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高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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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高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协议
宜昌高新区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合作协议
二〇一三年月日
宜昌高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
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乙方: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快宜昌高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完善城市配套功能,提升城市品味,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以下本协议。
第一章项目概述
1.1项目名称:
宜昌高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1.2项目地点:
宜昌高新区
1.3项目概况:
宜昌高新区内道路、场地平整,作为一个施工总承包项目,
1.4项目工期:
总工期暂定3年,项目内各分项项目作为独立项目,单独计算,每个分项目的工期由甲方明确。
1.5工程价款:
本项目总造价约20亿元(以工程最终审计结算数额为准)。
1.6质量标准:
道路等设施按国家现行的相关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要求施工,质量合格。
第二章主要约定内容
2.1甲方将本项目以施工总承包模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中标单位,乙方参与投标,如果乙方中标,中标后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
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载明的单价为甲乙双方确定的合同单价。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项目变更,单价确定原则按照本协议第三章规定,计入总价;若数量增减,单价不变;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按照本协议第三章规定进行调整,计入总价。
2.2施工总承包中每个分项工程单独实施和结算。
2.3甲方负责本项目中所涉及的设计、拆迁安置、行政许可办理、规划设计批复等工作;通过招标选择施工、监理单位等工作,并按约定方式支付费用;
2.4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所需部分建设资金的筹措以及工程项目的施工。
直接负责施工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施工资质许可范围外的工程项目,由乙方按国家规定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2.5鉴于乙方在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本工程所涉及上述税项不在宜昌市内征收。
宜昌高新区仅征收该工程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计价原则与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资金利息和固定回报(法定利润)三部分构成。
资金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1-3年期贷款年基准利率上浮30%(按应付款实际占用时间计算);固定回报为工程总造价的10%。
3.1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原则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双方根据项目所在地最新工程量消耗定额、材料价格及人工等价格信息全额取费编制,不上浮也不下调;
3.1.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过程中,应执行执行2009年《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和施工期间同期的相关配套文件。
工程建设期间,国家另行发布新办法和定额的,尚未完成的工程量价格按新办法执行。
工程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价格执行项目所在地市公布的预算编制期材料、机械信息价。
3.1.2人工费、机械费:
按施工期间同期湖北省及宜昌市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1.3材料费:
(1)材料价格按照宜昌市高新区施工同期材料价格信息指导价执行,信息中没有的材料参照宜昌市区材料价格加上运杂费执行,如果宜昌市及高新区信息指导价格中没有的,则按乙方提供的正式发票(或发票复印件)上价格信息进行调整。
(2)材料价格的调整原则:
在合同履行期内,工程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过大时,建设工程的合同价款应予调整。
甲乙双方约定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投标文件内材料价格±5%时进行价格调整。
其中沥青、水泥、柴油价格波动幅度超±3%时进行价格调整。
材料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双方约定如下:
由甲乙双方及有关部门共同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确定。
招标工作需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乙方提出询价或招标申请,说明需询价或招标的材料事项(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付款方式)、询价或招标理由、自询市场价格等;在甲方收到乙方询价或招标申请后7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询价或招标定价,作为实际结算价格;甲方、监理方、招标、审计方以任何理由逾期不参加询价或招标的,视为甲方已同意乙方的询价或招标申请中的市场价格。
3.1.4工程量:
按审定的施工设计图、方案、设计变更图及经确认的增减工程量计算。
3.1.5全部工程价款以最后审计决算为最终确认依据,作为该工程的总价款。
3.2资金利息
资金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1-3年期贷款年基准利率上浮30%,按应付款实际占用时间计算。
3.3固定回报
固定回报为工程总造价的10%。
3.4全部工程决算价款由宜昌市高新区审计局依法审计。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书30日内进行初审和完成终审,若甲方30日内未出审计结果,视为甲方已认可乙方报送的总决算价。
第四章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和资金成本的确认方式及支付
4.1履约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乙方按单项工程合同价款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
缴纳方式为:
单项工程开工后7日内。
4.2合同价款的支付
4.2.1支付方式
政府或业主支付每一单项工程合同价款的5%作为动员预付款,施工期间按计量的45%支付季度进度款,每一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移交后支付至总价款的50%。
余款在单项工程交工后一年内分两次付清,间隔6个月。
合同内各独立施工单元工程单独进行工程结算和支付,按约定比例分四次将结算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施工总承包方。
