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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网络教育学院05
(2)历史专业李拴昌
内容摘要:
唐代时我国封建社会的繁盛时期,出现了著名的“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社会繁荣富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空前提高,唐代的妇女社会地位也有了提高,这可以从唐代的婚姻状况上看出。
关键词:
唐代、开放型、婚姻状况、妇女、地位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观念一直占主导地位,妇女受到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地位极其低下。
相对而言,唐代妇女是幸运的。
她们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她们受到的封建束缚和压迫相对较少,一改过去哭不露齿,站不依门,行不露面的传统,社会地位相对较高。
她们拥有广泛的权利:
参政权;受教育权;财产继承权;家庭成员的决定权;家庭事务的管理权;自我意愿的决定权;婚姻的决定权(包括初婚决定权、离婚决定权、再婚决定权)。
下面我就唐代的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谈谈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不妥之处敬请各位前辈不吝赐教,愚生将感激不尽。
一:
唐代的婚姻法律和婚俗文化
法律是在阶级社会中产生并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强制力量,我国几千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
在秦朝,秦律已经有了对婚姻、家庭问题的简单规定。
到了唐朝,封建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律也趋于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疏》(简称唐律),它得古今之平,在中华法系中堪称最为完美的一部封建法典。
其中,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在结合礼教的过程中,兼顾社会生活和民风民俗,将情礼法恰当结合,缔造了封建时代最为开明先进的婚姻法律制度。
从对“七出”、“义绝”等前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继承,到“和离”制度的提出,对唐代的婚姻产生了极大的变化。
对婚姻条件的详细规定,对离异、寡居妇女再婚的鼓励,对协议离婚的肯定,众多的优点集中于一部唐律之中,使得唐律作为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闪现出民法性的光辉。
首先,我们来考察唐代婚姻法律在婚姻成立条件方面的规定。
第一:
对于婚龄的规定:
唐律中并无对婚龄的具体规定,但唐令中却有“诸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的条款,可见唐代的法定婚龄是男子十五,女子十三。
第二:
婚姻成立,必须依照“婚礼”。
也称六礼。
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托媒下聘,拜堂成亲。
六礼包括: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共六个步骤。
婚姻缔结一般有两个大的阶段,即定婚和成亲。
“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币(下彩礼)属于定婚的程序,择日、亲迎属于成亲的程序。
可见,定婚的程序有四套,是重点。
民间纳采通常有九种,合欢、干漆等,都取吉祥的寓意。
与纳采同时完成的是问名,即男方纳采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及出生____年__月__日。
女方复书,告以女方出生____年__月__日以及女方生母的姓氏。
男方将女方姓名生辰“加诸卜筮”,卜得吉兆则通知女方,是为纳吉。
纳吉之后即为纳征,又称纳币,即男家以礼物送给女方,女方接受,则表示同意确立婚姻关系。
许多结婚的新人双方都要互送礼物,表示吉祥如意。
成亲的过程根据敦煌文书、《酉阳杂俎》等资料的记载,主要表现为喜庆和祝福的气氛。
正是通过一些热闹的程式和仪节,使婚姻当事人的结合成为男女所在亲友及邻里皆知的事实。
但是,与定婚相比,成亲的程序反而显得不重要。
只要定婚下彩礼,即使没有亲迎,婚姻也已经被认定。
在纳征之后,紧接着请期、亲迎、交拜天地,意味着婚姻关系缔结,一对新人已经结成合法夫妻。
第三:
唐律有关婚姻的内容:
(1):
维护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如果娶二妻或嫁二夫,就要判重婚罪。
关于男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规定: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
至于女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又规定:
“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加二等就是徒三年了,
至于买卖婚,它是严禁的
唐律云:
“略卖人„„为妻妾者,徒三年”
(2):
为维护封建宗法礼制、亲属关系和伦理、等级尊卑,又对成婚的规定禁止如下:
同姓不婚
唐律: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妾亦然。
宗姓不婚
唐律:
“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
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
”
尊卑不婚
唐律云:
