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管理办法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业务操作流程模版.docx
- 文档编号:30599054
- 上传时间:2023-08-18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9.73KB
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管理办法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业务操作流程模版.docx
《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管理办法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业务操作流程模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管理办法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业务操作流程模版.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管理办法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业务操作流程模版
**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防范票据风险,确保同城票据业务安全、正常运行,依据《唐山*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流程》等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工作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支行(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加票据交换的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银监局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机构
(二)管辖行必须在本地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存有足够的清算资金。
(三)具备熟悉票据交换业务的人员。
(四)遵守《支付结算办法》的关于规定。
(五)准时出场,及时记账并办妥退票手续。
(六)按规定支付所有费用。
(七)遵守票据交换场所的关于规章制度。
第四条 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申请程序
(一)申请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支行(部),应向总行结算运行部提出书面申请,由结算运行部进行初步审查。
注:
申请内容包括:
筹备参加交换的时间、办公地址、邮政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支付系统行号等有关信息。
提交的材料有:
《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总行结算运行部审核同意后,由总行以正式资料文件的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出申请。
(三)经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核批准后,由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同城票据交换所颁发票据交换号、票据清算专用章。
第五条被批准加入同城票据交换的支行(部),应配备具备相应政治、业务素质的票据交换员专门办理票据交换业务,并正式参加交换前将票据交换员报票据交换所备案。
第六条已参加交换的机构需变更其交换场次、行名、行址、系统隶属关系、支付系统行号等事项时,应向总行结算运行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总行结算运行部负责向本地人民银行申请变更。
第七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处理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原则。
第八条参加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票据必须做到清洁、平整、齐全,严禁在票据中夹有大头针、回形针和订书针等金属异物。
第九条各交换支行(部)必须将当天营业时间内受理的应提交交换的票据所有提出交换、不得积压、延误。
提入的同城票据审核无误后,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条参加交换票据的范围包括:
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税收缴款书、预算拨款凭证等。
收受的跨区域支票所有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实物票据传递坚持签收制度。
总行结算运行部交换员对提出、提入票据要进行清点签收,明确任务、分清责任、规范操作,在交换途中不得做其他的事情,杜绝发生票据丢失的现象。
第十二条票据交换清算专用章是办理同城票据业务的专用章,由票据交换所统一刻制配发,各支行(部)要妥善保管、准确使用,在退出同城票据交换时交回结算运行部。
第十三条各支行(部)要严格执行退票管理规定,按机构准确退票,不得超范围退票,退票时必须由业务主管审查并在退票凭证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当支行(部)在交换所发现提入笔数与提入票据清单记载不符时,应及时与原提出行联系或通过票据交换所管理人员解决。
第十五条 各支行(部)应对提出、提入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支行(部)主管结算副行长(社区支行行长)负责本单位同城票据交换日常管理,确保票据交换业务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各支行(部)因违反业务处理有关规定,致使票据交换业务未能正常处理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应依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总行结算运行部应配备具备较高业务素质的票据交换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变更时应提前向票据交换所报备。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说明和修改。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商业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管理办法》(**银报【*】4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2
**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操作流程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同城票据集中交换是将全辖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网点,按地域区间划分不同的交换线路,由总行指定专门票据交换人员,按规定的线路集中办理多家支行交换业务的交换形式。
第二条集中交换票据传递模式
(一)支行每天提出票据时,将核对无误的票据装入票据交换专用箱集中传递给总行结算运行部票据交换员。
(二)票据交换专用箱实行AB双锁管理,票据专用箱钥匙由主管和负责票据提出的经办分别保管使用,备用钥匙由结算副行长(社区支行行长)和另一名人员(符合重要物饰保管资料文件要求规定的人员)保管;总行钥匙由两名集中交换员分别保管使用,备用钥匙交票据交换人员隶属中心主任和指定人员分别保管。
第三条 交通工具管理
票据集中交换员的交通工具由总行集中配备,由总行后勤服务中心集中管理,结算运行部使用。
第四条交接管理
各行要严格依照会计管理规定进行票据交接,提出业务由业务经办与票据集中交换员进行交接,提入业务由票据集中交换员与业务主办进行交接。
第五条 场所管理
票据集中交换员与支行办理票据交接的场所设在支行营业室柜台,交接全过程在视频监控下进行。
第六条责任划分
