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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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蚕种质量管理,规生产、经营行为,依据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境从事蚕遗传资源保护、蚕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共育商品小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蚕种管理工作,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蚕种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处理的蚕遗传资源属国家级或省级保护对象的,应向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蚕遗传资源处理申请表》(见附件)。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专家对申请处理的蚕遗传资源进行评估。
经审核和评估确认可以处理的,应及时给申请人办理批文;不能处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申请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审定的蚕品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自然界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具有合适的名称。
第六条申请蚕品种审定应向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蚕品种审定申请书》(见附件)。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提供蚕种进行品种实验;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蚕品种实验结束后,由自治区蚕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进行评审。
审定通过的,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品种审定证书;审定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申请蚕品种中间实验的蚕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选育或引进的品种;
(二)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三)具有优良的经济性状,属引进的品种还应通过省级以上审定。
第八条申请蚕品种中间实验应向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蚕品种中间实验申请表(见附件和附件),属引进的蚕品种还应提供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现场查验。
审查通过的,签发批准文书并公告;审查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引进蚕品种区域适应性试养实验,应先向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蚕品种区域适应性试养实验申请表》(见附件)和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并报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蚕品种区域适应性试养实验结束后,可向自治区蚕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提请评审。
评审通过的,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蚕品种区域适应性认定证书;评审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蚕种生产(包括冷藏、浸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新建蚕种场和蚕种冷库的,建设前应当取得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本。
生产一代杂交种的,注册资本万元以上;生产原种的,注册资本万元以上;开展蚕种冷藏浸酸的,注册资本万元以上。
(三)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或者相对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基地。
原蚕饲育基地应远离高氟、高硫、农药等污染源;年生产万一代杂交蚕种应配备专用桑园亩以上;单批每饲养原种应配备专用蚕房m2以上、贮叶室m2以上;原蚕户应配备消毒池和蚕沙池等消毒防病设施设备。
(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具有符合制种技术要求的催青室、种茧保护及制种室、蚕种保护室、低温库、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相配套的设备仪器(详见附件)。
(五)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生产一代杂交种应具有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人以上,经自治区蚕种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蚕种质量检验员证书的质量检验人员人以上,其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繁育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在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人。
(六)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包括原蚕饲养和蚕种生产的“防微”措施和消毒防病制度。
(七)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万以上。
(八)申请桑蚕原种生产的,除符合上述
(一)、
(二)项条件外,还应具备品种选育、种性保持的技术力量和生产设施设备。
具有农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人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人以上,其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繁育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在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人;年生产万原种应配备自有专用桑园亩以上,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叶室、蔟室、低温室、种茧保护及制种室、检验室及相配套的蚕具和仪器设备(详见附件)。
(九)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的,除符合上述
(一)、
(二)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设施设备。
具有熟悉蚕种冷藏、浸酸业务的农业类专职技术人员名以上,其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冷藏、浸酸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在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人。
具有浸酸室150m2以上,晾种室400m2以上,蚕种保护室50m2以上,冷藏万应具有冷藏库房100m3以上,并配备相应的冷藏、浸酸设备。
第十二条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包括当年度验资报告或通过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通过年审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并提供单位年度会计结算报表(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桑园或者原蚕饲育基地情况说明,提供原蚕基地地点、农户数、桑园面积、蚕房面积、批原种饲养量、消毒池数量、蚕沙池数量等容。
(五)蚕种生产及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土地使用或房屋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及其彩色照片;
(六)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近三年从业简历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职称证书所标明的工作单位与申请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可以是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保险登记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调令或任命文件等(原件备查)。
(七)蚕种质量检验人员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八)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消毒防病制度;
(九)近两年蚕种母蛾年度检疫报告单;
(十)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蚕种冷库运行基本情况说明,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的情况介绍、彩色照片和产权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金。
