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制度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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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制度文本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餐饮食品安全,保障餐饮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单位(个人)向社会和监管部门郑重承诺如下:
一、保证经营餐饮食品的内外环境、功能区间及设备设施等达到《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二、保证所使用的食品及原料、添加剂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经营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食品,不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保证依法依规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四、保证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并经有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进行清洗,保持清洁。
五、保证成立自身管理机构,制定并落实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所有食品及原料从合法渠道采购,并确保渠道相对固定,畜类动物肉品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并索取票据,建立台账,指定固定人员负责对食品及原料进行验收。
六、保证所有餐饮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前经体检合格,将取得的健康证明贴入公示牌上墙公示,并经岗前培训,尤其是直接接触熟食和已消毒餐具的工作人员,岗前要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食品烹调、熟食操作和送餐等操作卫生。
本单位(个人)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举报监督电话:
12331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
2、保持食品经营(服务)场所内外环境整洁,每天清扫,及时按规定处理废弃食用油脂。
3、食品来源清楚。
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向供应商(户)索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产品《检验合格证》和相关票据等资料,并建立台帐存查。
4、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分发)过程做好防蝇、防鼠、防蟑螂、冷藏(或保温)等防护措施,确保食品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不洁物品。
5、不加工来源不明、掺假掺杂、腐败变质的食品及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
6、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
7、所有从业人员保持个人清洁,烹制、加工、销售(配餐)食品前先将手洗净、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使用专用用具。
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
8、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岗位操作技能和规范学习培训,增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9、食品烹制、加工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食品烹制、加工过程中,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11、食品烹制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无毒、无害。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公示牌
姓名:
职务:
贴照片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由专(兼)职人员负责,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指导从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检查档案,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离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岗位。
4、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规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5、检查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每日有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6、对原料、食品添加剂的采购验收工作、成品的留样工作进行管理。
7、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8、接受和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9、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10、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全责。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具备初中以上学历,有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有计划地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主要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保证其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培训档案。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
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并对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予以明示。
没有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如: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定期检查制度
定期检查库存和待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不得采取更改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重新加工、更换包装等措施后重新销售,不得退回供货者或者生产者。
凡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
(即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经营保健食品销售的,应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明材料、保健食品供货商的经营许可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文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
并通过记录、存档、复印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经营保健食品销售的,应建立保健食品购进验收台账。
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质文件(审核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有效资信材料(复印件):
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属专利性质商品的专利证书;商品进入该地区销售的许可证;商品检验报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绿色食品证书;原产地域专用标志证明;酒类批发许可证;国产酒类专卖许可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机农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等。
并通过记录、存档、复印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
销售进口食品的,还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进口保健食品卫生证书;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口动植物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
)对生鲜商品,如:
禽、肉、水产等商品实行按进货批次索要检疫证明和进货票据,并详细记录进货来源、品名、数量、日销售量,做到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迅速追溯到生产源头。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可以将供货者提供的销售票据或清单作为进货查验记录,票据或清单应当装订或者粘贴成册。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做到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迅速追溯到生产源头。
食品召回退市制度
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凡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
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由食品经营者召回。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法律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退市食品应当建立登记台帐。
其内容包括: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数量、生产批次、问题类别、处理情况、生产厂家、经销商、经办人情况等。
其按发生的时间顺序登记,由专人负责。
问题食品销毁制度
对于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标准但又需自行销毁处理的食品,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无害化处理,可以焚烧、掩埋等方式进行有效销毁,确保销毁残余物不污染环境,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建立问题食品销毁专用场地,与食品经营场所隔离,对问题食品的清点、存放、销毁均应在专用场地内进行。
做好销毁记录,包括销毁的品种和数量,销毁时间、原因、方式,销毁经办人、证明人、负责人等内容。
销毁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销毁过程应当视频录像,视频录像资料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
对于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和保管制度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得超出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应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橱柜等专用仓储设施,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有发生食品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在经营场所通过广播、公布栏、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公示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监管等信息,供消费者查阅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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