对提出票据业务,票据集中交换员负责提出汇总清单与提出交换信封数量核对一致,提出票据清单与票据实物张数核对一致;支行经办员对提出票据实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对提入票据业务,票据集中交换员对提入的信件的数量和提入行的准确性负责;支行业务主办对提入票据的数量和清单的一致性负责。
第二章 提出、提入操作流程
第七条支行提出票据操作
(一)各支行(部)由一名常日班经办兼职交换票据提出岗位(以下简称“票据提出岗”),在现行模式下受理持票人交存的票据。
(二)票据提出岗受理持票人送交的借方票据和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
1、票据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凭证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2、票据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3、票据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4、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5、背书转让的票据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6、持票人是否在票据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7、受理的跨系统银行汇票还应对客户背书签章核对预留印鉴,并加盖已验印戳记。
8、经审查无误后,在借方票据和三联进账单上加盖同城票据清算专用章,第一联进账单交持票人做回单,二、三联进账单连同借方票据做为待提出票据专夹保管,待收到付款行划转的清算资金后,第三联进账单抽出与付款行来账信息核对后连同分笔提出票据清单一并放入传票装订。
(三)票据提出岗按交换场次将已收到的同城他行票据在“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中录入完毕,打印一式两份“分笔提出票据清单”和“汇总提出票据清单”,将提出票据和提出清单交给主管复核,主管复核提出清单的提入行是否准确、清单记载的票据数量与票据实物是否一致;主管复核无误后与票据提出岗将提出票据整理装入信封。
(四)装信履行后,票据提出岗登记《凭证资料文件资料交接登记簿》,并在移交人处加盖本人名章,将装信票据、提出汇总清单连同《凭证资料文件资料交接登记簿》一并装入票据交换专用箱内,与主管双人加锁。
(五)主办要及时查询接收大、小额支付系统、行内往来系统来账信息,将来账业务与原始进账单第三联进行勾对。
勾对无误,来账凭证连同第三联进账单一并做进账处理,第三联进账单做记账凭证的附件,回单联交给开户单位做进帐通知。
(六)主办对收到的来账业务与第三联进账单勾对不一致的应尽速查找原因。
对超过二个工作日仍未收到来账的,要及时与付款行联系核实。
提出票据所有进账后,将同城票据提出汇总清单附在主办当天传票后作附件。
第八条总行提出票据操作
(一)押运公司将票据交换专用箱带回总行后,交接给总行结算运行部现金收付中心(以下简称“现金收付中心”),并登记《款箱交接登记簿》。
(二)总行票据集中交换员与现金收付中心办理票据交换专用箱交接手续,并登记《款箱交接登记簿》。
(三)票据集中交换员接收票据交换专用箱之后,两名票据集中交换员共同取出交换信件,核对提出信封数与《凭证资料文件资料交接登记簿》登记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在《凭证资料文件资料交接登记簿》接收人处签章确认,将签章确认后的《凭证资料文件资料交接登记簿》再放入该支行的票据交换专用箱内双人加锁,将票据交换专用箱返回现金收付中心,次日票据交换专用箱随款车转送至各支行;若核对后提出信封数与《凭证资料文件资料交接登记簿》登记数不符,应及时将票据退回或使用录音电话与支行核实确认后协商解决。
(四)接收票据的票据集中交换员将各支行的交换信件按提入行分类整理,分类整理后的交换信件按提入行重新分配给各条线票据集中交换员,锁入日间库集中保管,待次日到交换所参加交换。
(五)同城票据交换员及时到达人行票据交换所,及时按票据提入行分发提出票据,在《同城票据签收登记簿》上详尽登记票据笔数和交换员姓名。
提出票据分发完毕后,交换员应做好提入票据的核对。
核对内容包括:
提出行在《同城票据签收登记簿》记载的票据张数与实际提入票据张数是否相符,是否有提出行交换员签字,提入票据是否为本行受理的票据,票据张数、金额与提出同城票据清单记载的票据张数、金额是否相符等。
票据交换终止后,交换员整理、核对好提入票据,按交换路线交换票据。
第九条总行提入票据操作
同城票据交换员与主办共同核对提入的票据信件数量和提入行是否一致,核对相符后,登记《凭证资料文件资料交接登记簿》各方签字明确责任。
第十条 支行提入票据操作
(一)主办收到同城票据交换员提入贷方票据后进行账务核对,无误后,将回单联交收款单位,留存联附当天传票后。
(二)主办对核打完毕的提入借方票据,平均分配给各经办,并做好交接。
(三)经办对提入借方票据按关于规定认真审查,审查无误后,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或行内往来系统进行费用划付。
(四)同城票据处理完毕,提入同城票据清单加盖附件章附在当天经办传票中做附件。
第三章退票处理
第十一条提入票据的退票处理
经办对提入票据审核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做退票处理:
(一)大、小写金额未同时记载或记载不符的;
(二)必须记载事项不全的;
(三)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
(四)商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
(五)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
(六)已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
(七)账号户名不符或无此账号的;
(八)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费用;
(九)背书不符、不连续、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逢章;
(十)非本行票据;
(十一)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未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的;
(十二)远期支票
(十三)出票人已销户
(十四)出票人禁止转让的票据进行背书转让;
(十五)已办理挂失止付或司法机关通知止付的;
(十六)伪造或变造的票据;
(十七)无清算章;
(十八)票据书写不符合规定;
(十九)《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
经办对存在以上缺陷的提入票据做退票处理时需填写三联退票理由书,经主管签字后,第三联留存并登记《退票登记簿》,第一联、第二联随支票一同交换到提出行,退票的交接、传递同提出票据操作手续。
第十二条提出票据退票的处理。
主办收到本行退票,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因提入行错误的,重新向准确行提出。
对不合规票据,登记《退票登记簿》,及时通知客户交回进账单第一联,客户在《退票登记簿》上签字后取回票据和退票通知书第二联;属被代理网点开户的,由交换员传递到被代理网点,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票据交换特殊情形
第十三条营业部、赵各庄支行、林西支行、丰润支行、古冶支行按原有的票据集中交换流程,由票据集中交换员每天到营业网点收取交换信件,延用现场办理交接的模式。
第十四条各支行(部)如遇特殊业务需参加当天下午交换的,应在上午11:
00之前联系负责该支行交换工作的票据集中交换员,由票据集中交换员到各支行(部)现场交接取回交换信件,操作流程同现场办理交接模式。
第五章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上述所有交换票据交接、分类整理必须在监控范围内进行,保证监控记录下完整的交接、整理过程。
第十六条票据交换箱为支行提出票据专用箱,严禁在票据交换箱中携带其它物饰,总行另有通知要求的除外。
第十七条 此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商业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操作流程》(**银报【*】41号)文同时废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行 票据 集中 交换 管理办法 业务 操作 流程 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