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学习内容.docx
- 文档编号:30606214
- 上传时间:2023-08-18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0.31KB
依法行政学习内容.docx
《依法行政学习内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依法行政学习内容.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依法行政学习内容
依法行政学习内容
一、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二、水利部门行政执法职权;
三、如何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四、怎样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
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加强县(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而推进依法行政,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为此,我市从2006年1月1日起,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主要内容
一是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二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
三是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二、水利部门行政执法职权
经梳理,目前市水利局所执行的行政执法依据(专业)有74部,其中:
1、法律13部
2、行政法规18部
3、地方性法规13部
4、规章30部
行政执法职权191项,其中:
1、行政许可29项
2、行政监督29项
3、行政处罚58项
4、行政强制9项
5、行政登记0项
6、行政给付1项
7、行政裁决3项
7、其他行政行为54项
三、如何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
一是,在行为的类别上,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管理性外部行政行为。
二是,在行为的性质上,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是,在行为的功能上,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
(一)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如何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行政机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行政许可时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20日+10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
45日+15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20日内审查完毕。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收费有哪些规定。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行为,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
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
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
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4、受委托组织。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
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
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被处罚主体
行政处罚法规定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调查取证
1、如何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作的记录。
询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的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询问内容应包括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询问前应准备询问提纲。
严格按程序进行
(1)在询问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向被询问人出示执法证件,在笔录中有出示执法证件的记载;
(2)对涉案人的回答据实记录,方言也应按音记录并在后面用括号注明意思。
(3)对涉案人的提问必须与案情相关,并不得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套取涉案人的口供。
(4)作为执法人员应充分尊重被询问人的权利,准许被询问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并对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及时予以记录。
(5)询问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6)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正处由被询问人加压手印。
(7)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后,要在笔录每页签名(加按手印)。
2、如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时所做的客观文字记录,它与现场照片、录像、证据保存登记以及其它现场提取的物证互为补充互相印证,与其它证据如:
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等相互关联,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注意事项
(1)记录有序;
(2)应避免遗漏、重复;
(3)重点记录主要违法事实;
(4)记录要准确、具体,不能笼统、抽象;
(5)使用正确、书写规范;
(6)要记录现场调取的物证和现场的拍照;
(7)记录现场采取的行政控制措施或保存证据措施。
(四)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2、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罚;
3、如果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作出决定
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将调查所取得的所有材料呈报给本机关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作出决定的记载。
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据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档案整理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按照《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498-2004)执行。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为促进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2007年11月制定《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于2008年1月1日施行。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原则
1、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当。
3、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
4、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5、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4、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5、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6、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4、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
5、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6、被处罚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7、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1、从重处罚适用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
2、一般处罚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
3、从轻处罚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
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轻、从重处罚的依据和理由。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制定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的具体规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依法行政 学习 内容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