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第一条同名1474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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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第一条同名14744
新婚姻法解释:
第一条(同名14744)
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新婚姻法解释:
第八条【结婚程序】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解释】本条是关于结婚程序的规定,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补充。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根据本条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
新婚姻法解释:
第九条【男女结婚后组成家庭】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解释】本条是关于男女结婚后组成家庭的规定。
通常,结婚登记后,举办了婚礼,男女双方就开始了共同生活。
根据双方的约定,男女可以到自己的住所,建立小家庭或者一方到另一方家庭中去,成为其家庭成员。
即女方可以到男方家去,男方也可以到女方家去落户。
在旧中国的婚姻制度下,一般是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男方虽然也有到女家的,但往往受到歧视,称男到女家为入赘,男方被……
新婚姻法解释:
第十条【无效婚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一、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 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新婚姻法解释: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释】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新婚姻法解释:
第十二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
本条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新婚姻法解释: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解释】本条是对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的规定。
一、夫妻与夫妻关系 夫妻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
简单的表述有:
夫妻,丈夫与妻子的合称,即男女通过合法的婚姻组成的配偶。
较为复杂的表述有:
合法有效婚姻所创设的男女法律关系,由此产生大量的法律后果,包括相互依附、共同寝食、相互扶养以及在性生活上相互忠诚的义务。
按照通常的说法:
夫妻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伴侣。
夫妻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虽然这种身份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
新婚姻法解释: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解释】本条是对夫妻姓名权的规定。
一、关于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 世界万物,总要取个名字,以便于识别,人也是如此。
人的名字在法律上的正式称谓为“姓名”。
姓名是公民的特定化标志,是公民的“符号”。
有了姓名,就便于与其他人区别开来。
人不同于其他物,一般其名字由“姓”加“名”组成。
“姓”是其家族的标志,“名”是本人的标志。
名字由“姓”加“名”组成是传统习惯,外国也是如此。
不过中国人取名,“姓”放前面,有……
新婚姻法解释:
第十五条【夫妻人身自由权】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解释】本条是对夫妻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本条为什么还要对夫妻的人身自由权专作规定呢?
这里规定的夫妻人身自由权并不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全部内容,而是与夫妻关系有关的人身自由权的内容,涉及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
实际上讲的是妇女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
妇女的这一权利,不仅取决于其在家庭中的地位,主要……
新婚姻法解释: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解释】本条是对夫妻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规定。
人口生产是除物质生产以外的第二种生产。
人口生产受到物质条件的制约,对社会的发展起着促进或者延缓的作用。
历史上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自己特定的人口规律。
社会制度不同,人口生产的状况与特点也各不相同。
在旧中国,物质生产匾乏、医疗条件落后,人口生产具有高出生率、高死亡率的特点。
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医疗条件也有长足……
新婚姻法解释:
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解释】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本条和第十八、十九条共同构成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均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规定。
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按照夫妻财产制的产生依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按照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按照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按照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
各国夫妻财产制的采用,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时代性,同本国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紧密相连。
在我国古代的宗法家族制度下,夫妻关系实行的是夫妻一体主义,“夫为妻纲”的三纲五常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最高准则,妻对夫具有人身依附性,受夫权支配,一切财产归夫所有,妻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正如《礼记》中说:
“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此时的夫妻财产制可称为“吸收财产制”。
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渐和中国民主革命的发端,传统的宗法家族制度和封建思想受到质疑和批判,至以“科学与民主”为旗帜的“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先进知识分子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思想,对封建夫权发出挑战,揭开了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序幕。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封建夫权,实行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妻子在财产上享有与丈夫相同的权利,1950年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三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该条可以看出,我国实行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其中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修正案延续了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仍然以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对约定财产制作出规定。
所不同的是,修正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并增加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同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第一,修正案为什么对夫妻财产制作这些修改呢?
原因是1980年婚姻法产生于改革开放初期,那时的夫妻财产较少,财产关系比较简单,法律规定比较原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经济、文化和人的思想、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各种新型的财产关系不断出现;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自由和权利观念不断增强,对个人价值的追求日益迫切;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快节奏地变化,特别是在年轻一代的知识阶层、白领阶层中,有不少人在尝试婚前协议、AA制的生活方式,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人将越来越多。
这一切使得原有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愈来愈显示出其局限性,不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变化了的夫妻财产关系,充分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对财产权利的合理行使。
19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宽,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作出约定,否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基本上都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一规定重视夫妻作为生活共同体的一面,但对尊重个人意愿、保护个人财产权方面显得不足,应当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加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二、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单,对约定的要件、范围、方式、效力等重要问题都没有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应当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修正案为什么延续了原有的夫妻财产制,仍以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所谓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时,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本条和第十八条共同构成了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内容。
各国由于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和民族习惯不同,法律规定的直接适用的法定财产制也不尽相同。
目前,各国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等形式,其中以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为典型的正相对立的两种财产制。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又具体划分为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和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
除我国外,法国、荷兰、巴西、俄罗斯等国也采用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个人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分别财产制使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的财产不因结婚而发生财产上的共有,各自保持经济独立,体现了对个人价值的肯定和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日本等国,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这次婚姻法修正案之所以仍然采用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是从我国现实的国情考虑的。
在当前社会中,男女两性的经济地位事实上仍存在着很大差距,职业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大多不如男子,而一些妇女没有参加就业或因养育子女、照顾家庭放弃了原有的职业,这些女性基本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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