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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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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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为本合同项下房屋产权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房屋进行出租并取得租赁收益,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2、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实地了解、查看租赁房屋的位置、结构、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及周围道路、环境情况,查阅了租赁房屋通过各项相关规划、建设、施工、消防验收等证明文件,对以下实际情况充分了解而无异议,自愿承租本合同项下房屋:
(1)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抵押租赁房屋。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屋
甲方将位于房屋(规划性质为,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共2间,出租给乙方,上述租赁房屋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建筑面积为实测面积,双方同意以此面积作为计算租金、物业服务费的依据)。
租赁房屋的坐落位置、朝向、面积明细详见附件《租赁房屋平面图》、《租赁房屋面积表》。
第二条门头店招广告设置
1、根据租赁房屋的实际情况,乙方放弃在租赁房屋外设立门头的权利。
未经甲方、物业公司书面认可,乙方不得擅自在租赁房屋外设立门头。
2、租赁房屋的外立面使用权归属甲方。
未经甲方、物业公司书面认可,乙方不得擅自在租赁房屋外立面设置店招、发布广告。
第三条房屋交付
1、甲乙双方确认租赁房屋在本合同签订时已交付乙方。
2、甲方向乙方交付的租赁房屋为现状交付,具体以附件《房屋现状》为准。
3、在交付租赁房屋交付时,甲方或甲方委托物业公司、乙方各自委派代表共同现场查验了水表、电表等仪表以及附属设施、签署移交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作为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交纳以及房屋返还的依据)。
乙方返还房屋钥匙时,应经甲方查验清楚,书面确认。
第四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2.5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2、租赁期限届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亦应如期交还。
乙方需要继续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双方可就租赁合同内容重新洽商并再签订续租合同。
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五条租赁用途
1、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和经营范围为:
办公、培训。
2、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能利用租赁房屋从事现场加工、半成品展示以及产生明火、发出噪声等服务,不能利用租赁房屋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危险品等物品。
3、租赁期限内,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合法使用租赁房屋,不擅自改变租赁用途和经营业态,且经营业态符合政府相关规定要求。
乙方确需变更租赁房屋租赁用途和经营业态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重新商议租金标准后方可变更。
同时乙方应确保调整后的租赁用途和经营业态不与本小区中甲方拥有出租权的其他已出租房屋存在相同或者竞争的情况。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部分变更或全部变更租赁房屋租赁用途或者经营业态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4、乙方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不作为其可以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经营业态限制的依据。
第六条租赁费用
1、本合同项下租赁房屋的租金不含水电费、天燃气费、电话费、网络费等公共事业费用以及物业服务费,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直接交纳给公共事业单位或者物业公司。
2、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乙方租赁房屋的租金标准为元每月每平米;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乙方租赁房屋的租金标准为元每月每平米;上述租金标准均含税。
3、甲乙双方同意采取先付后用方式的支付租金。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3日内将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元(大写人民币元整)交纳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账户;乙方于2020年6月15日前将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租金元交纳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账户;自2020年7月1日起,租金每三个月交纳一次,每次租金乙方均需在到期前提前15日支付。
具体租金标准、金额以及支付时间详见附件《租金支付表》。
4、甲方自收到乙方第一笔租金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发票。
5、甲方提供收款银行账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6、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金额外,乙方无需承担租金附带发生的任何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
7、租金、履约保证金等租赁费用由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日期、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账户,如遇周末或节假日则顺延。
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当月的租金应按实际日历天数和每日平均金额计算,其它月份按整月计算。
8、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的电费标准按照元/度抄表计算,水费按自来水公司商业用水标准元/吨抄表计算。
物业服务费按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如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调整电价、水价的,则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并签署补充协议。
9、租赁期限内,乙方在收到物业公司或者甲方的通知后3日内交纳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公共事业费用。
乙方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水电费等公共事业费用的,甲方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七条履约保障
1、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
写元(¥元)至甲方账户。
(2)甲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3)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当支付的租金以及应承担的违约金、各项费用等。
甲方扣除后,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在甲方扣除后30日内另行补足。
(4)租赁合同终止时,在乙方履行本合同所有义务及缴清因使用租赁房屋而产生的费用后30日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2、履约保函
乙方实际控制人自愿对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格式详见附件《承诺书》)。
第八条甲方权益
1、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对外转让、抵押等处置租赁房屋。
其中甲方对外转让租赁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书面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乙方逾期回复或不回复的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可以直接转让租赁房屋。
2、租赁期限内,甲方禁止乙方将租赁房屋转租、转借给第三方使用。
