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墨及胶粘剂制造业VOC排放控制指导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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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墨及胶粘剂制造业VOC排放控制指导手册
2020年油墨及胶粘剂制造业VOC排放
控制指导手册
2020年6月
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业VOCs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本部分不适用于粉末涂料、合成树脂、建筑乳胶涂料制造生产过程。
一、源头削减
●鼓励企业生产水性、辐射固化、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等低
VOCs含量涂料。
●鼓励企业生产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油墨。
●鼓励企业生产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胶粘剂。
图1-1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业生产工艺与污染物排放环节示意图
二、过程控制
(一)储存
●有机溶剂、清洗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在非即用状态时应加盖密封,并存放于安全、合规场所。
企业确保贮存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的容器材质结实、耐用,无破损、无泄漏,封闭良好。
除水性涂料、油墨原辅料可选择塑料材质容器外,如无特殊需求宜选择铁质的容器。
●废涂料、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分类放置于贴有标识的容器内,密封,存放于安全、合规场所。
(二)转移和输送
●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
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
(三)储罐
●宜采用内浮顶罐进行溶剂贮存。
内浮顶罐的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的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若使用固定顶罐则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
(四)投料
●企业应优先使用桶泵等密闭方式投料。
人工投料时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将废气输送至末端处理系统。
重点地区采用高位槽
(罐)进料时置换的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五)研磨
●企业宜推广使用密闭式卧式研磨机,使用篮式研磨机、三辊式研磨机时宜在密闭空间生产,将废气收集至污染物控制设施。
(六)移动缸
●鼓励企业用固定缸替代移动缸。
●移动缸操作时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将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移动缸存放物料时应加盖密闭。
●移动缸搅拌时宜有微负压或在有微负压的密闭空间进行生产,将废气收集至污染物控制设施。
(七)产品包装
●包装环节宜推广自动或半自动包装技术,替代手动包装。
包装环节产生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八)清洗
●移动缸及设备零件清洗吹扫时,应采用密闭系统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采
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重点地区的清洗环节应满足移动缸及设备零件清洗吹扫时,应采用密闭系统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固定反应釜体清洗吹扫时宜开启密闭收集系统。
(九)真空系统
●真空系统应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使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气)喷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应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十)实验室
●重点地区实验室若使用含VOCs的化学品或VOCs物料进行实验,应使用通风橱(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一般地区可参照重点地区要求。
(十一)设备组件
●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的企业,需建立企业密封点档案和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
●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6个月检测一次;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它密
封设备每12个月检测一次。
●企业宜建立密封点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信息平台。
(十二)废水和循环水系统
●废水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采用沟渠输送的,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大于200µmol/mol(重点地区大于100
