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项目征地拆迁与对外协调工作手册正文最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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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项目征地拆迁与对外协调工作手册正文最终版
第一章实施概述
一总则
1、铁路征地拆迁是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的头等任务,是贯穿施工始终的复杂事项。
施工单位需推动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积极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不仅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还要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铁路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铁道部与沿线省(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省部纪要)和依据省部纪要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以下简称实施协议);紧紧依靠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依法保护铁路建设和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按照新的建设理念,为建设好一流的铁路,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建设环境。
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业主、设计、咨询、监理单位的主导配合下完成相关工作。
3、规范、高效地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协调工作,依法合规地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建立分层次、全方位的建设协调机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各方责任、规范操作方式、有序快捷推进。
4、以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和顺利进行为目标,坚持思想统一、广泛宣传、依法行政、按章办事、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的原则,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创新工作思路,探索方式方法,总结各项目征地拆迁经验教训,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建立“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征地拆迁管理机制和运做模式,确保征地拆迁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相关方组织架构
1、地方政府的组织架构通常为省重点工程协调领导组、市重点工程协调领导组、各县(区)铁路协调领导组。
通常由省、市、县政府或党委班子副职任组长,常务副职居多。
2、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处理日常相关事宜。
省级多设在省发改委下属重点办,市级多设在市发改委或政府办,县级设在县发改局、政府办、国土局等部门,通常由相关部门副职任主任。
3、业主的组织架构模式通常为征拆分管领导,征拆办公室,各指挥部设分管副指挥长专门负责征拆工作。
三各方职责
1、铁道部与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市)协调确定铁路建设的总体部署,协调解决推动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
2、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按照铁道部建设的总体部署,承上启下、沟通内外、督办协调:
一是与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市)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跟踪掌握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协调、督办影响立项、评估、环评、建设用地预审、可研、建设用地报批、开工等前期工作,及时向铁道部有关委托部门反馈工作信息;二是依据省部纪要,指导签订铁路《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协调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掌握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征地、拆迁工作推进的动态台帐,协调督办征地拆迁工作;四是指导、协调铁路建设涉及的军事、公安、高速公路、国道、重要管线、国家水文和航空标志、地震监测台站、中直企事业单位等特殊拆迁;五是监督和协调铁路建设涉及的自然保护区、文物、森林、环境、水土、航道等保护工作。
5、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省(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包工作、包费用、包进度的方式,实行统征统迁。
⑴负责及时拟定铁路在本省(市、区)境内征地拆迁实施方案报经省(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负责用地报批和征地拆迁的全面组织实施。
⑵根据业主公司(或筹备组)提报的铁路建设用地计划安排和用地范围图,组织勘测定界单位(包括有资质的林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铁路建设征用土地的勘测定界工作,核定征用土地权属、类别、数量,出具勘测定界图和技术报告书(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建(构)筑物的种类和数量并确认权属,按不同权属人分别填写拆迁建(构)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和征用土地界桩表(建交—7)。
