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营销稽查工作管理规定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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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营销稽查工作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加强公司电力营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堵塞管理漏
洞,防止经营流失,规范营销稽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1.2营销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
家政策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从事电力营销工作的单位和人
员有关营销制度的建设、营销工作质量和行为规范等进行稽查
监督。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省公司及其所属供电单位。
2营销稽查的内容
2.1营销制度建设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
2.2业扩报装、用电变更各业务流程。
检查是否存在超时限、
违规操作,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2.3抄表工作质量和定期轮换抄表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抄表不到
位、估抄等,确保抄表实抄率、抄表差错率的真实、可靠;
2.4电费计算、电费审核、电费回收、购电费支付等工作的管理
情况。
防止电费差错,保证电费资金安全,确保各种统计报表
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2.5客户用电档案和计量档案的建立、归档、变更、销毁等情况。
检查档案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现场一致;
2.6《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续签
等情况。
检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内容是否完整,签订是否及
时,合同执行是否严格和准确;
2.7电价执行和有关用电营业收费项目。
检查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计费参数是否与实际相符;
2.8检查供电营业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电费账务是否相符,检查电
费收入及违约使用费是否及时入账、有无坐支现象,清查数据
不清晰,账账不符等情况,监督找出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2.9检查关口表和售电关口的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周期检定、
轮换、故障处理等工作。
2.10服务窗口和从事有关营销服务工作的人员的服务质量。
2.11进行窃电和违章用电行为的查处工作。
2.12对客户投诉和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2.13对营销稽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营销稽查行为、营销稽
查工作流程、营销稽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职责划分及机构设置
3.1公司市场交易部主要负责:
3.1.1制订公司营销稽查的管理制度、工作规定。
3.1.2对下级单位营销稽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表彰和批评。
3.1.3组织开展全网营销专项稽查。
3.1.4定期编报全网营销稽查简报。
3.2各省公司市场营销部门主要负责:
3.2.1贯彻落实公司营销稽查有关制度和文件。
3.2.2制定营销稽查工作计划,对所属供电单位营销稽查业务质
量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3.2.3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营销专项稽查。
3.2.4定期编报营销稽查简报。
3.2.5负责公司范围内营销稽查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
3.3各供电局主要负责:
3.3.1贯彻落实上级单位营销稽查有关制度和文件。
3.3.2组织开展本单位营销稽查工作。
3.3.3监督被稽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3.3.4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专项稽查任务。
3.3.5定期编报营销稽查简报。
3.4各省公司、地区供电局要建立健全营销稽查组织体系,配
备营销稽查人员,负责组织开展营销稽查工作。
3.4.1各省公司应在市场部门下设营销稽查专职岗位。
3.4.2各省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营销稽查机
构。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营销稽查机构,
可设为二级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
(1)省会城市供电企业;
(2)年售电量100亿kWh以上;
(3)供电客户数100万户以上;
(4)管理十个及以上县级供电企业。
其他供电企业应配备专门的营销稽查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不少
于2人。
3.4.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供电企业应设立营销稽查班或
专职人员,负责营销稽查日常管理工作。
(1)年售电量10亿kWh及以上;
(2)用电客户数达10万户及以上;
(3)管理十个及以上供电所。
其他县级供电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营销稽查人员。
3.4.4所有涉及营销工作的班组、供电所(如:
抄核收班、用电
检查班、计量班、供电所、客户服务中心等)要设置兼(专)
职营销稽查人员,负责日常内部稽查工作。
3.5稽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各省公司组织统一考试,
合格后发给相应的证书。
4营销稽查的方法与要求
4.1营销稽查实行以日常稽查为主,专项稽查为辅。
4.2日常稽查实行计划管理,营销稽查人员应制定年度和月度
稽查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稽查工作,月度终了和年度终了时
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4.3专项稽查针对日常稽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不定期组织开
展。
4.4营销稽查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
应向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关证件或文件。
4.5营销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稽查机构出具《电力营销
稽查整改通知单》(格式参照附表1),《电力营销稽查整改通知
单》应一事一单。
被稽查单位收到《电力营销稽查整改通知单》
后应限时进行整改,涉及电量电费的应按差额进行补退,并填
写《电力营销稽查整改情况反馈单》(格式参照附表2),将整
改情况反馈回稽查机构。
4.6各省公司按照不低于以下要求的比例随机选取营销稽查的
样本,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营销稽查检查任务指标,建立科学、
有效的评价标准和体系,
4.6.1用电报装业务、抄核收业务、计量管理、用电检查等营业
类稽查样本比例要求为:
大工业、趸售用户5%、商业、非普、
居民等其他用户0.5%;
4.6.2优质服务类稽查样本比例要求为:
营业窗口、
95598、故
障抢修等1%。
5营销稽查信息报告和发布
5.1各省公司应在每季度第15个工作日前将《营销稽查简报》
报公司市场交易部。
5.2《营销稽查简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5.2.1营销稽查的成果和指标完成情况,包括查处违章窃电行为
次数、追补电量、电费及违约使用费,营销差错次数、涉及电
量、涉及电费,挽回经济损失总额等;
5.2.2营销稽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营销稽查样本完成情况。
5.2.3稽查过程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及整改措施建议;
5.2.4下期稽查工作计划。
5.3公司市场交易部对各省公司上报的《营销稽查简报》进行
汇总后,发至公司领导、有关部门和各省公司。
6营销稽查的考核
6.1营销稽查考核指标体系包括:
(一)营销稽查样本完成情
况;
(二)发现的营销差错数量。
6.2各省公司在每年一季度内制定并上报营销稽查工作计划。
6.3公司市场交易部每年组织营销稽查专项会议,交流经验,
表彰先进,对营销稽查开展不力、营销差错较多的单位进行批
评。
6.4对发现或防止重大营销差错,或在打击窃电行为、防止违
章用电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省公司给予专项奖励。
7附则
7.1各省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公司备
案。
7.2本办法由公司市场交易部负责解释。
7.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营销稽查整改通知单
编号:
被稽查单位稽查时间
稽查
内容
发现
存在
问题
(由
稽查
员填
写)
处理
意见
建议
(由
稽查
员填
写)
签字):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稽查
单位
章
意见
年
月日
附表2
营销稽查整改情况反馈单
纠正情
况或采
取措施
说明
被稽查
单位负
责人意
见
被稽查单位盖章
年月日
(签
字):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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