付款比例为0.5:
4.5:
3:
2;每一单项工程开工前,甲方支付单项工程合同价款的5%作为动员预付款;工程施工期间按季度进行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每季度支付至计量价款的45%;单项工程交工后支付至总价款的50%。
工程完工后乙方提交交(竣)工报告,甲方于30天内组织交工验收。
逾期不验收,视为合格。
乙方提交(交)竣工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支付最终审计价或合同总价的30%,至合同总价的80%(若最终审计完成,执行最终审计价;若最终审计未完成,执行合同总价),乙方提交(交)竣工报告之日起一年内甲方支付最终审计价的剩余部分(20%)。
如果因甲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乙方停工,停工造成的窝工费由甲方承担,窝工费的计算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范本》通用条款中有关索赔的规定执行,工期顺延,带来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4.2.2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
工程价款支付时间及方式如下:
1、动员预付款A:
合同价款的5%,即A=5%P;
支付时间:
单项工程开工7日前;
2、按季度进度付款Bi:
季度结算工程的45%,即Bi=45%Pi;
支付时间:
季度结束后15日内;
3、交工验收后应付工程款:
交工验收后应付款=实际完成工程款的50%﹣已付动员预付款和工程款+未付款建设期利息
即:
交工验收后应付款=50%P﹣A﹣∑Bi+50%P×R×N/2,(i=1,2,3…n)。
支付时间:
提交单项工程交工报告30日内。
4、交工验收后应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
F×{1+R×N×(1+30%)}。
支付时间:
提交单项工程交工报告30日内。
5、交工半年后应付工程款:
交工半年后应付工程款=实际完成工程款的30%+未付款利息
即:
应付工程款=30%P+50%P×R÷2
支付时间:
提交单项工程交工报告6个月内。
6、交工1年后应付工程款:
交工1年后应付工程款=实际完成工程款的20%+未付款利息+固定回报
即:
应付工程款=20%P+20%P×R÷2+10%P
支付时间:
提交单项工程交工报告12个月内。
W:
单项工程合同价款为;
P:
结算的单项工程总价款;
Pi:
第n季度完成工程款,i=1,2,3…n;
R:
银行同期贷款年基准利率;
N:
单项工程建设期(年);
A:
动员预付款;
Bi:
按季度进度付款,i=1,2,3…n。
F:
实际缴纳履约保证金
在支付过程中,若合同约定的审计完成,结算单项工程合同价款P执行审计确认的工程造价。
存在的差额据实调整。
4.2.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支付日及时支付工程价款时,乙方同意宽展10个工作日,宽展期满后,甲方除向乙方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外,同时还应当按日向乙方支付滞纳金(Z),滞纳金的日比例是当期滞付款总额(X)的千分之一,滞纳金的计算区间为当期回购款滞付时间(宽展期除外)(Y:
单位为天)。
滞纳金计算公式为:
Z=X*Y*0.1%
发生的滞纳金随工程价款一同支付。
第五章、工程移交
本项目工程分项目分批次移交。
在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天内组织交工验收。
若甲方30日内未组织验收,视为乙方工程验收合格。
分项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30天内组织交工验收,未能及时组织验收,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本工程在交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如因人为破坏、车祸、不可抗力等非乙方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坏,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保修期内如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病害,由乙方自费进行修复。
如出现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5日内开始修复,如不能及时修复,由甲方指定其他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确认后在工程款内扣除。
第六章、支付资金来源及担保措施
6.1甲方应将制订详细的资金支付计划,注明支付资金来源;该资金支付计划应经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通过。
宜昌高新区财政局应据此出具按计划付款承诺函;付款承诺函作为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附件。
6.2甲方提供现评估价的70%与合同投资额相当的商住用地(简称保障用地,具体地块见附件)及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支付资金来源保障。
该保障用地的出让金不得设定其他用途。
6.3如果采用土地出让金担保的方式作为资金支付担保措施,甲方应优先保证建设用地指标,保证用于质押的地块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逐步实现公开出让,收益或出让金所得应满足付款需求;出让起始价以评估的价格为准;当非乙方摘牌时,甲方应保证摘牌方在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出让款,并将出让款全额用于支付应付工程款;当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摘牌时(竞拍单位无需提交竞拍担保金),在结算金额内,工程款可以冲抵土地出让金,具体方式以场外交换收据和委托的形式实现;当土地流拍时,甲方应在土地流拍后的30日内,重新挂牌出让,挂牌起始价下浮,以此类推,直至土地被摘牌。
宜昌高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就本条内容向乙方出具承诺函。
承诺函作为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附件。
6.4当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在宜昌高新区进行地产开发时,甲方应给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有关优惠措施。
6.5如约定的担保土地在2015年12月底之前未报征为合法建设用地,甲乙双方另行协商项目回购担保方式。
第七章双方主要责任
7.1甲方责任
7.1.1甲方应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在乙方协助下,完成国家法律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项目用地、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及其他项目开工需要的一切相关手续,使项目建设具有合法性;各分项目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7.1.2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的应由乙方办理的合法手续。
7.1.3甲方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完成工程项目用地的征收和拆迁等前期工作。
如因征地拆迁不及时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工期延误,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赔偿。
7.1.4甲方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进行监督管理。