现场完善各方签章手续。
按期完成铁路用地的征地划拨及建(构)筑物拆除和地面附着物的清理工作,及时向施工单位供地,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对违法、违章抢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和抢种的植物不予补偿,并限期拆除、清理。
⑶组织铁路建设用地所属县(市、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①受理铁路建设用地申请,编制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充、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负责与林业主管部门协调办理占用林地有关数量、费用的确认清算和林木砍伐许可证;办理占用基本农田许可证等有关手续,逐级汇总上报审批;②铁路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制定补偿安置方案,依法进行公告,组织供地并办理补偿兑现;③向业主公司(或筹备组)颁发铁路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④开垦补充耕地,配合参建施工单位填制《铁路建设补充耕地及交纳开垦费清册》(建交-28);⑤配合参建施工单位办理铁路竣工用地图、表的签章等事宜;⑥工程竣工后,负责组织县(市、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向铁路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⑷按照国土资发[1999]347号和国土资耕函[1999]141号文件规定,负责按规定办理报批控制性重点工程先行施工用地,保证重点工程及时开工建设。
依据《土地法》的规定负责办理施工单位临时用地的租用、补偿和审批工作。
⑸负责与业主公司(或筹备组)办理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结算和管理使用。
每季末,依据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经参建施工单位签章确认的实际完成征地拆迁数量,汇总后到业主公司(或筹备组)加以确认或计价清算。
⑹为使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做到程序合法、资料齐全。
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向参建施工单位移交:
满足土地报批和登记要求的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勘测定界资料;签章齐全的客运专线铁路建设征用土地界桩表(建交—7)和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占用基本农田许可证;开垦耕地验收合格证明;征地拆迁工作结案材料;配合参建施工单位编制征地拆迁竣工文件。
督促所属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配合施工单位完善统征统迁进度汇总表,建设用地报批时全部文件、材料抄送业主公司(或筹备组),及时提交各种补偿协议和统征统迁工作总结等。
⑺组织铁路建设用地所属县(市、区)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宣传、动员,统筹安排征地拆迁工作,负责为被拆迁户划定新宅基地,以妥善安置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生产、生活为准则,快速、高效完成铁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征地拆迁中出现的问题,为铁路建设创造和谐的良好外部建设环境。
6、业主单位要积极配合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负责与省(市)国土、支铁领导小组及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处理日常建设协调工作,办理或配合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签订有关涉外协议,组织并督促地方政府按工程进度需要实施征地拆迁。
(1)向省(市、区)国土、计划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先行施工用地申请。
(2)向省(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完成数量并核定费用,办理计价或确认股本。
(3)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督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批准。
(4)组织商谈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事宜。
(5)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7、参建设计、监理单位要依据合同约定及业主公司的委托,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建设协调及征地拆迁工作。
(1)及早提供施工用地图和按县(市、区)行政区汇总的分类、分用途的用地、拆迁数量表及说明。
(2)配合业主公司(筹备组)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报批,提供符合要求的《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经审查认定的《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类批准建设文件。
(3)现场设计配合指挥部或工作组必须安排专人现场办理征地拆迁相关事宜。
(4)参加拆迁建(构)筑物的现场清点丈量,并在建交—6表中签字确认。
(5)对特殊拆迁项目提出拆迁方案并参加商谈,签订协议,办理设计变更。
(6)按变更设计程序,负责办理用地拆迁变更设计,并提交变更设计用地图、数量表。
