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南昌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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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南昌市
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印发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2009年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五日
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支持和帮助我市企业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变压力为动力,化危机为生机,变经济波动期为发展机遇期,进一步加快发展,推动全市经济大发展、城乡大变样、文明大提升,在系统地贯彻落实国家、省一系列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加大力度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力支持企业扩能改造
1、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支持现有工业企业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
对现有工业企业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规划局牵头。
)
2、积极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加大对工业的投入。
对国家、省及我市鼓励类的新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现有企业当年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引进新落户企业当年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对项目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为期一年的贴息,但市重点工业企业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其他工业企业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上的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
3、对“飞地工业”模式引进的鼓励类转移园区或产业链企业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由企业这两项税收的原受益政府参与项目的税收分享,分配比例由转移方和承接方两地政府协商确定。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
)
4、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特色产业园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项工作由市建委牵头。
)
5、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
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土地供应向特色产业工业园、一类和二类工业园区倾斜,向列入国家重点支持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倾斜,特别是对财税型、成长型、就业型的“四有三不”(有市场、有合同订单、有信誉、有效益,不是高污染、不是高耗能、不是高危产业,下同)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依法依规优先保证其用地合理需求,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列入调度,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建立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供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此项工作由市国土局牵头,市规划局等配合。
)
6、对新确认的“3010”工程项目,且当年实际完成投资达到总投资额五分之一的,补助其前期费用。
补助标准为:
总投资30亿元以上(含铺底流动资金)的工业项目,其前期费用补助150万元;总投资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含铺底流动资金)的工业项目,其前期费用补助50万元。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
二、全力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靠大联强
7、鼓励市重点工业企业兼并重组本市其他企业。
市重点工业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时,被兼并企业的厂房、土地等不动产在不改变使用功能、性质的前提下依法过户变更给市重点工业企业,除工本费外市级有权减免的规费一律免交。
企业兼并时,被兼并企业兼并前未弥补的亏损,可用企业兼并后3年内实现的利润抵补;在兼并后,如发生新亏损,可从以后年度实现利润中在税前抵补,抵补以连续5年为限。
(此项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
8、鼓励企业(集团)以技术、产品和品牌为纽带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中小企业合作。
在品牌共享授权和生产许可证、产品认证、质量检验等方面,工商、质监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帮助做好协调服务和备案认可工作。
(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
)
9、鼓励跨地区兼并。
本市企业兼并外地企业,或外地企业兼并本市企业,政府给予全力支持和帮助,并开辟绿色通道。
(此项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
)
10、鼓励企业靠大联强。
对与市外企业合资合作、战略联盟的市重点工业企业,合资合作后新增投资、新上项目、扩大产能且纳税地不变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
三、全力支持企业引进人才和技术创新
11、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洪发〔2007〕30号),支持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引进各类急需人才。
(此项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所需资金在市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
1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新引进的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高管人员,经市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确认为“重点高层次人才”后,一次性给予其安家费5万元。
(此项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所需资金在市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
13、对企业新引进的经市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确认的“重点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工作需随调并已落实接收单位的,且属同类性质岗位的,由人事、劳动部门优先办理调入手续,并在3个月内办结。
(此项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
14、大力实施高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工程,扶持一批高新科技成果加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并确保国家、省对促进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牵头。
)
15、鼓励企业加大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主要形式的研发机构建设,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项目对接,推进新产品新技术成果转化。
对新上的引进关键和共性技术的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开展的吸收与创新项目,形成产业化的,经市科技部门确认后,优先安排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化扶持资金支持。
(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牵头。
)
16、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被新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和省、市优秀新产品并形成产业化、产生效益的前十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
四、全力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增资扩股
17、认真贯彻执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及再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洪府厅发〔2007〕180号),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增资扩股。
(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牵头。
)
18、凡完成股份制改造(包括新设)并报江西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以辅导备案上年度缴纳的所得税为基数,连续3年每年超基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酌情给予企业资助。
(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牵头。
)
19、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优先推荐其法定代表人评选当年度江西省优秀企业家和南昌工业经济十大突出贡献企业家。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金融办牵头。
)
20、对拟上市公司,优先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市政策性扶持资金。
(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和市科技局牵头。
)
五、有效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
21、市财政注资成立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同时逐步增加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金。
充分利用这两个融资担保平台,为全市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牵头。
)
22、市政府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银企对接会,帮助税源型、成长型、就业型的“四有三不”企业进行流动资金贷款融资,并对会上确定的贷款优先推荐省、市信用担保机构担保。
(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和市经贸委牵头。
)
23、2009年市级安排3000万元资金,由市财政委托南昌银行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期限3个月以内,单笔贷款额度300万元以内,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对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但暂时在金融机构贷款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在企业所在县区政府签章承诺承担50%风险的前提下,再经严格审批后放贷,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
24、为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本市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对依法设立1年以上,在市中小企业局备案,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当年的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达到其注册资本2.5倍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的担保机构,按照当年为企业贷款担保发生额的0.5%给予补偿,但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50万元。
