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贷款制式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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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制式文件
附件1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编号:
甲方(委托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乙方(受托人):
华夏银行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自有资金,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委托乙方代为发放委托贷款,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委托贷款: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系指甲方提供资金,由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的金融业务。
第二条委托事项
2.1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种类为□短期委托贷款□中期委托贷款□长期委托贷款。
2.2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其它币种。
2.3甲方委托贷款金额为(大写)。
2.4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对单个借款人或多个借款人发放多笔委托贷款,但甲方要求发放的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本合同所确定的委托贷款总金额,同时不得超过甲方实际提供的委托贷款额。
2.5甲方委托乙方发放的每笔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均由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借款单位具体情况确定。
在办理每笔委托贷款借款业务时,甲乙双方和借款人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上述事项。
第三条委托费用
3.1对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委托贷款业务,乙方根据委托贷款手续繁简、金额大小、期限长短等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按如下约定办理:
□由甲方在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支付,年费率为______;
□由甲方每季度支付一次,付费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费率为每季度;
□由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支付,年费率为_____;
□由借款人每季度支付一次,付费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费率为每季度。
3.2由甲方支付手续费的,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直接扣收;由借款人支付手续费的,甲方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期支付;借款人不按期支付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收。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保证其为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有权处分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4.2甲方保证其签订本合同已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4.3甲方保证委托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明确并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该委托资金。
4.4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4.5甲方有权指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
4.6甲方有义务依照甲、乙双方之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4.7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
4.8甲方要求发放的固定资产委托贷款,甲方或借款人应提供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正式批准文件。
4.9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存入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资金。
4.10负责贷款的催收及保全工作。
4.11甲方保证不由其以外的第三方当事人指定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对象。
4.12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文件资料准确、真实、有效。
4.13甲方必须对委托贷款之担保合同出具书面认可意见,并承担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
4.14甲方自行审查借款人的资格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乙方无义务对上述情况负责或发表任何意见;
4.15甲方自行审查担保人资信状况、抵(质)押财产状况并负责抵(质)押财产的监管等工作,乙方无义务对上述情况负责或发表任何意见;
4.16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乙方可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不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对尚未支付的手续费停止支付。
如果乙方未收到甲方上述书面通知,则在委托贷款逾期满三年后,乙方有权对委托贷款账户进行销户处理,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账户。
5.2委托贷款收回后,乙方有义务将资金划入甲方存款账户或甲方指定账户。
5.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甲方的指定,负责办理甲方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按照本合同5.5款约定履行到期协助收回贷款手续。
5.4乙方有权依照甲、乙双方之约定,向甲方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5.5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仅限于按照甲方的书面委托办理协助收回贷款手续,即协助甲方出具、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
并且
(1)若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乙方,乙方按照其原地址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的,乙方不承担未寄达责任。
(2)乙方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无论同城还是异地),以邮寄凭条作为寄出凭证。
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乙方已寄出的贷款催收通知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寄出凭证均应留存、备查。
(3)在乙方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后,甲方要求查询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有关单据,乙方可在能力所及范围内予以协助,并做好记录。
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或计入手续费之中。
第六条委托贷款风险承担
6.1若甲方未收到贷款本息,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无权要求乙方代为垫款或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本息;
(2)甲方承诺:
若由于甲方及其代表的原因,造成借款人的损失而借款人向乙方提出所有的索赔、要求、诉讼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补偿、损害、成本、费用、损失和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并且甲方相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3)甲方承诺:
甲方同意放弃因乙方执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甲方及其代表的任何通知、指令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而向乙方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及其它权利主张。
6.2因借款人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其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
9.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如需变更,甲、乙双方须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9.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认。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对合同进行修改。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附则
11.1委托贷款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甲方认为有必要调整委托贷款利率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时,甲方应同借款人协商一致,共同向乙方出具“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据此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如甲方和借款人不能就利率调整问题协商一致,乙方依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有关条款办理。
11.2委托贷款到期时,经借款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展期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单”,并附借款人展期申请书。
乙方按照通知单要求办理展期手续。
乙方按照展期金额的______于委托贷款展期当日向_________收取手续费。