季度末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统计表》报业主公司(筹备组)。
(7)指定专(兼)职人员依据设计文件资料,对实施征地拆迁的进展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实际进展纳入监理月报,必要时随机反馈
(8)按照业主公司(筹备组)的委托对拆迁建(构)筑物的类别及数量进行复查。
8、第三方评估单位受地方政府和业主单位的委托,负责对企业、房屋等进行评估,要做到公平、公正,维护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四内部职责分工
1、总部应建立项目书记、外协部长、资料员的工作体系。
也可由班子副职负责,外协部通常与工程部合并办公。
2、分部应建立分管领导、外协部长、工区负责人、一线工作者逐级协调的工作体系,前期应成立以工作组方式开展工作。
3、总部应与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并与省、市、县各级领导组人员保持密切沟通,一般应具备与市、县级领导组负责人直接对话的条件。
总部应认真按照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加强与各自标段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授权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各自标段征地拆迁和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工作落实。
依据合同约定及业主公司的要求,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
遇有省部纪要、实施协议及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情况或问题,要逐级上报,由业主公司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请铁道部决定。
4、分部应建立与县(区)征拆办联系的工作机制,具体办理管段内征地拆迁事宜。
(1)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向铁路用地所属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铁路建设用地图及相关资料,提报用地计划。
(2)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
(3)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
(4)提供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建设用地界桩表》(建交—7),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按行政村级区域认定,办理签章。
(5)确认征地拆迁数量的完成情况。
(6)收集、整理征地拆迁有关资料,编制地亩竣工文件并办理移交。
(7)详细调查铁路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核对设计处理方案;调查隧道顶部生产、生活设施情况,形成原始资料。
(8)督促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完成移民安置内部监测有关报表。
(9)与各级公安局、交通局、公路局等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跨路(跨河)手续等。
五征地拆迁办理原则
1、主动介入
积极主动联系各相关方推进征拆进展,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协调问题,提前筹划竣工资料的验收工作。
2、代为办理
3、代替业主处理征拆过程中涉及到与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问题的办理,尽可能将各类问题消化在萌芽状态。
3、施工为先
以保证施工场地的正常使用和许可手续的顺利办理为首要任务,无论在何种场合进行沟通协调都要以能进行现场施工为前提。
4、大局为重
以铺架工期为主线,围绕中心完成所有征拆工作,合理安排计划,要认清形势,把握大局,不能因个人利益而影响整体的计划。
5、依法有序
在进行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条款,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及时完善各项竣工资料的签字盖章手续。
6、各负其责
参建各方需尽最大努力完成自己的工作,同时在需要配合完成的工作上积极合作,以更快更好的完成工作为己任。
第二章工作程序
一确定红线范围
1、铁路红线用地的定义
(1)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2)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3)铁路建设红线用地包括铁路正线、站线、站房及其生产房屋和“四电”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
用地数量及范围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的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2、红线图的分类
(1)征地红线图
①要搞清用地分类。
因指标有限,能少则少。
道路红线,河流蓝线,不能使用的高压黑线,和非建设用地的绿化绿线可以不划入。
②要搞清用地性质。
尽量与国土部门沟通,已征用的土地,周边的存量土地、庄台等,能不征用的尽量不要划入。
③退让道路红线较多的地块。
也可以打一点擦边球。
该退让部分就可以少划点。
④如果经过国土部门沟通同意,也可以只划建筑物占地部分。
这只能是特殊的、建筑物密度较大的用地。
(2)用地补偿红线图
①要考虑道路、水系对地块的切割,不能耕种的地块要考虑。
②用地以外的道路占地、水系占地、绿化占地等。
③用地周边的边角地要划入。
④宁大不小。
为便于做工作,可以适当大一点,但也适度。
⑤不能影响过去的惯例。
对过去已有的惯例不能突破。
已做好的道路,作为区域性使用排灌水系等。
⑥不能重复补。
用地范围内已补的用地和国有用地要扣除已补用地要分清是临时补还是永久补的。
(3)拆迁红线图。
只将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划入红线即可。
不能有红线穿过某一个建筑物或构筑物。
如果使用需要仔细的话,最好将某户的宅基地全部纳入。
