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docx
- 文档编号:3061285
- 上传时间:2022-11-17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18.87KB
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docx
《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精通相关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能提出对律师业务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律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指导研究工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能够解决律师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律师全面业务工作的能力;具有运用外语和计算机应用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或停止执业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获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授予的优秀律师等称号,并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精通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它学科知识。
(二)能提出有重要意义的律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指导研究工作和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第七条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能够解决律师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具有全面指导律师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律师某项业务创造过成功且重要的办法、经验,被省级以上律师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省律师协会认定)。
(二)办理过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并受到省级以上律师主管机构的肯定(由省律师协会认定)。
(三)应邀参加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并宣读交流。
(四)为省市、政府担任法律顾问,或为重大决策提供参考的论证。
(五)获得省级以上某项律师业务优秀称号。
(六)受到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律师协会的表彰。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法律专业论文或律师业务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一级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律师专业二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能提出对律师业务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律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研究工作;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有较丰富的律师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案件,解决律师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具有指导三级以下律师工作的能力;具有基本运用外语和计算机应用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或停止执业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它学科知识。
(二)能提出律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研究工作和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论著。
第七条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有较丰富的律师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案件,解决律师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二)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的卷宗规范整洁,收集材料齐全,装订顺序符合归档要求。
(三)办案质量高,无差错。
(四)具有指导三级以下律师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律师某项业务创造过成功有效的办法、经验,被市级以上律师管理部门认可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省辖市律师协会认定);
(二)办理过在省辖市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并受到市级以上律师主管机构肯定(由省辖市律师协会认定);
(三)应邀参加全省或华东片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并宣读;
(四)担任县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并为重大决策提供参考的论证;
(五)获得市级以上某项律师业务优秀称号或国家机关表彰奖励;
(六)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律师专业论文或律师业务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二级律师资格:
(一)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或相近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除具备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级以上优秀律师称号或表彰奖励。
(二)主持或主办在市级以上律师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2件以上(经省律师协会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申报二级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律师专业三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律师业务知识和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学科知识;有较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能办理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公开发表或出版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或论著;具有基本运用外语和计算机应用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或停止执业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三级律师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具备以下学历(学位),取得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三级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法律知识、律师业务知识,以及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其它学科专业理论水平,了解国内法学动态,能提出律师业务研究课题,并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第七条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有较丰富的律师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律师业务,解决律师业务中遇到的较疑难问题,工作成绩较显著。
(二)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的卷宗规范、整洁,材料收集齐全,装订顺序符合归档要求。
(三)办案过程适用法律准确、代理词或辩护词有一定水准、无明显失误。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律师某项业务工作创造过成功有效的办法、经验,被县级以上律师管理机构认可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县级以上律师协会认定);
(二)办理过县级以上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并受到县级以上律师主管机构的好评(由县级以上律师协会认定);
(三)应邀参加市级以上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或宣读;
(四)担任县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并为重大决策提供参考论证;
(五)获县级以上某项律师业务优秀称号;
(六)获县级以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 律师 专业 一级 律师资格 条件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