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 文档编号:30593381
- 上传时间:2023-08-18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1.32KB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SHWHNYLM-ZD03-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动土作业安全和各种隐蔽设施不受破坏,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集团公司煤制油化工板块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集团《煤化工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动土作业的定义和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术语
(一)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或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二)边坡:
为防止塌方,在挖方或填方的开挖深度或填筑高度超过一定限度时,在操作面边沿做成具有一定坡度的斜面。
(三)支撑:
为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坑、槽、井、沟侧壁及周边环境采用的支挡、加固与保护措施。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利民公司三厂一矿和相关承包商的动土作业活动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机电动力部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
第六条工程办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相关作业执行情况,组织或参与重大作业方案的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培训、贯彻、落实本制度,负责属地动土作业管理;公司机电动力部是动土作业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动土作业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动土作业人员接受本制度的培训并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章控制要求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十条动土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入土深度不足0.5米的动土作业可不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
(一)作业许可由公司机电动力部负责管理。
(二)《动土作业许可证》由动土申请单位负责办理,动土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三)《动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四)《动土作业许可证》不得超过72小时,若继续作业,需重新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应至少保留2年。
第十一条动土工作开始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
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必要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一)交通状况、附近的振动源;
(二)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架空的公用设施;
(三)土质类型、地表水和地下水;
(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五)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露);
(六)使用的工器具、气候;
(七)其他。
第十二条动土作业过程中涉及爆破作业的必须提出爆破方案,爆破方案应经相关部门审批。
爆破方案中应明确爆破说明书及相关工艺、警戒距离、防护措施、瞎炮处理、放炮员持证等内容。
爆破方案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规定。
第十三条动土工作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第十四条作业点附近存在地下设备、缆线、地下设施和框架基础的,由相关部门确定作业点与其的安全间距或应采取的加固保护措施,同时不得采用机械挖土。
第十五条动土作业有可能和地漏、下水井、阀门井相连时要补充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在动力设施安全距离内,如架空线路、管廊、管网等附近进行动土时,必须经设施的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动土作业须经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对于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作业,施工区域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生产、机动、设备、调度、消防、安全、社区和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和地下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地下设施交底。
第十八条交底时应同时明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对施工的要求。
第十九条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可燃、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满足受限空间作业条件时同时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动土作业需要动火时,同时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动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由其对施工动土过程中的作业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区内动土作业,动土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连续动土超过一个班次的作业,每班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节施工及现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挖掘机械与架空线路、管架等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五条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二十六条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二十七条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不得在挖掘设备、升降设备下和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走动、休息。
第二十八条动土作业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
第二十九条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
挖出物或其它物料等要堆放在指定地点,且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准堵塞下水道、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正常生产操作及安全通行。
第三十条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确认除岩层范围内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
下方铺设电缆的部位,禁止使用镐头施工。
第三十一条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
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经确认处理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三十二条动土作业产生的坑、槽、井、沟在完成作业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或设安全警戒标识,并恢复地面设施,保证现场符合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通知作业区域所在单位,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第三节保护系统
第三十四条动土开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
必要时应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第三十六条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
土质类型及密度的确定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执行。
表1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土质类型
密实度或状态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5m以内
坡高在5—10m
碎石土
密实
1:
0.35—1:
0.50
1:
0.50—1:
0.75
中密
1:
0.50—1:
0.75
1:
0.75—1:
1.00
稍密
1:
0.75—1:
1.00
1:
1.00—1:
1.25
粘性土
坚硬
1:
0.75—1:
1.00
1:
1.00—1:
1.25
硬塑
1:
1.00—1:
1.25
1:
1.25—1:
1.50
第三十五条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定没有塌方可能性时,可不设置保护系统。
作业负责人应在动土作业许可证“其他安全措施”一栏中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如动土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作业前应确定是否需要临时支撑。
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第三十七条不得在邻近结构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
(一)提供诸如基础托换的支撑系统;
(二)建筑物距挖掘处有足够的距离;
(三)挖掘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
第三十八条在坑、槽、井、沟的上方、附近放置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在安全工作方案中明确其与坑、槽、井、沟的距离,同时应在坑、槽、井、沟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
第三十九条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
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对坑、槽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处理完毕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十条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如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
第四十一条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第四节安全通道
第四十二条作业场所的坑、槽、井、沟应在合适的位置设置通道。
通道必须保证畅通、稳固,通道的设置必须满足现场作业的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安全通道的,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第四十四条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第五节排水
第四十五条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
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
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
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第四十六条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
第四十七条应对作业区的积水进行排放后作业,并正确使用排水设备。
第六节标识与警示
第四十八条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第四十九条动土作业如需阻断部分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设置明显警示和禁行标志。
第五十条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
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
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
第五十一条动土作业结束时,由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及相关人员共同确认,清理作业现场后方可离开。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本制度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机电动力部对各单位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机电动力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二O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SHWHNYLM-ZD03-JL01动土作业许可证
动土作业许可证
SHWHNYLM-ZD03-JL01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作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动土作业内容
监护人姓名
动土作业地点
监护人工种
动土作业场所情况
地面地下项目
地面隐蔽设施(有、无)
管径走向、深度、位置
隔离阀/开关位置
参考图号
地表、地下水
下水道
压缩气体
电器设备
工艺管线
消防管线
其他隐蔽设施
架空缆线管廊
振动源
其他公用设施
作业时间
年 月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危害分析
(可另附作业危害分析)
序号
动土作业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动土人员作业前对动土作业进行工作危害分析。
2
动土工作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3
在动力设施安全距离内,如架空线路、管廊、管网等附近进行动土时,必须经设施的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动土作业须经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4
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
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经确认处理后方可重新作业。
5
作业点附近存在地下设备、缆线、地下设施和框架基础的,由相关部门确定作业点与其的安全间距或应采取的加固保护措施,同时不得采用机械挖土。
动土作业有可能和地漏、下水井、阀门井相连时要补充安全措施。
6
在化工危险区域或地下隐蔽设施可能存在可燃、有毒物质的动土作业,应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同时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动土作业需要动火时,同时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7
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多人同时作业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沟内休息,不得在挖掘设备、升降设备下和坑、沟上端边沿站立、走动、休息。
8
挖出物或其它物料等要堆放在指定地点,且至少应距坑、沟边沿0.8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准堵塞下水道、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正常生产操作及安全通行。
9
动土作业产生的坑、沟在完成作业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或设安全警戒标识,保证现场符合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
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通知作业区域所在单位,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10
对于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作业,施工区域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生产、机动、设备、调度、消防、安全、社区和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和地下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地下设施交底。
交底时应同时明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对施工的要求。
11
出现其他情况应严格执行制度的要求。
12
其他安全措施(可另附页):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动土所在车间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安全管理部门签字
分管厂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时间
年 月 日 时分
完工现场人员签名
如果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废,本许可证保存期为2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动土 作业 安全管理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