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A版北京地铁BT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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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A版北京地铁BT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宿豫体育馆项目
BT投资建设合同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宿豫区体育馆BT工程投资建设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乙方的承诺
(一)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组建项目公司、就本工程的建设进行投融资、组织工程建设,在工程竣工后将项目公司的股权依法向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受让人转让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工程开竣工时间
工程开工日期:
约定竣工日期:
2、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3、项目公司组建
(1)乙方应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___日内完成组建项目公司。
(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应于项目公司成立后____个月内以现金形式缴清上述注册资本;具体每笔资金交纳时间为:
(二)乙方应在项目公司组建后,形成股东会决议,要求项目公司出具项目公司承诺履行附近1《合同条件》中规定由项目公司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确认书、
(三)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书,对项目公司按本合同规定所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由此引起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五、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
金额:
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元。
¥:
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件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澄清
6、投标文件
双方有关本合同的变更文件或补充协议将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本合同一式____份,正本____分,副本____份。
甲方执正本____份,副本____份;乙方执正本____份,副本____份。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约定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合同条件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条件(如下文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辞和用语,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1.1.1文件
1.“合同”指本合同条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合同协议书列出的其他文件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2.“甲方的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程范围、技术标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说明以及根据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
3.“投标书”指乙方向甲方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所确认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股权转让价格及投融资方案文件、澄清和谈判过程中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资料等。
1.1.2人员
1.“甲方”
2.“乙方”
3.“项目公司”指乙方依本合同为建设工程而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收购该公司的股权。
4.
5.“监管机构”指甲方拟委托的
6.“分包商”指投标文件中已经确定的或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乙方或项目公司为完成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分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
7.“一方”或“另一方”指订立本合同双方的一方或另一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1.1.3日期、时间以及期限
1.“基准日期”
2.“生效日期”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3.“开工日”
4.“完工日”指项目公司承担的BT工程完成后,通过BT工程测试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发完工证书的日期。
5.竣工日
6.约定竣工日
7.“合同责任期”指从开工日起至签发竣工证书后一年。
8.“质保期”按
9.“日”或“天”指一个公历日,一年指365天。
1.1.4证书
1.“完工证书”指甲方向项目公司签发确认BT工程完成的证明文件。
2.“竣工证书”
3.“履约证书”指甲方向乙方签发的确认乙方已履行完合同全部约定的证书。
1.1.5款项与支付
1.“合同价格”
2.“支付日”是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的日期。
1.1.6其他定义
1.“项目”或“工程”在本合同中指BT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投资、建设的本BT工程永久工程。
3.“临时工程”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临时工程(项目公司的设备除外)。
4.“BT工程”系指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包括其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5.“工程设备”指合同中规定的、由项目公司采购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仪表、仪器。
6.“材料”指由项目公司采购的(工程设备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资。
7.“项目公司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工程设备、材料或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其他物品。
8.“现场”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以及在本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2标题和旁注
标题和旁注不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1.3解释
1.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2.“包括”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的意思。
3.任何协议或文件还指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1.4法律和语言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适用语言为汉语。
1.5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文件优先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件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澄清
6、投标文件
1.6通讯联络
1.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的或颁布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除外,此类通讯联络均应为书面的,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2.无论何处述及的通讯联络应为“书写的”或“书面的”,这指的是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联络。
3.由甲方发给乙方或项目公司的以及由乙方或项目公司发给甲方的全部文件,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的收据证明,或传真发送。
此类通讯联络的接收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1)通知在如下情况下被视为已经交付:
A.如果采用信函方式,则当信号通过当面交付、快递或邮递(挂号信,要求收讫回执)交付至上述地址时;
B.如果采用传真方式,则当收传真方确认已经实际收到完整并可以识别的传真之时。
(2)如果甲方、乙方或项目公司对上述通讯联络的接收地址作出任何细节改动,应在采用该改动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
1.7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有关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项目竣工之后的5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
1.8遵守法规、规章和法律
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全部事件中,甲乙双方及项目公司应遵守国家或的任何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对工程具有管辖权的政府相关部门的任何规章,以及据此发出的所有通知,并按其要求支付所有费用。
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和批准。
甲乙双方及项目公司应遵守履约活动中涉及到的中国法律。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和权力
2.1甲方的一般义务
1.甲方已委托相关单位分阶段实施本工程前期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由项目公司承担。
2.甲方应按照规定向乙方收购项目公司的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项目公司协调与项目设施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4.在项目公司请求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申请为了工程建设以及完工所需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2.2甲方的一般权力