11.3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11.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5本合同甲方份、乙方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11.6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7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编号:
甲方(委托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乙方(贷款人)(受托人):
华夏银行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丙方(借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甲方委托乙方向丙方发放委托贷款,根据甲、乙双方年
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贷款种类
1.1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为□短期委托贷款□中期委托贷款□长期委托贷款。
第二条委托贷款币种与金额
2.1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其它币种。
2.2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金额为(大写)。
第三条委托贷款用途
3.1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仅限用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改变委托贷款用途。
第四条委托贷款期限
4.1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期限为个月。
4.2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丙方选择按如下约定方式发放:
□一次划付。
乙方于年月日,将本合同项下贷款一次划入丙方账户。
□分次划付。
乙方按下列次序、时间、金额,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划入丙方账户:
第一次:
年月日,金额;
第二次:
年月日,金额;
第三次:
年月日,金额;
第四次:
年月日,金额;
第五次:
年月日,金额。
4.3实际委托贷款期限起始日与上述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所记载的委托贷款发放日为准。
第五条委托贷款利率
5.1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利率按如下约定执行: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由甲丙双方依据乙方公布的外汇贷款基准利率每个月确定一次,提款日起至第一个结息日的利率为%(年利率)。
□由个月的(LIBOR/HIBOR)+%的利差组成的浮动贷款利率,每个月浮动一次。
(LIBOR利率是指在放款之日前2个银行营业日或利率调整之日前2个银行营业日上午由乙方总行发布的路透[REUTERS]等金融电讯终端提供的英国银行家协会[BBA]公布的、上述期限和币种的同业拆放利率;HIBOR利率是指在放款之日前2个银行营业日或利率调整之日前2个银行营业日上午由乙方总行发布的路透[REUTERS]等金融电讯终端提供的香港银行家协会[HKAB]公布的、上述期限和币种的同业拆放利率。
)
5.2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结息选择如下方式中的一种:
□按月结息,付息日为每月的20日,最后一次付息日为合同到期日;
□按季结息,付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最后一次付息日为合同到期日;
□利随本清,利息于本金到期日一次付清。
5.3合同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按以下方式处理:
□本合同利率不变;
□按月结息的,本合同利率按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付息日的次日起开始适用;
□按季结息的,本合同利率按季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付息日的次日起开始适用;
□本合同利率按年进行调整。
5.4依5.3款约定进行调整时,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相应基准利率上浮%/下浮%确定。
5.5合同贷款利率发生变更的,本合同项下的罚息利率自动作相应变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5.6根据上述约定进行的调整,甲方无须另行征得丙方的同意。
第六条委托贷款发放的先决条件
6.1甲方保证在上述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足额资金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因资金不到位影响委托贷款按时发放时,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6.2甲方出具《华夏银行委托贷款授权办理通知》(见附件9),并加盖甲方单位预留印鉴,乙方凭此将委托贷款资金划付给丙方。
若由于甲方拒绝出具该通知导致影响委托贷款按时发放的,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委托贷款的偿还
7.1丙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归还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本息,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援用上述约定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
7.2丙方选择如下方式归还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本金:
□一次还清。
丙方于年月日一次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委托贷款本金。
□分次还清。
丙方按下列次序、时间、金额,分次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委托贷款本金:
第一次:
年月日,金额;
第二次:
年月日,金额;
第三次:
年月日,金额;
第四次:
年月日,金额;
第五次:
年月日,金额。
7.3丙方应于还款日(付息日、还本日)将应还款项(利息、本金)足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乙方有权从该账户直接划收。
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
7.4乙方有权就应还款项划收未得或不足部分,从丙方在华夏银行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
划收款项币种与本合同项下币种不同时,以划收当日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
7.5委托贷款本金结清时,利随本清。
第八条委托贷款手续费
8.1对本协议项下所发生的委托贷款业务,乙方根据委托贷款手续繁简、金额大小、期限长短等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按如下约定办理:
□由甲方在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支付,年费率为_____;
□由甲方每季度支付一次,付费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费率为每季度;
□由丙方在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支付,年费率为_____;
□由丙方每季度支付一次,付费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费率为每季度。
8.2由甲方支付手续费的,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直接扣收;由丙方支付手续费的,甲方负责督促丙方按期支付;丙方不按期支付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收。
第九条委托贷款风险责任
9.1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到期本息不能收回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代为还本付息等任何风险责任。
第十条委托贷款担保
10.1本合同委托贷款担保人为,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由乙方与其另行签定保证/抵押/质押合同。
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有关的资料。
11.2甲方有权检查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丙方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提供担保和债务纠纷等情况。
11.3甲方有权委托乙方从丙方账户中扣收本合同项下其应还委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11.4当丙方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时,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发放委托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
11.5当丙方或本合同担保人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恶化,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或保证人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质)押财产损毁、灭失或明显减值,以及发生其它危及委托贷款安全的情况时,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发放委托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
11.6当丙方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危及委托贷款安全时,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发放委托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
11.7甲方应对丙方提供的债权、债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11.8甲方负责贷款的催收及保全工作,乙方仅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履行协助贷款收回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乙方有权按甲方委托从丙方账户中扣收本合同项下其应还委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12.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存入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发放所需的资金。
12.3乙方有权按甲方委托停止发放委托贷款,并/或提前收回委托贷款。
12.4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委托贷款发放和协助收回手续。
12.5乙方仅限于按照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