3、乙方确认本合同签订前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已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含消防部门)的验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甲方有权直接或者委托物业公司对乙方的履约情况、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物业公司经甲方授权后,有权要求乙方改正违约行为。
第九条乙方权益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供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及其它许可证明文件、消防验收文件)给甲方查阅和存档(乙方出示原件并移交甲方留存经乙方盖章确认后的复印件)。
2、甲方、物业公司对租赁房屋的安全性拥有监督权。
乙方装修施工等改造过程中,乙方及装修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接受甲方、物业公司的监督和建议。
3、因乙方装修消防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或者乙方装修破坏甲方原已通过消防验收的附属设施造成甲方及物业公司被追责的,以及乙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甲方及物业公司受到处罚的,乙方除承担相应处罚外,还应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期限整改。
4、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消防安全事故或者给甲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向乙方追偿上述损失。
5、租赁期限内,乙方应避免因经营活动而对住户产生噪音及灯光影响和干扰。
如乙方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含本小区业主、居民)发生纠纷的,由乙方自己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经营过程中乙方无明显过错,而业主或居民提出有损乙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出面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乙方与业主或居民诉讼解决,甲方不承担责任。
6、租赁期限内,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甲方及永恒集团名下其他公司有权利用租赁房屋对外抵押借款融资,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按照债权人要求在相应文件上盖章、现场勘察)。
需要乙方配合融资的,乙方应配合。
乙方拒绝配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乙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该租赁房屋,遵守国家、租赁房屋所在地法律法规,不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转借给第三方。
不在租赁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
如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此受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与第三方河南永恒孵化器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遗留问题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房屋改造
1、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合理的装修,但以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等为原则。
乙方在对租赁房屋装修前须到消防主管部门备案,乙方消防二次改造所涉及的消防设计、消防施工整改、报审、报验及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提供必要的报审资料。
经消防主管部门许可后,乙方将所有装修相关装修设计、消防、施工图纸提前7天交由物业公司审核,经物业公司审核通过并书面认可后方可施工,施工不得破坏防火墙和承重墙、不得破坏建筑承重结构。
二次消防报验中的联动及端口接入,甲方负责协调一次消防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协调原消防施工单位提供消防联动的便利。
乙方应在装修完成后90日内提供装修二次消防改造通过消防安全验收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并将乙方盖章后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留存物业公司存档。
2、乙方因实际经营需要、申请增加租赁房屋现有的水电负荷及管线的,乙方可向物业公司申请增加水电量并自费架设相关管线,甲方协调物业公司根据项目水电负荷给予乙方提供方便。
如项目水电负荷不能满足乙方需求的,则乙方自行向供电、供水部门申请增容,相关手续及费用乙方自理。
第十一条维修责任
1、租赁期限内,除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损坏(包括墙体裂缝,基础下沉,房屋漏雨渗水)及未包括在租赁房屋之内的其他房屋或业主共同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由甲方承担外(因乙方装修、使用不当造成的除外),租赁房屋的日常维护维修义务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的设施设备以及改变甲方原有的设施设备部分,相关装修及设施设备的维修、维保由乙方自行负责。
2、租赁期限内,乙方发现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且属于甲方维修范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10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经甲方书面确认后,该代为维修费用可充抵房屋租金。
另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需要进行大修时,若因维修工作对乙方的营业造成较大和较长时间的影响,甚至导致乙方完全无法营业,甲方同意在乙方受影响期间适当减少或免除乙方的租金,具体减免比例由双方根据影响时间和影响程度协商确定。
市政工程,道路和设施建设及维修或公共部分维修所造成的影响不属于此范围,乙方仍应按约支付租金。
3、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甲方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于每年6月、12月以及乙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对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核查。
因乙方装修、使用不当,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在发现(包括应当发现)损坏或故障后的48小时之内,或者接到甲方通知后的48小时之内负责维修、恢复原状。
乙方在约定期限内不维修的,甲方可视实际需要予以维修,维修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无需乙方另行确认)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限内,乙方需增设附属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乙方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及维修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第十二条甲方解约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自合同(含附件)约定或者甲方要求应交纳之日起,每日承担未付款部分万分之六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催收。
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除承担逾期期间的相应费用以及违约金外,经甲方催告后,乙方继续逾期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逾期交纳水电费等公共事业费用、物业服务费的,自合同(含附件)约定或者甲方要求应交纳之日起,每日承担未付款部分万分之六的违约金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催收。
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以上的,乙方还应另行承担违约金1万元。
甲方保留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3、乙方擅自在租赁房屋外设置门头、店招、发布广告的,经甲方或物业公司书面催告3日内仍不整改的,乙方每次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
由于乙方擅自设置门头、店招、发布墙面广告违规,造成甲方、物业公司被市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乙方还应承担政府罚款。