“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
”
他种不婚
异父同母兄弟姊妹,皆禁相婚。
奸逃不婚
唐律云:
“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
”
(3):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
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
(二)、促裁离婚。
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
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
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
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
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
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
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
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的权益是一种保护。
其次,再分析唐代的婚俗:
(1)“借吉”成婚,乃是穷人家女儿在父母亡故,家无“强亲之亲”的时候操办的出嫁礼仪。
那些穷苦之家,特别是父母亡故、有室女待嫁者,无人为之操办婚事。
于是借此名促成亲。
居丧期间的婚礼必然十分简单,甚至不摆宴会,由此可以感觉到民间由于受到经济能力的限制,婚礼必然十分简约。
相反,由于婚礼的开支无法负担,势必有一些贫家女儿无法出嫁。
(2)唐代婚俗中还有一个比较特殊也比较常见的现象即:
所谓男到女家成婚问题。
敦煌文书《大唐吉凶书仪》中有“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家成礼,累积寒暑,不向夫家,或逢诞育,男女非止一、二”。
《太平广记》卷一百五十九《崔元综》条,记官至四品的崔元综58岁婚侍郎韦陟19岁的堂妹,“乃于履信坊韦家宅上成亲。
”卷三百二十八《阎庚》条,阎庚与某村王家女儿的婚事,也是在女家成亲。
总之,敦煌文书所谓“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家成礼”,并非敦煌一地的地方风俗,而是唐代婚姻中的一般情形。
再次,分析礼法与现实婚姻的关系:
尽管《唐律疏议》对婚姻还条件的详细规定是比较具体的。
比如,良贱不婚,同姓不婚,长幼不婚,居父母丧期间不婚。
这既是“礼”,也被形诸于“法”。
但在唐朝人的婚姻实践中,并不完全遵行类似的礼法约束。
例如,长幼不婚的问题。
唐朝贞观年间曾经发生了一起郑州人郑宣道娶堂姨为妻,虽然有人说不合适,官府还是判为合法成亲。
即使唐高宗立法禁止,但是唐玄宗宠爱的妃嫔中颇有与他不同辈者,民间也有不同辈之间嫁娶结亲之事。
《太平广记》卷一百六十《秀师言记》记载:
“唐崔晤、李仁钧二人中外兄弟,崔年长于李。
”后李仁钧娶崔之孤女为妻,并且说:
“崔之孤女,实余之表侄女也。
余视之,等于女弟矣,彼亦视余犹兄焉。
„„余固崔兄之宿眷也。
”遂定婚崔氏。
这都是少女嫁给父执辈份的老男人,而且还是中外表亲。
从崔李二人的话来看,似乎当时侄女嫁给叔叔辈的长辈是司空见惯的事。
又如,居父母丧不婚的问题。
《旧唐书·张茂宗传》:
记载:
张茂宗母亡后,唐德宗将年仅13岁的公主与其完婚,更何况是德宗亲自主持女儿的出嫁,这与《唐律》:
“居父母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
各离之”形成鲜明的对照。
可见,此时的法律弹性究竟有多大!
。
二、唐代妇女的婚姻生活
(一)自主婚事: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
《唐律·户婚》规定:
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
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他们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唐律疏议》规定:
“为婚之法,必有行媒”,民间也有“无媒不得选”的说法,但实际上有不少青年男女不尊此种束缚,自己选配婚姻,拥有婚姻的决定权(包括初婚决定权、离婚决定权、再婚决定权),也有家长允许自主婚姻。
如玄宗时,宰相李林甫“常日使六女戏于窗下,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林甫即使女于窗中自选可意者事之”,让他的女儿们自选佳婿。
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礼教是为维护封建统治而服务的,当权者往往比下层百姓更注重礼法,更加维护礼教的权威,社会上的流行风尚也大多是由上而下普及的,身为当朝宰相的李林甫如此,下层百姓自不待言。
(二)离婚改嫁较为自由
按古礼,丈夫对妻子有“七出”之权,但唐代法律又有“三不去”:
“持舅姑之丧;娶时贫贱,尔后富贵者;有所受无所归”的规定保护妇女权益。
但唐代妇女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唐代法律允许感情破裂的夫妻离异。
对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再嫁的社会压力不大,因此,唐代妇女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念不是很强烈,离婚改嫁相对较为自由。
从平民百姓到皇室贵族,莫不如是。
从史实来看,唐代离婚再嫁是较为容易的。
离婚当然是由夫方提出离异的同时,女子主动提出离异或弃夫而去者也不少。
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
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
这表明,唐代离婚较为自由;故上至公主千金,下至平民百姓都视寡妇再嫁为常事。
《新唐书?
