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使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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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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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事务所印章管理使用,保障各项事宜高效、有序开展,结合事务所印章管理使用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章由事务所主任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保管,法人章由事务所主任或主任委托的专人保管。
所有印章均置于牢固的柜内或抽屉内,并加锁;特别是事务所对外使用的公章,应严格加锁或专放于保险柜内。
第五条保管人员发现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保护现场,及时向事务所主任汇报,必要时报警。
第六条规范印章使用手续。
使用公章必须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律师对外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使用公章,应事先填写《立案登记表》,将拟签订合同作为附件由行政人员报送执行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审核后方可加盖公章。
因诉讼(仲裁)案件需要向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出具事务所函件之前,应当正式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费用后方可加盖公章。
其他需要使用公章的文件,一律由事务所主任审核后方可加盖公章。
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法人章的使用必须经事务所主任审核同意。
第七条应急使用印章,有关负责人又不能及时用文字批准的,相关人员应在钉钉上走电子审批流程,得到批准后由指定人员负责用印,事后及时补办文字批准手续。
文字批准手续和用印登记备案材料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八条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印章的,保管人员应当拒绝盖印。
每次用印都应登记备案,登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时间、编号、用印人、内容、用印数、经办人姓名、审核用印人姓名等。
第九条使用印章应在办公室内,一般严禁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使用。
如确需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使用,需报事务所主任批准。
第十条保管人员盖出的各种印章应保证位置恰当、图形清晰。
第十一条保管人员必须对用印的各种文件内容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合伙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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