经营围跨地级市的注册资金万元以上,经营围跨县(市、区)的注册资金万元以上,经营围不跨县(市、区)的注册资金万元以上。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蚕种保护设施设备(见附件);
(三)具有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
经营围跨地级市的应具有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人以上,其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业技术推广工作三年以上;经营围跨县(市、区)的应具有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人以上,其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业技术推广工作三年以上;经营围不跨县(市、区)的应具备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人以上。
(四)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第十四条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包括当年度验资报告或通过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通过年审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蚕种经营场所情况介绍及彩色照片,并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蚕种保护设施设备清单、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及其彩色照片。
(五)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职称证书所标明的工作单位与申请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可以是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保险登记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调令或任命文件等(原件备查)。
(六)经营的蚕品种介绍及其审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蚕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围跨县(市、区)以上的蚕种经营许可证由蚕种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围不跨县(市、区)的蚕种经营许可证由蚕种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发,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发的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组织相关人员依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小组对经营场所、蚕种保护设施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核发蚕种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二)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报材料,并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申报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具有蚕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设置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办理蚕种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蚕种保护设施设备(见附件);
(三)具备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人以上。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蚕种经营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蚕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蚕种经营场所情况介绍及彩色照片、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经营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书;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当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申请出口一代杂交蚕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一代杂交蚕种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蚕种经营许可证》;
(二)出口的一代杂交蚕种应当是经国家或本自治区审定通过的品种;
(三)出口的一代杂交蚕种应当经过检疫合格;
(四)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蚕品种资源保护规定。
第二十二条申请出口一代杂交蚕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代杂交蚕种出口申请表(见附件);
(二)出口一代杂交蚕种的合同或协议书;
(三)蚕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出口蚕品种介绍及其审定证书复印件和母蛾检疫报告单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出口一代杂交蚕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二)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报材料,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批准文书并报国家农业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从自治区外购进的原种、一代杂交种除标识标签必须完备外,检疫指标还应当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桑蚕种检疫技术规程》()标准要求。
禁止经营、使用不符合广西蚕种质量标准的蚕种。
第二十五条购销区外原种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在购销前日向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当场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购销本自治区外蚕原种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销本自治区外原种备案表》(见附件);
(二)蚕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三)蚕品种区域适应性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省级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母蛾微粒子病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蚕种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自治区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成品卵微粒子病检疫报告。
第二十七条申请购销区外一代杂交蚕种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在购销前日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当场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购销区外一代杂交蚕种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销区外一代杂交蚕种备案表》(见附件);
(二)蚕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三)蚕品种区域适应性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省级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母蛾微粒子病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蚕种经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自治区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成品卵微粒子病检疫报告。
第二十九条共育商品小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共育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桑园和专用蚕室及蚕具。
指每批每共育蚕种应配备专用桑园亩以上,专用蚕房15m2以上及相应蚕匾、蚕网等养蚕用具;
(二)有经培训的技术人员。
指每个共育室具有名以上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小蚕质量的其他相关设备。
指配备有消毒池、蚕沙池等消毒防病设施,配备有电炉(火炉)、温度计、消毒器械、运输工具等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共育商品小蚕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小蚕共育备案表》(附件);
(二)小蚕共育室和桑园情况介绍及相关照片;
(三)养蚕技术人员明复印件或养蚕资历说明。
