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价值取向.docx
- 文档编号:30588564
- 上传时间:2023-08-18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2.27KB
论刑事诉讼价值取向.docx
《论刑事诉讼价值取向.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刑事诉讼价值取向.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论刑事诉讼价值取向
论刑事诉讼价值取向
摘要:
刑事诉讼价值问题是刑事诉讼基础理论范畴中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之一,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体现着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作的总体追求、整体理念以及发展趋势。
对刑事诉讼价值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刑事诉讼目的、把握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指导刑事诉讼法改革的方向。
本文试从价值的各种概念出发和通过对刑事诉讼理论界提出的各种价值主张和学说的讨论,对刑事诉讼应具有的工具价值及其独立价值进行了阐述,揭示了其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之间的矛盾冲突,并对如何解决该矛盾冲突提出一些大概的看法。
关键词:
价值;刑事诉讼价值;工具价值;独立价值;冲突;
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经发展了近两千年,但这种历史悠久的刑事诉讼是根植于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所形成的传统价值观念和法律文化。
在这漫长的过程中也只能归类于纠问式[①]刑事诉讼,不可能产生实现诉讼公平与公正所需要的程序。
实现公平和正义是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目标,其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固定的程序实施实体法以解决纠纷,明确和调整已经复杂化了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协调,由此就需要在现代诉讼理念下形成新的诉讼价值观。
一、价值的与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
要正确的理解刑事诉讼的价值,就要先解决很多的问题。
首先什么是价值呢?
价值一词意义丰富,人们对它的理解就不一样。
它最早来源于经济学,含义为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②]。
后来该词运用到了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中,含义更趋复杂。
但是无论怎么复杂,它的本质意义还是没有离开它最原始的经济学意义:
物对于人存在有用性,人对物有需求,即人与物的联系产生了价值。
价值到了伦理学里,价值也就是所谓的善了,而善是一种令人满意的品质,它们或者本身是优秀的,或者对于某种目的来说是有用的。
显然,伦理学意义上的价值可以分为自身的善和作为方法的善,即独立价值和工具价值。
将价值观运用于法律中,法律价值便产生了。
法律价值它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那些价值。
第二是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第三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③]。
因此分析刑事诉讼价值就应该从刑事诉讼程序本身以及该程序对于实现刑罚的作用这两方面着手。
刑事诉讼本身是解决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的过程。
所以,我们不难看出:
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优秀品格以及这种品格所产生的外在作用,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自身优秀品格。
它的含义有三:
第一是刑事诉讼对特定主体所具有的效用,即刑事诉讼的工具性价值。
第二是在刑事诉讼这一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自身的优秀品格,即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
第三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所进行考量时选择所采用的评价标准。
二、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相关学说及评价
关于刑事诉讼价值,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各家各派学说纷纭,总的来说,可归纳为以下四种不同学说。
1,绝对工具主义理论。
程序价值的绝对工具主义又称结果本位主义,是哲学上的功利主义的一个分支。
作为一种学说,该理论坚持认为:
法律程序不是作为自治的独立的实体而存在的,它没有任何可能从其自身的品质上找到合理性和正当性因素。
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用以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或工具,而上述目的实现时法律程序才具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这一理论对“后世信奉功利法理学产生了巨大影响,在我国理论界和实际执法部门也有广泛的市场,连法学高等教育的部分教科书也持有这一看法”。
[④]
2,相对工具主义理论。
相对工具主义理论认为审判程序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
但它允许人们在追求程序工具性价值的同时兼顾一些程序独立的价值目标:
一是无辜者不受定罪的权利;二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这种相对工具主义理论实际已把诉讼程序的自身价值考虑进去了,对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有所改进,注意兼顾程序正当,这无疑是一种进步。
可是在事实上会存在矛盾和冲突,使其价值目标无法实现,对这些问题缺乏具体分析和缺乏解决的手段。
”[⑤]
3,程序本位主义理论。
它认为,评价刑事程序的唯一价值标准是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种内在的品质,而不是程序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的有用性。
笔者认上述观点在相当程度上有其可取性。
但也存在理论上自相矛盾的地方:
一方面强调程序正义高于一切,有损于真相也在所不惜;另一方面对批评程序工具主义是不适当的把审判结果和审判程序加以分离。
既然不应严格的将两者分离,为什么又要强调程序正义高于一切,程序正义先于实体呢。
这里仍然在理论上没有正确处理好程序和结果真实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更无法解释这两者的矛盾。
4,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所有法律活动和全部活动制度都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
它“是程序工具主义理论的一个分支,强调审判程序不过是最大限度的实现某一外在价值,把外在目标限定在增加公共福利或提高经济效益上”。
[⑥]笔者认为,该理论忽视了人的生命,自由和尊严。
也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价值—正义。
试问,上述价值能用金钱来衡量吗?
