任何限制而任其发展下去,对于一些既有正规金融贷款又有民间金融贷款的企业来说,他们在还款时会先考虑偿还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这也间接加剧了正规金融部门的信贷风险。
三、规范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有些是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如非制度信任基础。
但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也与我国金融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密切相关。
也许合理的金融制度设计也无法完全消除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干扰,但政府对民间金融的认知不足以及其在此基础上所设置的不合理的金融制度大大加重了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所以减轻民间金融的负面影响要先从转换政府的观念做起。
(一)转换观念,区别对待不同形式和性质的民间金融。
过去,政府对民间金融往往不是强迫其完全正式化就是简单禁止,事实证明这显然不是对待民间金融的最好做法。
在正确认识民间金融的基础上,政府应该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职能,改变过去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状态。
政府扮演的角色应该是致力于制定公正合理的制度,确立有效的竞争规则,健全法律体系,同时要给予经济主体充分的选择权利的自由,保持其活力,让市场机制在推动非正规金融业的发展中起基础性的调节作用。
鉴于民间金融存在形式的多样化,以及不同的民间金融活动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差异,政府在处理民间金融时,也应采取分清类别、区别对待的原则。
对于无息互助性民间借贷这类对经济生活有益的民间金融,政府可以提高借贷双方的规范意识,以尽量减少纠纷,其他则应不予干涉,如出现借贷纠纷,可依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有息借贷,要强化对契约关系的保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有息民间借贷;对于高利贷,鉴于危害性,政府应坚决对其进行打击;对一些组织较为完善,运作相应规范,资本实力较强的民间金融组织应加以引导和发展,使其向规范化、组织化发展,并予以合法化地位,使其从“地下”走到“地上”,逐步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管视野中,以避免因其不规范而诱发的金融风险;对那些暂不具备条件转化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民间金融,政府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的做法,一方面加强监管,但是只要它们的运营不对金融秩序造成损害,也不必全部全面否定;而对经济生活有害的民间金融活动则要坚决取缔,如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活动,这些活动对社会及经济发展有害无利,必须依法取缔。
(二)推动民间金融合法化。
我国民间金融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其处境却相当尴尬,甚至不被法律所认可。
由于民间金融没有取得合法地位,其所进行的活动既未纳入监管范围,也不受法律保护,不利于其健康发展。
从国外的经验看,美国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也要积极鼓励正常的民间金融活动,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化。
关于民间金融在合法化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学者樊纲有一个精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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