1.甲方有权对工程的投融资、建设等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乙方及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这些活动。
2.有权监督、检查工程在质保期内的维修。
3.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并接管工程。
4.有权定期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
5.有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3工程建设监管
1.甲方有权委托工程建设监管机构按本合同对本工程的投融资、人员构成及变更、工程招标与分包商合同签订、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施工安全、合同管理、系统调试、通车试运行及竣工验收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工程建设监管机构行使监督管理权时必须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
此部分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2.4.监理机构
甲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工程监理机构,监理费用由甲方支付,监理机构受甲方、项目公司管理。
监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的施工图及有关的技术要求和质量验收标准,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监理。
2.5设计
设计单位已由甲方委托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为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并签订了设计服务合同。
设计服务合同中包括由项目公司代位履行工程初步设计后的合同管理职责的内容,此后的设计合同费用仍由甲方承担,但必须经项目公司签证认可后方能支付。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和权力
3.1乙方的一般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组建项目公司、确保工程竣工后项目公司的股权向甲方转让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合同第7.2.3款竣工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承诺在组建项目公司时,形成股东会决议,要求项目公司出具履行本合同条件中由项目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确认书。
3.必须接受甲方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管机构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工作。
3.2乙方的一般权力
1.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收取本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
2.如果甲方无力支付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5.2款要求公司支付。
3.乙方可以用甲方出具的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承诺函向金融机构以质押方式为本项目进行融资。
第四条项目公司的义务和权力
1.负责筹措本工程投资款额,按计划投资建设,确保投入资金满足本工程实施的需要。
2.由项目公司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中规定的预期目标。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业主要求的或合同隐含或由项目公司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3.项目公司应在约定竣工日前实施和完成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
项目公司应为本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要的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监督、项目公司的设备、劳务、工程设备和材料、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内容。
工程实施之前,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完全理解甲方的需求及第7.6.1款中所提到的参照项。
项目公司应将甲方的要求或参照项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作出是否采用第十一条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项目公司。
4.不管甲方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项目公司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5.在合同责任期内应对工程、财产和人员伤亡进行保险。
6.项目公司应按第7.21条规定配合工程竣工验收,负责解决验收中的BT工程质量问题。
7.项目公司应始终遵守一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项目公司应经常取得与适用于本项目已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资料。
并始终被视为对这些资料有充分的了解。
8.项目公司应保证为本工程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公司章程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与本合同不相抵触。
9.项目公司在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负责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投融资资料、设备、仪器、仪表维修操作手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资料。
10.项目公司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档案,提供给甲方。
11.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汇报。
12.必须接受甲方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管机构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工作。
13.项目公司应在银行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并接受招标人监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其专户存款须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并不得用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
项目公司须按月向招标人提供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以便检查监督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项目公司须按月向招标人提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说明,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
项目公司应保证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不会因与工程承包商之间结算纠纷而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14.项目公司有义务按的规定接受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协调。
第五条担保
5.1乙方对项目公司的担保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书,对项目公司按本合同规定所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由此引起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5.2GGGGG公司对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担保
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承诺函,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由公司出具的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担保书。
如果出现甲方无法按期支付乙方股权转让价款且逾期超过三个月是,乙方有权按担保书的要求,要求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及相应的违约赔偿金。
第六条融资
1.乙方可以用甲方出具的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承诺函向金融机构以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
融资合同签署后5日内,乙方及/或项目公司和向乙方及/或项目公司提供融资的贷款人必须持融资合同正本向甲方登记备案后,方为有效。
乙方及/或项目公司此类融资所获得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出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除非经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就已设立担保(包括质押)的内容,乙方及/或项目公司不得重复质押融资。
2.乙方及/或项目公司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融资渠道,筹集工程建设的需要资金,其融资方案及协议应报甲方备案。
3.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及/或项目公司不得在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亦不得对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
同时,项目公司亦不得对外以保证的形式进行担保。
第七条建设
7.1履约保函
乙方英寸第三方处自费取得一份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的履约保函,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交付给甲方。
履约保函应由甲方接受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省级以上分行提供,应采用合同条件附件5的格式或甲方接受的其他格式。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保持到签发履约证书后28天。
在签发竣工证书后7日内,乙方履约保函的金额调整为万元人民币。
7.2工程协调与管理
项目公司应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包括为本工程服务的、甲方已确认的设计、勘察及关联合同单位等。