公主传》中记载从高宗至肃宗朝传中有名公主共计98人,除未嫁早亡的12人外,初嫁59人,二嫁24人,三嫁3人,乃中宗女定安公主,玄宗女齐国公主,肃宗女萧国公主。
同时门第显赫的仕宦之家也不忌讳娶再醮之女。
宰相宋璟之子就娶了寡妇郑氏;严挺之的妻子离婚后嫁了刺史王琰,后王琰犯了罪,严还救了他;而书香门第韩愈之女也先适李汉,后嫁樊仲懿。
可见读书人家也不禁止再嫁。
而民间寡妇再嫁,其形式可谓既简单又随便。
《西阳杂俎》载:
“忽闻船上哭泣声,皓潜而窥之,见一少妇,缟素甚美,与简老相慰,其夕简老至皓处,问君婚未?
某有表妹嫁于某甲,甲卒无子,今无所归,可事君子,皓拜谢之,即夕其表妹归皓。
”无任何仪式,只需提出,答应,而皓也仅以一谢了之。
可见平民寡妇再嫁也不是什么难事。
(三)男子惧内成风
唐代关于惧内的记载可谓俯拾皆是。
唐高宗就是出了名的惧内天子,唐中宗更是以惧内著称,伶人当着他的面唱道:
“回波尔如栲栳,怕妇也是大好。
外面只有裴炎,内里无过李老。
”皇室如此,下层官吏和平民百姓中同样存在这种现象。
舒州军卒李听壁三日未归家,其妻恨云:
“来必刃之!
”李竟吓得愁泣不已,徙居佛寺,不敢回家。
三、唐代妇女的社会生活
唐政权在风俗习惯上有较多的鲜卑时尚。
而唐朝多民族统一国家所采取的比较开明的民族政策也使得周边少数民族的习俗不断涌进中原,给唐朝社会带来影响。
这使得唐代妇女得以在社会舞台上发挥其作用。
(一)宫廷妇女参政
唐代妇女较高的社会地位不仅仅表现在婚姻与家庭领域,在社会活动中她们同样享有较高的行动自由,我们以社会活动中最重要的政治领域为例,自汉武帝以来,中国人一直以来就反对女性参与政治,认为女性对政治的影响是为乱政。
但是在唐代,对于女性投身政治活动这种行为,社会是相当宽容的。
早在初唐时期,太宗的诸位公主以及他们的驸马就是政坛中一股十分活跃的力量;而在之后的时期里作为女性的武则天有长期掌握了政权,我们看到虽然她日后的公然称帝和对历史家族的打击使她备受舆论的诟病,但是对于她早期二圣临朝,或是作为太后把持朝政甚至废立皇帝等行为社会大众并没有太大的反对。
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也颇有政治头脑和才干,她历武后、中、睿三朝,多次参与或组织宫廷政变,睿宗时更是权倾朝野,朝臣进退皆由其裁决,史称:
“时宰相七人,五出主门下。
”中宗韦后及女安乐公主也曾模仿武后和太平公主。
再之后唐代的诸位公主,后妃以至对于朝政保持着较大的影响。
虽然在之前的中国与出现过杰出的女性政治家但她们大多是作为太后以皇帝母亲的身份参与政治,依靠中国人对孝的推崇,对母亲的尊重而为自己的政治影响力找到合理的名分,像唐朝这样皇帝的女儿,妻子甚至是皇族中女性成员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参政议政的现象,不仅空前,更加绝后了。
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可见一斑。
(二)从家庭关系上来看,唐与前世最大的不同在于女子拥有了财产继承权。
吕思勉《隋唐五代史》中有记载“唐时所谓户绝,不必无近亲„„虽有近亲,为之处分财产,所余财产,仍传亲女,而远亲不能争产”。
在封建社会中,继承权关系到在家族中的血缘与地位,在父权至上的社会体制下,继承集中体现了宗法关系,从来都是以子为准。
唐代女子取得了继承权,这在封建社会都是独一无二的,说明女子不但经济地位有一定的提高,政治地位也有相应的增长。
(三)其他社会活动
唐代妇女可以公开的参加许多社会活动。
可以时时抛头露面,到郊外市里游玩、听戏、看球,也可以在春季和男子一起到风光胜地踏青出外游乐、聚观,且也不限于城市,还可以远至郊外。
《开元天宝遗事·探春》载:
“都人士女,每至正月半夜,各乘马跨马,供帐于园圃,或郊野中,为探春之宴。
”
唐代妇女也活跃于商业领域之中,《太平广记》卷382河南府吏条引《广异记》:
“洛阳郭大娘者,居毓才里,以当垆为业。
”
还有极富特色的一点就是唐代盛行女子体育运动,流行女子踢毽子,女子足球,甚至还有女子马球,与那些妇女养在深闺无人识,平时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时代形成强烈的反差。
