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 案例分析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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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 案例分析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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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学
案例分析题
案例1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
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
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
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
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
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
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
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
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案例2
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
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
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
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
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
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
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
为什么?
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
【答案】
(1)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
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
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
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
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
(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
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
案例3
1989年,辽宁省某乡岗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
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
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
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
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
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
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问题】
(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
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
【答案】
(1)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洳洼。
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害也是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和避免的。
案例4
1991年9月,湖南某市发生严重大气污染事件。
21日凌晨,工业街一带居民被有毒气呛醒,感觉喉咙堵、胸闷、全身乏力。
居民纷纷的湿毛巾捂鼻口躲避。
上午,群众认为是于该街中部的电镀厂造成,出现围攻情况,当地政府与公安机关将厂房封锁停工。
当日午,该街又出现相同的气体。
小部分情绪失控的群众推倒了电镀厂围墙,毁坏了一些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经市环保局调查,该污染事故是因为当地一农药厂的化磷反应锅使用不当致使防爆膜破裂,三氯化磷泄人大气反应生成酸雾和有毒气体。
图该厂在工业街东北方2公里处,东北使有毒物质从电镀厂平房上方侵入工业街,致使群众误认电镀厂为污染源。
【问题】
(1)农药厂对工业街居民应承担何种责任?
为什么?
(2)你认为电镀厂的损失是否应由农药厂承担?
为什么?
【答案】
(1)农药厂应当对该街居民承担赔偿责任。
该厂的行为(使用不当致使发生事故)与居民们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电镀厂的损失不应由农药厂承担。
电镀厂的损失是因为部分失控群众造成,构成普通的民事侵权关系;而环境民事经权关系则仅存在在农药厂和居民之间。
农药厂的行为与电镀厂的损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电镀厂损失应由肇事者承担。
案例5
某水泥厂将用于生产的放射性物质钴6。
封存于山洞,但该厂疏于管理,而且并未作出具体警告以告知其危害性等,致使该物质被附近一村民甲误以为贵重物品偷走并藏于该村一旧屋中。
钴源造成核污染,致使该村民甲及附近的十户村民健康状况下降,乃至生病住院治疗。
【问题】
(1)对于该村无辜受害的村民,其损失由谁赔偿?
(2)偷盗钴源的村民甲应承担何种责任?
同时有何权利?
【答案】
(1)显然,本案中无辜村民的受害是因为水泥厂的管理不当和甲的偷盗藏匿行为造成。
水泥厂管理疏忽和告示不详细是根本原因;甲将其作为贵重物品偷窃,此行为违法,但也不能使水泥厂免责。
因此应由水泥厂和甲对受害村民负连带赔偿责任。
(2)甲虽然自身行为违法应受法律制裁以外,在作为第三人与水泥厂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也是一个受害人。
无疑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很大部分是他自己的偷窃行为引发的。
但这一行为能否使水泥厂免除对甲的责任,还应考虑水泥厂的警告、甲的行为等具体情节后才能确定。
不过至少水泥厂对甲不会承担全部责任,按混合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部分。
案例6
养鸡场经营者甲发现自她所在市某公司在她鸡场附近修建预制板厂以来,小鸡纷纷死亡,产蛋鸡也不再下蛋,经济损失达数万元。
同时,其住宅出现裂缝,家人住院。
主要原因是各种设备产生的震动和噪声。
据环保局监测,其住宅及养鸡场噪声已达80分贝和95分贝。
该厂自规划以来,未履行“三同时”手续,也未安装任何消声防震措施。
环保局在调解同时,对该厂罚款3万元,并要求补办“三同时”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前不得生产。
【问题】
(1)环保局的处罚有无法律依据?
(2)该厂若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甲有何救济?
【答案】
(1)环保局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该厂未执行“三同时”规定,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
其次,该厂排放噪声及震动等已严重超标,违反了法律规定。
(2)该调解属于行政调解,不具强制执行力。
当该厂拒不履行时,甲可以到法院起诉该预制板厂。
当然甲必须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例7
200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
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原因是东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毒氰化物所致。
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
2003年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
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
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
无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
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赔偿问题。
【问题】
(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为什么?
(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
此类应予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
【答案】
(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1分)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
(2分)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
(2分)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2分)而不是上诉。
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
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1分)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1分)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1分)
案例8
凯伦酒店是一家中美合资三星级酒店,该酒店开业半年每天噪声不断,周围居民苦不堪言,纷纷向环保局投诉,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店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且未办理“三同时”手续。
于是环保部门作出该酒店停业的决定,并要求在停业期间限期治理。
与此同时,周围居民和酒店部分职工以酒店噪声超过排放标准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赔偿诉讼。
【问题】
(1)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是否成立?
(2)环保部门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居民和酒店职工的诉讼?
【答案】
(1)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不成立。
因《环境保护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单位和个人。
(3分)
(2)环保部门作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责令停业和限期治理都是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环保部门无权作出该两项决定。
(4分)
(3)法院应当受理居民的诉讼,但不能受理酒店职工的诉讼。
因与职工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3分)
案例9
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
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
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工厂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
1999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
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支付医疗费86000元。
经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其排污均无异常(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
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86000元,每个工厂43000元,两工厂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1)环保局对两工厂给予行政罚款是否有法律根据?