同时项目公司应与工程范围内各有关单位及政府各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必要时应提请甲方协助,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并服从甲方委托的监管单位对项目的监管。
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必须付出附件4的规定。
7.2.1关联合同
任何其他合同,其履行与本合同有关者,或本合同之履行与该合同相关者,均应由甲方明确该合同为“关联合同”。
项目公司应按合同相关规定及甲方的要求进行相关工作协调并为关联合同提供服务。
关联合同的承包商名称,在本项目开标之日,可能仍未确定。
项目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而对以后指定的关联合同承包商有异议。
7.2.2关联合同服务
项目公司应于合同规定的时间,或甲方要求的其他时间,协调项目公司与关联合同承包商的工作。
项目公司应提供关联合同承包商一切合理机会并参与协调管理,使其能办理其工作。
7.2.3其他承包商的工作机会
除第7.2.2条规定外,项目公司应按甲方的要求,对甲方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或甲方的雇工,凡经股用于工地或工区附近为办理未包括于本合同内的附属工程者,提供合理的工作机会,且不应造成不必要之不便。
7.3工程招标
1.本工程的主体结构由中标人或其中具有资质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若为联合体中标)承担。
项目公司对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及专业施工单位的确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有经验的企业承担。
2.项目公司在招标之前必须拟定招标方案报甲方及有关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实施,并将结果报甲方备案。
7.4分包商
项目公司应对任何分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如同项目公司自己的行为或违约一样地负责。
项目公司对在投标文件中已明确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需征得同意。
其他分包商的选择必须通过招标程序,并报甲方备案。
7.4.1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如果分包商在工程的实施或在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方面为项目公司或乙方承担了持续且可转让的义务,而且此类义务在合同责任期限结束后仍继续存在,则乙方应在合同责任期限结束时,将分包商此类尚未终止的义务及相对应的权益无条件转让给甲方。
7.5质量保证
项目公司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符合合同要求。
该体系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细节。
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项目公司的职责、义务和责任。
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的实施方式须符合附件3及其他相关规定方式办理。
7.6现场数据
7.6.1甲方提供数据
1.甲方应在投标截止日前的15天,将其取得的现场地质和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资料,提交给乙方。
同样地,甲方在基准日前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及时提交给乙方及/或项目公司。
2.乙方应被认为取得了可能对投标书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及所有具体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
3.乙方应负责核实和解释所有此类资料。
除7.6.1第4款外,甲方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4.甲方应对如下数据的正确性负责:
(a)在合同中规定的由甲方负责的不可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
(b)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预期目标的说明;
(c)竣工工程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
7.6.2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
除依照第7.6.1条规定外,乙方应认真调查地表以下条件,充分考虑由此产生的对工期、费用的风险。
7.7进场线路
1.乙方应被认为已彻底搞清了他选用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项目公司应负责进场路线的维护。
项目公司应提供他认为对引导其职员、劳工及其他人员进场所必需的任何标志或方向指示。
项目公司应为使用此类进场路线、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2.甲方不对由于任何进场路线的采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
3.甲方不接受在修筑此类路线期间不宜或不能持续使用进场路线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7.7.1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项目公司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的特殊或暂停的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
项目公司还应自费提供为工程目的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7.8工程进度
7.8.1进度计划
1.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三份按中标投标文件中进度计划进行细化的进度计划,供其参考。
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a)项目公司计划实施工程的程序包括设计、采购、制造、材料与设备的运输、施工、安装、检验与测试等各个阶段;
(b)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与活动;
(c)根据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甲方的要求中规定的各类期限。
以及
(d)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此类进度计划的编制应按本合同附件3第三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标出最早开始、最早结束、最迟开始、最迟结束的日期及其他规定要求的书面格式。
3.项目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实施工程计划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给甲方备案。
在未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
若工程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甲方可通知项目公司修改进度计划,并要求项目公司以实现如期完工为前提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并修正进度。
7.8.2进度报告
项目公司应负责编制和上报进度报告(包括月、季、年),并提交一式三份书面报告给甲方。
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开工日期所在月、季、年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季、年均应在该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10日内提交月、季、年度进度报告、报告应持续至承包商完成所有工作为止。
进度报告的实施方式须符合本合同附件3及其他相关规定。
7.9安全措施
项目公司应遵守现场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
从工程施工开始至竣工,项目公司应提供:
(a)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
(b)为临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须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和围栏。
7.10环境保护
项目公司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
项目公司应保证在施工期间,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的数值。
7.11电、水、气
项目公司应负责工程实施期间电、水、气的供应。
7.12现场清理
1.在工程实施期间,项目公司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项目公司的任何设备或多余材料。
项目公司应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2.在颁发竣工证书前,项目公司应立即从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项目公司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
项目公司应保持现场与工程处于甲方满意的清洁和安全状态。
7.13现场治安
项目公司应负责工程现场内的治安工作,负责阻止与工程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7.14项目公司的现场作业
项目公司应将其作业限制在工程用地范围内,项目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施工人员与设备处在现场和此类附件区域之内,并避免和禁止其人员与设备侵占临地。
7.15化石与文物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应由甲方处理。
项目公司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工。
劳工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
一旦发现上述物品,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甲方及其他相关单位。
7.16项目文件
7.16.1施工文件
各项施工文件须按照本合同附件3及其他相关规定方式编制。
项目公司应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以满足所有规章要求的批准,为供应商和施工人员实施工程提供足够的指导,并对已竣工的工程进行描述。
如果施工文件中存在错误,项目公司应自费修正所有的错误。
遗漏。
模糊。
矛盾。
欠缺及其他缺陷。
7.16.2投资及财务统计报表
项目公司负责投资机会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及项目汇报材料的编写工作,按规定负责上报相关部门,并抄报甲方。
如需甲方上报的报表,由项目公司报甲方汇总并表后一并上报。
7.16.3技术标准和规则
施工文件、实施中的工程与完成的工程均应遵照国家法律、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建筑、施工和环境的规章,并适用于工程正在生产的产品的管理办法;及适用于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注明的标准以及本合同附件3《招标文件》中第三卷《工程规范与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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