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偿资金必须用于补充其风险准备金。
对风险控制制度完备、社会效益优良、未产生损账的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发生的企业贷款担保总额进行排名,前五名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按其当年的担保业务增幅进行排名,前五名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达到两项奖励标准的共给予30万元奖励。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牵头。
)
25、积极引导、协调、支持企业采取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发行信托计划和引进战略合作者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
(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牵头。
)
六、有效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26、每年组织多次地产品下乡、到外省市展销等多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协调组织区域性联手促销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国内重点会展,支持企业到境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并在质量认证、广告宣传等方面给予资助。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
27、市政重大工程项目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对有原创知识产权的地产品,全部列入市政府采购目录,并优先推荐列入省政府采购目录,帮助争取列入国家有关目录。
(此项工作由市公管办和市财政局牵头。
)
28、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到境外投资、资源开发、加工贸易。
对企业承揽境外项目设计、咨询年营业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建筑项目和大型成套设备安装年营业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此项工作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
29、鼓励企业提质创牌,进行品牌营销。
对被国家、省工商部门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
30、为外贸出口企业提供退税便利服务。
建立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机制。
简并申报资料,重点企业率先推行出口退(免)税远程预申报。
对实行自动核销方式的重点企业,依据从外汇管理部门接收的电子数据及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核销清单进行审核,可免予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
加快退税进度,对单证信息齐全的,应在企业申报15日内办理出口退(免)税。
(此项工作由市外经贸委牵头,南昌海关等有关部门配合。
)
31、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
进一步完善“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和“赣粤港澳”快速通关模式,全面实行“属地报检、口岸验放”的检验检疫工作模式。
简化通关作业流程,海关下放减免税、滞报金减免、报关单修改等12项权限。
在单证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办理减免税时间由规定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检验检疫推行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和“出口免验”等管理模式,降低出口货物查验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实行产地与出境口岸一站式直通放行。
拓展口岸信息平台,切实发挥江西电子口岸平台功能,整合资源,开发、运行更多的电子化通关应用项目。
加快实现“大通关”业务流程、检验检疫“三电工程”互联、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此项工作由市外经贸委牵头,南昌海关等有关部门配合。
)
七、有效帮助企业降低商务成本
32、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大工业项目新招工进行上岗培训,在完成规定的培训课时等要求下,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市促进再就业机构按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助。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所需资金在市再就业培训资金中列支。
)
33、从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工业园区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调整为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以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现行缴费比例参保缴费。
(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
34、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税源型、成长型、就业型的困难企业,由企业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可阶段性降低四项保险费率的标准: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维持不变,滞纳金可缓缴,工伤保险可按“浮动费率”标准降低一档,生育保险降低费率0.1个百分点(即由0.8%降至0.7%),失业保险缴费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即由2%降至1.5%);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用失业保险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这“两项补贴”。
(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
35、重点支持年创汇额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出口工业企业加强物流平台建设,降低外销内陆段铁路、公路、水路运费。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
36、鼓励和支持年创汇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
(此项工作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
37、重点支持年创汇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转变增长方式,扩大出口规模。
(此项工作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
八、有效帮助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38、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年增长15%以上、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长15%以上的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
39、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30%以上,且上两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当年税收增幅分别达10%以上的市重点工业企业,以主营业务收入增幅30%为基数,按每超过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
40、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且本年度较上年度销售和利税有增长的市重点工业企业,本年度较上年度每增加1度用电量,给予0.1元的电费补贴。
一年结算一次,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
41、按照国家、省的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减轻其税负。
(此项工作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
)
42、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税源型、成长型、就业型的工业企业,某一关键阶段资金暂时短缺且马上可缓解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允许企业按规定适当延期缴纳税收,以保证企业资金的流转。
(此项工作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经贸委牵头。
)
43、将全市范围内应向企业征收的各项规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全部列出目录,编印成册,发给企业。
对目录中未列出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新提出要求征收的外,企业均可拒交。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物价局牵头。
)
44、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坚持诚信为本,依法依规兑现承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提高企业应对国际贸易风险能力。
进一步强化为企业的服务,减少各种检查,避免重复性检查,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用足用好市重点工业企业服务平台网站,重视解决企业投诉,凡企业所提交的问题,有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外经贸委牵头。
)
九、有效帮助企业解决相关问题
45、开辟为企业服务绿色通道。
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直接受理市重点工业企业申请事项,对项目审批、建设用地、企业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重点支持解决。
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由市领导包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对市政府各部门受理和解决市重点工业企业问题的情况实行全程监督,并定期通报。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
)
46、完善市领导到企业现场办公工作机制。
对市重点工业企业、“3010”工程和“十百千亿工程”项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需政府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由企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由市领导到企业召开现场办公会解决问题。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
)
十、其他
47、本措施所涉及的政府扶持资金,除明确了列支渠道或承担比例的外,均由市和受益县区各承担50%;市级所需的扶持资金和高新区、经开区、英雄开发区、桑海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配套资金均在新整合的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48、建立调度会议制度兑现政策。
由市政府领导主持,市经贸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加,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调度会议,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本措施的扶持资金时,向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在审核同意签章的基础上,向市级对口牵头部门申报;市级对口牵头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由市经贸委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在每月召开的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调度会议上,对上报的事项进行协调和联审,兑现政策。
49、本措施由各条款确定的牵头部门负责解释;与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50、本措施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时间暂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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