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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监督管理制度
“三违”行为监督管理制度
XX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8月15日
“三违”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8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三违”行为。
第三条“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中出现的违章作业行为,违章指挥行为,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第四条违章指挥:
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第五条违章作业:
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第六条、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安环部是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三违”行为进行查处,对各部门“三违”行为的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识别本部门“三违”行为,制定本部门“三违”行为监督考核细则,按照细则要求开展作业人员“三违”行为的监督检查、批评教育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三违”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安环部定期组织开展“三违”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罚建议,报公司安委会讨论审批后,实施处罚,同时记入年终安全生产考核,并下发《处罚通知单》交由违纪人所在部门。
第七条各部门在接到《处罚通知单》后,除依规处罚外,需对违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在《处罚回持单》记录教育结果,交回安环部。
第八条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生产运行实际情况对本部门存在的“三违”行为进行识别,参考附件建立“三违”行为目录。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修订、完善。
第七条职工因“三违”行为导致财产损失、伤亡事故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职工个人年度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三违”行为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须待岗接受本部门进行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七条各工序或班组年度内累计发现“三违”行为次数符合下列情况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并对相应的责任人扣发一定额度的年终奖金。
一、各工序或班组年度内累计发生“三违”行为人数在10人以下,次数在6次及以上的,扣发工序长或班组长10%年终奖金;
二、各工序或班组年度内累计发生“三违”行为人数在10人以上,次数在9次及以下的,扣发工序长或班组长20%、主管10%年终奖金;
三、各工序或班组年度内累计发生“三违”行为人数在10人以上,次数在9次及以上的,扣发工序长或班组长30%、主管20%、总监或部长10%年终奖金;
第八条各部门定期组织对“三违”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建立“三违”台账,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三违”行为、人员姓名、职务、处罚结果、处理人等。
第九条每月由安环部对各部门“三违”台账进行检查,对台账建立不完善、填写不完整的部门,取消每月安全生产先进的评比资格。
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由安环部负责核实。
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或部门从重处罚。
第四章职工的权利
第十条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职工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一条职工有权对“三违”行为向上级有关领导或安环部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凡遇有举报,安环部负责及时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经查举报情况属实者,根据“三违”情节严重程度对举报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奖金从发生“三违”行为的责任部门奖金中扣除,并对责任部门进行惩罚,责令责任部门立即执行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安委会负责解释。
“三违”处罚存根
编号:
日期:
被处罚人姓名
被处罚人部门
职务
“三违”行为
处罚金额
处罚人签字
被处罚人签字
存根处罚部门留存。
“三违”处罚通知单
被处罚人姓名
被处罚人部门
职务
“三违”行为
处罚金额
处罚人签字
被处罚人签字
编号:
日期:
通知单交被处罚人部门留存。
“三违”处罚回持单
编号:
日期:
被教育人姓名
被教育人部门
职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结果
教育人签字
被教育人签字
回持单接收人签字
回持单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后交回处罚部门留存。
附件:
“三违”行为主要类型
(一)违章操作(作业)行为: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使用未经法定部门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殊作业资格证;
“四新”(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材料、生产用品及生产工具未按规定放置到指定位置;
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安全装置不齐全、失灵、损坏且未及时修理便进行操作;
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数量等规定;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使用明火作业;
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未按规定配备、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发现隐患未报告、排除,且冒险作业;
随意挪用、拆除、移除、损坏现场安全设施或安全标志;
吊物、转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起重作业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使用的劳动工具有缺陷或不合格;
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
设备(施)超速、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测量工作时未停止作业;
违反规程用手替代工具作业直接作业;
随意放置倾倒炽热物料、物品;
未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转机械的;
攀登吊运中的物件,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
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厂内机动车辆违规载人、载物,行驶时超速、抛掷物品;
高空作业时掷扔物品或未戴安全带,安全带未做到高挂抵用;
检修电器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密闭容器等有限空间内部作业时未使用通风设备;
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而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
高处作业或在有坠落物体下方作业时未戴安全帽;
有毒、有害、噪声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或耳塞;
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
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未配戴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二)违章指挥行为:
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和相应劳动技能的人员上岗;
生产作业前没有工作交接,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
擅自变更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发现的隐患、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设备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而没有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或明显存在安全风险的作业条件下,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或标准给职工配备必须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进入生产现场未按规定穿戴无尘服、无尘鞋、口罩、手套;
生产线作业时未戴pvc手套及棉手套双层手套;
在更衣室就餐、吃零食,睡觉等;
生产现场工具未放置指定位置;不按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操作;
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
生产现场嘻戏、打闹聚堆闲聊等;
进入洁净车间不走风淋门;
未在厂区指定场所内抽烟;
无故缺岗、离岗、旷工不例行请假手续;
离岗未戴离岗证及签离岗记录的;
其他违反相关劳动纪律、规定的不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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