由此可见,当今学界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认识是不一致的,各有长短,结合我国当前的情况,尤其是民主和法制的进程。
笔者认为在研究刑事诉讼价值的过程中,要克服绝对工具主义的影响,充分认识到刑事诉讼是多种价值的集合。
尤其要结合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认识到刑事诉讼独立的和内在的价值。
三、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国家意识到成员间的冲突与纠纷不仅仅关系到社会成员个人的权益,而且该冲突严重危害了国家正常的社会秩序。
因此国家参与到追诉犯罪、惩罚犯罪的这一过程中,刑事诉讼就应运而生了。
所以我们说刑事诉讼就其本质而言,是解决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冲突的过程,是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的产物。
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评价,也就与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评价一样,可以有两项独立的价值标准:
一是外在的价值或者工具价值,就是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实现某一外在目标而言是否有用或者有意义;二是内在价值或者固有价值,也就是该项程序本身是否具有独立的内在优秀品质。
研究刑事诉讼的价值,要以刑事诉讼过程说明其自身的品格,要以结果来说明它的目的。
由此可以看出工具性离不开目的性。
而毫无工具作用的目的是不现实的,单以工具价值的结果要求为目的,也是不合理的,而理想的状态是“一套完善的程序应会实现美的感受和善的结果”。
[⑦]所以在笔者看来,刑事诉讼应具备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即外在价值。
它是刑事诉讼对于满足特定主体的需要、实现某种目的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即刑事诉讼对于保障刑法的顺利实施,对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权所产生的作用,也就是刑事诉讼的实施对于实现公正、效益、秩序等价值所产生的作用。
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显而易见,它的存在一直获得大家的公认。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只强调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而忽视了刑事诉讼独立于刑事实体本身的价值即独立价值。
随着对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人们意识到:
刑事诉讼之所以不断发展,其原因不仅仅在于其工具价值的作用——能够实现结果公正,更为重要的是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就蕴涵着符合公正等价值要求的优秀品质,而这些就是独立于实体结果之外的本体价值——公正、效益、秩序。
1,公正:
“公正的实质是人们基于控制和约束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冲突的烈度和范围而作的一种理解的自律安排”[⑧]。
在刑事诉讼中,公正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公开。
它不仅仅指刑事诉讼对当事人的公开,而且要求对社会公开;第二个方面是裁判员中立和独立。
第三个方面是当事人地位平等。
它要求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应该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同样的争取权利的机会。
在相同的规则下,得到同样的条件和待遇,不存在任何特权和歧视。
还有学者认为还应该包括诉讼过程的参与性。
[⑨]诉讼过程的科学性[⑩]。
这也是很好的补充,但是笔者认为以上三个方面足以概括公正的内涵。
以这三个方面在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过程中相互作用,达到公正的目的。
刑事诉讼要以理性的形式追诉犯罪,惩罚犯罪,就必须体现公正的要求。
2,效益:
国家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犯罪日趋增多,其手段也日益复杂与高科技化,使得刑事司法工作对效益的要求也应运而生。
因为在一定时期内司法资源数量是有限的,如果不考虑诉讼效益的要求,司法机关将不堪重负。
因此,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对效益的追求也就成为了刑事诉讼所必须实现的价值。
效益一词也和价值一样源于经济学,它本身是一个表示投入产出的概念。
在刑事诉讼中,效益是指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取得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最大收益。
它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它的内涵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及时性。
即各诉讼主体严格遵守实施诉讼行为所规定的法定期间,从而避免诉讼的拖延。
简易性。
指设置诉讼程序时复杂程序和简易程序分流,对一些案情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程序设置科学性。
刑事诉讼程序设置要减少不必要的环节,要做到程序前后紧密衔接,层层相扣,。
“一旦启动即遵循‘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要求而稳定、连续推进”,[11]避免程序运作无序导致的成本耗费。
3,公正和效益的关系:
在公正和效益的关系上一直存在着三种的学说,即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外在性与公正优先说、效益优先兼顾公平说和公正效益对立统一说。
[12]笔者比较倾向于公正效益对立统一说。
事实上,在具体的刑事诉讼运作实践过程中,公正与效益的价值取向不可避免的会面临冲突和矛盾。
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无疑可以为解决这个矛盾提供方法论的指导。
可以看出公正与效益的确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是辨证统一的。
首先两者在某种程度上有对立的一面。
刑事诉讼公正性的增强会直接导致司法资源耗费的增加,而对效益不适当的追求、片面强调加快速度往往会有失公正。
其次公正与效益又是统一的。
一旦诉讼公正得以实现,说明刑事诉讼中司法资源的配置是合理的,程序运行是经济适当的,这就实现了诉讼效益。
