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地合同终止补偿金的规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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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地合同终止补偿金的规定
xx劳动法理念作为劳动法的宗旨,作为劳动法的目标、理想和追求,其对劳动法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指导意义不言而喻。
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欢。
北京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也是只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给与经济补偿金,而没有合同终止给与经济补偿金规定,如: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上海由于劳动法与部门规章上虽然已经排除了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是《上海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还是有所突破,如该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只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合同终止才能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对于劳动部门规章上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为该劳动者12个月工资总额限制予以突破,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广东《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
以及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3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但是在二○○三年五月十三日年的修改决定中,将第二十九条规定修改为:
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
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由此可以看出,广东省把合同终止给予所谓的生活补助费实际为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予以修改,确定在1986年9月30日以前的固定工转换合同工这个历史问题进行解决。
而仔细阅览后,我们可以发现86年后合同制职工合同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这个说法了。
浙江《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从法律规定上看,根本就是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
而没有对合同终止规定经济补偿。
江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规定,在2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1、合同期满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下,职工依然在该单位工作。
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此时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事实劳动关系确定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
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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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上海由于劳动法与部门规章上虽然已经排除了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是《上海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还是有所突破,如该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只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合同终止才能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对于劳动部门规章上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为该劳动者12个月工资总额限制予以突破,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广东《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
以及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3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但是在二○○三年五月十三日年的修改决定中,将第二十九条规定修改为:
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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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由此可以看出,广东省把合同终止给予所谓的生活补助费实际为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予以修改,确定在1986年9月30日以前的固定工转换合同工这个历史问题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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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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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期满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下,职工依然在该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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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事实劳动关系确定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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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由于劳动法与部门规章上虽然已经排除了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是《上海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还是有所突破,如该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只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合同终止才能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对于劳动部门规章上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为该劳动者12个月工资总额限制予以突破,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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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3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但是在二○○三年五月十三日年的修改决定中,将第二十九条规定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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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三十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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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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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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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事实劳动关系确定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
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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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3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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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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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没有对合同终止规定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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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此时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事实劳动关系确定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
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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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上海由于劳动法与部门规章上虽然已经排除了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是《上海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还是有所突破,如该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只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合同终止才能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对于劳动部门规章上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为该劳动者12个月工资总额限制予以突破,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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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
以及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3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但是在二○○三年五月十三日年的修改决定中,将第二十九条规定修改为:
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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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由此可以看出,广东省把合同终止给予所谓的生活补助费实际为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予以修改,确定在1986年9月30日以前的固定工转换合同工这个历史问题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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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从法律规定上看,根本就是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
而没有对合同终止规定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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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期满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下,职工依然在该单位工作。
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此时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事实劳动关系确定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
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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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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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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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
以及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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