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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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丽江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全市建设工程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是指丽江市中心城市和各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拆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工程、配套工程、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工程和其他占用市政设施施工的工程,其施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施工现场以外,涉及占用市政道路进行建设运输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城区施工运输车辆管理的规定实施管理。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谁办理安全报监手续,谁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活动实行施工单位总负责,建设单位协调,监理单位检查指导、跟踪落实,监管部门巡查或抽查的安全管理体制,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按照监督安全保证体系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时,实行文明施工条件审查制度、安全报监制度、工程建设主体安全责任告知制度、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认真开展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档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委派项目安全监督员,对施工现场相关责任主体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定期巡查或抽查。
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有关责任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或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章安全施工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以下安全责任:
(一)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单独列支。
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用于改善提高现场生产、生活环境条件,并依法监督施工企业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标准。
处于停工或缓建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的高度、型式、材质、颜色作出统一明确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做详细说明。
(三)在工程开工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办理质量注册登记和安全报监手续并申领施工许可证。
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四)对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进行了解,组织各管线单位对管线的具体位置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
提供地下管线或其它相关隐蔽设施的档案资料并签署交接文件。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施工和监理。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
(六)督促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实施监理,并监督检查其具体监理措施的落实。
(七)接受并积极配合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施工单位负责以下安全责任
(一)建立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赋予管理权力,确保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实施有效管理。
(二)对所涉范围内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及各种管线进行调查,制定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当工程中存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时,依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文件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超过规模时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四)项目经理、安全员、质检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持住建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及时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各项安全台帐和检查记录。
(六)强化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及日常安全教育,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在日常监管和各级检查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汇检制度,发现隐患立即进行整改,不留死角。
并做好各项安全台帐和检查记录。
(七)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标准、规范,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八)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机具、机械设备和电气装置等,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否则,一律不投入使用。
(九)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接受并积极配合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以下安全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我省安全文明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把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建设、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文明生产监理机构及规章制度,配备监管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履行安全文明生产监理职责。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意见。
(三)监督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和具体措施,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纳入监理范围进行监理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文明施工等行为,有效消除事故隐患。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整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接受并积极配合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以下安全责任
(一)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的需要。
(二)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一条设备租赁、安装、使用单位负责以下安全责任
(一)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提供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
(二)建立设备安装、维修、拆除等管理制度,定期对
施工现场的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护,填写相关记录。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一)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处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设置“五牌两图”:
即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工程效果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等“图牌”。
标明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文明施工措施、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设置围挡,实行封闭施工管理
1、市区主要路段和有特别要求的施工现场围挡不得低于2.5米,一般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2、围挡材料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禁止用围墙
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堆放材料、机械设备的支撑体。
应当
在围挡显著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识和公益广告。
面向街道一侧应做装饰处理。
压顶部份宜采用仿古建筑做法。
3、围挡措施的砌体部位应与路(地)面或相邻部位连
接紧密并进行面层粉饰,确保内侧泥土、废渣、废水等杂物不外溢污染道路。
4、围挡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
依附道路实施的市政工程围挡在相邻路口之间应连续设置,不能有除出入口之外的缺口。
确因交通疏导需要,须设置过往车辆、行人通道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增设工地出入口。
在工地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并有专人指挥交通,以保证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5、施工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封闭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符合《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标准的警示标志。
夜间、雾天、骤暗天气应当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烁灯或者悬挂40W以上红灯,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
6、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应设置密封式金属大门和值班室,配备专人值班,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7、施工现场内不宜设置居住用临时房屋设施。
(四)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
1、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应使用具有产品合格证、节能、环保要求的整体式轻钢保温板房。
活动房屋一般不得超过两层,室内净空高度不低于2.1米,应符合安全卫生、通风、采光、防火等要求。
2、施工现场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
保持个人卫生。
3、施工现场食堂应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并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
食堂内禁止人员住宿,不得放置施工料具、有毒有害物品。
4、员工宿舍应有良好的通风、光照条件,有采暖、防寒、防一氧化碳中毒和防蚊蝇措施四害处理;床铺不得超过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宿舍区应有防火措施,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五)施工现场工程垃圾、渣土和生活垃圾排放及环境保护要求
1、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区应封闭作业。
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土方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风速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2、施工现场应合理划分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配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应按照平面布置图合理放置,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照种类、规格有序存放,并挂设产品的标示牌。
3、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卫生区、材料堆放场地及出入口应进行硬化处理,其中道路采用混凝土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
4、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清理设施,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
施工现场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无法设置冲洗台的,应当配专人在工地出口处对进出车辆进行人工清理,确保车辆出入不污染城市道路。
施工现场工程建筑垃圾、渣土集中堆放,并按照市政府相关要求及时密闭清运。
施工单位退场时,必须工完场清、有序退场。
5、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6、如因施工需要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时,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告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提前告知沿线单位及居民,以减少影响和损失。
7、城市规划区施工应当控制使用强噪声、强振动的施工机具。
22:
00时以后到次日6:
00前禁止使用电锯、电刨、混凝土振捣器等强噪声施工机具。
如确因工期或施工技术要求需要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向环保部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提前告知周边单位、居民。
8、施工现场要有临时沉淀、排放施工用水设施和防汛措施,保证施工工地及临时人行、车行道路排水通畅、不积泥水。
禁止随意排放污水或工程废水;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9、施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工期,在定额工期或合同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
对严重影响交通和环境的路段或施工环节,要做到精心组织,统一协调,边施工边清理,最大限度地缓解交通和减少污染。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三条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纳入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对管理不达标的施工项目责令整改或停工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级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程序上报和处置,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和农村自建住宅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2月14日发布的《丽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丽住建〔2014〕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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