µmol/mol),应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大于200µmol/mol(重点地区大于100µmol/mol)的应采用浮动顶盖,或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十三)非正常工况
●制定开停工、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做好检维修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
估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工况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三、末端治理
●对于生产卷钢、船舶、机械、汽车、家具、包装印刷、电子等溶剂型涂料的企业,宜使用除尘+旋转式吸附(沸石分子筛)
+RTO、除尘+固定床吸附(活性炭)+CO等治理技术。
中大型连续性生产企业宜采用RTO燃烧技术。
●对于生产水性家具漆、水性汽车漆等水性工业涂料企业,宜使用除尘+固定床吸附技术(活性炭);对于生产水性家具漆、水性汽车漆等水性工业涂料,同时也生产溶剂型涂料的企业,宜使用除尘+吸附+燃烧处理技术。
●对于生产溶剂型凹版油墨、溶剂型柔版油墨等溶剂型油墨的企业,宜使用除尘技术+旋转式吸附技术(分子筛)+RTO技术等。
对于中大型连续性生产企业适合采用RTO燃烧技术。
●对于生产胶印印刷油墨的企业,宜使用除尘+固定床吸附技术
(活性炭)。
●对于仅生产水性油墨的企业,宜使用除尘+固定床吸附技术(活性炭)。
对于生产水性油墨、同时也生产溶剂型油墨的企业,宜使用除尘+吸附+燃烧技术。
●对于生产溶剂型胶粘剂的企业,宜使用除尘+吸附+燃烧等技术。
●对于生产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的企业,宜使用除尘+固定床吸附技术(活性炭)技术。
四、排放限值
●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有更严格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五、监测监控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HJ1116—2020)规定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六、台账记录
环境管理台账一般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
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
(一)原辅材料台账
●含VOCs原辅料(树脂、颜料、填料、助剂、溶剂、连接料等):
记录名称、用量、主要成分含量、含水率,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
(二)生产台账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配料、投料、反应、混合、研磨、过滤、分散、包装、清洗等工艺环节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
原料名称、产品名称、加工/生产能力、运行时间、运行负荷。
●记录统计时段内主要产品产量。
(三)泄漏检测与修复
●生产装置名称、密封点类型、密封点编号或位置、检测时间、检测初值、背景值、净检测值、介质、检测人等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记录表。
●是否修复、是否延迟修复、修复时间、修复手段、修复后检测初值、修复后背景值、修复后净检测值、介质、修复后检测人等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修复记录表。
(四)储罐
●罐型、公称容积、内径、罐体高度、浮盘密封设施状态、储存物料名称、物料储存温度和年周转量等以及储罐维护、保养、检查等运行管理情况、储罐废气治理台账。
(五)装载
●装载物料名称、设计年装载量、装载温度和装载形式、实际装载量等以及装载废气治理台账。
(六)废水集输、储存与处理系统
●废水量、废水集输方式(密闭管道、沟渠)、废水处理设施密闭情况、敞开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等。
(七)治理设施运行信息
●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具体参考第三部分中的“三、治理设施台账记录”要求。
(八)非正常工况
●记录开停工(车)的起止时间、情形描述、处理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对于计划内检修和非计划启停,应记录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浓度、排放量)、异常原因、应对措施等。
附件:
常见有机化学品25℃下的饱和蒸气压参考表
序号
有机化学品名称
饱和蒸汽压(kPa)
1
甲醇
16.670
2
乙腈
12.311
3
环氧乙烷
气体
4
乙醇
7.959
5
甲酸
5.744
6
丙烯腈
15.220
7
丙酮
30.788
8
环氧丙烷
71.909
9
醋酸
2.055
10
甲酸甲酯
78.065
11
异丙醇
6.021
12
正丙醇
2.780
13
乙二醇
0.012
14
氯乙烯
气体
15
氯乙烷
气体
16
环戊二烯
19.112
17
异戊二烯
73.345
18
环戊烷
42.328
19
丙烯酸
0.568
20
甲乙酮(2-丁酮)
12.057
21
四氢呋喃
21.620
22
异丁醛
22.967
23
正丁醛
14.787
24
异戊烷
91.664
25
N,N-二甲基甲酰胺(DMF)
0.533
26
二乙胺
29.999
27
甲酸乙酯
32.544
28
乙酸甲酯
28.834
29
异丁醇
2.438
30
正丁醇
0.824
31
丙二醇
0.016
32
甲缩醛
53.107
33
3-氯丙烯
49.048
34
苯
12.691
35
吡啶(氮苯)
2.763
36
环己烯
11.842
38
1-己烯
24.807
39
环己烷
13.017
40
二氯甲烷
57.259
41
醋酸乙烯
15.301
42
正己烷
20.192
序号
有机化学品名称
饱和蒸汽压(kPa)
43
甲基叔丁基醚(MTBE)
36.494
44
正丁酸
0.104
45
乙酸乙酯
12.617
46
异戊醇
