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调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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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调研
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调研
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调研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调研非银行金融机构简介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分析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其他机构思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定义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financialintermediaries)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
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证券并为最终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
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
非银行金融机构吸引无数债权人债务人从事大规模借贷活动可以用优惠贷款条件的形式分到债务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债权人身上也可以用优厚红利的形式分到股东身上以吸引更多的资本。
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各种保险业务、提供保险保障的组织或机构。
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实现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类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以接受客户信任和委托根据客户的不同需要和约定代理客户管理、经营各种金融资产和财产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机构信托基本要素:
信托行为、信托财产和信托关系人信托分类:
实物信托和金钱信托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类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各种有价证券经营及相关业务的机构。
证券公司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称为投资银行。
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经纪类业务综合类证券公司除经纪类业务外还从事证券承销、自营和相关咨询业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类金融租赁公司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分为:
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赁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类担保公司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
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类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准确称谓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的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大体上可以分为融资、投资和中介这三大块。
融资业务:
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投资业务: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中介业务: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类汽车金融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国内第一家:
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股东:
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法国标致雪铁龙集团融资银行下属荷兰财务公司针对经销商:
批发业务针对购车客户:
零售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调研非银行金融机构简介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分析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其他机构思考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形态的异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共同构成了金融机构体系。
它们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均以信用方式聚集资金形成金融资产以获取赢利。
但它们也有着不同的内涵存在明显的区别。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形态的异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较窄。
除信用合作社之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居民储蓄这样的零售性金融业务只能经营批发性的金融业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质上不具有货币创造功能。
银行在再贷款过程中创造货币即它在转移贷款使用权时通过自身存贷款机制可增加货币供给和需求量从而创造货币。
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仅仅在货币存量既定的条件下转移资金不增加货币供应总量它改变的是存量结构影响的是货币周转率对货币的供给和需求没有直接的影响。
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调研非银行金融机构简介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分析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其他机构思考保险公司业务形态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业务形态再保险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存款保险保险公司业务盈利模式承保赢利一个客户一定时期缴纳一次或数次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大量客户缴纳的保险费收集起来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支付约定的赔款如果自始至终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小于保险费收入差额就成为保险公司的“承保赢利”。
保险公司业务盈利模式投资赚取赢利从保险公司收入保险费到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之间的时间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赚取赢利。
投资回报是保险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
、银行存款利息、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股权投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号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年月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
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
(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二节资金运用模式
第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
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投资行为
(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第二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章决策运行机制第一节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第二十八条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
(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
(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
(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
(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与财务、精算、产品和风控等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
(三)审议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并提交董事会审定
(四)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五)执行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六)提出调整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七)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三)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四)执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五)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
(六)其他职责。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委托人职责监督投资行为和评估投资业绩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资研究、资产清算、风险控制、业绩评估、相关保障等环节设置岗位建立防火墙体系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资、交易等与资金运用业务直接相关的岗位。
第三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制度
(二)审核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性
(三)识别、评估、跟踪、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四)定期报告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状况
(五)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履职范围应当包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向董事会、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建议。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
如需更换应当于更换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理由和其履职情况。
第二节资金运用流程
第三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
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配置相关制度
(二)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制度
(三)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
(四)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六)风险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统筹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综合偿付能力约束、外部环境、风险偏好和监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险资金成本、现金流和期限等负债指标选择配置具有相应风险收益特征、期限及流动性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业化分析平台并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盖交易对手管理和投资品种选择的模型和制度构建投资池、备选池和禁投池体系实时跟踪并分析市场变化为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方式、权限、标准、程序、时效和责任并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
第三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机制有效控制相关人员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交易系统的技术安全疏漏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公平交易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
(二)构建符合相关要求的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
(四)在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等环节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等。
第四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以资产负债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定期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绩效评估和归因分析推进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分散化投资实现保险资金运用总体目标。
第四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减少或者消除人为操纵因素自动识别、预警报告和管理控制资产管理风险确保实时掌握风险状况。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设定合规性和风险指标阀值将风险监控的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之中降低操作风险、防止道德风险。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数据库收集和整合市场基础资料记录保险资金管理和投资交易的原始数据保证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章风险管控
第四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改进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系统通过管理系统和稽核审计等手段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各类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以偿付能力约束和保险产品负债特性为基础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采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测试等方法评估和管理资产错配风险。
第四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根据保险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试不同状况下可以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以及金融市场波动风险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实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
第四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评估信用风险跟踪分析持仓信用品种和交易对手定期组织回测检验。
第四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使用杠杆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
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四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全面稽核审计。
内控审计报告应当揭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
主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离职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审计结果和有关人员离任审计结果。
第四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隐患。
投资资产发生大幅贬值或者出现债权不能清偿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五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确保风险管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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