唐人还作了《内人踢球赋》来赞誉女子足球之兴盛。
另外,唐代妇女在服饰上也进行了一系列大胆尝试,像废弃了遮蔽脸面的幂罱面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天宝年间,不少妇女还模仿男子的装束,着起幞头袍衫,最初在宫里中流行,后渐传至民间,成为普通妇女的日常装束。
这些方面足以说明唐代妇女地位之高。
四、唐代妇女的文化素质
在“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封建社会,女性受到封建礼教的束缚,很难有受教育的机会。
但唐代妇女有多种受教育的机会,她们的文化生活显得非常繁荣。
(一)唐代妇女的文学素质
唐代文学是我国文学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期。
妇女重文习诗的风气也十分盛行,涌现出一批优秀的女文学家和优秀的作品。
女皇武则天就颇有文学造诣,《全唐文》收其文61篇,《全唐诗》收其诗46首。
中宗之上官昭容也是位才女,极善文辞,据说“每代帝及后、长宁安乐二公主,数首并作,辞甚绮丽,时人咸咏之。
”唐代名妓薛涛,以才华横溢著称。
元稹曾作诗称其“言语巧偷鹦鹉舌,文章分得凤凰毛。
”像这样有文学造诣、濡染翰墨的女子不在少数,至于散见于各类笔记小说中的知书善诗章的女性更是不胜枚举。
遍布各个阶层的才女和她们的作品一道构成唐代文学及各类著述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唐代的妇女教育
虽然唐代的妇女也受封建礼教的束缚,难以取得与男子同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唐代开明的社会风气还是给她们提供了较多的受教育机会。
除宫人、公主外其他妇女教育皆由家学承担。
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唐代妇女比较重视文学教育,或许是受进士科的影响,文学教育,工诗属文,成为妇女教育的重要内容,也许这就是唐代多才女的原因所在。
唐代女子教育一般以母亲为主,“男则就学于外,女乃亲训于内,使动静合礼,阃则有仪。
”不过也有的女子与其兄弟共同学习,有些官宦之家还为女子特置师傅。
虽然官府未置女学(习艺馆除外),唐代妇女在才、艺、文等方面受的教育并不低,这无疑也是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体现。
五总结语
从唐代妇女在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婚姻生活、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来看。
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还是比较高的,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唐以前社会正统思想的力量变化对妇女社会地位的影响
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是在汉武帝时期,经过董仲舒改造。
正式确立了三纲五常六纪的体系并将之纳入了政治体系之中,并以空前的力度来加以推广。
接着谶纬学的泛滥,汉王朝的崩溃,随着佛教的中国化进程加快,道家玄学的兴起,以及国家的分裂,这使妇女地位反而上升。
长期的政治分裂,从曹丕称帝到隋统一的三百六十九年的时间,只有三十五年是统一的。
这是秦以后中国政治分裂持续时间最长的一个阶段。
伴随着政治的分裂,创造了一个可以容纳异说的客观环境。
而东汉时期传入中国的佛教,在分裂战乱的环境下中国化的进程大为加快,形成了中国化的宗教——禅宗。
尽管它不事君父,不顾人伦,不念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基本立足点使其无法取代封建的宗法伦理而成为统治者维护统治的基石,但其“众身平等”“万物皆有佛性”等在成佛道路上的平等性思想对儒学的等级尊卑构成极大的冲击。