3、红线用地确认
(1)按照《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业主单位要尽快组织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占用和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等文件编制工作,向国土资源部申办建设用地预审,申报时用地规范必须符合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2)设计单位完善并确认建设用地范围,绘制用地图(用地包含站前、站后房建、四电、给排水及改移工程和大型临时工程、取弃土(渣)场用地等全部用地)。
(3)施工单位复核图纸目录及编号。
接到征地图之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图纸的图号、目录等核查,看是否与复核征地需要,图纸是否齐全,是否包含所有征地区域,并做好相应记录。
分单位工程审核征地图纸,认真复核。
按照单位工程做好图纸的进一步收集和审核,按照征拆文件要求详细审核征地界宽,长度、面积是否复核单位工程图纸要求,并详细做好记录。
完成图纸对照审核后,组织征拆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和初步测量,详细记录现场实际和图纸不符合之处。
(4)征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征地图纸进行量地和征地范围划定,存在疑问点认真记录好,并在图纸做出标注。
征地完成后,组织相关人员绘制实际征地图,进一步查找实征图与设计图的差别,并做好标注和土地面积计算及补征的相关手续。
业主征地清查过程中的图纸复核。
在业主关于征地清查过程中,需将前三个阶段的图纸复核情况与实际征地图和补征手续一并交设计院和业主复核,完善图纸复核程序和实际征地图的增补。
(5)根据现场核对优化及时向业主单位申报,并请业主单位组织设计办理变更设计提供建设用地变更图,确认建设用地、地面附着物和房屋拆迁的增减数量。
二红线征地
1、分部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按路基、桥梁、隧道、站场、改移路渠、站后四电工程类别统计用地数量,并向总部提报分期施工用地计划,总部汇总后报建设单位。
主要任务是以施工设计图为依据,通过实地勘察放线,划定铁路征地红线范围,对征地范围内的实物指标进行丈量、清点、核实、登记、签认,为开展征地补偿提供数据指标。
2、分部根据建设单位下发的用地红线图进行现场复核,放地界桩、挖地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交、接桩工作。
向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提交《铁路用地界桩表》(地验交-5),并办理签章。
3、与地方征迁办签订红线边沟开挖协议。
与业主和设计院取得交桩联系,收到业主下发的用地图后,经过初步图纸审核,应及时与业主和设计院进行联系,沟通交接桩事宜。
与设计院进行交接桩工作,在与设计院进行交接桩过程中,征拆人员和测量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桩位信息,做好相关标记,并及时完善交接手续。
4、由设计单位依据红线图划定红线范围,进行红线放样,项目征拆办、地方征迁办共同参与。
确定中线和边线、打桩、开挖边沟和边界保护。
勘测界定,土地勘测单位以施工图为依据,对项目征地进行勘测核对、绘制勘测界图、市县勘测定界报告书,正式确定铁路用地范围。
实物指标调查,在划定铁路用地红线范围的同时,与设计单位、各地征迁部门、国土部门、林业部门、被征户(单位)共同对红线内土地、建筑物、地面附着物等进行现场实地丈量、清点、登记、四方共同签认工作,调查登记结束后及时统计、核算、汇总并上报确认。
征地拆迁调查资料应永久存档保存。
5、分部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清册》(地验交-4),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并协调地方承办部门完成的登记、签章工作。
征地范围内附着物清点工作在划定好边线后,镇、村、当地铁路协调办、国土局、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在场进行详细清点,清点过程中要依据事实数据填写。
清点过程中要细心清点地表附着物并进行合理分类,现场登记后,由附着物所属人签字确认,其它相关部门人员一同签字确认,登记表即生效。
6、在完成征地红线现场放样后,组织乡镇和村委会主管征迁的工作人员,通知红线内土地(附着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到现场丈量清点。
清点时用一户一表,现场确认数量,按地方政府执行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所列的分类登记清楚。
权属人签字画押,乡镇、村干部签字确认。
7、手续完备后实施统征工作
(1)总部应及时跟踪建设单位征地拆迁资金到位情况,由分部配合地方征地拆迁承办部门办理、完善征地拆迁的相关资料。
(2)总部协调分部做好征地拆迁季度验工计价表格填写及签章工作,并及时报送建设单位。
(3)根据建设单位制定的征地拆迁实施计划,分部配合地方征拆承办部门做好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
(4)分部应及时准确的向总部上报征地拆迁完成数量、进展情况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总部汇总整理报建设单位。
(5)完成清点后,要求乡镇和村干部通知征迁户在指定的最后期限前搬迁,迁坟,铲除青苗,砍树或移苗。
项目部应派专人,跟踪迁移情况,发现一块土地完成清理或权属人放弃青苗等作物,及时进场清场。
三房屋拆迁
1、办理建设工程申报手续、提报用地计划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制定所辖管段的房屋拆迁推进计划,各市铁建办配合指挥部向当地国土、林业、规划等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申请和相关资料。
2、现场放线确定拆迁范围
根据用地图及用地计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勘测定界单位现场放线,确定拆迁范围组织开挖。
3、村镇房屋及地上物动迁调查
根据地界线,以各市铁建办为主体,动迁所在县(市、区)、权属人、指挥部、设计、施工、监理等组成动迁小组对地界内房屋及地上物进行调查,填写《房屋及地上物动迁调查表》,每个权属人一式俩份。