0.417
47
氯丁二烯
28.783
48
乙二胺
1.668
49
甲苯
3.792
50
丙三醇
0.000
51
环氧氯丙烷
2.267
52
苯胺
0.089
53
2-甲基吡啶
1.494
54
苯酚
固体
55
糠醛
0.208
56
氟苯
10.223
57
1.2-二氯乙烯
44.159
58
偏二氯乙烯
30.262
59
环己酮
0.640
60
甲基环己烷
6.181
61
二氯乙烷
10.414
62
正庚烷
6.094
63
甲基丙烯酸甲酯
4.847
64
环己醇
0.038
65
甲基异丁基酮
2.575
66
异庚烷
8.787
67
三乙胺
7.701
68
醋酸酐
0.705
69
丙酸乙酯
4.961
70
醋酸正丙酯
4.486
71
乙基丁基醚
7.507
72
1-己醇
0.110
73
苯乙烯
0.879
74
对二甲苯
1.168
75
间二甲苯
1.107
76
邻二甲苯
0.882
77
混二甲苯
1.106
78
二乙二醇
0.000
79
乙苯
1.268
80
间甲苯胺
0.026
81
邻甲苯胺
0.034
82
苯甲醇
0.012
83
间苯甲酚
0.022
84
邻苯甲酚
固体
85
对苯甲酚
固体
序号
有机化学品名称
饱和蒸汽压(kPa)
86
溴乙烷
62.166
87
间苯二酚
固体
88
1-甲基-2-乙基环戊烷
1.954
89
乙基环己烷
1.705
90
1,3-二甲基环己烷
2.866
91
1,4-二甲基环己烷
20.033
92
氯苯
1.596
93
异辛烷
6.580
94
正辛烷
1.860
95
3-甲基庚烷
2.605
96
2-甲基庚烷
2.748
97
乙酸丁酯
1.529
98
醋酸仲丁酯
1.529
99
甲基苯乙烯
0.323
100
三氯甲烷(氯仿)
26.323
101
异丙苯
0.611
102
正丙苯
0.449
103
硝基苯
0.035
104
萘
固体
105
正壬烷
0.571
106
1-辛醇
0.013
107
三氯乙烯
9.211
108
双环戊二烯
0.298
109
二乙苯
0.144
110
三氯氟甲烷
气体
111
正癸烷
0.173
112
α-萘酚
固体
113
邻二氯苯
0.197
114
间二氯苯
0.265
115
1,2,3-三氯丙烷
气体
116
四氯化碳
15.251
117
癸醇
0.001
118
四氯乙烯
2.434
119
1,1,1,2-四氯乙烷
1.603
120
1,1,2,2-四氯乙烷
0.579
121
1,1,1-三氯乙烷
17.797
122
1,1,2-三氯乙烷
2.914
123
五氯乙烷
0.455
第2部分涉VOCs排放控制标准以及内容要点
一、产品标准以及内容要点
(一)标准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
●《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8469-2019)
●《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8468-2019)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20)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
●《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0981-2020)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
(二)内容要点
1、问:
VOCs产品标准中的VOCs限值含义是?
答:
目前,各类产品的VOCs定义基本上与(GB37822-2019)的VOCs定义一致。
而VOCs限值略有区别,其中:
涂料相关标准中将涂料分为溶剂型涂料和水性涂料。
溶剂型涂料是指在所有组分混合后,可以进行施工的状态(加入固化剂、稀释剂等后)的VOCs限值,水性涂料是指涂料产品扣除水分后再计算出的VOCs限值。
油墨标准
是指出厂状态下各种油墨的VOCs限值。
胶粘剂是指出厂状态下溶剂型、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的VOCs限值,不适用脲醛、酚醛、三聚氰胺甲醛胶粘剂。
清洗剂标准是指使用状态时清洗剂的VOCs限值
(一般情况不加稀,需要加稀释剂后使用的,应根据包装标识上稀释剂最小用量计算),不适用于航空航天、核工业、军工、半导体(含集成电路)制造用清洗剂。
2、问:
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企业应如何判定VOCs
限值?
答:
企业应向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产品供应商索要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无检测报告的需提供使用产品的MSDS(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以图2-1为例:
该家具制造企业使用的水性木器涂料产品检验报告书参照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10-2009)的要求进行产品检验,产品扣水后限值满足300g/L【《木
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20)要求为250g/L】要求。
图2-2中另一家企业的MSDS显示该涂料的VOCs含量在37-80%左
右,按照新标准的要求,应再加上包装标识上的稀释剂、固化剂用量配比后估算出最终的产品VOCs含量。
图2-1某企业提供的涂料检验报告
图2-2某企业使用涂料的MSDS
3、问: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与其他涂料标准是什么关系?
答: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是国家推荐性标准,主要是指在现有技术水平下,VOCs含量相对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而实现从源头减排VOCs的目的,主要涵盖了建筑、木器、车辆、工业防护、船舶、地坪、玩具、道路标识、防水防火涂料。
同其他涂料标准一样,溶剂型涂料是指在所有组分混合后,可以进行施工的状态(加入固化剂、稀释剂等后)的
VOCs限值,水性涂料是指涂料产品扣除水分后的VOCs限值。
4、问:
什么是低VOCs油墨、胶粘剂、清洗剂?