第三十一条共育商品小蚕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当场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商品小蚕共育户订购蚕种应当向蚕种销售方索取票据,建立小蚕共育档案,并将每批收蚁后的蚕种纸(盒)保存个月以上,以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全区蚕种母蛾、成品卵检疫和蚕种质量检验工作。
本自治区生产的蚕种,由各生产单位按自治区或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抽样,保证样本质量真实有效,填写送检单,并把样本送自治区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检疫合格的蚕种统一由自治区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贴附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蚕种由自治区蚕种管理机构监督销毁并报告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本自治区销售的区外蚕种,由购销单位在销售前日按自治区或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抽取成品卵微粒子病检疫样本,填写送检单,并把样本送自治区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自治区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接样后日出具检疫报告。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区蚕种质量监督抽查,发布成品卵微粒子病监督抽检结果。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蚕种生产单位的生产环境、蚕种母蛾及市场流通蚕种可不定期进行动态抽检并通报结果。
第三十五条蚕种生产半年度微粒子病检疫合格率低于的单位应停产整顿,并向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方案,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六条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有效期法人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期满后需换发新证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日按原申请程序和申请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行政许可的条件变化和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被许可人限期整改。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许可证:
(一)技术人员人数与实际不符或长期不在岗的;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蚕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半年度蚕种母蛾检疫合格率连续两次低于或成品卵监督检验微粒子病病卵率指标连续三次不合格的。
(四)设立分支机构未取得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书而继续经营的。
第三十八条蚕种质量事故鉴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蚕种质量纠纷当事人向事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蚕种质量纠纷鉴定申请,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相关专家、蚕种使用方、销售方、生产方等组成现场评估和样本抽取工作组,对事故现场进行评估取证;并将抽取样本送自治区级以上具有资质的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二)事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蚕种质量事故鉴定专家组,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评估情况和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事故责任界定;
(三)事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当事人并主持协商解决蚕种质量事故纠纷事宜,协商未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之前自治区农业厅出台的规性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遗传资源处理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
传真
通信地址
(邮编:
)
蚕遗传资源名称
保护等级
蚕遗传资源性状描述:
蚕遗传资源处理理由及情况说明:
保护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签章
年月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品种审定申请书
品种名称:
申请者(单位或个人):
申请者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人及联系:
电子信箱:
填报日期:
年月日
收到日期:
年月日
蚕种种类
品种审定名称
实验所在组别
区试名称和代号
品种选育负责人签名
品种选育成员
品种选育起止日期:
年月至年月
选育目的:
品种选育报告(包括选育方法、亲本来源、世代和特性描述等):
品种标准(包括特征特性、产量、品质、抗逆性及优缺点等详细介绍):
养蚕技术要点:
蚕种生产技术要点:
建议饲养区域:
区试及自行安排的实验结果汇总:
反映品种特征的标准照片:
申报者意见:
盖章(签字)
年月日
自治区蚕品种审定办公室意见:
签章
年月日
附件:
新选育蚕品种中间实验申请表
年月日
品种名称
品种选育单位
品种选育者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
中间实验地点
实验数量()
亲本组合及亲本特性:
品种主要特征特性(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及反映品种特点的性状):
实验室饲养成绩:
中间实验设计方案: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
引进蚕品种中间实验申请表
年月日
品种名称(盖章)
品种选育单位
审定编号
引进单位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传真
中间实验地点
实验数量()
蚕品种的亲本组合:
品种主要特征特性(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及反映品种特点的性状):
饲养技术要点:
中间实验设计方案: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
蚕品种区域适应性试养实验申请表
年月日
品种名称
品种选育单位
审定编号
引进单位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传真
区域适应性
试养地点
试养数量()
蚕品种的亲本组合:
品种主要特征特性(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及反映品种特点的性状):
饲养技术要点:
区域适应性试养实验设计方案: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
申请蚕种(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证的设施及设备条件
序号
名称及用途
数量
规格要求
催青室
m2以上
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有利于消毒防病
种茧保护和制种室
m2万以上
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
蚕种保护室
m2以上
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
低温冷库
25m2以上
温度控制在-15℃
检验室
40m2以上
配备操作台面,水电齐全,有利于消毒防病
消毒机
台(套)以上
电(机)动
空调(抽湿机)
台以上
电子天平
台以上
精确度克
母蛾烘烤设备
台(套)以上
小型
磨蛾机
台以上
小型
离心机
台以上
显微镜
台以上
倍
检验仪器
若干
蚕卵解剖器、烧杯、酒精灯、载玻片、镊子、药匙、温湿度计、检验工作台、加温器、补湿器
附件:
申请蚕种(原种)生产许可证的设施及设备条件
序号
名称及用途
数量
规格要求
催青室
60m2以上
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有利于消毒防病
蚕室
200m2万以上
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
贮叶室
50m2万以上
上蔟室
100m2万以上
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
种茧保护室
100m2万以上
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
制种室
50m2万以上
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
低温冷库
60m2以上
温度控制在-15℃
检验室
40m2以上
配备操作台面,水电齐全,有利于消毒防病
消毒机
台(套)万以上
电(机)动
空调
台万以上
加温设备
套万以上
电子天平
台以上
精确度克
母蛾烘烤设备
台(套)以上
配备温控设备
磨蛾机
台以上
小型
离心机
台以上
转速以上
显微镜
台以上
放大倍数倍
蚕具
若干
附件:
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蚕种生申字(年)第号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
生产类别
□原种□一代杂交种□冷藏浸酸
生产规模
生产地点
生产条件
注册资本
(万元)
催青室
()
保种室
()
种茧保护和制种室
()
检验室
()
雄蛾低温冷库
()
技术人员总数
高级农艺师
农艺师
助理农艺师
技术员
(人)
原蚕基地总数
桑园面积
蚕房面积
原蚕户数
批原种饲养量
(个)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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