为什么?
(2)工厂是否应对12名受害人进行赔偿?
为什么?
【答案】
(1)环保局对两工厂进行罚款处罚无法律根据。
(1分)因为依照我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违法(2分)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分)才能给予行政处罚。
(2)工厂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1分)因为:
(a)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的违法的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但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的,也要承担环境民事责任;(2分)(b)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实行无过失责任制,行为人虽无故意或过失,但造成了污染危害后果,也要承担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或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分)
案例10
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的干扰,只有其本厂的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声危害。
当地环境保护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每月1600元。
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决定。
其理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按照该法第2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有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
我企业只满足噪声超标一个条件,不属于限期治理和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对象。
结果,法院采纳了原告企业的意见,判决撤销环保局的决定。
【问题】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案】
该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2分)因为:
(1)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排放噪声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
(2分)
(2)责令限期治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限,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属于越权行政。
(2分)
(3)对不扰民的超标噪声,不应征收排污费。
(2分)
(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因此噪声对该厂工人造成的危害,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2分)
案例11
农民郭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挖了一个养鱼池进行甲鱼养殖。
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废水排放渠距离养鱼池只有50米远。
郭某听说食品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有很多营养物质,于是萌发了引废水养甲鱼的想法。
一天夜里,郭某偷偷扒开食品有限公司的排污渠将废水引入自己的养鱼池。
第二天郭某养的甲鱼开始死亡,五天内全部死光。
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郭某认为损害是由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污染所致,于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环境污染案件,尚未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问题】
(1)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
(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因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分)
(2)食品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是受害人自身的过错。
(4分)
案例12
张某系张楼村村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起了一砖瓦厂,并核发了30.7亩的《土地使用证》。
在该土地能够用于做砖瓦的土壤被取用完以后,张某为了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村干部协商,将村里的16.1亩耕地划归砖瓦厂使用,并与该村二组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张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4800元。
同时还与村民唐某、沈某、贾某等私下达成用地协议,占用耕地5亩用于取土烧砖。
经村民举报,县土地管理局对张某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
对张某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责令加倍赔偿唐某、沈某、贾某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
【问题】
(1)张某与村民组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
(2)指出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
【答案】
(1)张某与村民组和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
因为: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村委会和村民组都无权批准使用耕地用于企业取土烧砖。
农民个人更无权转让其承包的耕地的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生产。
(2)县土地管理局对案件的处理存在下列问题:
1只处罚了张某,未处罚同样是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村委会和私下转让耕地使用权的村民。
2对非法转让耕地使用的,没有给予没收非法所得这种行政处罚。
3责令加倍赔偿损失的行政决定无法律根据。
案例13
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学添加剂的企业。
2004年,该厂通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估审批。
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
2007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下扩建了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扩建的设备投入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的新增废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
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
但化工厂以保守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程的任何资料。
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表明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问题】
请说明该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答案】
1)该化学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该厂扩建的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属于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工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动工建设。
(2)该化学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该化学厂扩建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违反三同时制度。
(3)该化学厂违反了许可证制度。
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该厂在扩建有关设备以前并在未向环保局申报,获得许可证。
案例14【征收排污费制度】
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
纺织车间199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
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
1993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分贝,所处区域为Ⅱ类混合区。
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置之不理。
199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
(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
(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元。
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
(1)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
(2)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问题】
1、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
为什么?
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
3、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该案的问题?
【答案】
1、乙厂的理由不成立。
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
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E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
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案例1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湖北省某市三义垃圾处理站本靠近市郊,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该站的位置逐渐发展为城市市中心的黄金地段,于是不断有人找该站商量,愿出高价租用该垃圾站改作他用。
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该站想出两全其美的策略,一方面将垃圾站高价出租,另一方面将所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拉到位于市郊的省级竹山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填埋。
【问题】
1、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如群众举报,应向哪些部门投诉?
【答案】
1、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2条规定: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案中,三义垃圾处理站将城市生活垃圾倾倒在省级竹山自然保护区进行填埋,违反了上述国家禁止性条款。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0条规定: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本案中,三义垃圾处理站未经任何部门同意,擅自关闭垃圾处理站改作他用,同样违反了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
2、群众应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因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40条明确规定: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案例16【电磁辐射污染环境】
南湖小区属大型居民住宅区,住宅区内建有一座800千伏以上变电站。
过去该变电站附近没有任何建筑,后房产开发商为充分利用土地,便在离变电站不到2米的地方开始修建两座居楼。
后买楼房的居民从报纸上了解到电磁辐射本身是一种污染要素,人体暴露在强电磁场中会受到一些有害影响,于是纷纷向小区开发商反映,要求停止建设居民楼开发商告知,居民楼的建设规划已经过规划局批准,不存在违法问题,对居民的要求置之不理。
居民无奈以规划局和开发商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诉讼请求为:
(1)撤销已批准的居民楼建设规划;
(2)终止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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