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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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加强全省基础研究工作,促进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基金的资助效益,多出成果,多出效益,根据云南省基础研究的特点,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基本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和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在云南省科技厅的领导下,对基金的运作分别负有指导、咨询、检查督促和监督的职能。
第三条云南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以下简称基础处)负责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全面管理和宏观调控等有关业务工作。
第四条云南省基础研究鼓励科学家围绕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握科技前沿,开展具有基础性、创新性、前瞻性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繁荣。
按照我省基础研究工作“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择优支持以下研究范围:
1、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技术创新价值,能推动高新技术的发展和推动新兴产业形成的应用基础研究;
2、围绕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有助于发挥我省自然资源优势和特殊自然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影响和支撑作用的应用基础研究;
3、学术上有独特创见,有助于我省有特色及优势的学科建设与发展,立足学科发展前沿开展的基础研究;
4、根据学科自身发展规律和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需要,有助于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基础研究;
5、有利于科技人才的培养,特别是有利于科技人才群体培养的基础研究。
第五条本基金面向全省,用于资助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体的基础研究.
第二章基金项目类别
第六条基金资助项目按类别分为面上项目(含面上自由申请、青年基金项目、主任基金项目、云南省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项目)及重点项目两个层次,五个类别。
根据云南省实际,按五年计划时间,组织编定《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年度实施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对项目申请、评审进行指导。
第七条面上自由申请是基金资助的主体。
全省科技人员,凡自愿遵循本办法规定,均可提出符合《指南》及要点要求的项目,自由组合,通过所在单位提出项目申请。
研究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青年基金项目用于促进青年科技人员的培养和成长。
研究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主任基金主要资助在正常申报期限以外,在国外留学、访问一年以上的回国人员或分配、调入我省具有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继续开展基础研究工作。
研究年限不超过三年。
主任基金项目自由申请者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省科技厅每年9月15日前集中进行初审、同行专家评议.基础处在综合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报基金委主任批准下达实施.
第十条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基金用于资助由云南省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按培养方向所提出的项目。
研究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项目的内容必须符合基金资助的范围.
第十三条申请者(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面上自由申请的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凡不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但有能力主持、组织项目研究的申请人,须由两名项目组以外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十四条青年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未满35周岁,并已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且有领导一个研究组开展工作的能力。
项目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体.受资助者,最多只能获得两次青年基金资助。
第十六条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申请者同一年度只能向省基金申请一个项目,连同在研的国家和省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同一年度申请项目数(含作为主要成员的申请项目数)也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六条曾获国家或省基金资助应结题的项目已按规定完成,在研项目按管理办法要求如期报送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在读研究生
——已离、退休科研人员
——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
第四章申请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者、主要参加者、合作单位和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组织及领导按《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各项栏目,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填写相关内容,并完备签章(字)等手续。
第十九条每年集中受理基金面上自由申请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申报一次.申请者所在单位须在当年3月10日到3月31日这一期限内,将汇总的《申请书》(各一式六份)、《登记表》(一式二份)、计算机软盘统一报送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评估机构。
外地邮寄申报的,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
第二十条在报送《申请书》时,按规定交纳项目评审费。
第五章初审
第二十一条中介评估机构在基础处的指导下,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下阶段的同行评议。
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条件规定的申请资格;
2、申请手续不完备;
3、项目研究力量或投入时间明显不足(包括在研项目在内的研究累计时间超过可能时间),或不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
4、已有同类研究成果或已列入其他科技计划项目;
5、经费预算明显不合理,用途不明确。
其中仪器设备购置费超过了申请经费数额的1/3,管理费超过5%;
6、申请书不完整,装订缺页、倒页,填写的栏目未按要求填写、填写不清或不实事求是;
7、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第二十二条中介评估机构提出初审意见,经基础处复核后,方可进入同行专家评议。
第六章同行评议
第二十三条同行评议是遴选项目的基础,由中介评估机构在基础处的指导下负责实施。
同行评议采取同行专家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通讯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针对申请项目的领域或研究内容,选择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议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有评议分析能力、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科技工作者作为同行评议专家。
同行评议专家的选择要注意群体结构,既要考虑专业对口,又要考虑知识的覆盖面和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的代表性,本单位申请项目原则上应回避本单位专家评议。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每个申请项目须经五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明确、具体的同行评议意见应不少于三份(不足三份的,应补充专家再行评议)。
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专家组进行评议。
评议人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被评议项目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创新性及研究条件等提出明确、具体的分析意见,作出实事求是的评议。
第二十六条中介评估机构实事求是地提交一份评估报告及同行评议结果,送基础处审核。
由基础处将通过同行专家评议的申请项目报省科技厅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七章评审与批准
第二十七条评审以专家组评审方式进行.专家评审组的确定:
1、由省科技厅聘请学术造诣高、学术思想活跃、知识面广、学风严谨、办事公道的专家组成。
本领域基金委员会委员任专家评审组长或副组长;
2、重视聘请学术思想敏锐、有创新意识、能独立研究、学风严谨、办事公道的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青年科技专家;
3、专家组的组成要注意专业对口,兼顾知识结构、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单位的代表性。
第二十八条专家评审组按领域类别设立。
各组对提交评审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按当年的计划项目数及经费控制指标,提出拟荐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金额,并逐项认真填写《基金项目专家组评审表》。
第二十九条基础处负责将专家评审组推荐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报基金委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经省科技厅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省科技厅及省财政厅批准下达实施。