动迁小组成员表上签字。
拍摄地上物影像资料。
4、张榜核实调查结果
各市铁建办以村(镇)为单位对房屋及地上物动迁调查结果进行张贴公布(公示期7天)。
对提出调查结果有误的,经动迁小组核实填写《房屋及地上物动迁调查表(副表)》。
动迁小组成员表上签字,进行更正。
5、签订动迁补偿协议书
调查结果经核实后,各市铁路建设办公室,根据山西省及各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填写《房屋及地上物动迁补偿计算表》并计算权属人的补偿金额,主管领导复核、工程指挥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由各市铁路建设办公室与权属人签订动迁补偿协议,限期拆除。
6、制作动迁补偿明细表
各市铁路建办根据各市动迁补偿标准制作《房屋及地上构造物动迁补偿明细表》(征迁表-3)、《不需新建动迁户补偿细表》(征迁表-4)、《需要新建动迁户补偿明细表》(征迁表-5)、《需要新建动迁户配套设施施工费明细表》(征迁表-6)。
7、开设动迁户银行账户(存折)
由各市铁路建设办公室根据各市“动迁补偿明细表”给动迁户在建设银行开设账户。
8、地上物动迁验收
动迁协议限期到后,由各市铁路建设办公室组织动迁小组对地界内房屋及地上物拆迁情况进行验收,权属人签署放弃地上遗留物《保证书》。
铁建办发放《房屋及地上构造物拆迁验收表》。
拍摄验收照片。
9、动迁资金发放
动迁验收通过后,铁建办将动迁补偿费委托银行打入动迁户账户,动迁户在《房屋及地上构造物动迁补偿费发放表》和《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清册》上签字画押后将存折(动迁补偿款)发放至动迁户手中。
10、企业及厂矿拆迁
针对特殊拆迁项目,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参照相应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与产权人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偿协议,按期拆迁或移除。
地方征迁办起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经市、县政府批准
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
与杆线单位签订协议
地方征迁办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补偿协议
按协议支付征地拆迁费用
发布迁坟公告、移栽树木等
实施征地拆迁、杆线迁移
协调解决征地拆迁、杆线迁移中存在的问题
督促、检查、落实征地拆迁、杆线迁移进度
复核红线面积
开工建设
施工
督促、检查、落实征地拆迁情况
(获得土地批文后)施工队进场清表
交地
与地方征迁办签订挖红线沟协议
项目征地拆迁动员大会
国土部门进行勘测定界
挖红线沟
设计院红线放样
县征迁办向拆迁户告知
实物指标调查、核实、确认
设计单位出具拆迁统计表、工程量清单
征地拆迁流程图
四临时用地办理
1、用于施工生产、生活的设施及便道等临时工程用地,分部应统筹规划,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使用期限明确、费用合理、环保措施可行的“临时租用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分部使用临时用地时,需与土地权属单位签署《临时租用协议书》,明确使用期限、租用费用、环保措施等。
《临时租用协议书》需报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分部依据协议约定支付各种费用。
2、分部按照施工图现场核对完善的规定,取弃土用地使用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完善,填报《取弃土场用地核对完善汇总表》。
取弃土用地尽量避免占用良田好土,禁止在有地质隐患的区域和主要行洪沟槽弃碴(土),取弃土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建筑物、管线设施拆迁和道路等工程改移。
3、根据《国土法》临时用地最长期限为两年,两年后要续批手续。
向国土所(乡镇)提交:
(1)临时用地审批请报告
(2)临时用地协议书(3)复垦保证书(4)临时用地平面图(5)临时补偿费收据复印件(6)临时用地造址意见书进入审批程序,由县级国土局批复。
4、铁路建设项目在征(拨)用地范围外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需延长临时用地期限,应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用地不得建设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构)筑物。
5、需要复垦的土地应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制定土地复垦规划,如期进行土地复垦。
临时用地需编制好切实可行的复垦方案,报经省(市、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执行。
施工单位应依据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各种费用,使用完毕需按照批准的复垦方案及时组织复垦,经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结案,移交产权人继续使用。
五迁改工程
1、分部在施工前,应详细调查铁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核对设计处理方案;调查隧道顶部自然状态和生产生活设施情况,形成原始资料。
路、渠、沟、管迁改前,要与村委及当地村民协调好,在不影响村民正常浇灌的情况下进行迁改。
迁改前要由所在村委提出迁改申请,经监理、镇及当地铁路指挥部同意后进行迁改,同时进行签字确认,对进行迁改的数量、费用及人员起草协议进行签字确认,并由设计单位签字方可。
2、如现场实际情况与施工图不符时,分部应按变更设计程序,提交变更设计建议书,及时办理工程变更设计。
3、先了解路、渠、沟、管产权单位,并与之建立联系。
一般设计院会对等级公路出改移设计图,非等级公路一般由施工方提出改移方案和工程数量。
等级公路改移应到与公路等级相对应的路政和交警部门办理手续,完成审批或达成共识后,方可破路作业。
非等级公路改移时与当地乡、村沟通道路走向及等级,并确保施工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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