同样效益对公正也是适用的,没有效益就无所谓公正可言,因为它意味着司法资源的浪费。
例如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现象的屡禁不止,自然无公正可言。
另外公正与效率又是相互促进的。
一方面诉讼的过程和结果是公正的,就必然减少了不必要的申诉抗诉,也就降低了重复诉讼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另一方面适度的效益也可以保证案件事实及时揭开,使被害人、被告人免因诉讼拖延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诉讼公正强调的是过程和结果,效益强调的是诉讼进程,两者必须协调发展,实践中应当在坚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解决纠纷的实效。
但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应该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例如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以及目前出现的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当中,就是牺牲了部分的程序公正,来换取最大的诉讼效益。
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效益优先于公正。
不过从总体上,我们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在追求公正的基础上兼顾效益。
[13]
4,秩序:
秩序与无序是相对的,它总是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性。
[14]秩序是社会成员生存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一个有序的社会成员的安全和自由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同时成为社会有机体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刑事诉讼中的秩序价值内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以有序和平的诉讼程序促使社会冲突得以和平解决;第二是通过文明的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以国家强制力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同时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行为的破坏;第三是通过程序性的规范建立起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时应遵循的秩序。
在秩序中体现公正与效益,以公平和效益达到秩序的目的。
公正、效益与秩序诸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来体现的,是刑事诉讼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
四、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的冲突及解决思路
如前所论,独立价值与工具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表现的内外两个方面。
刑事程序运作的理想状态应该是二者的和谐统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理想的状态并不一定完全实现;与之相反,两者的冲突却会经常发生。
这种冲突的实质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利的冲突,实际就是人权和主权的现实冲突,是公民利益和国家利益在刑事诉讼这一特定领域的冲突。
[15]
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是保障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得以实现所产生的作用,它是一种外在的价值。
社会成员可以通过诉讼的最终结果来审视诉讼程序的运行是否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目的而实现了诉讼公正;也可以通过是否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及时处理了案件,实现了诉讼效益来直接感受刑事诉讼的价值。
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主要体现在诉讼程序的运行过程当中,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的规定使得诉讼程序的本身也体现公正、效益。
例如程序规定的回避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制度、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等方面来体现正义;通过规定一系列的期限、时效来体现效益。
而这些在诉讼过程当中体现出来的价值往往不容易被争议双方以外的社会成员所体会。
对刑事诉讼工具价值的判断一般只是依据对刑事诉讼结果来判断,而因为工具价值表现为手段方法的有效和有用性,为了追求打击犯罪的现实目标,就会赋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用充分的、有效手段加强其打击力量。
由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手段、能力、机会就会弱化。
在一些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某些规定,如刑讯逼供等,但是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却是公正的;但对于其独立价值的判断则不能仅仅从诉讼结果来认定。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尽管严格地遵守了程序上的规定,但最终无法发现案件的真相,导致案件结果的不公正处理。
在此情况下,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客观上存在冲突,还具有普遍性,人们无法回避。
所以不同价值取向的人将做出各自不同的选择,笔者倾向于优先考虑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在此前提下,兼顾工具价值。
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基于以下原因:
1,从诉讼公正的角度看,诉讼实体结果公正的相对性与诉讼程序公正的绝对性决定了诉讼的独立价值高于其工具价值。