第八章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管理是基金管理的重要环节.基础处、受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1、基础处负责资助项目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跟踪管理及监督项目的实施,审批有关重要事项;
2、受资助单位应将基金资助项目列入本单位科技计划,指定有关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确保项目计划实施、条件落实、经费管理、结题评议及成果管理;
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和经费使用、阶段进展情况的报告、结题总结及提交有关研究成果。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接到批准通知书一月内,项目负责人按通知要求,根据原《申请书》和评审意见,认真填写《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研究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研究计划》)一式五份,报基础处审定批准(《研究计划》分存省科技厅二份,中介评价机构一份、所在单位一份、项目负责人一份),并及时开展研究工作。
鼓励项目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创新,凡涉及降低研究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延长研究期限、提前结题等变动,均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基础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备案或审批:
1、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调出、调进单位协商同意,可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在原单位完成研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报基础处备案;若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报基础处审批;
2、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
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离退休)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所在单位可从项目组成员中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基础处备案;离岗超过一年(含一年)的,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单位将附有替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等情况材料的报告报基础处审批。
若无合适人选更换,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3、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离岗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4、项目组主要成员一般不得中途退出。
若确因出国、调离、病休等离岗一年以上者,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及时调整补充相应人员,并报基础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按期取得预期研究成果的项目,所在单位经检查评估后,提出建议予以撤消或中止的书面报告,报基础处审批。
第三十四条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报《云南省科技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情况报告》),经所在单位管理部门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检查考核,并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后,从项目申请批准的次年起,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基础处一式两份。
对不报送《情况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年经费;三个月内按规定补报、纠正者视情况下拨经费;逾期不补报、纠正的项目,中止实施,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受资助单位每年对本单位基金项目执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认真填写《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管理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基础处一份.对不按规定要求、时限报送《管理报告》的单位,缓拨下年所有资助经费,缓拨期为延缓报送期。
2月28日前未报的,该单位当年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延期经批准,一般为半年,特殊情况最长可延期一年.超过一年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第三十七条项目所在单位应加强项目的管理,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经费使用的监督,保证项目完成率。
年度到期项目完成率低于80%的单位,不得申请下年度基金项目.
第三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在基础处的指导下,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评估机构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资助项目及其管理部门的工作有重点地进行检查、评估.
第九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
资助经费必须用于项目研究工作,任何人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条基金资助经费按项目一次审定。
省科技厅按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分年将经费拨到受资助单位,并由受资助单位负责管理。
各单位应按项目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既要方便科技工作,又要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
管理部门直接用于项目管理而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金额的5%。
第四十一条在单位科技、财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研究计划自主支配、使用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买贵重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扩建、土建。
第四十二条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的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要协同单位财务部门,结清历年帐目,核实拨入和支出经费数额,认真填报《科技三项费用决算表》,由所在单位科技、财务部门审核,并经审计部门签章后报省科技厅。
经省科技厅审查批复后,其拨入经费编列决算核销。
在有利于激励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前提下,结余经费可留作课题组继续开展研究的经费或单位留作科研基金。
第四十三条经省科技厅同意中止、撤销的资助项目,从批准之日起,停止拨款。
同时,项目结余经费须及时全部退回省科技厅;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须按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决算,并不得从结余经费中开支奖励基金。
第四十四条项目组成员、协作者和所在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的违纪行为,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抵制和越级反映。
省科技厅查实后,根据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限期纠正、撤销资助、追回全部拨款、不再受理当事人和所在单位再次申请项目等措施。
第十章结题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四十五条基金资助项目结题验收按《云南省科技计划(课题)验收办法》和《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验收规定(试行)》执行。
经省科技厅审查批复后,即验收结题.中止、撤消项目,也按此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研究论文、著作、成果、及其鉴定材料,应在封面或相应部位标注“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字样和项目编号.未予标注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的新的申请。
第四十七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或专利技术,可按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办法和专利法的规定,分别办理鉴定申请、成果登记、奖励申报和专利申请。
项目的验收可结合其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定进行。
第四十八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归省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
第四十九条凡通过鉴定的基金资助项目,应在项目鉴定的一个月内,将鉴定申请书及证书报送基础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的三年内,应将成果被国内外学术界引用、在生产中推广应用情况和生产的效益以及新发表的论文、著作等情况,报基础处不定期编印《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汇编》。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凡本办法规定属基础处办理的有关批复事项(不含增加资助经费),基础处收到报告后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申报事项自动生效。
外地通过邮局寄送的,以当地邮戳为准.
第五十一条基础处及评审工作人员、评议及评审专家应遵守评审纪律和必要的回避制度,并对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基金项目申报、评审、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监委会投诉和举报。
监委会按照《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负责调查核实,报省科技厅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云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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