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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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附件1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提高“双师”素质,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作特点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另行制定)、教研机构等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自觉履行教学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单位)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任现职以来年度绩效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职年限的要求。
当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按照原人事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具有行业、企业相关实践经历。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要求
1.申报正高级讲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申报高级讲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讲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申报讲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4.申报助理讲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正高级讲师
第十条教育工作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深入指导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创业教育,着力培养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精神,为促进学生职业发展和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2.具有丰富的学生思想工作经验,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累计2年以上,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深入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卓有成效地组织开展班级教育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班风学风。
3.教育工作业绩突出,任现职以来年度绩效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等次;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教学专项表彰。
第十一条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一致公认,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2.公共基础课教师系统担任1门课程、专业技能课教师系统担任2门课程教学工作。
积极开设选修课程、开发校本课程或开展课外活动。
能够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和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
3.在市级以上开设研究课、示范课、专题讲座或承担行业企业培训任务4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并获得好评;或获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得信息化教学大赛省级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以上。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在总结和推广教学改革经验,组织区域教研活动,指导学校开展校本教研等方面成绩显著。
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专题讲座或承担行业企业培训任务5次以上(其中至少3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对指导提高本地区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4.在教学团队的发展中发挥关键性引领作用,指导培养3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专业技能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
5.获得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或职教名师等称号,或担任省级以上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含专业规范化建设改革、面向区域产业专业改革)、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特色课程和精品课程研发等项目实施的具体负责人。
第十二条教科研工作要求
1.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强,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形成具有特色的教学思想,在课程、教学和评价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应用于实践。
2.获得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成果完成人含主持前三名),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或作为核心成员(含主持前3名,下同)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3.撰写并公开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3篇以上(1篇为近3年内发表),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公开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4篇以上(1篇为近3年内发表),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十三条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完成到企业实践任务(专业技能课教师每两年到企业、生产一线进行专业实践2个月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每两年到企业、生产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累计达2周以上。
下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2.撰写高水平的企业行业实践报告,或根据行业需求及发展对学校专业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
3.具有较强的行业联系能力和为行业企业培训服务的能力,承担过企业培训任务或参与企业技术研发,取得一定成果和经济效益。
4.公共基础课教师带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并撰写带队实践报告。
第四章高级讲师
第十四条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深入指导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和创业教育,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职业习惯,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较出色完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开展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班风学风。
第十五条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与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形成一定教学特色。
2.公共基础课教师系统担任1门课程、专业技能课教师系统担任2门课程教学工作。
积极开设选修课程、开发校本课程或开展课外活动。
指导过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和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
3.在县级以上开设研究课、示范课、专题讲座或承担行业企业培训任务3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市级以上开设);或获得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县级一等奖以上或在市级以上获奖,或获得信息化教学大赛市级一等奖以上。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专题讲座或承担行业企业培训任务5次以上,对指导提高本地区教学质量做出成绩。
4.在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专业技能等方面取得进步。
第十六条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积极参与课程改革、专业教学等方面研究,在教育科研中取得一定成绩。
2.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3.撰写2篇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公开发表、另1篇可为收入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公开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十七条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完成到企业实践任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2.撰写参加企业行业实践报告,或能根据行业需求及发展对学校课程改革提出建设性意见。
3.具有一定的行业联系能力和为行业企业培训服务的能力,承担企业培训任务或参与企业技术研发。
4.公共基础课教师带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并撰写带队实践报告。
第五章讲师
第十八条教育工作要求
1.坚持德育为先,关爱学生,及时掌握学生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学生职业素养。
2.有较丰富的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所带班级班风良好。
第十九条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
2.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根据需要指导过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课外活动等。
3.具有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的经历,教学效果良好。
4.积极参加学校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等教学改革实践工作。
第二十条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主动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2.撰写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公开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1篇。
第二十一条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完成到企业实践任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初级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2.撰写参加企业行业实践报告,或能根据行业需求及发展对学校课程改革提出建设性意见。
3.具有行业联系能力和为行业企业培训服务的能力,承担企业培训任务或参与企业技术研发。
4.公共基础课教师带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并撰写带队实践报告。
第六章助理讲师
第二十二条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帮助学生进步。
2.胜任班主任工作,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十三条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所教专业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掌握所教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的指导,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合理,胜任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教科研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加校本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2.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经验总结。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晋升讲师、高级讲师须参加设区市组织的说课讲课和行业企业实践情况答辩;晋升正高级讲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
第二十六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评审专业(学科)与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一致。
申报评审专业(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要参加有关高校组织的相应学科本科主要课程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担任学校团委书记、中层以上干部、年段长、教研组长、生管教师,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
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和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单位人员,班主任工作可不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师、特级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农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全国职业教育先进个人等。
教育教学工作专项表彰指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等。
班级表彰奖励指获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所、职教中心、电教馆等)。
第三十条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达400课时以上,下企业实践每周计8课时。
校级正职领导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3;校级副职领导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2;中层干部及“双肩挑”干部不少于上述标准的2/3。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人员和专职生管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教研人员每年不少于230个工作日,专职生管教师每年不少于19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专设德育专业(学科),学校学生科长、德育主任、团委书记、生管教师可申报德育学科职称,也可选择申报任教专业(学科)教师职称。
第三十二条从其它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应先转评同级教师职务。
申报教师高一级职务时需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任职年限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以教学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工作的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
第三十三条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必须为主课题,不含各类子课题。
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国家级行业协会立项的相关专业课题视同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省级行业协会立项的相关专业课题视同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第三十四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校长和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上授课视同在省级开设示范课。
受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派承担相应培训任务,视同在市、县级开设示范课。
第三十五条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所列的刊物。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等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等。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视同在核心期刊或CN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下各项仅视同1篇,合计仅限视同2篇):
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专著10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省级以上规划或立项中职教材1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2.所设计的作品参加国家级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视同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视同在CN刊物发表论文1篇。
3.直接指导的学生或本人在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中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在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一等奖,视同在CN刊物发表论文1篇(同一项目就高视同)。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视同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
主持企事业单位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1项以上,经有关部门鉴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视同在CN刊物发表论文1篇。
5.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6.在《福建职业与成人教育》、《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福建教育督导与德育》上发表的论文2篇,视同在CN刊物发表论文1篇。
第三十六条本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三十七条本条件中有关任职条件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
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三十八条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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