富有时代特征的魏晋玄学以老庄玄理为本,不强尊卑贵贱,讳言君臣上下,士族大都崇尚清谈,藐视礼法,痛斥儒经、仁义、名分,不能不说是对儒学的重大冲击,其独尊地位名存实亡,以至后来实际地位还排在佛道之后。
这样的局面中礼法对于妇女地位的束缚相当小,更为唐时妇女地位的进一步提高提供更大的空间。
二、民族融合而带来的新气息
中国是多民族国家,民族间的交融相互影响。
汉魏之后数百年,中原内乱不止,西北少数民族迁徙入境,据《晋书·文帝》载:
迁入约为870万人,汉武帝最盛时人口也不过5000余万,大量的少数民族内迁与汉族杂居共处,“关中之人,戎狄过半”北方自“五胡”入主中原,至于隋代周,统一全国的272年间,少数民族一直在我国的民族融合舞台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铁碲带来的不仅是强悍的马背民族,也带来了他们的思想与价值观念,即游牧民族的生存状态下妇女可以参与到社会劳动的各个方面,在社会分工与协作中,妇女具有了与男子同等的地位,具有自食其力的能力和独立的经济地位,使得妇女与男子在社会上无明显的差别,形成了在一定历史时期有稳定的风俗习惯。
为当时的社会思想风气注入了一些新鲜的血液。
及至唐代,唐的统治阶级本为关陇大族也是和胡人联系紧密,李唐的血缘乃出自勃初古拔氏,而母系为独孤氏、窦氏、长孙氏、都是当初北魏孝文帝改姓的少数民族大姓,皆不是汉族。
可以说李唐本就是胡人后裔的王朝,统治集团内部“胡风”影响甚烈。
在此情形之下,政策、法律以及对社会生活的要求,就不得不包含一些胡人风尚,例如《唐律?
户婚律》中的关于女子婚姻财产的继承问题的规定,一方面通过律令的形式来巩固和加强保障妇女的这种地位,另一方面反映了在民族融合高潮之下的妇女社会地位的空前提高。
以至后来百姓接受了武则天称帝的事实,反武的人大多以恢复李唐正统为名而并不是抨击女人当政,这也反映了当时人民在胡风影响下对于妇女政治地位提高的一种认同。
三、战争的影响
由东汉末年开始,至于唐贞观二年(即628年)统一南北,近450年的时间里,国家除西晋和隋的短暂统一不到七十年,余下的300多年的时间中,处于政治分裂的状态,分裂的政治局面必然导致连绵的战火。
给人们带来沉重的灾难。
首当其冲的就是战祸而造成的人口锐减的问题。
三百余年间有史可查大的战争就有几十次,每次伤亡人数皆在几十万以上,男丁的数量急剧减少。
在杜甫的《石壕吏》中所描述的抓妇女顶差,便是男丁匮乏到极至的真实写照。
大量男丁丧生于战祸,而导致社会劳动力的不足,使得妇女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参与社会生产的力度。
一家男丁全部被征为兵,其家中所余之妇女迫于生计,不得不参加各种生产劳动,负担起当初男丁在家庭中的角色,以维持基本的生存,妇女在地位上的束缚这几百年间可以说减到最小,妇女在民间为生存而可能担负起恢复延续生产的主导作用。
其社会地位自然相较其他时期也就高得多。
总之,从唐代的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等可以看出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这一方面与大唐的政治经济因素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当时刚刚受到冲击的封建礼教还没有发展到严酷的程度有关。
参考书目:
《中国古代史》第四、五编杨毅,赵秩峰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版《中国封建意识形态考——儒家学说述评》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儒家伦理哲学》陈名嘉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二十五史·旧唐书》上海古籍出版社
《二十五史·晋书》上海古籍出版社
《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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