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社会保障卡办理服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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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社会保障卡办理服务
1.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办理服务
受理条件:
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
所需材料:
身份证
承诺期限:
即办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律依据: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7〕59号)三、任务分工
(一)夯实基础建设6、深入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
按照人社部的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宁夏社会保障卡预制卡申领使用、安全管理等办法。
探索推进宁夏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建设,积极开展社会保障卡SM标准密码算法升级工作。
开通社会保障卡102项应用目录全部内容,普遍实现跨地区持卡应用,努力实现政府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一卡通用”。
2.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受理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应具有我区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我取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在我区长期居住的外省区人员。
所需材料:
户口本或身份证
承诺期限:
即办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
受理条件:
有足够余额的银行借记卡且开通网上银行功能。
所需材料:
无
承诺期限:
即办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律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5〕19号)
4、事项名称: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领取死亡待遇申报
受理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死亡人员社保卡
2、火化证或者死亡证明
3、代办人身份证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律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
5.事项名称: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定期领取待遇资格申报
受理条件:
具有我区居民户籍,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就业登记,并自行缴纳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费的“4050”(男50-60周岁,女40-50周岁人员)。
所需材料:
1、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2、公示单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律依据: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
第七条:
年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6.事项名称: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受理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本人照片
2、身份证原件照片
承诺期限:
即办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律依据: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
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七、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
(一)、
(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
(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格认证防止养老保险待遇冒领工作的通知》(宁社保发〔2012〕35号)
一、认证范围
各市县社保局在册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经社保局审批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人员和社保经办机构代发养老金的企业退休教师全部列入资格认证范围。
二、认证要求及重点
各市县社保局要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列入年度重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每年属地居住人员待遇领取认证率必须达到100%,异地居住认证率达到90%以上。
在实行严格年审的基础上,重点核查退职、60年代精减、享受遗属生活费和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6〕81号)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15〕163号)
7、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特殊人员申报
受理条件:
低保人员、残疾人员或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所需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残疾证或大中专院校学生证
承诺期限:
即办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律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5〕19号)
8、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受理条件:
医疗机构院端不能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
所需材料:
1、本人社保卡、身份证
2、住院病案
3、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
4、出院证(或出院记录)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6、住院医疗费用收据
承诺期限:
20日(外伤及大额等特殊情况除外)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订)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在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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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名称 社会保障 办理 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