第十三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委托贷款。
13.2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委托贷款。
(1)不违反《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中关于借款用途的限制性规定;
(2)不用委托贷款从事股本性投资;
(3)不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4)不将委托贷款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5)不将委托贷款投向国家各主管部门、政府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入的企业和项目;
(6)委托贷款所用于的项目已经取得相关批复并符合监管要求。
13.3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合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及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
13.3.1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委托贷款证(卡);
13.3.2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委托贷款余额情况;
13.3.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13.3.4生产经营计划、统计报表、工程预决算资料;
13.3.5为他人和/或本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13.3.6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的情况;
13.3.7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
其中,应按要求提供(年度/季度/月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13.4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委托贷款本息。
13.5丙方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甲方,并落实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责任,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否则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活动。
13.6丙方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保全甲方的债权。
13.7丙方应在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或甲方债权安全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保全甲方的债权。
第十四条丙方声明与保证
14.1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有权处分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有权经营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用途相关的业务,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14.2丙方签订本合同已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14.3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未与对丙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含公司章程)和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向他人和/或本人提供的担保有任何抵触。
14.4丙方向甲方和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尚在履行中的借款合同、为他人和/或本人提供担保等情况,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5.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及时提供委托贷款发放所需的资金而导致委托贷款不能按时发放的,除应足额存入资金外,须根据拖欠金额和延迟天数,按年利率%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6.1在甲方按时提供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发放所需资金且本合同项下担保手续已办妥的情况下,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和金额将委托贷款放出,除应足额发放外,须根据违约金额和延迟天数,按年利率%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16.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同意丙方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委托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委托贷款数额日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丙方的违约责任
17.1本合同有效期内,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发放委托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
17.1.1向甲方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隐瞒重大财务、经营活动;
17.1.2不如实向甲方和乙方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担保情况等资料;
17.1.3拒绝接受甲方和乙方对委托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17.2在合同有效期内,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发放委托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
对丙方违约使用的委托贷款,根据违约使用的天数按以下约定计收罚息,直到本息清偿为止:
17.2.1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按照年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及复利;
17.2.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委托贷款的;套取委托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委托贷款的按照年利率%计收罚息及复利;
17.3丙方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未按约定通知甲方,未落实甲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责任或未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发放委托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17.4丙方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隐瞒的,均视为违约。
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发放委托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17.5丙方不按本合同或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任何一项义务,妨碍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时,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发放委托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按本合同或担保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17.6因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任何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提前还款
18.1丙方提前还款,应在还款日的十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如甲方不同意提前还款,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18.2对提前归还的委托贷款,根据该部分委托贷款金额和使用天数,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九条委托贷款展期
19.1委托贷款到期,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委托贷款展期。
19.2丙方应在委托贷款到期日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提出委托贷款展期的书面申请和本合同担保人同意展期后继续承担担保义务的书面文件或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19.3甲方同意展期的,甲方向乙方出具“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加盖有效印章,乙方据此同甲方和丙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
甲方不同意展期的,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条合同的转让、变更与解除
20.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无须征得乙方和丙方的同意,但须通知乙方和丙方。
本合同生效后,丙方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提交担保人同意转让后继续承担担保义务的书面文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20.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如需变更,应征得各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0.3本合同生效后,委托贷款发放前,丙方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危及委托贷款安全、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除此之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如需解除,各方应达成书面解除协议。
20.4本合同的转让、变更或解除协议生效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21.1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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