7.1.5甲方成立强有力的协调机构维护工程建设正常的治安秩序及做好场界周边其它协调工作。
7.1.6协助乙方协调政府、居民、公安、交警、城管、环保、工商、税务等地方关系,确保良好的工作及施工环境;负责协调地方供电、供水部门为施工用电、用水提供方便。
7.1.7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7.1.8甲方应及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时提供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不得影响乙方正常施工。
7.1.9甲方在接到经监理人审定的乙方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意见后1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接到经监理人审定的乙方月份已完工数量通知单后7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1.10取土场和弃土场由甲方按规定确定。
7.1.11及时按规定审查批复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及核定工程造价。
7.1.12甲方应及时组织验收完成工作,并按月对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7.1.13其他为保证合同实施,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7.2乙方责任:
7.2.1施工总承包协议签订后成立项目执行机构履行委托义务,代表乙方实施本协议。
7.2.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监理人所发出的书面或口头指令,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及临时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7.2.3配合甲方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检查及验收工作,接受当地有关部门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的检查。
7.2.4乙方应加强现场文明施工,满足甲方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按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7.2.5及时支付材料款及民工工资等工程进度款,不得无故拖欠,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7.2.6乙方承诺所有用于本工程的钢筋、水泥、料石、块石、沥青、砂及其它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质量标准,所有材料必须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确认后方可使用。
7.2.7乙方应服从甲方对其工程质量的监管。
乙方每月25日前分别向甲方及监理人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7.2.8对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按程序及时报甲方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
7.2.9其他为保证合同实施,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乙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章权益保护
8.1延期事由
8.1.1不可抗自然灾害;
8.1.2甲方原因致工程不能按时开工;
8.1.3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
8.2项目停建或缓建
8.2.1由于甲方(含甲方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及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除支付乙方实际完成经确认的合格工程量的进度价款外,还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8.2.2由于国家政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及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只支付乙方实际完成且经确认合格并经审计后的工程的进度价款。
8.2.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及合同不能及时履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8.3由于甲方的原因使合同内工程项目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乙方完成合同任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附加工作量按本协议第三章规定由甲方签证确认。
由于甲方未采取相应措施,乙方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委托合同,直至提出解除合同。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4由于非乙方自身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施工总承包合同,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额外工作确须发生的,相应报酬由甲乙双方按照被协议第三章规定签证确认。
8.5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给乙方工程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
逾期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计算,按照拖欠款项的日千分之一计算。
8.6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通用合同条款第21款确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9.1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乙方必须认真组织,保证工期和质量;甲方必须及时向乙方支付项目回购款。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
9.2合同争议与解除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签订补充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时,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执行完毕为自然解除;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双方约定解除。
9.3协议生效
9.3.1本协议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且完成土地担保,财政担保等手续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且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失效。
9.3.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9.3.3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宜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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