甲方保留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的租赁用途或经营业态,经甲方书面通知7日内拒绝整改的,乙方每次应当承担违约金2万元,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或转借给第三人的,经甲方或物业公司书面催告3日内仍不整改的,乙方每次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乙方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或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乙方每次应当承担违约金2万元。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保留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7、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建、扩建、改变结构改造,经甲方书面催告后5日内拒绝整改的,乙方每次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如造成甲方被行政机关处罚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罚款。
8、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经甲方书面催告后15日内仍未改正完毕的,乙方每次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
甲方保留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9、当甲方按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时,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乙方后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解约
1、除本合同约定情形外,甲方延迟交付全部租赁房屋超过60天、造成乙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擅自解约
1、租赁期限内,在甲方没有明显过错、违反本合同约定、符合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退租。
乙方违反本约定的,应按照擅自解除合同当年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已交纳的租金、履约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
2、租赁期限内,在乙方没有明显过错、违反本合同约定、符合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
甲方违反本约定的,应按照擅自解除合同当年租金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因地震、台风、水灾及动乱、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造成双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能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合同继续履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2、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规划需要,拆除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而非甲乙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动解除。
出现本条约定情况的,依据法律法规定对甲方的补偿和搬迁费、过渡费归甲方,对承租人的补偿归乙方。
第十六条善后事宜
1、租赁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续约或者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或者本合同提前解除后7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
2、乙方逾期未交还租赁房屋的,或未将房屋内属于乙方的物品搬离的,甲方有权按下列方式处理,且处理后果由乙方承担:
(1)自行对物品进行清点并录像,然后将物品另行存放保管,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内物品的状况、数量以甲方清点记录为准;
(2)自行对清点后的物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乙方应当承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后,交还乙方或由甲方提存。
3、乙方向甲方归还租赁房屋时,乙方在承租期间对房屋的任何改造、装修、添附后形成的财产,能移动(如家具、日常电器)且移动不会造成破坏的由乙方所有并在归还房屋时搬出,但在搬离前应当付清租金、水电气、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否则不得搬离;不能移动的或移动会造成破坏(包括新增固定的隔墙,窗,灯具,门及其他拆卸后会损坏室内状况的情况等)的,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或移动,以免破坏室内的装修。
4、乙方的企业注册地址为本合同项下房屋地址的,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或者本合同提前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办理地址迁离、销户等手续。
届时乙方未按期办理上述手续的,乙方应按照当年度日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每日租金标准根据届时月租金标准/30天计算。
第十七条房屋返还
1、乙方应按约返还租赁房屋。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逾期返还租赁房屋的,乙方除承担逾期期间的相应租金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结合未交还租赁面积支付甲方违约金。
乙方逾期返还租赁房屋超过30天的,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乙方返还房屋时,应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干净、整洁、卫生。
3、乙方返还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办理完毕水电等户名交割和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否则视为乙方未完成返还手续,乙方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承担违约金。
4、乙方返还房屋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和接收。
乙方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应按本条第1款约定承担违约金。
第十八条通知送达
甲乙双方对各类履约通知、文件以及发生法律纠纷时相关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及相应法律后果约定如下:
(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部信息为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一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前提前2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
一方按前述方式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一方未履行相应通知义务的,本合同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2)一方发出的各类履约通知、文件以及发生法律纠纷时相关法律文书应当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采用面交方式、中国邮政国内特快专递(EMS)方式之一进行送达。
一方以面交方式发送的,在接收方领取并签收后即为送达。
以EMS方式发送的,在接收方签收后即视为送达;因接收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发出方、接收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造成接收方未实际签收的,则在EMS邮件交发后第五日,即视为送达;如EMS邮件退回发出方的,则自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争议管辖
甲乙双方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本合同项下租赁房屋所在地(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起诉。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使用的年、月、日均为公历。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的约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包括如下附件:
附件一:
租赁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租赁房屋面积表
附件三:
房屋交付标准及租赁房屋现场查验确认书
附件四:
租金支付表
附件五:
承诺书(格式)
附件六:
合同主体身份文件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仅供签署)
甲方:
乙方:
(公章)(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
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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