众所周知,公平和正义是人类永恒追求的崇高目标,而诉讼公正包括诉讼程序的公正与诉讼结果的公正,而实体结果的公正由于社会现实的变动与复杂和人认识能力的局限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甚至可以说能达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程度。
相对于结果公正而言,程序公正作为一种司法操作的规程,作为一种现实的存在,它更容易把握,也更容易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
因此需要确定特征的程序来保证结果的公正合理,而只要程序是公正合理的,控辩双方得到公平的对待,得到看得见的公正,无论产生的结果如何,都是可以被接受的。
2,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角度看,重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进而树立程序法的极大权威,有助于法治社会的真正实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生活也气象万千,变化多端,法律现象也就日益繁杂,同时法律程序也将越来越完善。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的重视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进而通过诉讼程序本身的工具价值来实现正义、弘扬正义。
我国目前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首先取决于必要的程序公正。
一个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不仅仅是靠暴力,还要通过社会成员对法律的遵守。
其理想的目标是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参与人都能服从程序和在此基础上实现实体的正义。
这一目标是公正和效益的结合、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衡量我国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准。
刑事诉讼在立法上真正实现这一目标,无疑是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历史性进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谭世贵.《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M].法律出版社,XX年版
[2]樊崇义.《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XX年版
[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XX大学出版社,XX年版
[4]熊秋红.《转变中的刑事诉讼法学》,[M].XX大学出版社,XX年版
[5]胡志斌.《刑事诉讼原理与探索》,[M].安徽大学出版社,XX年版
[6]崔敏.《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前沿问题》,[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XX年版
[7]刘根菊.《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之多维视角》,[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XX年版
[8]伍志旭,刘文兵.刑事诉讼价值新论,[J].《学术探索》,XX年01期,第64-66页
[9]石晓波.浅谈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关系,[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XX年5月第19卷第3期,第76、77页
[10]梁静.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理念,[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XX年第4期,第123-126页
[1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
--------------------------------------------------------------------------------
[①]梁敏.论刑事诉讼价值,《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XX年5月第3期,第51-53页
[②]宋世杰.刑事诉讼价值初探,《XX工学院学报》XX年6月,第2卷第1期,第63-66页
[③]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08-210页
[④]樊崇义著:
《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XX年版
[⑤]宋世杰,刑事诉讼价值的理性分析,《XX大学社会和科学学报》XX年10月,第24卷5期,第156-163页
[⑥]樊崇义著:
《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XX年版
[⑦]宋世杰.刑事诉讼价值初探,《XX工学院学报》XX年6月,第2卷第1期,第63-66页
[⑧]万毅.刑事诉讼价值评论,《法学论坛》,XX年9月,第18卷5期,第36-44页
[⑨]谭世贵主编.《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法律出版社,XX年版
[⑩]万毅.刑事诉讼价值评论,《法学论坛》,XX年9月,第18卷5期,第36-44页
[11]旷凌云刘小燕.我国刑事诉讼价值取向新论,《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XX年12月,第4期,第57-60页
[12]乔中国.刑事诉讼价值再议,《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XX年1月,第16卷第1期,第93、94页
[13]旷凌云刘小燕.我国刑事诉讼价值取向新论,《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XX年12月,第4期,第57-60页
[14]赖宇、赵树容、高娜.论刑事诉讼价值,《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04期,第44-49页
[15]陈国亮.走出价值选择的困境——论我国刑事诉讼价值取向,《中南民族大学学报》,XX年5月,第24卷第3期,第93-96页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价值 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