答:
低VOCs含量油墨产品通常包括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详见《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中“表1”。
低VOCs含量胶粘剂通常包括水基型胶粘剂和本体型胶粘剂,详见《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中“表2、表3”。
低VOCs含量清洗剂通常包括水基型和半水基型清洗剂,详见《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中“表1、表2”。
5、问:
水性涂料、油墨,水基型胶粘剂,水基型清洗剂都是推荐企业使用的吗?
答:
通常情况下鼓励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水性产品不是唯一选择,但所使用的低VOCs含量产品应满足相应标准的低VOCs含量限值要求。
6、问:
产品的检测方法是什么?
答:
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检测方法请参考相应的标准内容。
不同的产品标准,所采用的检测方法也不同。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解释说明
1、问:
各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
答: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发布前已实施的《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以及近期发布的《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已对VOCs无组织排放源项
(储罐、泄漏等)进行了规定,这些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执行,不执行GB37822-2019的通用要求。
涉及VOCs排放控制的橡胶制品、合成革与人造革、焦化等其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VOCs有组织排放控制按相应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因行业排放标准中未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执行GB37822-2019的规定。
没有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涉VOCs行业,有组织排放控制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GB37822-2019的规定。
有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应执行地方标准的规定。
2、问:
特殊情况不满足GB37822-2019规定怎么办?
答:
GB37822-2019规定: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
行”。
GB37822-2019中规定的密闭设备、密闭空间、局部气体收集等要求,有时因生产安全需要不能做到密闭(如一些化工类企业),有时因特殊工艺要求不能做到密闭或局部收集(如船舶合拢涂装等),标准中其他一些规定(如排气筒高度等)也有类似情况。
鉴于GB37822-2019为通用性标准,面对的生产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对于因安全需要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做到GB37822-2019规定要求的,允许采取其他控制措施,实现同等的污染控制效果。
对于室外设备与管道防腐涂装等临时作业排放VOCs的,标准中未规定强制性收集要求,现场具备条件的,鼓励采取移动式废气收集方式。
3、问:
如何理解“VOCs物料”的概念?
答:
GB37822-2019对VOCs物料储存、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涉VOCs物料化工生产过程、含VOCs产品使用过程,以及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等提出了控制要求,纳入管控的VOCs物料包括两类物质:
一是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
主要涉及炼油、石油化工、煤化工、有机精细化工等化工生产过程,以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含VOCs产品使用过程可按配比计算确定或按采样测量确定VOCs质量占比)。
二是有机聚合物材料。
涉及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材料的生产和制品加工过程。
4、问:
如何确定企业物料VOCs含量?
答:
在实际生产中,因不同工艺环节进出料的变化,物料VOCs含量在不同工艺环节是不同的,需按工序逐一核实是否属于VOCs物料(VOCs质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
企业应提供每一工序使用原辅材料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MSDS)数据或检测报告,以及产品说明书等,按企业实际配比计算施工状态下的物料VOCs含量。
在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要求企业确认每一工序使用物料的VOCs含量,便于开展后续环境管理工作。
环保人员可根据企业原辅材料出入库清单,进行现场核实,如无法提供相关信息证实VOCs质量占比低于10%,且未采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认定为违法行为。
环保人员也可现场采样,经第三方实验室分析确定VOCs含量。
5、问:
水性VOCs物料在认定VOCs含量时是否需要扣水?
答:
水性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水性VOCs物料在认定
VOCs含量时,执行产品标准规定的VOCs测量方法,扣水与否由测量方法决定。
以涂料为例,在GB/T38597-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是指“施工状态”下的VOCs含量,且“水性涂料和水性辐射固化涂料均不考虑水的稀释比例”,因此在对涂料产品确定VOCs含量时,需在施工状态下扣除水分后进行,可避免企业通过兑入水分逃避监管的做法。
6、问:
如何确定企业使用的物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
量产品规定?
答:
对于涂料产品,执行GB/T38597-2020中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的规定。
对于油墨产品,执行GB38507-2020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的规定。
对于胶粘剂产品,执行GB33372-2020中水基型胶粘剂、本体性胶粘剂的规定。
对于清洗剂产品,执行GB38508-2020中水基清洗剂、低VOC
含量半水基清洗剂的规定。
7、问:
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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