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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意见
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意见
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切实保护和有效利用有限的水资源,确保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视水情,增强水危机意识
我市是一个资源型缺水、工程型缺水、水质型缺水较为典型的城市,是全国50个最严重缺水城市之一,水资源形势不容乐观。
全市人均、亩均水资源量分别为585立方米、868立方米,分别是全省平均水平的%、%。
究其原因:
一是不傍大江大河,境内缺乏大型骨干水利工程,水资源总量及工程调控能力有限;二是中小河流受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大多污染严重,部分河段水质已丧失或基本丧失使用功能;三是年降雨量时空分布不均,区域内降雨分布规律从西北向东南递减,降雨主要集中在夏季且大多以洪水形式流失。
特别是遇特大干旱或连续干旱,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给我市城镇人畜饮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带来较大困难。
缺水已严重制约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水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树立水危机意识,把水资源的保护、管理、配置、调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做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优化配置,合理调度使用有限的水资源
水资源的配置与调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水资源配置和调度中要本着“城乡一体、突出重点、兼顾面上”和“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优化配置,合理调度。
各级水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水资源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的职责,特别是针对特大干旱、水利工程蓄水严重不足、可调水量明显减少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需水预测,制定调水方案,重点保证城镇生活、生产用水,兼顾农业用水。
一是强化用水管理。
在应急期间,对事关城区生活、生产用水的水库、南郊水库群各水库、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及釜溪河、旭水河、威远河各主要堰闸的放水、用水调度一律由市水务部门统一管理。
其余中小型水库工程由区县水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是保证重点用水需求。
要把握重点,实行以水定产,积极推行分类分质供水,认真协调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矛盾,确保优质水源重点用于城市居民生活。
三是整合现有水资源,实行境内与境外水资源的优化组合。
要主动与省级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衔接,协调与威远县的用水矛盾,最大限度保证我市用水需求。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只有唯一取水水源和饮用水水源地并可能受到污染事故影响的区城区,要早作规划,争取尽快在3年时间内建成备用水源。
三、强化监管,积极抓好水资源管理与水环境保护
强化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是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水资源的监管和保护力度。
一是要严格执行水资源取水许可及有偿使用制度。
对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限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实施计量取水,并严格按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同时要严格取水许可审批,逐步削减河道自备水源取水量,对重大涉水项目确需新建、扩建自备水源的,必须首先进行水资源论证评估后,才能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二是要强化水功能区保护。
特别是对旭水河、釜溪河、镇溪河等事关城区生活、生产后备水源及生态用水补充水源的重要河段,要进一步落实水功能区保护措施,界定保留区和保护区范围,设立明显界标,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排污口,限制排污总量,严禁向河道管护范围乱倒生活及工业垃圾。
三是要抓好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管。
在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肥水养鱼和网箱养鱼,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现有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要限期拆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破坏水源涵养,防止水土流失,禁止从事与水源保护及供水无关的经营活动,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
特别是对在已划定的88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从事化肥养鱼、肥水养鱼、网箱养鱼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依法取缔。
同时,要积极引导、支持养鱼户从事无污染、无公害养殖,普及和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切实保护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水源水质的监控管理,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常规和应急监测设备,提高监测质量。
环保部门要做好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对全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质月报监测工作,对划定的88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半年报监测工作,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季报和月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
环保、水务部门发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异常变化情况,必须在1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各级水务部门要强化对集中式供水水厂的监管,凡饮用水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应责令停止使用。
四、抓好维护,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各级水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抓好输水渠的维护管理,认真整治水毁老化渠道,搞好防渗防漏处理。
市水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组织力量对水库前10公里渠道进行分段巡查、重点把守,严防偷水、擅自放水的行为发生,同时尽快完成渠道的整治;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过细检查输水管网、制水设施,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供排水畅通;各区县政府和市、区水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上下联动、相互支持,着手开展供水安全执法专项检查活动,特别是对在、长葫两大供水系统及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偷水、非法取水、破坏供水设施的行为,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省供水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对触及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严惩,切实维护供水安全秩序。
五、立足抗旱,切实抓好蓄水保水工作
冬提春灌、蓄水保水是解决农业灌溉的主要措施之一。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以蓄水保水为主要内容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引导、支持、帮助农村群众抓好田坎捶糊维护、塘堰清淤整治、渠道防渗处理;抓好机电提灌站的维修改造,并组织好农村群众、专业抗旱服务队伍,开展堵溪截流,提水入塘入库。
特别是在临近江河的乡镇,要尽最大努力拦截和提取过境水源,留足育苗保栽用水,为春耕生产做好水源准备。
同时,继续实施集中式供水工程及红层找水打井工程建设。
要抓好集中式供水水源储备,尽量减少或限制农灌用水,以保证农村群众有足够的饮用水源。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对口支农活动,组织抗旱保栽和蓄水保水调研指导工作组、服务队深入田间地头指导抗旱工作,帮助搞好工程规划、项目定点,解决资金、技术、设备上存在的问题,以确保农业抗灾夺丰收。
六、厉行节约,努力打造节水型社会
水资源的配置与调度,要以节水为先,走以节约促管理、以管理促开发的新路子。
各级各部门要以创建节约型社会为契机,转变用水方式,积极探索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
要重点抓好“十一五”期间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节水指标的实现。
当前,要抓好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机关、节水型学校、节水型社区、节水型灌区的试点工作,为构建城乡一体、水权明确、以水定产、配置优化、水价合理、用水高效、中水回用、技术先进、制度完备的节水型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要严格核定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引导和支持各用水企业认真搞好水平衡测试,加大耗水设备技改力度,大力推广节水器具,努力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要积极抓好灌区用水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推行农业末级渠系用水计量管理,着力解决农业大水漫灌问题,提高农业用水灌溉效率。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全面实行行业用水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各行业用水定额要严格按照省水利厅、省质监局《关于发布省用水定额的通知》进行考核。
对超定额计划用水实行加价收费,超定额用水10%以内的,加价5%;超定额用水10-30%,加价10%;超定额用水30%以上的,加价20%,严重缺水区域可在此基础上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加价收费纳入当地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
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它行业用水的差价;城市绿化、市政设施、消防等公用行业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七、深化改革,逐步建立新型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管理机制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及实施方案,加快改革进程,积极引资进入水利工程建设和经营,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立完善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社会化生产、市场化经营,着力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城市供排水及污水处理企业改制,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政企、政资分开。
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推进市场化改革进程。
要深化企业内部机制改革,全面实行管理岗位和主要操作工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标准化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坚持调整水价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合理利用水资源与有效防治水污染相结合、建设节水设施与健全节水制度相结合、水价形成机制改革与供排水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
通过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逐步有计划、有步骤的调整水价。
一是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用5-8年时间将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略有盈利的水平;二是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价格,尽快使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时达到保本水平,运行3年内达到微利水平。
凡污水处理费标准短期内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地区,由各级政府结合运行成本制定最低收费标准,其最低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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