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企业管理中应当避免的一个认识误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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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企业管理中应当避免的一个认识误区
刍议企业管理中应当避免的一个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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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社会组织结构中,企业是创造经济财富的基本单位。
有效的企业管理能够保证并促进企业创造更多更好的经济财富。
在企业管理实践中,纳税是一项重要的事项,它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企业创造的财富的强制分配,将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失。
按照经济人假设的观点,理性的纳税人都会选择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少纳税,争取适用免税政策是纳税人普遍追求的目标。
长期以来,免税在我国作为一项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的税收优惠措施被广泛运用,也被包括企业在内的纳税人普遍认可。
但是,免税一定是税收优惠措施吗?
免税一定能如预期的那样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吗?
对此,需要进行深入且全面的分析和认识,这对于免税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利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免税的普遍认识
综观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共识,免税一向被当作是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中指出,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自2020年8月1日起取代上述国税发[2005]129号文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指出,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著的历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都把免税作为各个税种的优惠措施之一。
例如2020年度的教材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一节中写到: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
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姜竹、李友元、马乃云、杨琼等(2007)认为,税收优惠通常是作为政府对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经济行为进行支持、鼓励或照顾的一种手段或措施。
减税和免税是最常见、最直接的税收优惠措施,是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直接减少;减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免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林江和温海滢(2009)认为,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
税收减免是税法规定的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或特殊调节手段;其中,免税是全部免除税收负担。
王玮(2020)认为,税收优惠是税法中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免除或减轻税收负担的待遇。
免税是税收优惠的形式之一,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对纳税人的某些应纳税项目或应税收入应当缴纳的税款给予免除其税收负担的待遇。
杨志勇(2020)认为,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属于税收优惠措施之一,是税法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规定。
铁卫和李爱鸽(2020)认为,税收优惠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优惠规定。
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包括减税和免税)。
税收负担是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而承受的经济负担。
叶韧(2020)指出,税收优惠是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
税收优惠的方式之一是减免税;减免税是对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从应纳税额中减征部分税额或免除全部应纳税额的政策。
综上,我国对于免税普遍具有以下认识:
免税的直接后果是免除特定的纳税人在某一税种、某一项目或某一课税对象等方面的税额,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所以,免税是税收优惠的形式之一,是政府的支持、鼓励或照顾性措施。
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三、免税的经济后果分析
本文认为,就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体系而言,免税的经济后果有三种:
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既不加重也不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一)免税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就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体系来讲,免税会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这一情况只出現在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采用税款抵扣机制,层层抵扣、环环征税,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款抵扣凭证作为维持该机制运行的载体。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是: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如果在某一环节免税,增值税抵扣链条就中断了,纳税人在该环节上就失去了抵扣权,必须负担此前所有的流转环节已由国家征收的增值税款,并且在该免税环节上不能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下一环节的纳税人丧失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
所以,增值税免税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来说不一定是税收优惠,有时反而会加重其税收负担。
例1:
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我国最大的产棉基地,棉花加工企业众多。
位于新疆产棉区内的甲企业充分运用这一区位优势,自2020年成立以来一直从事从当地棉花加工企业购入原料加工成棉籽粕对外销售。
甲企业生产的棉籽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该企业生产的棉籽粕既销售给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也销售给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养殖公司、饲料批发企业等客户。
甲企业生产棉籽粕所用的原材料和电力等均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并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原材料投入生产到产出产成品的时间为24小时。
甲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自2020年以来,购买方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量呈现递增的趋势,这些客户基本上都要求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甲企业失去了许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客户。
这一现实促使甲企业于2020年末召开管理层会议讨论是否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在会议讨论过程中,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了如下的经营方案要点:
(1)在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情况下,2020年甲企业对外销售棉籽粕的价格为2900元/吨,相应的生产成本为2030元/吨。
这2030元中包含下列内容:
因为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而导致的、购进的原材料和电力等所对应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80元。
2020年这些数据将保持不变。
(2)为了能够得到最直接的来自消费终端的信息反馈,从而有利于本企业的产品以最快的速度适应市场需求,本企业有必要继续保持在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市场上的地位。
所以,假如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甲企业应当继续向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销售棉籽粕;并且为了不影响销售量,销售给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时,棉籽粕的含税价格仍应当保持在2900元/吨。
(3)由于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后,甲企业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就可以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甲企业应当把销售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者的棉籽粕价格提高为不含税价2900元/吨。
(4)预计2020年甲企业生产并销售棉籽粕的数量仍维持在往年的120万吨。
如果以上述经营预算方案为依据,那么甲企业在2020年是否应当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分析与测算如下: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汉弗莱H纳什指出:
公司的目标是在税务会计的限度内实现税负最小化及税后利润的最大化。
盖地指出:
减轻税负必须是在纳税人的整体收益增长的前提下才有实际意义。
据此,本文的分析与测算以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为考核指标。
设销售给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的棉籽粕数量为x万吨,则销售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者的数量为(120-x)万吨。
不考虑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其他税费。
1.继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售产生的毛利润R1=销售收入-销售成本=[x+(120-x)]2900-[x+(120-x)]2030=104400(万元)
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P1=R1(1-25%)=104400(1-25%)=78300(万元)
2.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当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且可以抵扣因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售产生的毛利润R2=销售收入-销售成本=[2900(1+13%)x+2900(120-x)]-1750[x+(120-x)]=138000-333.63x
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P2=R2(1-25%)=(138000-333.63x)(1-25%)
3.当P1P2时,继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甲企业有利,因为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相对较多。
此时,78300(138000-333.63x)(1-25%),解得100.71120。
br=""所以,如果采用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作为决策指标,并且2020年甲企业生产并销售棉籽粕的数量为120万吨,则当甲企业销售棉籽粕给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的数量超过100.71万吨时,继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甲企业有利;反之,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甲企业有利。
应当强调的是:
此处的负担加重是指导致纳税人(例如本例中的甲企业)的税后利润减少,而不仅仅指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增加。
由上述案例可见,在一定的条件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会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二)免税既不加重也不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这种情况是上一种情况的延续或特例。
承例1,假如销售给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的棉籽粕数量为x吨,销售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者的数量为y吨,总销售量不一定是120万吨,则在多重因素(例如销售总量、销售量x与y的比例结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对比关系等)的作用下,有可能导致P1=P2,此时免税既不加重也不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三)免税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免税都会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这是免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导致的经济后果。
下面选择几个税种来举例说明。
例2:
位于山东省海域某油田的原油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每吨6000元,天然气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元。
2020年12月该油田開采原油250000吨,其中,当月销售200000吨,加热和修井用20000吨,赠送给协作单位30000吨。
当月开采天然气7000000立方米,其中,当月销售6000000立方米,待售1000000立方米。
已知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均为6%,计算该油田2020年12月应缴纳的资源税额。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和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所以,该油田2020年12月应纳资源税额=(250000-20000)60006%+600000026%=83520000(元)。
例3:
位于广西北海市的某盐场2020年度占地20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占地20000平方米,盐场内部绿化占地50000平方米,盐场附属幼儿园占地10000平方米,盐滩占地120000平方米。
盐场所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应纳税额为每平方米0.7元。
计算该盐场2020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和《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1号)规定: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的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盐场的盐滩占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以,该盐场2020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200000-10000-120000)0.7=49000(元)。
例4:
位于广西防城港市的某渔业公司2020年拥有捕捞渔船5艘,每艘的净吨位为21吨;非机动驳船2艘,每艘的净吨位为10吨;机动补给船1艘,净吨位为15吨;机动运输船10艘,每艘的净吨位为7吨。
机动船舶的净吨位小于等于200吨的,车船税适用的年应纳税额为每吨3元。
计算该公司当年应缴纳的车船税额。
《车船税法》第三条和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机动补给船和机动运输船缴纳车船税,非机动驳船按机动船舶的税额的50%计算车船税。
所以,该公司当年应缴纳的车船税额=0+(10350%)2+(153)1+(73)10=285(元)。
四、结束语
由上述分析可见,在企业管理中,免税并不一定必然减轻作为纳税人的企业的经济负担。
原因何在?
马克思主义认为:
任何事物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存在、发展和灭亡;条件是指与某一事物、现象、过程相联系并对它的存在和发展发生作用的诸要素的总和;离开条件,一切都无法存在,也无法理解。
所以,免税能否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取决于实施免税措施的前提条件。
目前,我国对于不同的税种设计的税款计征方法不同,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收、税款抵扣制度,当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税负可以多环节转嫁;而其他税种和采用简易征收办法计征时的增值税都采用单一环节征收,税负难以多环节转嫁。
这些不同的条件导致了免税不一定必然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要求,只有运用联系的观点和全面的观点去观察事物,才能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本质和规律,从而得出真理性的认识。
所以,我们应当全面地认识免税的经济后果,不能盲目地认为免税就是税收优惠。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税法的某些免税的规定导致加重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这一客观现象属于税法的漏洞的形式之一。
税法的漏洞是指现行的税法体系存在影响法律功能并且违反立法意图的不完全性,这种不完全性导致了立法的应有功能没有良好地实现。
国家制定免税政策的初衷是照顾、鼓励或扶持某些特定的纳税人,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情况,这实非立法者的本意。
这一漏洞当属无认知的漏洞,即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因为疏忽或认知能力的限制而没有意識到法律规定存在欠缺或是对本来应当予以规定的事项误认为已经规范从而导致形成法律漏洞。
已有的迹象表明我国的立法机关已经意识到这一税法的漏洞并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首次允许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自2007年10月1日起可以放弃免税权,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入了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的规定,《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111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7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10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等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文件也都包含了这一规定。
但是,由纳税人自行判断免税是否优惠的做法似有税务主管机关懒政之嫌。
因为现实的国情下大多数纳税人理解税法的能力不高,事先进行纳税筹划的意识或意愿不强,往往是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一段时间之后才偶然发现免税加重了自己的经济负担,并非优惠,此时只能按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免税。
假如税务机关批准了该免税申请,此前因享受免税政策而多交的税款是无法退还的。
还有许多纳税人自始至终都不知道自己放弃免税比享受免税更优惠,因为他们根本不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可以说侵害了纳税人的知情权。
所以,我们期待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例如进一步修改税法或加大纳税服务力度)来弥补这一缺憾,切实还原免税以税收优惠的本来面目,把税收优惠措施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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